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
实施办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和运作方式,引导电力用户改善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提高供用电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它包括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基本内容。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调动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用户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各项措施,降低广东省万元产值电耗,加快促进广东省能源、经济、环境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与监督,并拟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提出具体目标,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
各市、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将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所节约的电量消耗、降低的电力负荷、转移的高峰负荷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
第七条省财政、物价、建设、质监、环保、科技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政策研究、起草节能节电地方标准、制订最低能效标准和最高能耗限额、组织开展节能节电产品认证。
第十条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工作,并在电网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电力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环保意识和电力安全运行意识,积极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
第三章节电管理
第十二条节电管理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十三条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以下节电管理措施:
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能效标准,对高耗电产品制定单位电耗限额。
2、确定广东省节电增效的重点用户,加强单位产值耗电量管理,组织对重点用户的能耗检查,促进企业节电增效工作的开展。
3、制定经济激励措施,推广高效节电技术,鼓励电力用户购买通过认证的节电产品。
4、建立重点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制度。
5、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工程。
6、推行电力保障自愿协议制度,即对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经能效评价合格或者自愿承诺并采取积极的节能措施实现其在一定期限内节电目标的企业优先保障供电,并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四条各市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措施的具体实施:
1、会同电网经营企业定期对本地区用电大户进行排序,并结合产业政策和能源效率标准,确定本地区节电增效的重点电力用户。
2、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电力用户的电能利用状况进行监测、检查,促进电力用户不断提高终端用电效率。
第十五条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察)、电平衡测试和能效评价工作。
2、协助政府部门推行电力保障自愿协议。
3、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示范工程和项目。
4、开展节能产品认证。
5、推广节能节电技术和产品。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在安排新增及原有电源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和日常运行管理中,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新上项目尽可能采用大容量、高参数机组。
2、发展和推广适合各类煤种的循环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
3、推广热电(冷)联产和分布式能源技术。
4、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5、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对在运机组进行节能改造。
6、在生产运行中,加强能源管理,降低厂用电和供电煤耗,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用电负荷达到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必须采取和实施以下措施:
1、积极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
2、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8222-87)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电平衡测试和能源效率评价工作,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3、定期上报能源消耗指标。
4、积极参与电力保障自愿协议工作。
5、用电负荷达到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电工作,设立节电管理岗位,聘任经培训合格的节电管理人员,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电网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和用户做好节电工作,并加强自身节电管理和技术改造,不断降低输、配电损耗。
第十九条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行业的单位产值耗电量管理,协助研究提出本行业能效标准和节能增效实施方案。
第四章负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