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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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 本规范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以保障客运行车安全为中心内容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上“车主”栏为该企业名称的车辆。
3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和出租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4 基本要求
4.1 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2企业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企业车辆。
5 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5.1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担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或副组长。
5.2 企业应逐级设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5.3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5.3.1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出租车客运企业按每50辆营运车、其余企业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备,但不得少于1人。
5.3.2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 安全生产职责
6.1 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体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7 客运从业人员管理
7.1 驾驶员管理
7.1.1 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应聘大型客车驾驶员还必须具备安全行车3年以上客车驾驶经历。
7.1.2 企业车辆的驾驶员应由企业考核录用,有关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7.1.3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企业应对家属不在本地的司机和乘务员的住宿、作息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其它司机和乘务员要有科学的作息要求。
7.1.4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企业应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道路状况等。
7.1.5 企业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连续驾驶3小时应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司机。严禁22时至6时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进入高速公路和山区公路行驶的所有客车,禁止乘客站立。
7.1.6 企业应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
7.1.7 企业应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
7.1.8 企业应建立聘用驾驶员报告制度,对聘用或解聘的驾驶员要及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7.2 乘务员
7.2.1 应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7.2.2 应懂得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
7.2.3 由企业负责考核和录用,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8 客运车辆管理
8.1 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97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8.2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8.3 车辆维护
8.3.1 企业应建立车辆各级维护制度并组织实施。
8.3.2 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
8.3.3 企业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进行一级、二级维护,特殊车辆应参考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里程数据进行,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
8.3.4 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维护项目进行维护,不得拖期和漏项。
8.4 企业在注册地应自有相应的生产基地,其面积至少应是企业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在注册地以外的经营发生地,也应自有或租用相应的场地,作为企业回场待班车辆的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工作场所。
8.5 车辆运行管理
8.5.1 企业及其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车辆调度机构,对企业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作。
8.5.2 客运班车应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8.5.3 企业应建立长途班车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点和司机交接班点。
8.5.4 客运班车发车前的报班安全例检应按照《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8.5.5 企业车辆在每日收车后,应返回企业生产基地或企业规定的其他场地统一停放。
8.5.6 企业应根据企业车辆的不同营运线路,分别提出包含线路各路段路面情况、行驶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营运线路行驶基本要求,供司乘人员参考。
8.6 企业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8.7 企业应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9 企业与承包经营者安全责任
9.1 本条所称“承包经营者”系指以各种方式承包企业车辆并承担该车辆经营盈亏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9.2 企业责任
9.2.1 企业应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围,切实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车辆及其司乘人员。
9.2.2 企业应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合同,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9.3 承包经营者责任
9.3.1 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9.3.2 承包经营者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做好车辆的各项维修作业。
9.3.3 承包经营者必须服从企业经营调度部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车辆运行线路和站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