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招标议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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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招议标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加强公司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降低采购成本及投资,提高采购物资、设备、服务的性价比,保障生产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 引用文件

采购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供应商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招标:指大型项目、原材料、固定资产、设备、仪器等一次性采购,需要发出招标书,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和认证。

公开招标: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招标方案审批后,由招标办以招标人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集团网站发布。

邀请招标:由招标办以招标人的名义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资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议标:在工期或是供货期紧迫、技术专业性强等客观原因造成不宜进行邀请招标的,由企管中心研究确定进行议标。

开标: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部门参加的情况下,在招标文件预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当众对投标文件进行开启的法定流程。

评标: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

定标:指根据评标结果产生中标人。

4 职责

4.1 招标议标办工作组

负责招标方案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对潜在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实施招标工作、根据招标领导小组批准的中标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会议纪要、落实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负责建立招标管理档案,招标过程的记录、招标过程资料的编号归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4.2 审计审核部门

投标单位资质的最终审核,投标单位的考察,招标文件的发放、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过程的全程监督及议标全程参与,定标结果的程序审查。

4.3 行政中心的法务部门职能

审批招标文件和合同主要条款,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4.4 申请部门及协办部门:生产、技术、设备、工程、经营、财务等相关部门

参与答疑、开标、议标、评标、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协助经办部门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5 规定要求

5.1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审批权限:预估金额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办编制招标方案,报企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预估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办编制招标方案,经企管中心负责人审议通过后,报集团审批。

5.1.3对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不须集团公司招标的事项,按相关制度和程序执行。

5.3招(议)标工作前期准备

5.3.1招标项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如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招标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登记,需要核准的投资项目还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5.3.2属于国家强制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必须通过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取得招标组织资质证书;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组织招标,代为办理招标事宜。

5.3.3招标办工作组组织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立项批件、招标规模、标段划分、招标项目组成员名单、投标人资质要求、招标方式、评标方法以及其它事项。

5.3.3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⑤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⑦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资格的要求

5.3.4招标文件的一般构成:

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②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技术/质量标准、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的要求、投标报价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等;

③技术条款(含技术标准、规格、使用要求以及图纸等);

④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⑤投标文件格式;

⑥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和合同格式;

⑦附件和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5.3.5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都必须列为招标文件的内容:

①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交纳方法;

②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和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③明确规定工程工期、货物交货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④明确规定是否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及备选方案的评审办法;

⑤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对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货物进行分包及相应要求;

⑥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及相应要求;

⑦明确规定各项技术规格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⑧明确规定对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密封要求等。

5.3.6资格预审

应按照项目招标的具体要求、招标条件和确定的标准,对各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综合评审。评审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是否有政府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及其它资格证书;

②过去的业绩情况;

③生产技术能力或供应能力、服务情况、质保体系;

④目前市场占有情况;

⑤财务状况。

5.3.6参加投标厂家的选择及投标要求

①原材料的招标厂家由各分、子公司推荐一家以上候选厂家,职能部门推荐以及报纸刊登招标信息等方式来选择,厂家在投标时需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②其它招(议)项目的投标厂家由所在分公司推荐两家以上,职能部门推荐等方式来选择。所有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需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5.3.7 所有项目不设招标标底,但有预算底价(仅作评标参考)。

5.4招(议)标工作的程序

招标会议由招标办工作组的负责人主持。

①获得批准参加的评标人员,必须在开标前半小时内抵达公司指定的开标地点。

②企管中心招标办工作组组织,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开开标。

③参加招标的人员熟悉投标书后,开始询标。

④询标结束后,组织讨论预中标单位,由招标办工作组负责人向企业管理中心负责人汇报预中标单位简要概况,有必要时同时向董事长汇报。

⑤进一步合同条款谈判。

⑥签订合同,办理合同审批手续(按公司合同管理要求办理)。其他相关的开标、评标、定标细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

5.5招标办工作组及其成员的行为规定

5.5.1招标办工作组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

5.5.2招标办工作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5.5.3招标办工作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20日。

5.5.4招标办工作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5.5.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5.5.6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办工作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5.5.7供应商认为招标成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5.5.8招标办工作组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

5.6相关责任

5.6.1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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