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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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济南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

济南市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按照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15]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为更好地做好实施居民阶梯水价有关的便民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居民阶梯水价实施对象为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户。

二、居民阶梯水价实施时间、周期及衔接1、实施时间按照《通知》要求,居民阶梯水价方案自2015年05月01日起实施。

2、实施周期居民阶梯水价以日历年为实施(结算)周期。

居民阶梯用水量基数按年核定、两个月抄表一次、逐月累进的原则计算。

2015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8个月的用水量计算。

3、新旧水价衔接自调价实施之日起,界定新旧水价,第一次抄表按调整前的水费单价结算,第二次抄表按调整后的阶梯水价结算。

三、居民阶梯水价分档水量及价格济南市居民阶梯水价按照年度用水量为单位实施。

当累计水量达到年度阶梯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超出部分实行下一阶梯价格。

(1)户内人口4人(含)分档水量和价格见下表:(2)户内人口4人以下的不需办理手续,户内人口5人及5人以上的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月增加用水基数3立方米,即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6立方米,并自多人口签约登记次月起计算。

(3)未实施户表改造的居民用户,水价暂按第一阶梯水价标准执行。

阶梯水价实施一年后,对仍未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适当加价。

需要办理一户一表业务的用户,应与供水企业联系办理相关业务。

(4)对于卡式水表预付费的居民用户,按日历年内累计购水量执行阶梯水价。

(5)按照物价局规定,托幼园所、学校、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医院、福利院)、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医疗中心、老年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农贸市场等非居民用水户,不实行阶梯水价,供水价格在第一阶梯到户水价4.20元/立方米基础上提高0.15元,即4.35元/立方米(基本水价为2.9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为0.40元/立方米)。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3]180号2003年8月29日)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水利局、市自来水公司: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一)自来水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75元调整为2.6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93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36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06元)。

2、工业生产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2.9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2.0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50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0元)。

3、经营服务业用水到户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3.25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65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4、特种行业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4.00元、8.00元统一调整为16.00元(价内含基本水价14.68元,水资源费0.25元,污水处理费0.92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0.15元)。

(二)自备井水价自备井水价含自备井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两部分。

自备井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80元,用于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为每立方米14.08元;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自备井用户,水资源费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即用于居民生活、工业生产的每立方米2.16元,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天然水等用水每立方米16.90元。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附件2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201A
201B
201C
加权平均
供水总量(m3)
E1
售水总量(m3)
E2
实际供水产销差率
E3
核定年售水总量(m3)
E4=E1×(1-E5)
核定供水产销差率(%)
E5
一、制水成本(元)
E6=E7+E9+...+E17
1、原水费
E7
其中:水资源费
E8
2、原材料费
1、其他业务应分摊的成本
E35
2、财政性补助资金支出
E36
3、其他应扣减的支出
E37
六、定价总成本(元)
E38=E6+E18+E29+E33-E34
七、单位定价成本(元/m3)
E39=E38÷E4
注:本表由价格主管部门填报,并按本表格式分别填列监审年度的企业上报数、核增核减数和核定数,作为本表的附表;加权平均数应当按照核定的年供水总量计算。
E22
5、原材料费
E23
6、机物料消耗
E24
7、管网检漏维修费
E25
8、租赁费
E26
9、水质检测费
E27
10、其他输配费用
E28
三、期间费用(元)
E29=E30+E31+E32
1、销售费用
E30
2、管理费用
E31
3、财务费用
E32
四、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元)
E33
五、成本冲减项目(元)
E34=E35+E36+E37
E9
3、动力费
E10

2020年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

2020年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2020-3-1)筑价费[2020]7号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黔价格[2020]3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20]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现将贵阳市供水价格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价分类(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

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2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一)调整后的价格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3.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以上至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4.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对于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

用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分别按每人每月7立方米(含7立方米)、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12立方米以上的标准核定其第一、第二、第三级水量基数。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22)2613号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22)2613号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22)2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

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主题词:水价成本公开监审通知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根据近年来各地水价调整工作的实践,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这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供水企业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是加强对供水企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挖潜节支。

最新城市供水行业价格分析

最新城市供水行业价格分析

2011年城市供水行业价格分析第一节水价综述一、水价构成目前,我国水价主要由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两项构成。

其中自来水价格是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供水价格三项的总和。

二、水价改革历程水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必须要有合理的水价及水价形成机制做为保障。

中国的水价机制经历了下面几个阶段:无偿供水阶段(1949~1979):从1949年到1979年,水的供应是完全公益性的,由政府负担全部的供水成本,用水不必支付任何费用。

试验性有偿供水阶段(1980~1985):从1980年的财税制度改革开始,各省市对水利工程单位开始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管理模式,水价改革开始起步。

各地开始出台供水收费政策。

1985年,国家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规定“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价格分别核定”。

这标准着政府正式将供水做为一种有偿服务行为,并提出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核定水价的标准。

水价改革起步阶段(1986~1993):从1986年开始,按《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各地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1992年,国家物价部门将水利工程供水列入重工商品目录,供水开始向商品属性转变。

然而,1992年底,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还是将水费列入了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价改革发展阶段(1994~现在):1994年12月,财政部发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明确规定“水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供水、发电及综合经营生产所取得的收入”,第一次将水利工程水费定义为生产经营收入。

而1997年,国务院发布《水利产业政策》,规定“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合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合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还规定“根据工程管理的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由此,水价的商品属性完全确立,水价制定有了依据。

城市供水指标解释

城市供水指标解释

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城市供水统计年鉴》统计指标解释分表一供水与售水1、生产能力:(1)能力(万立方米/日):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

不包括供水高峰阶段,超负荷增加的生产能力。

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各个环节的能力计算方法是:取水能力:地表水水厂应按取水口、进水管及进水泵房机泵的能力确定(包括补压井能力),一般以机泵能力为主计算。

计算公式: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能力或测定的机泵能力×(1-各台机泵同时开动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有的水厂,如进水管的能力小于机泵能力,且以后各环节的能力又是按进水管的能力配套的。

则可按进水管每小时输水能力×24小时计算求得。

地下水水厂应按水源井和抽水机泵的能力确定。

如机泵能力与水源能力不一致的,以两者中最小的能力计算。

计算公式:日生产能力=各台机泵铭牌或测定的机泵能力(或水源井枯水期最大出水量)×(1—各水源井同时抽水后的损失因素)×24小时(2)水厂(座):指具有一定的生产设备,能完成制水整个生产过程,水质符合一般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要求,并可作为公司(厂)内部一级核算的生产单位。

一个水厂可能有一个或数个水源地,一个生产系统内的各项设施,如分布在几个地点,只能作为一个水厂,但补压井和加压站不能作为水厂。

按不同的取水方式,水厂可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种。

按生产不同的水质,水厂可分为非饮用水水厂、饮用水水厂和既生产非饮用水又生产饮用水混合水厂三种。

2、供水量(万立方米)(1)供水总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供出的全部水量。

包括有效供水量和漏损水量。

有效供水量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

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

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

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2)平均日供水量:指报告期供水企业(单位)平均每日的供水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0)-宁价商发[2010]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0)-宁价商发[2010]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0)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宁价商发[2010]2号)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召开调价听证会分析论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统筹考虑,提出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经与银川市人民政府沟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范围和项目调价范围:银川市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供水价格。

调价项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院校用水、公用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等。

二、价格的调整标准(详见附表)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

简化水价分类,将现行六类水价,并为三类水价,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两年到位,特种行业用水一次到位。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水价执行标准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一级水价(12立方米以内/月、户,含12立方米,下同)由1.30元/立方米调为1.55元/立方米。

二级水价(12方以上至18立方米/月、户,含18立方米,下同)由1.90元/立方米调为2.40元/立方米。

三级水价(18立方米以上/月、户,下同)由2.50元/立方米调为3.20元/立方米。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
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浙价商[2008]29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9.22
【实施日期】200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嘉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浙价商〔2008〕298号)
嘉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嘉兴市区自来水、污水处理费价格的请示》(嘉发改物〔2008〕284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嘉兴市区城市供水价格,并对“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二、同意调整嘉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及嘉兴联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服务范围内的嘉善、海盐、平湖县(市)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

三、调整后的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详见附件,嘉善、海盐、平湖三个县
(市)的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与嘉兴市区相同,自2008年1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四、请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并在实施调价方案前向社会公示,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1.嘉兴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2.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污染程度分档计价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嘉兴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南通市通州区居民生活用水

南通市通州区居民生活用水

南通市通州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要点一、水价调整的依据和理由1、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要求。

《江苏省“十二五”水价改革意见》要求“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保障用水安全和保证供水单位良性运行、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

我区现行水价结构、水价标准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需要合理制定和调整水价标准和水价结构,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

合理的价格水平是保障供水安全的基础,南通市区将从2016年1月1日起上调区域供水价格0.20元/立方米,上游水价的调整提高了我区供水企业的成本,而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能弥补合理成本。

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适当调整基本水价,增强供水企业发展后劲,保证供水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确保供水安全。

3、促进节约用水的要求。

《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要求,2015年底全面落实阶梯水价制度。

我区现行居民用水尚未实行阶梯水价政策,需要合理确定一、二、三级阶梯水量,调整阶梯水价,保障基本需求,促进节约用水。

4、加强水污染治理的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在加大财政资金对污水处理行业投入的同时,适当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全面提高污水无害化处置能力、改善水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水价调整的基本原则1、按照保本微利、充分考虑广大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2、按照合理补偿成本、逐步提高收费标准的原则,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3、按照保障基本需求、促进公平负担、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城区居民家庭实际用水的情况,建立城区居民生活用水第一、二、三级分档水量和阶梯水价。

兰溪市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

兰溪市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

兰溪市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方案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政府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之规定,我们对兰溪市自来水公司提出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请和兰溪市污水处理公司提出调整污水处理费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受理,并依法对两个单位的定价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城市居民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2号令),现将调整方案要点公布如下:一、兰溪市现行的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标准市区现行的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是2005年调整的,实际供水平均到户价格为2.20元/立方米(含污水处理费0.49元/立方米)。

现行分类供水价格如下:单位:元/立方米二、调整依据与理由(一)调整依据1、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城镇供水价格中的收费规范供水价格构成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1999]325号)精神: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

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利润按微利原则,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用户实际承受能力核定。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浙价商[2005]16号):“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有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核定。

污水处理费标准尚未达到按上述原则核定的水平的,要尽快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

”(二)调整主要理由1、城市供水日趋紧张,合理运用价格杠杆有利节水。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供水范围不断扩大,需求与日俱增,加之第二水源建设尚未动工,供水形势紧张。

提高水价既能保证我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促使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又能缓和我市原水供应不足问题。

2、落实上级关于污水处理收费必须调整到位的规定之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7号)之规定: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到2007年底,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调整到不低于每立方米0.80元;力争到“十一五”末,全省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能达到使当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保本有利的要求。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附件2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附件2
附件2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201A
201B
201C
加权平均
供水总量(m3)
E1
售水总量(m3)
E2
实际供水产销差率

核定年售水总量(m3)
E4=E1×(1-E5)
核定供水产销差率(%)
E5
一、制水成本(元)
E6=E7+E9+...+E17
1、原水费
E7
其中:水资源费
E8
2、原材料费
1、其他业务应分摊的成本
E35
2、财政性补助资金支出
E36
3、其他应扣减的支出
E37
六、定价总成本(元)
E38=E6+E18+E29+E33-E34
七、单位定价成本(元/m3)
E39=E38÷E4
注:本表由价格主管部门填报,并按本表格式分别填列监审年度的企业上报数、核增核减数和核定数,作为本表的附表;加权平均数应当按照核定的年供水总量计算。
E9
3、动力费
E10
4、外购成品水费
E11
5、修理费
E12
6、制水环节职工薪酬
E13
7、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E14
8、租赁费
E15
9、水质检测费
E16
10、其他制水费用
E17
二、输配成本(元)
E18=E19+...+E28
1、输配环节职工薪酬
E19
2、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E20
3、动力费
E21
4、修理费
E22
5、原材料费
E23
6、机物料消耗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乌市价房字[2002]34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乌市价房字[2002]34号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市水务局、八钢、石化、铁路等供水单位: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今年4月9日召开的全国城市水价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授权,市委、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42次常委会议通过,决定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

一、城市供水分类和供水价格构成及调整。

城市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和特殊用水六类。

供水价格由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等构成。

综合供水价格由现行0.84元/立方米调整为1.38元/立方米(不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

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53元/立方米,其中:供水价格由现行0.70元/立方米调整为1.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15元/立方米调整为0.3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3元/立方米。

(城市供水分类水价详见附表)上述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用水,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和特殊用水价格中,包含重点水利建设投资0.30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3元/立方米。

其中自来水调整价格中含0.2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中含0.10元/立方米。

绿化、环卫、消防用水,基建用水不含污水处理费。

对八钢、乌石化暂不收0.30元/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只加收每立方米0.30元的重点水利建设投资和0.03元的水资源费。

八钢供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不高于1.33元/立方米,石化供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不高于1.40元/立方米执行。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10)2613号

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0)2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

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主题词:水价成本公开监审通知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根据近年来各地水价调整工作的实践,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这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供水企业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是加强对供水企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挖潜节支.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人民群众高度关心。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的通知徐州首创水务、康宏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为深化我市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科学利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6号)要求,业经成本监审、公开听证等法定程序,现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徐州市“十一五”水价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09]210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号(2009年6月9日)精神,决定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户分类和水价构成1.用户分类对现行水用户分类作适当调整。

按用水性质分为生活类用水、行政事业类用水、生产类用水和特种类用水。

原分类自行废止。

具体分类见附件2。

2.水价构成城市供水到户价格由含税基本水价、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等四部分构成。

二、价格水平2009年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按“十一五”期间调价总额的50%进行调整。

具体水价构成及水平见附件1。

三、实施居民用水阶梯式水价市区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生活用水,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1.4人以下(含4人)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划分阶梯式计量水价。

每月每户用水18立方米以内(含18立方米)为第一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18立方米且低于或等于27立方米为第二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1.5倍计费;每月每户用水超过27立方米为第三级,按生活类用水价格2倍计费。

南平建阳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及城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要点

南平建阳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及城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要点

南平市建阳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要点一、建阳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情况2012年-2014年单位供水成本情况表单位:元/吨经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建阳自来水公司2012年-2014年三年平均城市供水单位成本为1.2833元/吨。

目前我区执行的水价标准: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20元/吨;工商企业用水:1.30元/吨;营业性用水(各类宾馆、饭店及招待所、酒家、旅社、歌舞厅、茶座、游乐中心等营业性用水):1.60元/吨。

二、南平市建阳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序号 项目名称年份 2012年2013年 2014年 1 制水成本 0.46 0.48 0.55 2 输配成本 0.51 0.44 0.41 3 期间费用0.32 0.34 0.34 (1) 管理费用 0.19 0.21 0.21 (2) 销售费用 0.18 0.19 0.18 (3) 财务费用-0.05 -0.07 -0.05 4合计1.291.261.30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一方面考虑到用户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又兼顾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对建阳自来水公司2012年-2014年城市供水单位成本进行监审,并进行了调研、测算,现提出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用户分类调价前水价(元/吨)用户分类拟定水价(元/吨)调价水平(元/吨)调整幅度居民生活用水 1.20民用水 1.55 0.35 29.17%工商企业用水1.30其他行业用水 1.70 0.40 30.77% 营业性用水 1.60 特种行业用水 2.45 0.85 53.13%合计1.285 1.5823 0.2973 23.14%具体情况说明如下:1、居民阶梯水价级差按国家规定的1:1.5:3进行核定;2、阶梯水量确定: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水量确定;3、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根据“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并参照周边县(市/区)的调价幅度,确定我区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及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幅度。

合肥水费收费标准

合肥水费收费标准
合肥市城市供水水费价格明细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用水性质
基本
*污水
*水资
到户
用水行业分类
水价
处理费
源费
价格
1
居民[一级]
1.78
0.76
0.12
2.66
居民、住宅、生活用水
居民[二级]
2.67
0.76
0.12
3.55
居民[三级]
34
0.76
0.12
6.22
居民二次供水[一级]
2.83
0.76
0.12
0.12
4.25
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非居民二次供水[经营]
2.93
1.20
0.12
4.25
经营服务类企业用水
3
特种
7.48
1.40
0.12
9.00
洗车、洗浴、娱乐业、工程施工用水
特种二次供水
8.53
1.40
0.12
10.05
备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114号)文件,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我司针对居民用户随水费代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0.12
3.20
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医疗卫生单位用水
非居民[工业]
1.88
1.20
0.12
3.20
工业生产企业用水
非居民[经营]
1.88
1.20
0.12
3.20
经营服务类企业用水
非居民二次供水[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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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表
元/立方米
随水费代收费用 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 水资源费 城市附加 污水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 第一级 (每户月均用水量16 立方米及以下) 执行居 第二级 民阶梯 [每户月均用水量16 水价用 立方米以上—25立方 水 米(含)] 第三级 (每户月均用水量25 立方米以上) 合计 用水范围 执行依据
1.32
0.08
0.03
0.60
0.25
2.20.60
0.25
2.88
3.84
0.08
0.03
0.60
0.25
4.80
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水价用水
1.38
0.08
0.03
0.60
0.25
2.34
工业用水和经营服务 业用水 非居民 用水 行政事业性用水
1.66
0.08
0.04
0.80
特种用水
4.30
0.08
0.04
1.60
6.02
2.58
1.66
0.08
0.04
1.60
详见文件
3.38
1、市发改委(物价 局)《关于芜湖市居民 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 的通知》(芜发改价格 “一户一表,抄表到户 [2015]652号) ”的居民生活用水 2、市物价局《关于调 整芜湖市城市供水价格 的通知》(芜价价 [2013]77号) 3、市政府《关于调整 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 收标准的通知》(芜政 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 秘[2014]249号) 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4、市政府《关于印发 (学校等) 芜湖市城市生活垃圾处 工业用水包括工业生产 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企业用水;经营服务业 (芜政[2008]69号) 用水包括宾馆、旅馆、 5、省物价局、省财政 招待所、饮食服务业、 厅、省水利厅《关于调 娱乐业及其他经营性用 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 水;行政事业用水包括 通知》(皖价商 机关、团体、医疗卫生 [2015]66号) 等办公用水。 特种用水包括洗浴、洗 车和工程施工等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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