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行业行业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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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例 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 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 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 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 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 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 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 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 (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 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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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 可证
燃气经营许 可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 的,应当取得燃气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 经营许可证。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资质证照
液化石油气 充装许可
液化石油气 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 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 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22条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 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 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 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 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 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北京市燃气 管理条例》第14条
基础管理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 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2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 年。
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 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 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 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 责;(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 估;(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四) 紧急处置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 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 备;(七)经费保障。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 品配备和管 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 品,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用。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租赁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 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4条
燃气自管单 位与燃气供 应企业签订 合同
燃气自管单 位与燃气供 应企业签订 合同
燃气自管单位应当与燃气供应企业签订合 同,明确燃气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范围和 责任。 燃气自管单位应当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 业务指导,并对从事燃气设施运行、维护、 抢修和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目的;(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 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 排;(四)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 员;(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 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 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气瓶档案管 理制度
气瓶档案管 理制度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 当建立气瓶档案管理制度,其中从事充装作 业的企业还应当建立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 系,并具有残液回收处置措施。
所抽查的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保养记录 有记录
第31条
特种作业人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应在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员证件 期内
特种作业人 应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员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
应急救援预 案
应急救援预 案
《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 条
各部门、各 岗位职责
各部门、各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 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 体系。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各岗位安全 各岗位安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
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 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况进行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 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61条 善保管有关证物。
与承租单位 、承包单位 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
与承租单位 、承包单位 签订安全生 产管理协议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其他保障安 其他保障安
全生产的规 全生产的规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章制度
章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教育 培训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 得少于8学时。新聘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 时;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 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0条《北 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从事管理、 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员,其配置应当与经 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 培训、考核要求,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三同时” 安全管理制 度
“三同时” 安全管理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值班制度
值班制度
建立值班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本单 位值班的部门和岗位;(二)明确各级值班 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三)明确值班人员值 班工作程序和要求;(四)明确值班人员遇 到特殊情况的处置步骤和要求;(五)明确 值班记录要求。
《北京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
工伤社会保 工伤社会保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险缴费记录 险缴费记录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机构和人员 机构和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3条
特种设备基础 管理
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
档案记录
消防管理制 度
消防管理制 度
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的范围、时限及要 求;(二)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责 任单位和责任人;(三)明确消防设施和器 材技术检测的基本要求;(四)明确达不到 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更换方法及措 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安全检查及 安全检查及 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
事故隐患排 事故隐患排 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1条
查记录
查记录

劳动防护用 劳动防护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 品配备和管 品配备和管 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 理记录档案 理记录档案 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制 度
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制 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 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 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 惩罚的实施方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监总局1号令)
安全生产奖 安全生产奖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惩记录档案 惩记录档案 制度。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安全生产会 议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
档案
事故管理记
录档案
安全生产会 议记录档案
事故管理记 录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
消防验收报 告
消防验收报 告
经营场所、燃气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 规定,并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 意见。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14条
设置安全生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 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 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
安全生产管理 规章制度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 险因素生产 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 安全管理制 度
危险作业安 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 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燃气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Ⅰ级隐患 Ⅱ级隐患自查 Ⅲ级隐患自 Ⅳ级隐患自
自查标准
标准
查标准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 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 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 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检验报告
保养记录 特种作业人
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
员培训
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 档案记录
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制度
应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65条 录
应建立设备档案,应齐全,保管应良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8条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应整改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安全生产检 查及事故隐 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 查及事故隐 患排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 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和责任 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 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式;(五)安全 生产检查要求。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安全生产例 会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 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 育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规章;(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 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 管知识;(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 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六)生产安全事故 案例。从事管理、技术和操作等工作的人 员,其配置应当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国 家和本市的有关专业培训、考核要求,其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 通过燃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
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
备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安全生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负 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 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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