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建[2010]42号

合集下载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2013年12月2日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建设各方:经研究决定,由_ ___ __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成立监督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

联系电话:_ __ _ __ 办公地址:_ ___ __一、监督工作的方式:(一)质量监督工作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

(二)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督小组进行交叉抽查。

(三)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监督工程师负责督办,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与频次:(一)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3、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6、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情况。

(二)监督抽查的频次:每个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不少于1次(主体结构每10层不少于1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每2个月不少于1次。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由监督小组进行监督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步现场监督或在验收合格后再抽查的方式进行)。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应采用同步现场监督的方式。

三、监督工作要求:(一)施工现场应准备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

(二)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桩基、深基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网架)、幕墙、建筑节能等)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同时附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现场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263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为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建设单位的要求建筑工程用钢筋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采购,严禁由钢筋加工企业代购。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自行或委托施工单位采购、使用合格钢筋,并严格控制钢筋的采购渠道。

二、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一)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检查钢筋外观质量、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二)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监理单位应审核受委托钢筋外加工企业分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质保体系等相关情况。

原材料进场时,应与施工单位和钢筋外加工企业共同验收,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及建立相应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对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

(三)监理单位应对钢筋加工过程进行旁站检查,并利用便携式仪器进行抽查,同时将有关记录留存归档。

检查的内容包括:1、钢筋原材料的外观质量、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2、钢筋调直过程中冷拉率的控制,调直后的钢筋外观质量及钢筋直径;3、成型后钢筋的几何尺寸,如钢筋长度、弯钩长度、角度等。

(四)加工成型钢筋投入使用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的规定进行验收,钢筋实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均符合要求后,方准投入使用。

三、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一)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检查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

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是复印件的,应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注明进场钢筋数量,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批次和频次在监理单位见证下进行取样和送检。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

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经建筑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点告知书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点告知书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交底记录工程项目名称:日期: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点告知一、建设单位1》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提供相关落实情况,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履行各自的相关安全职责。

2》应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标准化”工地的要求将该款落实到位,若发现这笔款未用到位或作为他用,建设单位有权处置。

3》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签字认可。

4》督促施工现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重大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消除,定期检查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情况,对整改不及时和拒绝整改的,应按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置。

5》当有多家施工单位进入工程主体和装修阶段时期,易出现交叉作业现场,建设单位须派专人组织协调各参建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并制定立体交叉作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

附: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方法》的通知。

二、监理单位1》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工程项目特点、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等,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以及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2》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以及到位履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等情况,形成审查或检查记录。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鄂建文[2009]251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通知

鄂建文[2009]251号 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转发《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通知武城建〔2010〕64号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通知》(鄂建文[2009]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就执行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预算、确定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也可作为施工企业制定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二、《本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取费标准》(鄂建文[2009]251号文附件)和武汉市城建委《关于转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武建[2009]16号)配套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2010年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合同条款办理。

四、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通知鄂建文[2009]2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原建设部建标[1995]657号文“关于发布《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精神,总结我省2003年《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执行以来的经验,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0 9年《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计价表》(以下简称“本修缮定额”),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修缮定额包括建筑分册、装饰装修分册、城镇控制爆破分册、暖通分册、电气分册、电梯分册。

二、本修缮定额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预算、确定房屋修缮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房屋修缮工程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控制价的基础,也可作为施工企业制定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武城建[2010]154号

武城建[2010]154号

武城建[2010]154号:市城建委关于切实做好夏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当前盛夏高温、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频繁,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夏季也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时期。

为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现就做好夏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当前,我市建设工程已进入夏季施工阶段。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全力抓好夏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

主要领导要深入施工现场第一线,及时研究解决本区域、本单位所属在建工程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学防范,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有序。

二、突出重点,强化夏季安全生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夏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深基坑、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预防高坠、建筑消防安全等重点内容和环节的监控,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

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监测和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进一步摸清深基坑周边建筑物基础图及临街地下管网情况,加强对周边建筑物和街道的监测与巡视,系统地开展深基坑工程预控管理。

(二)加强起重机械管理。

要切实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械附墙加固措施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程度的检查,按规定抓好起重机械防倾翻措施的落实,提高设备抗风、防雨、防倒塌能力。

(三)加强脚手架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管理。

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和拆除。

要对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拉结点设置、架体的整体稳定等情况。

(四)加强高处作业管理。

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严格落实各类临边防护拆除审批制度,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3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253号

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

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

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4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4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21〕4号各相关单位: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局2021年10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单位工程验收第四章项目工程验收第五章竣工验收第六章单位工程验收备案第七章附? 则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工作,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扩建、改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和备案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有轨电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工程,是指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轨道交通项目。

项目工程一般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系统。

单位工程原则上应为一个独立的施工标段,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及施工许可管理规定,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及质量监督手续。

武汉市最新竣工备案告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

武汉市最新竣工备案告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委直属建管各单位,各区建设局、质监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城建〔2014〕219号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决定自即日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市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现将《武汉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10月10日武汉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及省住建厅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武城建2010-42号文件(桩基论证)

武城建2010-42号文件(桩基论证)

武城建[2010]42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近段时期,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连续发生了多起死亡多人的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

如2009年10月21日白沙洲大道快速通道工程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2010年2月5日新洲区江北雅苑职工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经调查发现,现场违规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教训十分深刻。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再次紧急通知如下:一、从即日起,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凡是人工挖孔桩施工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

现场已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的,要对施工安全措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整治,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必须重新进行审查认证。

各工程项目部要将排查整治情况和重新审查认证情况报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复工。

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中原则上禁止采用人工挖孔桩。

对因特殊工程需要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必须符合市城建委武城建[2009]9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证。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尤其是当前已临近春节,要提高思想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制定并落实好各项措施,扎扎实实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市、区建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施工项目要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无证施工项目要予以严厉处罚;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降低资质、暂扣吊销证照、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限制招投标等处罚。

三、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的责任,积极参与并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要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等有关规范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

同时,要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最大限度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

武城建[2010]292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

武城建[2010]292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

武城建[2010]292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确保《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的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我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效防范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架体垮塌等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安全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专业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维护、拆卸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外地来汉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经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三)必须具有本单位自主研发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的产品,并在武汉市取得《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备案证》;(四)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五)必须具备相应的办公、维修、堆放场所等设施条件;(六)安装维护的所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全装置、升降机构等产品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使用应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武汉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论证,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后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

四、安装前,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武建[2008]第142号)规定,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工程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武汉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告知书;(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备案证明;(三)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四)专业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以及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经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审核签字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六)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以及安全协议书。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城建〔2010〕11号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及开展论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函[2009]30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武汉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7号文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及开展论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建函[2009]300号),现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建设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不得组织施工。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审查资料中,必须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4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5 、专项方案编制及审核5.1专项方案必须在施工前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的通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8•【字号】武城建〔2014〕139号•【施行日期】2014.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2014年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暨第二季度安全生产检查的通报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和部署,在企业自查和各区检查的基础上,市城建委根据季度检查制度的规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督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6月25日至27日,市城建委成立由委领导带队的7个督查组,并邀请起重机械方面的专家,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起重机械情况,以及各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了督查。

此次共检查市、区在建工程项目76项,查出各类问题和隐患158处。

对区建设局下达执法建议书15份,责成区建管站(安全站)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33份、停工整改通知书23份,局部停工1份。

未下达执法文书的工程项目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由各区负责督促企业及其工程项目整改落实。

通过检查,各区基本能够按照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结合实际,全面明确目标,强化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开展该项检查工作,确保了监管责任落实。

(一)市、区积极部署相关工作。

各区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工作,根据市城建委检查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辖区阶段性工作要点或方案,及时召开全区动员会部署相关工作。

市城建安全站于6月5日,按照江北、江南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分三片组织市管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共计300余人,对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进行了专题动员部署。

(二)企业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绝大多数工程参建各方均能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安排,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开展项目安全生产自查整改、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整治、预防起重设备和高大模板坍塌等专项整治工作。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和企业资质状况动态复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和企业资质状况动态复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和企业资质状况动态复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17•【字号】武城建〔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和企业资质状况动态复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地来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暨资质状况动态复查的通知》(鄂建办[2014]70号)的精神,我市将于2014年4月至7月开展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检查和企业资质状况动态复查工作。

该项工作由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负责组织实施。

现将检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2013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中,结论为合格及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含暂定乙级)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汉设立的分公司。

(名单附后)二、检查依据(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三)《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四)《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鄂建设规[2009]4号);(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DB42/T823-2012)。

三、检查内容(一)执业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13年度已完工程造价咨询项目(重点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执业质量情况以及企业专业人员执业情况,具体包括: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工程造价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工程造价文件中量、价、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规范》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第15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通知-武城建〔2016〕111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第15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通知-武城建〔2016〕111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第15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通知
正文:
----------------------------------------------------------------------------------------------------------------------------------------------------
市城建委关于第15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通知
武城建〔2016〕111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105号)等相关管理规定,经审查核对,现准予武汉立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455家企业换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第15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单位名单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结束——。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科技项目计划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科技项目计划的通知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科技项目计划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03
•【字号】武城建〔2017〕12号
•【施行日期】2017.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科技项目计划的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
现将《四新地区海绵建设的关键问题研究与示范》等56项科技项目列入市城建委2017年科技计划(附后),并对其中47项给予共计423万元经费补助,补助经费从2017年城建计划建设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于2017年3月10日前与市城建委签订《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各单位要遵照《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城建[2014]169号)有关规定,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在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时请署名: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计
划项目。

联系人:杨月红;电话:************邮箱:237651988 附件:1.《2017年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表》
2.《武汉市城建委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3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城建[2010]42号:市城建委关于加强人工挖孔桩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段时期,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连续发生了多起死亡多人的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

如2009年10月21日白沙洲大道快速通道工程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2010年2月5日新洲区江北雅苑职工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

经调查发现,现场违规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教训十分深刻。

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凡是人工挖孔桩施工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

现场已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的,要对施工安全措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整治,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必须重新进行审查认证。

各工程项目部要将排查整治情况和重新审查认证情况报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复工。

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中原则上禁止采用人工挖孔桩。

对因特殊工程需要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必须符合市城建委武城建[2009]9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证。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尤其是当前已临近春节,要提高思想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制定并落实好各项措施,扎扎实实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市、区建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施工项目要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无证施工项目要予以严厉处罚;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降低资质、暂扣吊销证照、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限制招投标等处罚。

三、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的责任,积极参与并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要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等有关规范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

同时,要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最大限度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

监理单位要强化现场安全监理,严格旁站监理制度和审查签字制度,及时查处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隐患。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