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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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指导和督查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贵州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道路桥梁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等省级专项、部门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
(二)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管理;按照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要求,负责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本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指导和督查;负责建立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预案及其他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组织和报备。
(三)国有集团(控股)公司、省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对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
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四)中央驻黔单位(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应急预案的协调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指导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报备等工作。
(五)各经济功能区(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的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安监站),负责编制区域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负责本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驻区内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报备工作。
(六)预案编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应急预案编制、评估(论证)、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其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纵向要与上级部门的预案相衔接,横向要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联系,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2.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工作要求。
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第五条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
(一)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规范标准,分类别地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三)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和应急队伍的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四)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六)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岗位应急措施要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七)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等;已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起3个月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6个月内编制专项应急预案、9个月内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程序完成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八)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及经营特点,提出如下要求:
1、有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预案的相关内容(主要指信息通讯保障、救援物资保障、应急值守保障等)。
2、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预防预警内容应与地方政府和综合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3、对只从事商贸经营且无储存设施、无生产或加工行为的经营单位,应结合经营场所易发事故的特点编制应急措施。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监控的应急预案应有详细的防控措施、应对准备、技术手段、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