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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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商场、超市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及相关消防技术规定,结合商场、超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本商厦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商(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市)场应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商(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保障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教育等经费;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

(六)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定期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商(市)场应当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商(市)场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五条商(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证,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使用。

内部装修面积200平方米以下,在不改动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施防火规范》要求的非高层建筑,可不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由商(市)场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市)场,以及高层建筑内商(市)场,均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

第七条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

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疏散通道的面积与购物车的数量应保证100平方米不超过10辆的比例,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

第八条商(市)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保

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流动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安全出口处两侧1米范围内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或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变相当作库房;

(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平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

第九条商(市)场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营业厅内悬挂的宣传、促销广告等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火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十条商(市)场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心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的规定。

(一)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并保证“五距”:垛与垛之间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之间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

之间不应小于0.5米。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的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

(五)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六)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平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十二条商(市)场的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货物码放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面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米,溅水盘周围0.5米内不应堆放货物。

禁止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第十三条商(市)场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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