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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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2015—2016学年度2学期通选课

《死亡现象解读——生死学引论》

课程考核论文

题目:安乐死的人道思考

姓名郑柯

学号 222015306011015

年级 2015级

专业心理学(师范)

学院心理学部

2016年 6 月 7 日

摘要:近些年安乐死引起人们越来越广泛的讨论。安乐死涉及到道德、法理、人伦、医学、社会关系、经济、哲学等多方面,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息息相关,引起诸多争议并存在很多误解。本文从人道主义方面入手,解释安乐死的概念,讨论安乐死的人道合理化,并结合安乐死立法合法化纠纷问题和医学道德矛盾,探究安乐死对于人伦道德的挑战,最终提出并阐述尊重人权、支持有尊严的死去的观点,并提出安乐死程序严谨化初步设想。

关键词:安乐死人道主义合法化伦理尊严

正文:

(一)背景:2001年4月,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世界瞩目。2014年,比利时通过安乐死合法化法案。回溯1948年《世界

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相对的,世界范围内也存在大量反对安乐死的活动,比如澳大利

亚安乐死法案生效8个月后就被推翻。关于安乐死的问题长久以

来存在巨大的争议---支持者认为:安乐死结束痛苦过程,尊重人

权。反对者认为:安乐死有谋杀倾向,侵犯生命权利。随着医学

科技以及民众法律意识人权意识的进步,安乐死的争议愈加广泛。

(二)概念:首先,我们需要阐述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是英文euthanasia一词的汉译,最早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

词,直译为“好的死”,本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

在牛津词典中的解释为患痛苦的不治之症者之无痛苦的死亡;无

痛苦致死之术。以上两种定义从字面来看,存在强烈的感情色彩。

在很多征求安乐死意见的民意调查问卷中,往往得到对安乐死极

高的认同率。然而这种高认同率并非民众真实且明确的意图---一

是民众对于安乐死的概念相当模糊,二是“安乐”二字容易给人

带来好感,事实上“安乐死”这一名词倾向于拥抱死亡。三、如

果换一种说法,比如“仁慈杀死”,那么认同率就会大打折扣。所

以,安乐死的概念解释必须满足要让民众清楚明白和更加理智化

思考。

而在安乐死相关法案中,对于安乐死一般做出这样的规定:

一、病人自主意愿申请安乐死;二、医生确诊其身患绝症并承受

巨大痛苦;三、亲属同意。这三条规定细致展开必须符合如下条

件:1、病人做出申请安乐死时理智清醒,存在自主能力-相对为

病人身患绝症却丧失意识或是不具有自主能力的未成年,那么作

为其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的安乐死申请是否合理?是否是逃避社会

责任?是否是不尊重生命?是否违背人道主义对于弱者的关怀原

则?2、确诊绝症的医生要有两名甚至以上-相对为医生的医德可

靠与否(毕竟伪造病例谋求私利的医生不在少数)?协助安乐死

是否违背医生职责(常识认为:治病救人为医生天职,然而绝症

病人已经无法医治,在现代科技下,医生需要做的是尽最大努力

延长病人的生命)?3、亲属同意并且协助病人申请安乐死-这一行为极有可能被认为是不愿承担责任和人情冷漠。因此,大量不确定因素和极高的风险性使得安乐死合法化法案通过相当的困难。显然,安乐死需要及其严谨的定义,因为它涉及到生命。

再者是,安乐死的分类,常见的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安乐死对象意愿划分为:自愿、非自愿、不自愿。简单解释,1、自愿是具有理智的病人自愿申请,2、非自愿是丧失意识的病人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代为做出申请,3、不自愿是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实行安乐死,常见于民族净化论者或者种族优劣论者,最著名的惨剧是纳粹以安乐死的名义屠杀“无用“之人,比如纳粹认为的慢性病者、遗传病者、精神病者以及犹太人和吉普赛人等。二是根据安乐死的方式划分为:积极、消极。简单解释,1、积极安乐死方式是主动干涉死亡过程,即医生协助死亡;2、消极安乐死的方式是停止治疗过程,医生不加干预、病人等待死亡的过程。虽然,无论哪种分类都存在道德谴责空间,但是它们是符合逻辑和现状的。

综上所述,引用一个个人比较认同的安乐死定义:安乐死是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实施的对病人死亡过程的主动干预。(翟晓梅. 安乐死的概念问题[J]. 自然辩证法通讯, 2000, 22(3):86-93.)当然,这个定义也存在我上述观点中的问题,但它是基本符合安乐死的必要条件以及人道主义的。

(三)人道主义角度看待安乐死:在如何对待安乐死这一问题上,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拥有强大的论据和观点,比如支持者论据的人权自由、生命质量、社会资源等角度,反对者论据的生命神圣、道德滑坡、社会责任、生命尊严等角度。支持者的主要论据为:一、生命属于个体自己,个人有权利对自己的生命做出决定;二、人在痛苦中等待死亡,他的生命质量已经大大降低,生存意义极低;三、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明知病人生命无法挽回却浪费大量资源进行拖延;四、死亡是生命必然要面对的,应该正视死亡,而反对者主要论据如下:一、从生命神圣角度来看,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有且只有一次的,不能轻易放弃,而且医生的职责就是挽救人的生命;二、从道德滑坡和社会责任角度来看,安乐死是谋杀病人来削减社会福利开支和减少社会保健负担,是逃避社会道义的表现,是道德滑坡、人情冷漠;

三、从社会尊严角度来看,人生命的尊严不能在最后一刻体现,而是要综看其一生,尤其在生命的弥留之际,人已经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只是由病痛折磨导致暂时绝望状态,因此此时作出的判断不足为信。其实,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是站在“善”的立场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我们可以简单的选择“善”与“恶”,但是却很难从“善”与“善”之间抉择。

笔者认为,从人道主义出发,结束病人的苦难才是真正的人道、真正的善。上述支持者论据笔者是同意的,下面是对于反对者的论据所做的驳辩:首先,毫无疑问,反对者承认生命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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