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遴选海南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评估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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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遴选海南省生活垃圾处
理设施评估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8.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遴选海南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评估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日常运营管理的监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和部署,我厅拟开展我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评估工作,现就遴选评估单位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概况
(一)评估时间和频次
时间期限为1年,每半年开展1次评估工作。
(二)评估设施和工作内容
1、评估设施:
我省8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16座生活垃圾填埋场、2座餐厨垃圾处理厂和
22座渗滤液处理站。
2、评估工作内容:
(1)组建评估专家团队。
评估方应配备多专业、技术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家参加巡查评估工作。
(2)编制评估工作流程方案。
(3)依据评价标准、技术标准、运行规范,结合相关特许经营协议,与委托方研讨具体考核办法来指导评估工作;规范政府、运营方与评估方的职责。
(4)收集评估考核基础资料,实施现场巡查考核,包括达标、安全生产运行工况的巡查,运营文件的审查,综合分析、开列问题清单及整改建议、编制考核报告等。
(5)向委托方提供加强处置终端监管的建议。
(6)按委托方需求参加与考核相关的会议和研讨。
(7)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闭环检查工作。
(三)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为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
(四)确定评估单位原则
评估费用在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以内,以技术实力雄厚、评估工作经验丰富、工作方案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评估单位。
(五)评估方式
以现场评估、查阅资料、座谈等方式开展评估工作。
(六)评估标准
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七)评估工作评价
1、评估工作评价主体: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评估工作评价内容:
(1)评估工作报告出具时间方面:负责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20天内给我厅出具评估报告。
(2)保守工作秘密和知识产权方面:评估单位要为运营方及委托方保守商业机密、保护知识产权,未获授权时不得发布任何运营考核信息。
(3)评估工作实效方面:一是核实评估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和逻辑性;二是核实评估工作中是否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估;三是检查评估报告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报告是否包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情况、开展评估情况、发现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四是与相关市县了解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以核实评估工作真实性。
二、评估工作有关要求
(一)参加遴选的条件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备生活垃圾焚烧、生活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和餐厨垃圾处理等垃圾处置终端监管或评估考核业绩经验的供应商。
(二)报名参与遴选材料
按照下列顺序书装并加盖骑缝章(一式3份及电子版):
1、封面。
包括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编制日期等。
2、目录。
包括申报材料内容清单和对应的页码。
3、报价单。
填写初始报价后打印。
4、授权委托。
包括供应商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资信。
包括供应商资质(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记录、纳税证明等,相关部级及省级课题研究证明等)、资信、质量体系等凭证复印件。
6、工作团队。
评估单位委派开展评估工作团队成员应不少于5人。
项目负责
人1名,须具有热动或环保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10年以上垃圾处置终端生产运营或咨询经验及2年以上评估监管经验,参编或参审省级及以上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监管标准。
项目团队其他成员应具有热动、电力、环保、机械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3年以上处置终端运营管理经验及2年以上的监管或评估经验。
7、工作业绩。
近三年(2018年1月1日起至今)有生活垃圾焚烧、生活垃圾填埋、渗滤液处理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监管或评估业绩。
8、服务方案。
分别给出对评估工作的理解、评估工作的思路、评估工作涵盖内容、工作难点及措施、进度安排等方面内容。
(三)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15日18时(邮寄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请提前电话告知),一式3份及电子版送至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15办公室(邮寄信封上需注明“评估报名”,邮编570204)。
逾期不再受理。
(四)我厅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遴选评估单位。
供应商接到中选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我厅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正式确定评估相关事宜。
评估的知识产权归我厅所有。
三、联系方式
遴选人: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办公室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附件:相关技术标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8月5日
相关技术标准
1、通用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10)《恶臭污染物控制标准》GB14554-93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1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1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13)《海南省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HNDBJ46-056-2020)
2、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估标准
(1)《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9
(2)《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212-2015
(3)《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5)《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2019
(6)《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7)《生活垃圾处置终端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128-2017
(8)《生活垃圾处置终端检修规程》CJJ231-2015
(9)《生活垃圾焚烧灰渣取样制样与检测》?CJ/T531-2018
(10)《垃圾发电厂烟气净化系统技术规范》DL/T1967-2019
(11)《垃圾发电厂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DL/T1939-2018
(12)《生活垃圾处置终端标识标志标准》CJJ/T270-2017
(13)《垃圾发电厂危险源辨识及评价规范》DL/T1843-2018
(14)《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评价规范》DLT1842-2018
(15)《生活垃圾处置终端安全性评价技术导则》RISN-TG010-2010
(1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5-2017
(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
(18)《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19)《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3、填埋场及渗滤液处理站评估依据
(1)《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19
(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213-2016
(3)《生活垃圾填埋场控制标准》GB16889-2008
(4)《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
(5)《生活垃圾渗滤液生物反应处理系统技术规程》CJJ/T264-2017
(6)《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
(7)《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8)《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
(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GB51220-2017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2011
(1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
(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75-2012
(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
(14)《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2010
4、餐饮/厨余评估依据
(1)《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
(2)《餐厨垃圾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