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划拨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划拨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市、区)划拨土地的管理。

第三条划拨土地是指国家、省、市、县(市、区)土地资源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将国有土地划归给合法登记的使用者或使用单位,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划拨土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划拨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土地划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第六条划拨土地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规范、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强对土地使用者的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划拨土地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划拨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一)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有关土地使用资格;(二)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具备开展相应经营活动或建设项目的能力;(三)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四)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五)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划拨土地的手续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合法、规范、有效。

第九条土地划拨应当经过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并出具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应当明确土地划拨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并经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条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备案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县(市、区)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划拨土地的备案合法、真实、准确。

第三章划拨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一条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划拨土地的用途和期限进行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省、市、县(市、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耕种、养殖、建设或经营。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土地的经营管理工作,包括土壤调理、田间管理、灌溉排水、防止土地污染等,确保土地的质量和生产效益。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规定有哪些?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一、划拨土地征收是否给予补偿征收划拨土地的,土地补偿是没有的,但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便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区别使用范围不同: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取得对价不同:划拨土地是政府无偿提供给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仅须支少量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甚至是无偿获得;出让土地则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场价从政府手中购得。

使用期限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除非政府因规划变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较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

转让条件不同:划拨土地的转让须经原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批准,且转让时须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出让土地和商品房的转让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一、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吗?1、划拨土地征收对土地有补偿(1)拆迁对划拨土地是不赔偿的,只对土地上的附作物进行赔偿;(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划拨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国家。

拆迁补偿中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只补偿土地上建筑物或种植物的财产价值以及搬迁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唐政办字〔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的通知唐政办字〔2023〕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宗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供应行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经研究,对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新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新征收集体土地的实际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之和收取划拨土地价款。

二、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含收回、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价款收缴标准为现状建设用地取得成本;成本低于相应区域征地区片价或无法核实具体成本的,按征地区片价收取划拨土地价款。

三、单独选址的项目,土地划拨前用地单位已实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以及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的,在用地单位提供相关凭证后不再另行收取。

四、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类项目、回迁安置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单位代建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教育、绿地、道路、广场等公益类项目,划拨供地前已使用财政资金补偿到位的,可以不再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五、有用地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对特定项目或地块有明确意见的,按相关意见执行。

六、上述划拨土地价款收取标准适用范围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区。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划拨土地收入收缴标准的通知》(唐政函〔2012〕132号)同时废止。

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3篇)

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规范土地管理,保障国家土地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划拨地收回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二、划拨地收回的概念划拨地收回,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划拨地收回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2.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3.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4.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情形。

三、划拨地收回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八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三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划拨地收回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第十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划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因建设项目需要,依法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从原土地使用者手中转移给新的土地使用者。

在我国,划拨土地是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土地产权的变更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

本文将详细阐述划拨的法律规定,包括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收回等内容。

二、划拨土地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土地。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等。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

三、划拨程序划拨土地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土地申请。

2. 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是否符合划拨条件。

3. 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 登记:土地登记机构依法对划拨土地进行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四、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划拨土地的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因素确定。

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等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2. 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

3.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

4.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期限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划拨土地的收回1. 违反法律法规: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予收回划拨土地。

2. 建设项目完成:划拨土地用于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将土地交还国家。

3. 土地闲置: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使用划拨土地,且连续闲置超过两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划拨土地。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土地划拨法律法规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划拨地管理规定(3篇)

划拨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划拨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划拨地,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自身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等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第三条划拨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程序;(二)合理利用,提高效益;(三)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划拨地的取得第五条划拨地取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符合土地供应计划;(三)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四)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划拨地取得程序:(一)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划拨地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划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划拨决定。

(五)登记。

申请人取得划拨决定后,应当到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章划拨地的使用第七条划拨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八条划拨地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划拨决定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二)保持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得造成土地污染;(三)按照规定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四)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划拨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十条划拨地使用者因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怎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评估划拨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评估划拨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的基本资源,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

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评估划拨土地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评估划拨土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评估划拨土地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划拨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划拨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管理办法》是我国土地估价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第四条规定:“土地估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土地估价规范和程序进行。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管理的通知》是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对划拨土地的评估、审批、使用等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评估划拨土地的法律程序1.土地划拨申请申请划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划拨土地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2.土地评估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划拨土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土地估价机构对划拨土地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土地估价规范和程序,对划拨土地的市场价值、开发价值等进行评估。

3.审批划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划拨土地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的,核发划拨土地批准书。

4.签订划拨土地合同划拨土地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与划拨土地使用者签订划拨土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土地划拨管理规定(3篇)

土地划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划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管理。

土地划拨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有偿或者有偿有偿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划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三)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四)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划拨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土地划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土地划拨申请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土地划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四)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申请土地划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说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土地划拨审批第九条土地划拨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申请材料;(二)土地划拨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五)颁发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土地划拨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应当报上级土地划拨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章土地划拨实施第十二条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方式、期限;(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文号】: 〔1992〕第1号【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2-3-8【施行日期】: 1992-3-8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王先进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分水岭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分水岭文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分水岭文件一、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是中国土地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用于规范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和出让。

本文将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这一主题。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分水岭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划分。

•根据该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转让给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要求和限制,明确了土地出让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该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主体,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标准和补偿方式,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条例,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时,对原有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问题应进行合理安排。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程序和要求1. 划拨程序和要求•划拨程序:申请→审批→签订划拨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划拨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2. 出让程序和要求•出让程序:出让公告→报名投标→资格审查→竞价→成交→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出让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保障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的影响和挑战1. 经济影响•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流动和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合理的划拨和出让政策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土地价值,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2. 社会影响•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改善农民的土地经营条件,增加农民的收入和就业机会。

关于国有土地无偿划转的法律意见

关于国有土地无偿划转的法律意见

关于国有土地无偿划转的法律意见尊敬的读者:关于国有土地无偿划转的法律意见国有土地无偿划转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它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土地利用权等重要法律概念。

本文将就国有土地无偿划转的法律意见进行探讨。

一、国有土地无偿划转的定义及背景国有土地无偿划转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无偿划转给特定的个人或组织。

这种划转方式遵循了市场经济的原则,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发展。

然而,国有土地无偿划转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争议。

二、国有土地无偿划转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无偿划转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使用权划转程序和条件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有土地是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的,由国家行使所有权。

根据该法的规定,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实施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国有土地无偿划转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在国有土地无偿划转的处理中,需要对其合法性与合规性进行评估。

事实上,该方式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认为国有土地是公共资源,应该在市场化的原则下进行交易,而无偿划转则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此外,一些公众质疑无偿划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透明公开以及是否存在滥用行为等。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国有土地无偿划转并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

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有权以无偿划转的方式处理土地资源。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国有土地无偿划转是合法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有土地无偿划转就是合规的,还需要考虑其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重因素。

四、国有土地无偿划转的问题和风险国有土地无偿划转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风险。

首先,无偿划转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由于无偿划转的土地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被低效利用或者闲置。

其次,无偿划转可能导致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

土地划拨的政策有哪些

土地划拨的政策有哪些

⼟地划拨的政策有哪些我国关于国有⼟地使⽤权划拨有哪些规定?国有⼟地使⽤权划拨是怎么回事?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所帮助!⼀、⼟地划拨的政策有哪些现⾏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地使⽤权权益的有关规定:1、《⼟地管理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有关⼈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地使⽤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地的;(三)⼟地出让等有偿使⽤合同约定的使⽤期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使⽤原划拨的国有⼟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项、第(⼆)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地使⽤权的,对⼟地使⽤权⼈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条规定:“⼟地使⽤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地使⽤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后将该幅⼟地交其使⽤,或者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偿交付给⼟地使⽤者使⽤的⾏为。

”由此可见,划拨⼟地使⽤权的取得有两种基本形式:其⼀,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地使⽤者⽀付征地补偿费⽤后取得的国有⼟地使⽤权。

这种划拨⼟地使⽤权有两个显著特征:⼀是⼟地使⽤者取得⼟地使⽤权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是⼟地使⽤者取得⼟地使⽤权必须⽀付征地补偿等费⽤。

其⼆,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地使⽤者⽆偿取得的⼟地使⽤权。

这种划拨⼟地使⽤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是⼟地使⽤者取得⼟地使⽤权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是⼟地使⽤者取得⼟地使⽤权是⽆偿的,也就是说⽆须缴纳任何费⽤、⽀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第三⼗九条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办理⼟地使⽤权出让⼿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地使⽤权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监督管理、收回与出让、税费规定及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需按照划拨条件使用土地,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三章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四章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但须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五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出让第十五条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有权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出让。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2020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2020修正)(1997年1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发挥国有土地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以及有关的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依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土地批准用途与性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需要转让的,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但省直机关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

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汇总土地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交易、土地保护以及其他土地相关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下面是关于土地方面的一些常见的法律法规的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划拨、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相关权限和义务,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规划审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规定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保护和土地承包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定,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土地流转、土地承包合同、保护耕地等问题。

该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转让、终止、保护和利用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范围和限制,并详细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程序。

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和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规范了城市土地的供应、出让、出租以及土地交易的行为和程序。

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明确了征地决定、征收手续和补偿事项等相关规定,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收回的程序和规定,明确了土地出让的程序、条件和规格,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终止等相关事项。

该法规定了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登记内容和登记机关的职责,明确了土地权属的确定、登记和变更等相关规定。

该法规定了对草原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维护牧民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对森林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对土地环境的保护与修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地的管理、利用、交易、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及公众利益的实现。

同时,人们在土地相关的活动中需要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

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

一、国有划拨土地转让规定有哪些1、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和征用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不论是何种形式,土地使用者均无需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划拨土地进行管理。

二、国有划拨土地可以转让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有划拨土地是可以转让的,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4、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一)行政干预性强。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

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二)不对称性。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划拨⼟地使⽤权管理条例》的使⽤范围是什么划拨⼟地使⽤权管理条例适⽤于国家机关⽤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地和公益⽤地等。

划拨⼟地使⽤权只适⽤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程项⽬。

关于《划拨⼟地使⽤权管理条例》的使⽤范围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划拨⼟地使⽤权管理条例》的使⽤范围是什么1、划拨⼟地使⽤权管理条例的使⽤范围是:(1)国家机关⽤地和军事⽤地;(2)城市基础设施⽤地和公益事业⽤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地;(4)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五⼗四条建设单位使⽤国有⼟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地,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式取得:(⼀)国家机关⽤地和军事⽤地;(⼆)城市基础设施⽤地和公益事业⽤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基础设施⽤地;(四)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划拨⼟地使⽤权的主要特征有哪些1、公益⽬的划拨⼟地使⽤权只适⽤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程项⽬。

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地才可以适⽤划拨⽅式取得⼟地使⽤权:城市基础设施⽤地和公益事业⽤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利等项⽬⽤地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地。

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地使⽤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程建设上。

2、⽆偿性划拨⼟地使⽤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为产⽣,在交纳征⽤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地使⽤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和签订任何合同。

只是需要进⾏登记以确定⼟地使⽤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地使⽤权。

划拨⼟地使⽤权指的是⼟地使⽤者经县级以上⼈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后所取得的或者⽆偿取得的没有使⽤期限限制的国有⼟地使⽤权。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土地划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或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六十九条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及其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或者其他涉及土地处置的,土地使用人应当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出租或者处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