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预审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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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预审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

二、实施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三、法定条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1)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个人有效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收入证明和相关纳税证明,并需同时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事务所的证明函。对于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说明所投入资金的合法来源,其个人收益性财产合计要超过其在小额贷款公司所投资金。

(2)所有企业法人都要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拟入

股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来源说明。主发起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盈利且每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上。

(3)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人民银行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取消发起人资格。

(4)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均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3. 拟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5%,主发起人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发起人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50%,公司其他发起人中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0%。

4.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在阜阳市市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在县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6.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7.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2)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或投融资业务的工作经验;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4)拟任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人选,要有在金融机构从事2年以上融资管理业务工作的经历,且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8.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9.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10.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11.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12.申请材料一式4份,受理机关2份,决定机关2份。

(二)境内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年度盈利;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3.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5.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2.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小额贷款公司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四、申报材料

(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要求,需提供报经县、市、区政府初步审核后的筹建、开业申报材料如下:

1.筹建申请材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的条件。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包括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业务发展目标、财务发展目标、风险管理目标。业务发展目标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财务发展目标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润分配预案;风险管理目标包括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风险处置预案。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约定:如果存在任何隐瞒,则该发起人、出资人在本公司的投票权受到限制)和附件。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包括:

①发起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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