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宪法的调整对象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宪法修改名词解释
宪法修改名词解释宪法修改是指对一部国家宪法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修改、添加或删除的行为。
它是一种法律变革的方式,通常需要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和程序要求。
宪法修改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宪法修订的目的和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权力分配和公民基本权利等重要内容。
宪法修改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推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进步。
宪法修改具有重大的法律和政治意义,因为它对整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产生重要影响。
2. 宪法修改的主体和程序:宪法修改通常由国家的立法机构负责,例如议会或国民代表大会。
在进行宪法修改时,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例如需要制定宪法修改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讨论和表决等。
宪法修改可能需要通过特定的比例或多数作出决定,以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3. 宪法修改的内容:宪法修改通常是针对宪法的具体条款或章节进行的,并且可能涉及不同的领域和问题。
例如,宪法修改可能涉及国家的政治体制、行政机构、司法制度、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宪法修改的内容往往比较复杂和细致,需要对现行宪法进行仔细的分析和比较。
4. 宪法修改的影响和效力:宪法修改的结果将替代或修改原有的宪法条款,对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产生直接影响。
宪法修改的效力通常取决于立法机构的决定和宪法本身的规定,可能需要经过国家元首的批准和公告等程序。
宪法修改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争议,因为它涉及到重大的政治和法律利益。
总的来说,宪法修改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一种重要变革方式,对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具有重大影响。
它需要遵守特定的程序和要求,并且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和领域的内容。
宪法修改通常需要经过严格的讨论和决策过程,以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宪法修改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对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简述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因此,研究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对于理解宪法的本质和作用,以及制定和实施其他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宪法的历史和现状。
研究宪法的历史和现状,可以了解宪法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过程,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为完善和发展宪法提供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
第三,宪法的制度和实践。
宪法的制度和实践是宪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宪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程序,如选举制度、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等,以及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
研究这些制度和程序,可以了解宪法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改进和完善宪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第四,宪法的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条件下宪法的异同点,可以深入了解宪法的多样性和共同性,借鉴其他国家的宪法经验和教训,为我国宪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总之,我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广泛而复杂,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通过研究宪法学,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宪法的本质和作用,为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和现实指导。
论宪法与部门法的区别
论宪法与部门法的区别法学院2014级研究生法硕(非法学)李夏怡 20143104088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有其区别于其他普通的部门法的地方。
本文通过界定宪法为调整国家权力的配置及其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析其调整对象的具体不同,揭示其与部门法的异同。
一.宪法的定义及属性1、宪法的定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
具体表现为: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的根本问题,设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方面的根本制度问题,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宪法的调整对象宪法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的对象不同,每个部门法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由此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比如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那么宪法自然也是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并且这一类社会关系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此类社会关系所涉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它们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关系。
第二,此类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因为宪法是国家的章程,所以根据宪法而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地必然有国家的参与,并根据宪法使国家承担义务或者享有权利。
笔者将此类复杂的社会关系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宪法对国家与公民之间根本关系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宪法对国家权力与职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及普选制的确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国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二条:国家政权的组织和活动以全体公民的根本利益为基础;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向公民负责,受公民的监督等等。
(2)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也是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关系。
这些权力部门之间的分配和运行关系,在西方典型的是三权分立,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在我国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主席、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检察机关及国家军事机关之间的关系。
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王磊一、宪法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1、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内容(1)权利产生权力:公民享有各项权利,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选举权,公民中的选民通过行使选举权而导致产生各级代表机关,代表机关又产生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亦即产生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代表机关受选民的监督,立法权受公民权的监督;代表机关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立法权监督行政权、司法权。
(2)权利和权力之间基本关系:首先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还具体表现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机关权力的基本关系:它包括公民权利和立法权的关系、公民权利和行政权的关系、公民权利和审判权的关系、公民权利和检察权的关系。
(3)权利和权力基本关系还包括权利和权利的基本关系、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
因为权利内部间的关系离不开权力和权利的基本关系的基本关系;同样,权力内部间的关系也离不开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并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
权利内部间的关系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公民间的同一权利之间的关系:如,选举权的平等行使(一人一票原则)能够使选举结果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真正反映选民的意志,使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的代表真正来自人民和代表人民,使代表机关的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这反映了权利内部间的关系影响权利和权力的基本关系,即影响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民间的不同权利之间:如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宪法规定人格尊严的受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行政权或审判权就会发生作用,保护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公民。
某一公民的一项权利或自由不当行驶可能侵犯其他公民的另一项权利或自由,从而引发国家行政权或审判权的启动来保护受害的一方。
权力内部之间的关系同样影响权力和权利的基本关系:如,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这一规定涉及到立法权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相互关系,这种权力关系的设计在于确保人大常委会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而人大常委会是代表民意的机关,这种权力关系有利于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整理]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首先,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
其次,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一体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三,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如选举法、组织法等也调整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是指宪法所确定的规范。
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仅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前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是一般法律规范,因此,宪法学上所说的宪法规范应当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
一、关于宪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不同观点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由三要素构成:(1)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某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2)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3)制裁,即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不论制裁部分怎么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但是,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中,甚至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几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表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宪法历次修改内容
宪法历次修改内容宪法历次修改内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定宪法是每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制建设工作之一。
中国的宪法历经五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不同的时期条件下进行的。
一、第一次修改(1982年)首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宪法制度的改革,充实国有领土的实质内容、拓宽公民权利和保障原则、强化宪法的法律效力等。
1、增设了“法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篇内容。
2、新增了第十一条,“国有土地和其上的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3、扩大了公民权利的范围,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二、第二次修改(1988年)第二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扩大公民民主参与。
1、修改了第二十五条,消除了“决定局外人”的规定,扩大了民主决策的范围。
2、增加了第四十五条,强化个人的财产权利保护。
3、修改了第三十六条,增加枪支和子弹等的禁止拥有和私藏。
三、第三次修改(1993年)第三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想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1、修改了第一百四十四条,更加强调宪法的法律效力。
2、新增了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强化人民的法治意识。
3、增加了宪法的一些法律法则,包括三权分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
四、第四次修改(1999年)第四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和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
1、新增了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增加了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少数民族有权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
3、修改和补充了宪法的一些条款,包括环保、加强公共卫生、保护少年儿童、促进文化繁荣等。
五、第五次修改(2004年)第五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并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发展,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消除社会不平等现象。
1、新增了第五十号条目,“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权益”。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五次重要的宪法修改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以下是对五次宪法修改的简述:
第一次宪法修改(1982年):这是我国宪法自颁布以来的第一次重大修订。
宪法修改的重点在于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框架,强调了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九年基础教育的制度保障。
此次修改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为今后的宪法修订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宪法修改(1988年):这次宪法修改的核心是强调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在这次修改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权利。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财产权和婚姻家庭等权益的保护。
这次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保障。
第三次宪法修改(1993年):这次宪法修改的核心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加强了对私有经济的保护和支持。
宪法在这次修改中明确规定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保护。
宪法还增加了国家的双重经济结构,即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
这次修改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次宪法修改(1999年):这次宪法修改的核心是强调人民民主的实质和法治的原则。
宪法在这次修改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方式。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人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和监督权,并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监督机制。
这次修改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持。
浅谈法律上的过错与责任
摘要:艾特机械网分析过错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而能尽的注意能力,从而违反注意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应受非难和谴责的行为的意志状态。
过错是法律上的重要概念。
行为人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要否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均要考虑其主观因素。
不过,在部门法上,对此项因素的要求标准,有较大差异。
了解它,可以很好地诠释法律的价值。
关键词:法律过错;过错标准;法律责任一、法律上的过错(一)过错的概念过错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而能尽的注意能力,从而违反注意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应受非难和谴责的行为的意志状态。
(二)过错的要素在撇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层面的情况下,过错概念中包括了下列要素:1.主体要素——具有完全或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它以意思表示能力、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为前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凭自己的心智完全能够判断行为后果,故能成为过错的主体;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相适应心智的行为,能够判断部分行为的后果,故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过错的主体。
2.主观要素~主观心理状态过错是指行为人欠缺注意的主观心理状态。
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应当是行为人实施客观行为的决定因素,是发动或支配行为的动力。
若受有瑕疵的心理状态支配的行为,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则该有瑕疵的心理状态,就是有过错的。
至于注意义务的标准,依主观过错标准和客观注意标准而有所区别。
3.客观要素——行为人从事了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过错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有过错的心理状态已外化表现为,行为人从事了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事实。
4.客体要素——法律的否定从过错的形成机制看,其因果顺序应当是:存在法律→行为人欠缺对法律的注意义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法律上的过错与一般语义下的过错之别过错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应当突出法律对于行为人(自然人)心理态度的否定,也就是说基于过错而为的行为,都为法律规则所不容,一般也被社会道德所否定。
我国宪法内容历次变动的思路、重点、特点及其原因分析
我国宪法内容历次变动的思路、重点、特点及其原因分析李正华提要: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维护绝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经济制度和公民权利是我国宪法变动中的重要内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由降低变为不断提高、坚持公有制由社会经济主体变为全部又变为主体、坚定不移地捍卫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不断加强,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四大显著特点。
我国宪法内容的历次变动,反映了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实践的要求,是对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探索的具体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54年制定的,近五十年来,经历了1975年、1978年、1982年的三次修改和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的五次修正。
把握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思路、重点和特点,弄清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原因,对于了解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历史,具有很大意义。
一、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绝大多数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团结全国人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我国宪法内容变动的基本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完善而制订和修改的,是新中国巨大变化的产物,是中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产物。
1954年宪法是在我国已经取得反帝反封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斗争的彻底胜利,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建立并不断巩固,社会主义经济的领导地位已经建立,我国已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下制订的,是根据我国过渡时期的实际情况,按照“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制订的。
后来对宪法的三次修改和五次修正,也都是根据所处的历史阶段的情况,对历史经验作出的总结。
历次宪法的修改修正都是从我国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出发的。
新中国成立后,绝大多数中国人民在新生的国家中应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应当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宪法对此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宪法的修改方式主要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修改方式主要是什么尽管平日里人们也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的整个过程肯定是非常严谨的,不过可能很少有人会留意到宪法修改的方式也是比较特殊的。
每一次宪法所选择的修改方式都是取决于当前宪法修改的必要性,目前来看,我国宪法的修改方式主要还是选择部分修改和立法修改等这些方法的。
尽管平日里人们也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的整个过程肯定是非常严谨的,不过可能很少有人会留意到宪法修改的方式也是比较特殊的。
每一次宪法所选择的修改方式都是取决于当前宪法修改的必要性,目前来看,我国宪法的修改方式主要还是选择部分修改和立法修改等这些方法的。
▲一、我国宪法的修改方式主要是什么?1、狭义的宪法修改方式主要包括:(1)全面修改。
即在原有宪法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全面更新。
这种修改不同于宪法的重新制定,它在不改变原有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宪法的其他内容进行较大的调整和更新。
宪法的全面修改不能过于频繁,否则不利于宪法基本价值的保障。
(2)部分修改。
即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的方式对宪法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
宪法修正案是部分修改的主要方式,它是指在不触动宪法原文的情况下,将以特定程序通过的修改内容按前后顺序以条纹形式附于原文之后,作为宪法的当然组成部分。
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具有独特的优点,首先,它能够及时、灵活、简便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可以反映宪法内容变化的轨迹。
其次,它能够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从而有利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不足之处在于,新旧条文混杂,使宪法在结构上显得散乱欠严谨,不利于普通公民了解和掌握宪法的内容。
特别是在我国,宪法观念与宪法意识尚未深入人心,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不利于宪法宣传。
2、广义的宪法修改方式主要包括:(1)立法修改。
这是一种间接的、特殊的修宪方式,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专门的法律决定或者在有关的法律中对宪法的原有规定作修改补充,但不改动宪法原文.(2)无形修改。
是指非正式的、不变动宪法文字而实际上变更宪法内容的方式。
2018年宪法修改的看法
2018年宪法修改的看法
2018年宪法修改针对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的调整。
这一修改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不同人群对其持有不同的观点。
支持者认为,宪法修改有助于进一步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推动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他们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宪法修改能够明确体现党的领导地位,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效率和权力运行的规范性。
同时,他们认为,修改宪法是根据国家发展的需要进行的,符合现实与时代的要求。
另一方面,反对者对宪法修改表示担忧。
他们认为这一修改可能导致权力集中、缺乏制衡,对民主和法治建设构成挑战。
一些人担心宪法修改可能弱化公民权益,限制言论自由和集会示威的权利,以及限制社会组织和独立媒体的自由。
还有人对宪法修改的程序和透明度表示质疑,认为公众对此未能真正参与和表达意见。
总的来说,对于2018年宪法修改的态度取决于个人的政治观点和价值观。
不同群体、不同立场的人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这也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
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思修论文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经济制度的完善,依法治企工作的推进,以及国际化竞争加剧,企业成本与法律风险提高,企业迫切要求更高、更专业化的法律与管理人才为之服务。
以下是今天店铺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文篇1《浅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古今中外的社会、道德、政治和法律思想中,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
有的人认为法律即道德,违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不具备法的属性;有的人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两者有严格的界限;另外的一些人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
事实上,法律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必然联系,两者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相互渗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新时期出现新的内容,两者的融合更加紧密,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于现阶段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法治一、法律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关系法律和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
两者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
只有两者并立互补,协调发展,才能使社会、国家得以有效的维系和保障。
(一)法律与道德的内涵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一般来说,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则是指一切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这里说的一切国家机关包括了各自、自治区、直辖市的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法律有四个特征。
一是法律是概括的、普遍的、严谨的社会规范。
二是法律必须国家制定和认为的。
三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是国家认可和保障的。
《宪法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
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我国宪法自1954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五次重要的修改,每一次都标志着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国家制度的进步。
这五次修改,不仅展现了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轨迹,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第一次重要修改发生在1975年,主要涉及对宪法修改程序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1975年,随着周恩来总理的逝世,国家陷入了一段混乱的时期,此时对宪法进行修改,主要是为了保障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和继任制度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政治稳定,以应对国内外环境的变化。
此次修改对于国家政治稳定有着重要意义,也为我国宪法修改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重要修改发生在1978年,主要是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宪法进行了适度的调整,为国家改革开放奠定法律基础。
1978年,我国开始启动改革开放进程,为了适应改革的需要,宪法进行了调整,强调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此次修改,为我国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基础,也为我国宪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四次重要修改发生在1988年,这次修改是我国宪法发展的又一次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宪法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1988年,我国宪法经过了全面的修改,对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强调了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法律的权威。
此次修改,为我国法治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新的规范和保障,也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提供了新的动力。
以上五次重要的宪法修改,展现了我国宪法历史发展的重要节点和重要特征,也为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国家制度的进步提供了重要保障。
我国宪法的发展和完善,始终与国家的发展和变革相一致,也为我国的法治进程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
期待未来,我国宪法的发展将继续与国家的发展相一致,为我国法治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国家制度的进一步进步提供新的动力和支撑。
宪法的修改内容及解法
宪法的修改内容及解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重要内容。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宪法需要根据时代的需要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本文将探讨宪法的修改内容及可能的解法。
首先,宪法的修改内容可能涉及政治制度的调整。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政治制度也需要随之适应。
例如,可以考虑对国家元首的任期限制进行修改,以实现更多元的政治竞争和交替。
此外,也可以考虑调整政府机构的组织方式,以提升行政效能和民众参与度。
其次,宪法的修改内容还可能涉及公民权利的扩大和保障。
在现代社会,人民对各种权利的要求不断提高,宪法应与时俱进。
可以考虑对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个人隐私权等权利进行进一步明确和保障。
同时,也可以考虑增加环境权利、教育权利等新兴权利的保护。
此外,宪法的修改内容还可能包括司法制度的改革。
法律和司法体系的完善是确保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关键。
可以考虑通过宪法修改,进一步保障司法独立、公正和独立性原则的落实。
此外,也可以考虑引入新的司法制度,如陪审团制度等,以提高司法决策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针对上述的宪法修改内容,可以采取以下解法。
首先,制定明确的宪法修改程序和规定。
宪法修改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决策,需要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充分的讨论。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负责收集民意、研究法律文本、提出修改建议等。
其次,开展宪法宣传和教育工作。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所有公民都应当了解和遵守。
可以通过开展宪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法律素养。
在宪法修改期间,可以开展宪法知识讲座、法律义务教育等活动,以使公民能够全面了解宪法修改的意义和重要性。
最后,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
宪法的修改需要一定的权威和监督机制,以确保修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对宪法的执行和修改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公众对宪法执行和修改的投诉和建议。
宪法学·比较辨析·论述
宪法学·比较辨析·论述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论述】试论宪法的特征。
2013.4(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①在宪法制定方面,一般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起草宪法;通过时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代表或议员的特定多数通过。
②在宪法修改方面,修改机关由宪法设定。
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以提出修宪议案,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但有些国家还规定宪法某些内容不得修改。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②普通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2.▲■【比较辨析】试比较宪法制定主体与宪法制定机关的区别。
2013.4答:宪法制定主体与宪法制定机关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宪法制定主体,又称制宪主体,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
由于制宪行为是一种主权行为,具有排他性,所以在理论上只能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才能成为制宪主体。
【单选】▲(2)虽然制宪权的主体为国民,但是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过程,具体行使制宪权,而是由作为制宪主体的国民通过特定的机关来进行宪法的制定工作。
这种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制宪机关。
(3)因此,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与制宪权的行使主体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
制宪权的享有主体为国民,而制宪权的具体行使主体则为制宪机关。
(4)制宪机关可以是由一部分国民组成,也可以是由国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等,形式不一。
3.▲【比较辨析】试比较制定宪法和制定普通法律的区别。
答:宪法的地位决定了它应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因而在制定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两者的区别为:(1)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专门的制宪机关。
而普通法律的制定则有常设的立法机关进行,不用成立专门的机构,有时虽然普通法律的起草由特定的专门机构进行,但其通过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
(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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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宪法的调整对象
[摘要]一直以来,中国法学界关于宪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始终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它不仅影响了我们对宪法学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这一基本问题的明确,而且还导致了学理性宪法学体系的无法建构。
就当下我们对宪法学理论总体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对宪法的调整对象似乎理应有一个明确和概括的结论。
但目前我国宪法学理论界还没有把宪法的调整对象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清楚而明白地提出并加以充分研究。
无论如何,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内涵应立足于宪法的调整对象来把握,不能偏离这一主题。
文章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分析,得出本文观点即宪法的调整对象是狭义的政治关系,是人们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关键词]宪法;宪法学;调整对象
一、问题的成立
“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基于这个问题本身长时间的沉默,致使我们不得不首先审视这样一个前提:首先这个问题能否成立?
按逻辑的观点看,“宪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的成立是否具有意义须取决于该问题中“宪法的调整对象”这个预设在现实世界中的真实性。
如果这项预设在现实世界中是虚幻的,那么该问题在结论上即是毫无意义的,由此该问题则不能成立。
反之,宪法学理论界有责任提出这个既非荒谬,也非不可能的问题。
宪法作为法律,显然含有作为法律的一般特征。
宪法的意志指向和方式指向是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成为宪法的调整对象在抽象意义上看与其它法律别无二致。
同时作为近代社会中才产生的一个部门法,宪法决不是以一般社会关系而是以某一特定的、相对独立、稳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
宪法调整对象的真实性并不是以上理论演绎的结果,任何一部宪法就它的规范体系而言,都明确无误地指向社会关系中的某些实际内容,通过各种宪法的比较可以看到所有这些实际内容在社会关系的大系统中具有相当程度的、性质上的一致性。
我们明确了宪法调整对象在现实中是真实的,以此证明我们提出的并不是一个不合理的问题。
二、宪法的调整对象
我们宪法学理论界毫无争议地确认“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这一命题。
为表述宪法的根本法性质,通常的方式是把宪法与普通法律进行比较,由此得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三个特征:内容的根本性;效力的至上性以及制定、修改程序上的严格性。
在这三个特征中,粗略地看,似乎内容的根本性解释与我们的题目很相近。
的确,这些解释指出了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从而力图由此区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的调整领域。
尽管结论仍不明确,但这些解释至少告诉人们,两者领域确实不同,但在笔者看来,这些解释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商讨。
首先,这些解释只在表层意义上来说明根本法性质,这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知道,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只能说明宪法的一个特点,这一特点仅仅是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们无法用这些外在表现形式来界定根本法性质,而正确的途径恰恰是由根本法性质才决定了宪法必须规定什么内容,而不规定其它内容,决定了宪法在何种层次上规定某一内容。
不揭示根本法的内在本质,我们就不可能正确理解宪法。
其次,这些解释是例举的。
而一个科学的例举必然是一种严格界定,它告诉人们的是一种“除此之外都不是”标准。
很显然,这种方式在宪法的根本性质上是无效的。
因为性质是无法例举的,这也会与日后宪法的发展产生矛盾。
再次,这些解释对例举的内容没有概括,没有抽象出这些内容在领域和层次范围上的共性,使人们对根本法性质缺乏实体感,人们仍然要问宪法有无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各国在制宪的内容取舍上有无标准?所谓根本性,在量上如何把握?等等,不解决这些问题多少会产生宪法观念上的模糊。
实际上,宪法存在最关键的因素就是宪法的调整对象,即宪法本质属性存在的地方。
宪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其能够独立存在,根本的原因不在于其为社会关系确立基本的活动准则,而是在于其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这个独立的调整对象就是人们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从反面来讲,假如不存在宪法独立的调整对象,也就没有独立的宪法部门了。
笔者认为,宪法的调整对象是狭义的政治关系,是人们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首先,我们通常所说宪法是规定国家制度政体、国家机构及其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的法律的说法,其实是一种并不严格的说法。
宪法的调整对象决不是国体、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义务等法律形式本身,而是通过这些法律形式所反映出来的内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在全部政治活动和国家活动中,最本质的东西是国家政权,[1]因此,这种通过国体和国家机构等形式所反映出来的社会关系只能是围绕着国家政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国家政权是这种社会关系得以产生的核心。
其次,宪法的调整对象是狭义上的政治关系。
宪法就是狭义政治法。
狭义“政治”概念的经典性解释者是美国法学家古德诺,他在其著名的《政治与行政》一书中阐述: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
由于人们常将“国家意志的表达”理解为立法,故古德诺的“政治”定义尚不及列宁的“政治”定义来得具体和明确。
列宁指出:“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的活动形式任务和内容”与通常意义上的政治概念相比,狭义政治摒弃了行政、司法、国际政治等活动,其外在范围缩小了许多,但比单纯意义上的立法概念的外延广泛。
其相应的社会关系也是如此。
从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单独的调整对象的角度讲,调整狭义上的政治关系的法律部门是不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相冲突相重叠的。
综上,我们得出了关于宪法调整对象的结论就是宪法调整的对象是狭义政治关系即摒除行政关系、
司法关系、国际政治关系的政治关系,也就是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人们在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指的狭义的政治关系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1.国家主人与国家的关系,其是最重要的根本的政治关系;2.国民与国家基于平等基础上的政治关系;
3.政治组织与国家的关系;
4.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
5.中央与地方的层级关系。
这是宪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决定性属性之所在,是给宪法概念下定义的本质基础。
这样,我们便可以在此基础上给宪法概念下—个初步的但根本性的定义:宪法是调整狭义政治关系即人们在参与、组织、争夺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参考文献]
[1]吴家麟.宪法学(1992年修订本)[M].群众出版社,19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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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法律出版社:87.
[4]列宁全集第19卷,第196页.
[5][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M].华夏出版社,1987:12.
[6]列宁文稿第2卷,第407页.
[7]王广辉.论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宪法学的学理体系[J].法学家,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