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配电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Q/GDW 02北京市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Q/GDW 02 1 3703--2010配电网开闭站、配电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0-10-15 发布2010-10-15 实施
北京市电力公司发布
目录
前言......................................................................... II 1总则.. (1)
2施工工艺 (3)
3施工验收 (2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物资统一招标设备到货检测实施办法 (4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业扩招标设备到货检测实施办法 (4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设备到货检测原则、检测项目及执行标准的说明 (50)
I
前言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健全企业标准体系,提高企业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电力公司配网设备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本标准根据国家、北京市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定。
本标准参编部门、单位:生产技术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峰、陈光华、郭鹏武、李华春、张文新、李明春、王明春、冯成、李振广、李赛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牛进苍、郭建府、刘磊、周作春、魏世岭
本标准批准人:刘润生
本标准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处负责标准化归口管理。
II
Q / GDW 02 1 3703—2010 1总则
1.1概述
a)本规范规定了开闭站、配电室施工及验收工作的工艺要求和工作流程。
b)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电力公司新建或改建开闭站、配电室的施工和验收工作,用于各供电公司对开闭站、配电室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用于配电运行人
员进行开闭站、配电室的验收工作。凡接入北京电网由北京市电力公司运行管
理的开闭站、配电室施工和验收,均应执行本规范。用户自行管理的配电室可
参照执行。
c)各电气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和运行单位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1.2基本原则
1.2.
1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查原则
施工单位企业资质应满足承揽的工程等级,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如安装电工、焊工、
电缆工、起重吊装工和电气调试人员等)应按照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监理单位企业资质应满足承揽的工程等级,所配备的监理人员应满足工程专业特点的需要,且应持证上岗。
1. 2. 2施工图会审原则
施工单位在对工程现场踏勘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会审工作。由建设、设计、监理、运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并应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1. 2. 3严格执行标准原则
工程的各项程序、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关规范及行业颁布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禁违反标准进行施工。
1. 2. 4设备、材料验收原则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工程建设的设备、材料等应经过检验,随机携带的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物品实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
1. 2. 5设备入网原则
凡是接入电网由北京市电力公司运行管理的设备均须经过供电部门的认可,送电前完成相应的试验且合格后方可送电。
凡北京市电力公司统一招标采购的设备和主材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入网检测。
各供电公司自行采购的一般性设备和材料,可参照公司入网检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内部的入网检测工作流程,自行组织入网检测工作。
1. 2. 6抽检原则
材料、设备等物资进场后,应根据一定比例进行抽查。设备安装完成后根据验收规范规定的数量、比例对安装设备进行检查,一次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加倍进行抽检。
1. 2. 7验收原则
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向监理单位申请竣工预验收。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运行管理单位提请正式验收。正式验收合格后,各方人员签署验收意见。
1
Q / GDW 02 1 3703—2010
1. 3引用标准
GB 50053—1994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L/T ——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北京市电力公司配电网开闭站、配电室典型设计
北京地区电气规程汇编(2000 年 12 月)
北京电力公司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规程(2007 年 3 月)
1. 4一般规定
1. 4. 1 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程的要求,推荐使用节能环保的设备。
1. 4. 2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应按已批准的相关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新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须经运行管理单位审核。施工中需要变更原设计时,应征得设计部门和运行管理等单位的同意,并履行相应手续。
1. 4. 3 北京市电力公司统一招标采购的设备和主材必须按照已经签订的招标订货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若到货的设备和主材不符合招标订货技术条件,应要求供货厂商整改。若运行单位认为可以变更,应由运行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
1. 4. 4 电气装置及设备在投运前应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电网运行。交接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及标准应按《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设备交接试验规程》执行。
1. 4. 5 设备及器材到场后,应及时作下列验收检
查:a)包装及密封良好;
b)开箱检查清点,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齐全;
c)产品技术文件齐全;d)按本标准有关规定作外观检查。
1. 4. 6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北京市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对重要工序,还应制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
1. 4. 7 与电气设备安装有关的建筑物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a)与电气设备安装有关的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及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其要求。b)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屋顶、楼板不得采用抹灰顶,并应做好可靠的防水处理,不得渗漏;——室内
地面层施工完毕,应在墙上标出地面标高,设备底座及母线的构架安装后,做好抹光地面的工作,门窗安装完毕;
——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进行装饰时有可能损坏已安装的设备或设备安装后不能再进行装饰的工作全部结束;——混凝土基础及构架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和刚度,设备支架焊接质量符合要求;——模板、施工设施及杂物清理干净,并有足够的安装用地,
施工道路通畅;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