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价费230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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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桂价费[2007]5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桂价费[2007]5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桂价费[2007]506号)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你分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中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请示》(桂价检报[2007]29号,以下简称《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请示》中第一、第二点关于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的问题。

应按桂价费[2005]269号文规定执行,即在“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明确规定的耗材、药物、器械等可另行计价外,“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在价外收取耗材、药物、器械等费用。

二、《请示》中第三点关于医疗机构对做胃、肠、阴道镜检查的病人除收取检查费外还能否收取彩色图片打印费和彩色一次成象费的问题。

因为在项目“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没有将“图象记录”或“图象记录数据存贮介质”列入除外内容,所以不能收取任何图象记录附加费用。

三、《请示》中第四点关于借助DSA引导治疗时能否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的问题。

由于数字化摄影(DR)是指在专用的计算机控制下,直接读取感应介质记录的x线影像信息,并以数字化图像方式重放和记录,所以对借助DSA引导介入治疗的病人,除可以收取c型臂术中透视定位费(38元/30分钟,编码:210101004)、并按实际占机时间收取DSA引导费(120元/每小时,编码:32A)外,允许按曝光次数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45元/每曝光次数,编码:210102015),但所收费用的次数必须与发出的图象报告幅数相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1]2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字[2001]2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戒毒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1]263号二00一年八月一日)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请示设立强制戒毒所收费项目的函》悉。

戒毒收费属公益性服务收费。

为确保我区戒毒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强制戒毒办法》(国务院令第17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戒毒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区戒毒收费标准,自治区物价局规定最高限价(详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群众的承受能力,在自治区规定的幅度内制定。

二、收费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

附件:广西戒毒收费标准表(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桂价综字[1999]456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各地、市物价局: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市物价局相继致函我局,就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等问题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针对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体制,自治区物价局今后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侧重点是地方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涉及全区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对区域性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尽可能地授权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竞争性强及放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由于目前中央定价新目录没有颁布,因此地方定价目录也就无法制定,待中央规定出台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新的地方定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问题。

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的规定,药品价格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能由省级以下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628号文要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权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另外,药品属特殊商品,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到外省销售药品,经营单位只认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价格,因此在国家计委的规定未作改变以及外省经营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不宜下放地、市管理。

广西收费目录(08)

广西收费目录(08)

缴入地方财 桂政办[1993]158号,桂财综[2007]54号 政专户
附件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一 部门 发展改革 1.赃物估价费 (1)估价金额一千元以下 (2)一千元至十万元 (3)超过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4)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 (5)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6)超过五百万元的 2.收费员培训 (1)学费 (2)考试费 二 教育 3.报名考试费 (1)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试费 (2)高中毕业会考报名考试费 4.录取费 (1)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费 (2)成人高校录取费 (3)区外院校定向生录取费 (4)高职班招生录取费 (5)普高招生计算机阅档费 (6)中考录取计算机阅档费 (7)高职升本录取费 (8)职(农)中师资班录取费 5.高校新设置专业评议费 6.新增硕士点评审费 7.区外高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办学质量评审 费 8.地方研究生班办学质量评审费 9.成人本科学士学位外语全区统考报名考试 费 10.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职升本招生报 名考试费 (1)普通高校 (2)成人高校 (3)高职升本 11.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1)报名费 (2)考试费(含评卷费、录取费) 12.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 (1)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 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 (2)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 13.普通高考体育专业术科测试费 14.普通高考艺术专业术科初试费 15.普通高考艺术专业术科复试费 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 国家教委、财政部、物价局教财[1992]42号, 桂教招[1993]042号,桂财综[2007]54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物价局教财[1992]42号, 桂教招[1993]042号,桂财综[2007]54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物价局教财[1992]42号, 桂教招[1993]042号,桂财综[2007]54号 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 桂价费[1999]076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1999]076号,桂财综[2007]54号 财政专户 桂价费[2005]370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政发[1999]47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政发[2002]33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政发[2002]33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1999]348号、桂政发[2002]33号,桂 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2006]169号、桂价费字[2004]239号、 桂价费字[2003]198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2002]263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政发[2000]24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财综便字[1994]155号、桂价费字[1997]142 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2004]199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2004]199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2004]199号,桂财综[2007]54号 桂价费字[2004]199号,桂财综[2007]54号 教学[2000]5号、桂价费字[2000]152号、桂价 费字[2002]251号,桂财综[2007]54号 财政专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桂价 费[2005]64号,桂财综[2007]5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桂财 综[2007]54号 收费项目 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物价局桂价费 [2013]88号 2013年9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试行期已满,从试行的情况看,该收费政策对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根据试行情况,我们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概一算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其审核、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服务机构根据服务成本等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区最高限价标准。

各地服务机构实施收费前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内核定当地最高限价后执行。

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减免20%。

四、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和取得相关从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服务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方式等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桂财综〔2007〕54号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桂财综〔2007〕54号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门
项目级次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和范围
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备注
4030201 4030202 40303 4030301 4030302 5.卫生
10吨以上 不足10吨 渔业辅助船 机动船 非机动船 自治区行政性收费
0.70元/月吨 0.80元/月吨 1.70元/月吨 0.70元/月吨
501 50101 50102 50103 50104 50105 50106
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部门项目级次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范围批准收费文件文号备注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名称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9020204四级律师9020205兼职临时律师90203县市乡镇直属律师事务所9020301一级律师9020302二级律师9020303三级律师9020304四级律师9020305兼职临时律师903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登记费申请人员财政专户90301地市级法律事务执业人员90302县级法律事务中心执业人员90303街道法律事务所执业人员90304乡镇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904基层法律工作机构注册登记费申请机构财政专户90401法律事务中心90402街道法律服务所90403乡镇法律服务所905公证员注册登记费申请人员财政专户906公证机构注册登记费申请机构财政专户自治区行政性收费1001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统计调查对象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自治区事业性收费1101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试费考生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自治区行政性收费1201锅炉压力容器发证费申请单位和个人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120101锅炉修理单位许可证120102锅炉改造单位许可证120103单台锅炉安装许可证120104专业锅炉安装许可证立式卧式快装锅炉120105专业锅炉安装许可证散装锅炉120106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120107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证120108120109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类压力容器120110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类压力容器120111压力容器现场组焊许可证120112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许可证120113气体充装许可证120114气瓶检验许可证120115焊工考委会资格审查发证120116压力容器使用证120117120118120119铁路罐车使用证120120无损检测人员合格证120121检验员证120122司炉工操作证120123焊工操作证120124锅炉水质化验员证120125压力容器操作证120126槽车使用证押运员证120127焊工操作考核监督120128焊工合格证延期审核120129探伤人员资格延期审核120130汽车槽车驾驶员证120131质检所站审查认可及发证120132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自治区行政性收费1301工本费登记费130101报刊登记费申请人财政专户130102记者站登记费申请人财政专户130103准印证工本费申请人财政专户130104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

收费标准公示

收费标准公示

批准 机关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自治区 物价局
批准文号
服务 内容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2015]74号
高等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批准文号
服务 内容
高等 桂价费函[2012]356号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桂价费函[2011]217号
高等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教育
高等 桂价费函[2011]217号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计算机控制技术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建筑工程管理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金属矿产地质与勘查技术 元/生.学年
高职专科学费 金属矿开采技术

桂价费[2011]55号精编版

桂价费[2011]55号精编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字体:大中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四)规范和降低部分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施工阶段的工程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其中,实施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市政、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各工程监理机构在上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桂价费字[2006]191号《关于重新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字[2006]191号《关于重新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建设厅:你厅《关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暂行标准转为正式收费的函》(桂建函字〔2003〕203号)收悉。

鉴于《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10号)试行期已满,原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基本符合实际,具体执行情况良好。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现行强制性规范等进行审查时,可按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仅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时收取,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最高限价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须进行修改设计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如属建设单位重新变更设计,再次送审的,则收费由双方视审查工作量、技术难易等另行协商确定。

三、对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工程,由国家投资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幼儿院、医院以及福利机构(不含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的职工宿舍、经营性用房)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实行优惠政策,按最高不超过该工程项目同档次设计文件审查费的70%收取。

农村农民建房不得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被审查单位指定社会中介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18•【字号】桂价费[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86号)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标准为:(一)检索费:在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

检索费收费标准为5元/件·次。

(二)复制费:1.复印费(含纸张)。

黑白复印:A4纸每页0.20元,A3纸每页0.40元;彩色复印:A4纸每页1.00元;A3纸每页2.00元。

2.打印费(含纸张)。

黑白打印:A4纸每页0.50元,彩色打印:A4纸每页0.60元。

3.录制费(含空白盘)。

光盘每张2.00元;磁(软)盘每张3.00元。

经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光盘等)复制信息的,可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区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28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城市燃气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有关规定,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于3月20日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及规范天然气管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27号),规定从2018年4月1日起,将广西广投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管输价格由现行0.36元/立方米降低至0.20元/立方米。

经研究,现就同时疏导燃气企业的终端销售气价问题通知如下:一、同步同幅度降低天然气销售气价。

目前已开通长输管线的设区市、县(市、区)的城市燃气企业销售给各用户的销售气价要相应降低:(一)居民气价。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降低0.16元/立方米,具体价格详见附件1。

(二)非居民气价1.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包括CNG母站销售给子站(标准站),以及销售给车主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均要在现行实际销售价格基础上,同步同幅度降低0.16元/立方米,不得截留。

2.为切实降低非居民用气负担,结合这次管输价格的调整,将各地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90元/立方米。

按照本条第1项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后,实际销售价格仍高于3.90元/立方米的,必须降至3.90元/立方米以内。

燃气企业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前提下,可根据用户用气量大小,给予用户优惠,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2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2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资信评估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240号2003年8月1日)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近年来,我区银行信贷登记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陆续开展,为促进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维护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极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6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宁市中心支行批准认定具有评估资格、并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独立执业的中介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资信等级评估业务。

商业银行自行组织的评估不得收费。

二、资信等级评估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企业资信等级一年评定一次,中介机构不得增加评估频次变相多收费,也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机构对同一企业进行同内容的评估而重复收费。

三、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标准为:四、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中介机构可根据评估企业的大小、评估工作复杂程度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标准最高限价内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个人征信以及与资信评估有关的信息服务费、咨询服务费、自愿参加的短期培训等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双方协商议定,资料费按实际工本费收取。

六、资信等级评估中介机构的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服务收费要明码标价,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市属各医疗机构:为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条件等具体情况,现就我市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凡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立项目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国家规范的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认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申请立项。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作为新增项目开展服务和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改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市、县物价局:为了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7]11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组织开展了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过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全面审核,提出了处理意见。

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和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结果(一)取消31项自治区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8项,公益性收费项目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0项(详见附件1)。

(二)降低72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452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33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1项(详见附件2)。

(三)下放16项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部分审批权限,改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1项,公益性收费项目1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4项(详见附件3)。

(四)将78项经营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转为市场调节价管理。

其中,经营性收费项目37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41项(详见附件4)。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一)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权限或转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执行或拒不执行。

桂价费[2007]572附件1

桂价费[2007]572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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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部门 序号(项目级 (行业或单位) 次) 6.交通费 标准 小车5;大 车8
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收费对象和范围 检测站
收费主体
桂价经字[1999]202号桂 车主 价涉字[1995]032号 桂政发[2000]17号,区 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 第五号通告 桂价费[2006]172号 桂价费[2006]172号
第 2 页,共 2 页
二、公益性收费
1.广播电视 101 102 103 收视证费 元/证 2 20 15 用户 用户 用户 广电网络公司 广电网络部门 广电网络部门 广西八桂女子就业服务 中心 职工技术协会 国资管理部门 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 心 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 心 政府举办的就业服务机 构 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欠费封停恢复开通信号服务费 元/次 转户(改名)手续费 元.次/户
附件1:
取消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 序号(项目级 (行业或单位) 次)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 单位 收费 标准 批准收费文件文号 收费对象和范围 收费主体
一、经营性收费
1.农机 101 102 103 2.海关 3.教育 4.招商局 201 301 302 401 40101 40102 40103 40104 5.供电 40105 501 50101 50102 502 50201 50202 503 50301 50302 综合服务费 农用机动车彩色照片摄影费 农机经营网点服务费 电子口岸企业IC卡解锁费 元/次 60 不超过10 元/次 元/台.辆 10 32 桂价费字[2001]371号 桂价费字[2001]371号 桂价费字[2001]371号 桂价费字[2002]413号, 桂价费字[2004]353号 桂价费[2005]1号 桂教财基[2004]23号 桂价费字[2000]56号 转让费总额 3-5% 0.5-2.5% 成交额1-3% 直接费用520% 30-80 桂价格字[2004]71号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50 50 桂价格字[2004]71号 50 80 桂价格字[2004]71号 30 30 用电户 广西电网公司 用电户 广西电网公司 用电户 广西电网公司 学生 委托协作单位 经协服务部门 农用机动车车主及驾驶 员 农用机动车车主 农机经营、维修、培训 等单位和个人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 农机管理部门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283号、桂价经字[2000]88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283号、桂价经字[2000]88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商确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收费标准
(桂价经字[2000]88号)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总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文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25•【字号】桂价费〔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桂价费〔2015〕111号区直各单位,各市、县物价局:为推进经营服务收费的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中的经营服务收费为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其具体收取范围、标准应按照目录清单中的要求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实施。

三、未纳入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收费目录清单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按照自愿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下一步,根据清理情况,将取消一批原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发文公布。

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

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五、各实施服务收费的主体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好收费公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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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工程量清单计价收费含清单编制及计价编制两项工作内容,如单独编制工程量清单按40%计费。

2、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收费标准计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费。

3、单独钢筋抽样分析按10元/吨收费。

4、安装、二次装饰、园林绿化工程预(结)算、标底编制及工程预(结)算、标底审核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1.2系数计收;一般市政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乘上0.8系数计取,市政桥梁工程收费标准按上述收费标准计取。

5、水电安装工程含主材价格,不含设备价格。

6、工程预算、标底、结算、决算的审核如果只需对部分工程量进行审核,应按实际审核工程量收取费用。

7、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

如:某土建工程预(结)算、标底的工料单价法计价,其总造价为5000万元,计算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额如下:
500万元×4.00‰=2.00(万元);
(1000-500)万元×3.00‰=1.50(万元);
(5000-1000)万元×2.00‰=8.00(万元);
合计收费:2+1.5+8=11.5(万元)
工程结算审核公式=基本费(送审造价×相关费率)+效益费(核增(减)造价×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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