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安全行车检查制度

安全行车检查制度一、总则为确保城市公交车辆安全、高效、准时地服务于市民,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行车检查制度。
本制度旨在通过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行车规章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降低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切实减少行车事故。
二、检查内容1. 进出站(场)检查:检查车辆进出站(场)是否按照规定线路行驶,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是否按规定车道行驶,是否存在随意变道、违规上下客等行为。
2. 路口检查:检查车辆在路口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是否按规定车道行驶,是否存在随意变道、超速行驶等行为。
3. 路段检查:检查车辆在路段行驶是否遵守交通规则,是否存在超速行驶、随意变道、违规使用灯光等行为。
4. 站点检查:检查车辆在站点是否按规定停靠,是否存在违规上下客、使用手机等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5. 首末站检查:检查车辆在首末站是否按规定进行车辆例保,是否存在车辆故障、违规使用灯光等行为。
6. 酒精检测: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测,确保驾驶员未饮酒。
7. 服药询问:询问驾驶员是否服用影响驾驶的药物,确保驾驶员身体健康。
8. 疲劳及健康情况观察:观察驾驶员是否出现疲劳驾驶、身体不适等情况,确保驾驶员精神状态良好。
9. 车辆例保执行情况:检查车辆例保执行情况,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0. 发车准点率检查:检查车辆发车准点率,确保车辆准时发车。
三、检查方式1. 现场检查:通过实地观察、询问等方式,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2. 视频监控:利用车载摄像头、监控设备等,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3. 数据分析:通过分析车辆行驶数据,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四、检查要求1.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
2. 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吸烟、不使用手机、不闲谈,保持专注驾驶。
3.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驾驶要求。
4. 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5. 驾驶员和车辆应接受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行车。
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行车工安全生产是铁路运输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行车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创新与健全是铁路运输领域中行车工作安全的基础和保障。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探讨。
一、概述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行车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形成对行车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机制。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改善行车工作安全状态,提高行车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和畅通。
行车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危险性的工作,因此,建立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保障行车工作的安全十分重要。
二、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原则是“安全第一”。
行车工在工作中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围绕安全开展工作,确保行车工作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2.责任到人原则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层层落实责任,以人为核心,确保责任的有效落实。
责任到人是安全管理的基本准则,也是行车工作安全生产的前提。
3.综合治理原则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采取综合的措施和手段,包括技术手段、管理手段和教育培训手段,综合治理行车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工作的安全。
三、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措施1.明确责任主体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包括行车工本人、所属单位和管理部门等。
行车工本人是最直接承担行车工作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所属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和管理的作用,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
2.创新管理模式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创新管理模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高效的管理体系。
通过建立行车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行车工作的全程监控和管理,及时预警和处理各种安全风险。
3.加强培训教育行车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加强对行车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制度

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制度第一条总则为确保交通工程施工作业安全,保障交通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避免因事故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制定本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制度。
第二条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现场施工作业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全面贯彻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交通工程的全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工程施工作业的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单位、设备租赁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机构为了保证检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的机构,由负责安全生产的专业人员组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内容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效执行;2. 安全生产培训情况:检查施工人员是否定期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3. 现场安全生产措施: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是否做好危险源的隔离和防护;4. 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明确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5.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避免事故扩大;6. 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是否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信息。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检查频次根据交通工程施工规模和工程性质的不同,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的频次,一般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可以加大检查频次。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检查结束后,编制检查报告,明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对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车间行车安全操作规程(三篇)

车间行车安全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车间内的行车作业活动。
第三条车间行车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确保行车作业安全。
第四条本规程中的行车包括吊装、搬运和堆放等作业。
第五条进入车间进行行车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行车操作证书,并且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操作。
第二章车间行车人员的职责第六条车间行车人员必须熟悉车间内的各项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具备独立操作车辆的能力。
第七条车间行车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做好作业准备工作,保证车辆在作业前的良好状态。
第八条车间行车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了解行车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操作各种行车设备。
第九条车间行车人员必须掌握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循安全操作流程,严格按照作业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条车间行车人员应当熟悉车间内的行车通道和停车场,遵循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车间行车设备的检查与维护第十一条车间行车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规范,经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车间行车设备应当经过严格的验收,检查各项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和操作性能。
第十三条车间行车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修复正常运行中的故障,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车间行车设备的操作者必须经过相关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要求,并能正确操作设备。
第十五条车间行车设备的操作者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工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修,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车间行车作业的安全操作要求第十六条车间行车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会讲,明确各项作业任务和安全要求,确保作业人员理解。
第十七条车间行车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查明各类障碍物和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车间行车作业时必须做好周围环境的检查,确保行车通道畅通,没有人员和物品存在。
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检查目的(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促进交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推动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检查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交通运输、公路水路、港口航道、公共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
(二)本制度适用于交通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
四、检查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情况。
(五)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
(六)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七)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八)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五、检查方式(一)定期检查。
交通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周期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形势确定。
(二)专项检查。
针对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查。
(三)随机检查。
交通部门可以采取随机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四)联合检查。
交通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联合安全生产检查。
六、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计划。
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时间等。
(二)组织实施检查。
交通部门应当组织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出具检查意见。
检查组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四)整改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检查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交通部门。
《行车安全生产责任制》

《行车安全生产责任制》一、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
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以及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记录。
三、按照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维修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按照国家规定的维修周期对行车的各个部件进行检修工作。
安全保护部件按照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行车严禁继续使用。
五、严禁行车甩保护运转和带病运转,当发现行车有安全隐患时,有权停止使用,保证行车安全运行。
六、行车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保证持证上岗。
桥式、龙门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一、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开车。
二、必须听从信号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三、司机必须在确认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开车前应先鸣铃。
四、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时,速度要缓慢。
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器代替停车开关,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五、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
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
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
六、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
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
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
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七、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不准斜拖被吊物体。
所吊重物应找准重心,并捆扎牢固。
八、提升或降下重物时,速度要均匀平稳,避免速度急剧变化,造成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
落下重物时,速度不宜过快,以免落地时摔坏重物。
九、检修桥吊应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和闸”的警示牌。
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十、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安全行车检查制度模版

安全行车检查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为了保障驾驶员的安全并降低交通事故率,我公司制定了安全行车检查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驾驶员在出车前进行全面的车辆和个人安全检查,提高行车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驾驶员,包括员工和外包人员。
三、检查内容1. 车辆检查1.1 确认车辆是否具有合法的行车证、保险和年检等必备文件。
1.2 检查车辆外观是否完好,无明显损伤或漏油现象。
1.3 检查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轮胎以及安全带等零部件是否正常运作。
1.4 检查车辆的燃油、水温、机油和刹车油等液位是否符合要求。
2. 个人检查2.1 驾驶员必须穿着合适的驾驶服装,包括驾驶鞋、驾驶帽等,并确保头发整洁,不遮挡视线。
2.2 驾驶员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包括测量体温,确认是否有患病症状等。
2.3 驾驶员必须处于良好的精神状态,不能饮酒、吸烟或服用药物影响驾驶安全。
2.4 驾驶员必须对安全驾驶规则进行熟悉和掌握,包括速度限制、车距保持、让行规则等。
四、检查程序1. 出车前检查1.1 驾驶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车辆停放点,进行车辆和个人的检查工作。
1.2 检查车辆外观、零部件、液位等项目,确保车辆完好并符合要求。
1.3 检查个人服装、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等,确保自己适合驾驶。
1.4 如发现车辆或个人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必须及时上报并延迟出车。
1.5 驾驶员完成检查后,应填写检查记录并保存备份。
2. 行车途中检查2.1 在行车途中,驾驶员要随时注意车辆仪表盘的指示和警示灯。
2.2 如发现车辆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停车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2.3 驾驶员不能抽烟、聊天、使用手机等行为,确保专心驾驶。
2.4 驾驶员要注意交通信号和标志,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
三、检查结果处理1. 若车辆或个人存在安全隐患,驾驶员必须及时上报,并等待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
2. 根据检查记录,公司将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交流会议,帮助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车务段安全科行车安全监察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负责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车务段安全科行车安全监察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负责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技规》、《行规》、《站细》,落实安全责任。
2.负责全段车机联控管理,建立健全车机联控基础管理台帐,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3.负责全段干部添乘检查的动态掌握。
4.按照技信科安排,对管内重点施工进行现场盯控。
5.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安全事故、突出安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6.结合集团公司量化指导,按照《西昌车务站段月度下现场检查量化指标细化表》量化要求,每月完成现场检查,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与考核。
7.抓好车机联控、调车联控、慢行预告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防控。
行车安全监察岗位职责

行车安全监察岗位职责1. 岗位概述行车安全监察岗位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职责之一。
负责监督和检查道路上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职责分工行车安全监察岗位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监督巡查- 定期对道路上的车辆、驾驶员进行监督巡查。
- 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等行车证件的合法性。
- 确保驾驶员是否按照交通规则行车,如佩戴安全带、开启前照灯、遵守限速等。
- 检查车辆的状况,特别是关键部件的完好情况。
2.2 处理交通违法- 对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或交通警告。
- 如发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交通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2.3 教育宣传- 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 对车辆安全演练和紧急情况救援进行培训和指导。
2.4 事故调查- 对交通事故进行初步调查,搜集现场证据和相关信息。
- 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处理。
2.5 数据分析- 对交通违法和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应对策略。
- 编写相关报告,提供给上级领导和交通管理部门。
3. 工作要求- 具备较强的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熟悉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 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驾驶经验,能够灵活应对各种交通情况。
- 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处理好与驾驶员、交警和相关部门的关系。
-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纪律性,能够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监察和检查。
- 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和报告撰写能力,能够准确、详细地撰写相关报告。
4. 工作环境- 行车安全监察岗位主要在室外工作,需要承受各种气候条件的考验。
- 工作时间不规律,需要根据交通情况和工作任务进行调整。
5. 结束语行车安全监察岗位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和检查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促使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通过开展交通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本一、检查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发现和解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制定本制度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的要求。
二、检查范围和周期1. 检查范围(1)道路运输企业的车辆;(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3)交通信号设施和道路交通环境。
2. 检查周期(1)车辆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车辆的动力系统、制动系统、照明信号系统等进行综合性的检查。
(2)从业人员行为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从业人员的驾驶证、健康状况、交通违法记录等进行综合性的检查。
(3)交通信号设施和道路交通环境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对交通信号设施的正常运行情况、道路畅通程度等进行综合性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和要求1. 车辆检查(1)动力系统:检查车辆的发动机、传动系统等,确保动力系统正常运行,没有发生故障。
(2)制动系统:检查车辆的制动器、刹车片等,确保制动系统的灵敏度和可靠性。
(3)照明信号系统:检查车辆的灯光、指示器等,确保照明信号系统的正常工作,提高夜间行车的安全性。
2. 从业人员行为检查(1)驾驶证:检查从业人员的驾驶证是否完整、有效,是否有吊销、暂扣等情况。
(2)健康状况: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健康状况标准,是否患有影响驾驶的疾病。
(3)交通违法记录:检查从业人员的交通违法记录,重点查看酒驾、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3. 交通信号设施和道路交通环境检查(1)交通信号设施:检查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是否正常工作,是否清晰可见。
(2)道路交通环境:检查道路的畅通程度,是否存在拥堵、施工等影响交通的情况。
四、检查记录和处置措施1. 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将每次检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包括车辆的检查情况、从业人员的行为检查情况、交通信号设施和道路交通环境的情况等。
2. 处置措施对于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立即整改、暂停运营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场(厂)内使用专用机动车辆的人员,旨在规范机动车辆的使用行为,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
一、车辆管理1.新车辆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并在车辆上标注厂名、车牌号、驾驶员名字以及联系方式。
2.每辆车必须进行定期的检查,并在车辆维护记录表格上进行记录。
3.驾驶员必须在安全文明、遵纪守法和承担相应责任的原则下,对车辆进行良好维护。
在发现车辆存在缺陷的时候,必须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二、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年检和驾驶证的有效期内。
2.驾驶员必须进行相应专业的培训,并通过培训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3.驾驶员不能饮酒或者服用麻醉药物影响驾驶安全。
4.驾驶员在行驶中必须佩戴安全带,倡导安全出行。
三、行驶规范1.行驶速度必须符合道路限速规定。
2.行驶过程中不能有超车、违章骑行行为。
3.行车过程中不能打电话或者短信,注意行车安全,遵守交通规则。
4.行驶过程中严禁鸣喇叭,特别是在住宅、学校、医院内部禁止使用喇叭鸣叫。
四、停车规范1.停车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不可以在非标注停车位、道路上乱停乱放。
2.停车时,必须切断机动车辆的电源,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并将车钥匙随身携带。
3.不能在有限的停车位上停车时间过长。
五、驾车注意事项1.驾驶员上下车前,必须关闭车门并且在不影响前后行车的情况下打开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禁止给乘坐人员跑酷、滑板,不能擅自改变载人量。
3.监测车辆仪器的运转状态,一切仪表都要正常检查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4.在搬运人员或设备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
5.在下雨、雾、冰雪天气和路面湿滑或起泥浆时,驾驶员必须谨慎驾驶,降低车速、使用刹车踏板。
6.在感到昏昏沉沉或者感到困倦时,必须停车休息。
六、事故处理1.在车祸发生的时候,驾驶员必须马上切断电源并通知车主、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
2.在事故发生后,不要轻易移动车辆或者撤离现场。
3.确定事故负责人,并把所有事故认定的细节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行车安全管理总复习

{安全生产管理}行车安全管理总复习铁路行车安全期未总复习(串讲)一、(p2—2)行车安全是铁路运输产品的质量特征运输生产的全部意义就在于有计划、有目的、有成效地实现旅客和货物空间位置的移动,运输产品的数量为吨公里、人公里,产品的质量包括安全、准确、迅速、便利等,其中安全最为重要。
二、(P2-3)铁路运输的特点是车站多、线路长、分布广。
行车安全贯穿于铁路运输生产的全过程,涉及到每个作业环节和人员。
无论是行车设备还是工作人员,任何一个部件出现问题、任何一个人员工作疏忽、违章作业、操作失误,都有可能造成行车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
三、(P4-1)ISO9000系列标准的基本原理1.铁路行车管理的重点是逐级负责、规范管理,强基达标,实现铁路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规范行车安全管理,推行ISO9000体系。
2.(P4-1)ISO9000系列标准的概念-----ISO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简称。
该系列标准的最大的特点是自主管理、自我改进、自我完善。
3.(P5-2)铁路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目的就是实行安全规范化管理,就在于建立一整套岗位标准,将他控、互控和自控结合起来,将预先控制、现场控制和事后控制结合起来,建立起直接面向安全生产的产品质量管理和控制系统,实现安全的“有序可控,基本稳定”。
4.(P5)ISO9000系列标准的基本原理,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和八个字”。
四句话是:“该说的要写到,写到的要做到,做到的要有效,有效的要有记录”;八个字是:“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四、(P7)站段安全管理的责任“五定”是指干部在安全管理上定时间、定地点、定项目、定数量、定标准。
“三率”是对干部在安全管理上“五定”的考核内容,即“五定”计划兑现率、发现问题率、解决问题率。
五、(p14)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所发现的问题除向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外,必要时应将存在的问题,填写“行车安全监察通知书”。
对于严重隐患和比较重大的问题,由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向有关单位领导下发“行车安全监察指令书”六、(p22)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人-机-环境-管理)铁路行车系统是一个在时间、空间上分布很广的开放的动态系统,铁路行车安全影响因素错综复杂,涉及面大。
运输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运输安全监察员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力量,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输安全监察员在执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履行职责,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明确责任分工运输安全监察员在运输安全监管中要明确责任分工。
首先,要明确自身职责,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安全生产工作流程。
其次,要与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明确互相配合的职能和责任。
最后,要明确与外部单位的合作关系,加强交流合作,共同推进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运输安全监察员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首先,要了解运输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掌握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其次,要学习专业知识,不断增长自身运输安全监管的专业能力。
最后,要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与行业内的先进经验、新理念保持同步。
三、加强监督检查运输安全监察员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首先,要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进行检查,确保其建立健全。
其次,要对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其具备从业资格。
最后,要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达到安全标准。
四、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运输安全监察员要制定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
其次,要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最后,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安全信息化建设运输安全监察员要加强安全信息化建设,提高运输安全监管的效率和精准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安全信息平台,及时获得相关安全数据和信息。
其次,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安全监管工作,例如建立违法查询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
最后,要加强数据分析和统计,提供科学依据,为运输安全监管提供支持。
运输安全监察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保障运输安全的基本要求,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对危险性较大的车辆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者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于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要求,用于难度较大的项目。
通过检查发现潜在的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进行技术改造。
1.5综合性安全检查。
是由各级领导组织各部门的职能人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综合性检查。
或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系统的安全性评价。
1.6由工会组织的不定期的员工代表进行巡视性的安全检查。
1.7自行(班前、后)安全检查。
是施工人员工作前、工作后,对自身所处的作业环境和作业程序进行的安全检查,以随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安全。
2.安全检查内容
2.1安全基础工作检查
各级管理人员对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完善与落实情况。
其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保证体系及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等。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与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主要内容有:
1。
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

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范文一、前言车辆安全生产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对于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提高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就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能够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制度目的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2.制度内容(1)车辆安全生产检查的主体: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包括车辆所有人、驾驶员、维修人员等。
(2)检查的主要内容:① 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车辆资料记录和车辆登记备案工作。
② 车辆的安全装备:车辆所有人应当确保车辆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装备,如灭火器、急救箱等,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③ 驾驶员的资质和状态:车辆所有人应当对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并对驾驶员进行定期的体检和驾驶技能考核。
④ 车辆运行管理:车辆所有人应当制定车辆运行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的运行行为,并对违章行为进行制度约束。
⑤ 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车辆所有人应当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及时进行整改。
(3)检查的方式和频次:① 定期检查:车辆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如年度检查、季度检查等,以确保车辆的安全状态。
② 不定期检查:车辆运行期间,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制度执行(1)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车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的要求进行执行,如不按照规定进行检查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车辆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记录车辆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制度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车辆安全隐患,从根本上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场_厂_车安全监察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加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车辆:1. 铲车、挖掘机、装载机等土方作业车辆;2. 叉车、电动搬运车、电动堆高车等物料搬运车辆;3. 汽车吊、轮胎起重机等起重作业车辆;4. 景区观光车、游乐场游乐车辆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车辆;5. 其他在工厂、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安全责任1. 使用单位:场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场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场车安全运行。
2. 生产单位:场车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场车的质量,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3. 销售单位:场车销售单位应确保所售场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对用户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
4. 维护保养单位:场车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场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场车技术状况良好。
四、安全技术要求1. 车辆设计:场车设计应充分考虑使用环境、作业特点和安全性能,确保车辆结构合理、安全可靠。
2. 车辆制造:场车制造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确保车辆质量。
3. 车辆检验:场车出厂前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4. 车辆使用:场车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场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 车辆操作:场车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资格,熟悉车辆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6. 车辆行驶:场车行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五、安全监察1. 监察机构: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场车安全监察工作。
2. 监察内容:监察机构应定期对场车使用单位、生产单位、销售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场车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2)场车安全技术状况;(3)场车操作人员资格;(4)场车维护保养情况;(5)场车行驶安全情况。
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文(4篇)

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范文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安全教育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每月对驾驶员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讲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六、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要严格考勤。
七、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台帐记录,以便备查。
车辆管理制度车辆使用及保养:一、车辆定期保养维护制度。
二、例行保养由驾驶员负责,要做到一日三查,并做好维护记录。
三、停放好车辆,原则上停放在固定的停车场。
四、完工后,做好车辆清洁工作,保持整洁的车容车貌,加好燃油,有故障的及时修理,保证第二天正常工作。
五、一级、二级维护由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
六、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专人责任。
驾驶员管理制度一、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驾驶证、上岗证,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的车辆。
二、驾驶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并在签到簿上签名留存。
三、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有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五、新考出的驾驶员半年内不得单独外出省、市。
六、驾驶员夏天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____小时,超过则必须休息一小时。
七、外出省、市行驶单程超过____公里以上,需配2员驾驶员。
八、驾驶员运货不得超出公司经营范围。
九、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并对其进行行证处分。
安全行车路检路查的管理规定范本

安全行车路检路查的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工作目标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的目标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畅通有序,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
三、工作职责(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的规划、监管和管理工作,对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责。
(二)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并协助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
(三)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保证车辆的合法、安全运行,积极配合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
四、工作流程(一)安全行车路检路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安全性检查、驾驶员资格审核、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等。
(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区道路交通特点,制订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方案,并向执法部门下发任务。
(三)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安全行车路检路查的具体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四)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如遇到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停车接受检查。
如有拒绝或抗拒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五、工作要求(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二)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确保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的高效进行。
(三)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配合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不得拒绝或抗拒安全检查。
六、工作监督(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
(二)社会公众对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有监督权和举报权,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参与到安全行车路检路查工作中。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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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监察工作规则【颁布单位】铁道部【颁布日期】 19841009【实施日期】 19841009【章名】规则第1条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必须做到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
安全状况是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是铁路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首要标准。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保证安全是铁路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运输生产活动的重要条件,是关系到四化建设速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肃的政治问题。
为维护铁路行车安全法规的实施,保证运输安全,在各级组织、各业务部门坚持安全第一,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必须实行严格的监察制度。
为此,在铁道部、铁路局(工程局)和铁路分局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第2条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分别设置行车安全监察机构。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监督机关,其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行车安全工作实行严格的监察,维护行车安全法规,以促进路风建设,保证安全正点、优质高产地完成运输任务,提高经济效益。
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行政领导、同级业务部门、各行车有关单位和行车有关人员执行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行使监察职责。
第3条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监督检查各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工厂及行车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和规章制度等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行车安全(包括行车有关防火防爆,以下同)、路外人身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保证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发展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行车有关人员的素质。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措施以及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和修改。
7、制订铁路行车事故处理、铁路行车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和行车安全监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8、参与审查行车设备新建、改造中有关行车安全部分和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设计文件。
9、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调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车安全的指导性措施;针对关键问题,提出专题报告和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防止和消除行车和路外伤亡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10、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性质严重的行车重大、大事故;研究处理有争议的或铁路局处理不当的行车重大、大事故。
11、统计分析全路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全路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全路行车安全监察工作,总结交流经验;组织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
13、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第4条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监督检查铁路局管辖内所属部门、单位及部属工厂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动车和轨道车,以及在管内施工的工程局、处、段(队)有关行车安全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局发布的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任职、提职,技术考核鉴定及体格检查情况。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防止路外人员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制订、修订《行车组织规则》,审查有关行车安全的各种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
7、参与审查行车设备新建、改造中有关安全部分和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计划,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8、根据各个时期的情况,调查研究,提出搞好行车安全的措施;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要求,限期解决;重要问题,向领导提出专题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9、督促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安全。
10、参加调查分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研究处理管内有争议的或铁路分局处理不当的事故;督促有关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监督检查有关事故救援的工作。
11、统计分析全局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全局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工程局安全监察机构中有关行车安全的职责,可参照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办理。
第5条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监督检查铁路分局管辖内所属部门、单位执行上级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指示和措施情况,监督检查在铁路分局管内运行的外单位列车、机车、车辆、动车和轨道车,以及在铁路分局管内施工单位的行车安全情况。
2、监督检查分局发布的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章制度、命令和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
3、监督检查各种行车设备、防火防爆设备的养护维修和定期修理,以及确保行车安全的先进技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修情况。
4、监督检查行车直接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任职、提职,技术考核鉴定及体格检查情况。
5、领导路外安全宣传车(队)的工作,经常深入地进行防止路外伤亡的宣传工作;参加调查处理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防止路外伤亡工作情况。
6、参与审查有关行车安全的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
7、参与审查管内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8、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提出防范措施;要求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9、督促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采取预防性措施,保证安全。
10、参加调查处理铁路分局管内的险性事故和有争议的一般事故;监督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正确地处理事故;监督检查有关事故救援的工作。
11、统计分析铁路分局管内行车事故和路外伤亡事故,总结铁路分局行车安全工作。
12、检查乘务员公寓的食宿条件、清洁卫生及乘务员遵守公寓制度等情况,发现问题,督促主管单位及时解决。
13、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安全工作人员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总结交流经验。
第6条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分别由铁路局长、铁路分局长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同时受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领导。
1、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
2、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铁路局、铁路分局行政领导实行行车安全法规范围内的监督,发现有违反行车安全法规的情况,应如实地提出意见,加以纠正;如有关领导不给予正确解决,有权向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请求处理。
3、铁路局、铁路分局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确定,以《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为准,由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领导作出决定;如果对领导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请求予以复查处理。
4、上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下级单位或下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性质和责任的确定不符规定、处理不当时,有权加以纠正。
第7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除设领导人员外,并按照车务、客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教育、路外安全和综合分析等方面的业务,设置监察人员。
各监察兼管工厂和工程单位。
综合分析监察应昼夜值班。
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由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工作量大小,管辖单位多少,里程长短等,分别确定。
工程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编制。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熟练的技术业务知识,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由副处级以上干部担任。
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人员由正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铁路分局行车安全机构的监察人员由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技术职称,按国家规定办理。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在任命时,应注明其行政和技术级别,享受与现职行政干部和技术干部同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要建立考核制度。
对德才兼备,符合条件的要适时提升;对不符合条件和级别而可以培养提高的,要做出安排,加速培养;对确实不够条件的要及时调整。
要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素质,并保持监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8条行车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1、发现作业上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加以纠正;危及行车安全者,有权立即制止,必要时可临时停止其工作,并责成有关单位议处;对不适合担当行车工作的人员,有权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调整。
2、对危及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要求限期解决;情况严重,确有发生严重事故可能时,有权采取临时扣留、封闭措施,并责成有关单位紧急处理。
3、发现行车有关规程、规范、规则、细则、办法、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有违反《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其他行车安全法规时,有权通知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其实施。
4、调查处理事故中,在确定性质和责任上有分歧意见时,由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结论性意见。
5、有权建议,对违反行车安全法规或发生行车事故的责任人员和领导干部,给予处分;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做出成绩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准则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维护行车安全法规的严肃性。
2、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3、执法严明,刚正不阿。
4、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
5、坚持原则,遵守法纪。
6、积极钻研业务,技术上精益求精。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如有玩忽职守,执法犯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严于其他职工的纪律处分。
第10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持行车安全监察证。
行车安全监察证由铁道部统一印制。
铁路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铁道部签发;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和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铁路局签发;工程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的监察证,由工程局签发。
行车安全监察证遗失时,应立即通报,声明作废,由当事人写出检讨后,按规定进行请领补发。
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工作调动,离开行车安全监察工作岗位时,应即将行车安全监察证缴还,并由请领单位上报签发机关。
第11条行车安全监察人员检查发现问题时,除向当事人进行帮助教育外,必要时应将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改进意见,填写“行车安全监察通知书”(一式三份),交当事人所属单位领导两份;对于严重隐患和比较重大的问题,由行车安全监察机构向有关单位领导发出“行车安全监察指令书”(一式三份,送有关单位二份),限期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