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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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总则1、公务员录用体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要求,评估拟任用人员的身体状况,保障公务员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公务员招录、任用和转任的体检要求。

2、本标准的编制采用间接责任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具体操作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任何情况下,确保公务员任职资格的不变性是根本要求。

3、本标准所列相关体检项目和指标,是以国际公认的检测标准为依据,是拟任用人员应达到的内容与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职务的性质和特点,对具体体检条件进行调整,但任何形式的调整,都不能下降体检标准。

二、范围本标准所列体检项目,范围包括心理健康、感官机能、内科、外科、五官、妇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肤科、甲状腺科,以及心电图或超声波心脏成像检查等。

三、体检项目及标准(一)心理健康1、智力:拟任用人员应当具备正常的智力和智力水平,在行为上应不构成社会危害。

2、情绪状态:拟任用人员的精神状态应安定稳定,注意力集中,行为开朗活泼,能够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行为良好,无精神疾病及重症慢性病史等。

(二)感官机能1、听力:拟任用人员的听力应符合正常范围。

2、视力:拟任用人员的视力在每眼单独测定时应符合下列标准:A类(A1类机动车驾驶、武器装备等专业):近视力≤0.1、远视力5.5以上;B类(无特殊要求):近视力<0.5、远视力4.0以上;眼底检查项目:拟任用人员的眼底应符合正常视觉,未见大量白内障、视神经萎缩及其他可见性疾病。

(三)内科1、心脏:拟任用人员应无心脏病及心力衰竭症状表现及明显异常体征。

2、肺部:拟任用人员应无痰液增多、呼吸音增粗等异常体征。

3、消化系统:拟任用人员应无胃、十二指肠溃疡、慢性阑尾炎及肝脏明显肿大及异常体征。

(四)脑血管系统:拟任用人员应无脑血管疾病及其症状表现和体征。

(五)外科1、外围血管系统:拟任用人员的外围血管系统应无明显搏动性硬结、肋串点及其他异常体征。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课件.doc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课件.doc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心脏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 6 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 次或100 -110 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 -140mmHg (12.00 -18.66Kpa );舒张压60mmHg -90mmHg (8.00 -12.00Kpa )。

第三条血液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 、女性高于80g/L ,合格。

第四条结核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 1 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 2 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支气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胃肠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肝炎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肿瘤、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内分泌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神经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各种炎症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总体要求1、未满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的有关规定;2、超过60周岁者:体检结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2009年修订)》及《1993年7月中华医学会关于检查中老年人预防老龄化健康问题的建议》的有关规定。

二、眼科检查1、视力:右眼和左眼各0.8以上;2、眼底:应无明显异常;3、眼内压: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眼球运动、对光反应等。

三、耳鼻喉科检查1、听力:应无明显异常,耳鼻喉科综合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抽血检查:血常规、血脂、血生化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胸部X线检查:胸部X线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四、心血管系统检查1、心电图检查:应无明显异常,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小于等于2.6 mmol/L2、脉搏形式:应无明显异常;3、血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部关于诊断慢性高血压的诊断标准(2012年修订)》及《中华医学会心血管病学分会诊断标准与治疗指南(2011年修订)》的有关规定。

五、呼吸系统检查1、健康体检表:应无明显异常;2、外周血液:应无明显异常;3、总氧(PO2):血氧饱和度在95%以上;4、痰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六、神经系统检查1、反射神经末梢病理性标记:应无明显异常;2、精神状态:应无明显异常;3、步态:应无明显异常;4、其他:应无明显异常,如记忆力,运动功能,视觉耳顺应等。

七、泌尿系统检查1、泌尿系统彩超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尿常规:应无明显异常;3、常用尿液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尿蛋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

八、肝、胆、胰、脾及腹部血管检查1、肝、胆、胰、脾超声检查:应无明显异常;2、肝功能检查:应无明显异常;3、血清胆红素检查:应无明显异常;4、腹部超声检查:脏器应无明显异常,包括胆囊、胆总管、胆管,以及胆道恶性肿物、脾脏,多发性肿瘤等,应无明显异常。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最新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最新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即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4.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修订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修订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修订通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通知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为了规范体检工作,提高录用体检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现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体检项目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录用的实际情况,对体检项目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取消了与录用无直接关联的项目,确保体检项目与录用条件的匹配性和可操作性。

二、体检标准统一为了保证公务员录用体检的公正性和一致性,修订后的通用标准对体检项目的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了各项指标的评定标准和合格要求,避免了主观因素对体检结果的影响。

三、体检操作手册修订通知为了指导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保证各地操作的一致性和规范性,修订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修订后的操作手册对体检流程、操作规范、数据记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指导,确保体检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实施和过渡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将于XX年XX月XX日开始实施。

为了确保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平稳过渡,旧版标准和操作手册将在新标准实施前继续有效,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过渡到新标准的使用。

五、其他事项为了保证体检结果的可靠性和保密性,体检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要求和操作规程。

同时,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负责单位应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体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修订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进行实施,并及时反馈问题和意见,以便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体检工作。

感谢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支持与配合!(此为修订通知草稿,具体内容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一、总则。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招录的人员,其招录资格条件包括身体条件。

为了保障公务员身体素质的健康和适应工作需要,制定本标准。

二、体检范围。

公务员录用体检包括一般体格检查、生理功能检查、精神状态检查和专科检查。

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肺听诊、腹部触诊等。

生理功能检查包括视力、听力、肺功能、肝功能、肾功能等。

精神状态检查包括心理测试、精神病学评估等。

专科检查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相应的检查。

三、体检标准。

1. 一般体格检查标准。

(1)身高,男性不低于165厘米,女性不低于160厘米。

(2)体重,体重指数在18.5~23.9之间。

(3)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

(4)心肺听诊,无明显异常。

(5)腹部触诊,无明显肿大、压痛等情况。

2. 生理功能检查标准。

(1)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5.0。

(2)听力,对声音频率在500Hz、1000Hz、2000Hz、3000Hz的纯音听力均不低于25分贝。

(3)肺功能,吸气量和呼气量正常。

(4)肝功能,血清谷丙转氨酶、血清谷草转氨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均在正常范围内。

(5)肾功能,血清肌酐、尿素氮、尿酸、尿常规均在正常范围内。

3. 精神状态检查标准。

(1)心理测试,无明显心理障碍。

(2)精神病学评估,无精神疾病。

4. 专科检查标准。

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相应的专科检查,如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等。

四、体检结果处理。

体检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待定三种情况。

合格者可继续参加招录程序,不合格者不得录用。

待定者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检,经复检合格者可继续参加招录程序。

五、附则。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结束语。

公务员录用体检是保障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环节,本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公务员身体健康、适应工作需要,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选拔优秀人才提供有力保障。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人事部卫生部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部分:引言公务员体检是作为公务员录用的重要一环,其标准和要求对于保障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务员体检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和素质,特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便于各级政府和公务员管理部门对公务员的体检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第二部分:体检项目及标准1.一般体格检查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一般体格条件,包括身高、体重、视力、听力、口腔、心肺功能等方面的标准。

其中,男性和女性的身高体重标准不同,但都要求在健康的范围内;视力和听力要求能够满足一般工作需要;心肺功能要求正常,无明显的疾病或异常情况。

2.血液、尿液检查公务员需要进行血液和尿液检查,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状态。

血液检查主要包括血常规、血糖、肝功能、肾功能等方面的指标;尿液检查主要包括尿常规、尿蛋白、尿糖等指标。

这些项目的标准主要是参照一般健康人群的标准,以确保公务员健康状况符合一般要求。

3.心电图检查公务员需要进行心电图检查,以确保其心脏功能正常。

心电图检查可以发现心脏方面的潜在问题,如心律失常、心肌病变等,为公务员提供健康保障。

4. X光检查公务员需要进行X光检查,以确保其肺部、骨骼等方面的健康状况。

X光检查可以发现肺部疾病、骨折、畸形等问题,为公务员提供健康保障。

5.其他特殊检查根据公务员的具体岗位和工作要求,可能需要进行特殊的体检项目,如体能测试、职业病检查等。

这些检查项目一般由相关专业医生进行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公务员在特定工作环境下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第三部分:体检流程及管理1.预约体检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体检,一般由人事部门或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统一的预约和安排。

公务员需要提前了解体检流程和注意事项,如禁食、禁酒等。

2.体检费用公务员的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一般不由个人负担。

体检费用的统一管理和报销由人事部门负责,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体检报告体检完成后,公务员将得到一份体检报告,其中包括各项检查项目的结果和医生的评价。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一、背景介绍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公务员的体检标准至关重要,可确保他们的健康状况符合工作要求,确保他们可以为公众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服务。

二、体检目的1.保障公务员健康。

公务员工作繁重,长时间的办公以及复杂的工作环境容易造成一些健康问题,体检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这些问题,保障公务员的健康。

2.保障公众利益。

公务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如果公务员有健康问题而未经体检就上岗工作,将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体检可以排除这一风险。

三、体检标准1.一般体检项目(1)身高、体重测量(2)血压测量(3)心电图检查(4)血液及尿液检查(5)肝肾功能检查(6)视力、听力检查(7)胸部X光检查(8)常见传染病筛查2.针对不同岗位的特殊体检项目(1)行政岗位: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筛查(2)司法岗位:精神病筛查(3)医疗岗位:传染病筛查四、体检流程1.提前准备公务员应根据体检要求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如停止药物或饮食调整等。

2.体检分科根据不同的体检项目,公务员需分别到不同的科室进行体检,严格按照体检顺序进行。

3.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将根据标准进行评估,包括合格、不合格、需要复检等。

4.结果反馈体检结果将由专业医生进行解释和反馈,包括可能存在的健康问题以及相应的建议。

五、体检合格标准1.一般体检项目合格标准(1)身高、体重:正常范围内(2)血压:正常范围内(3)心电图:无异常表现(4)血液及尿液检查:无明显异常(5)肝肾功能:正常(6)视力、听力:正常(7)胸部X光:正常(8)常见传染病筛查:阴性2.特殊体检项目合格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特殊体检项目进行评分。

六、体检不合格后处理1.不合格公务员将被责令停止工作,并接受必要的治疗和康复。

2.不合格公务员可根据医生指导进行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做相应的处理。

七、体检的意义1.保障公务员的健康,以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8-10-21人社部发〔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心脏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支气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胃肠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肝炎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肿瘤、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肾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内分泌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神经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各种炎症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发布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发布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
发布通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版发布通知
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定,为确保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公正、公平、透明,经研究决定,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修订并发布。

现将修订版的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内容:
1. 更新了体检项目和标准,以适应现代公务员录用的需要。

2. 修订了体检流程和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 强调了体检结果的保密性,加强了隐私保护措施。

4. 增加了对特殊人群的体检要求,如残疾人和孕妇等。

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修订内容:
1. 更新了体检操作流程,详细说明了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

2. 增加了体检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确保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3. 强调了体检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确保体检工作的规范进行。

4. 添加了对特殊情况处理的指导,如突发疾病或意外事件等。

三、发布时间及实施范围:
修订版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为确保修订版的顺利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新版标准和操作手册。

对于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反馈和解决,以保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谢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为了加强公务员招录工作的管理,规范体检程序,提高录用公务员的体质素质,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以下为体检通用标准的内容和解释。

一、体检范围公务员录用体检范围包括:一般体格检查、心血管和呼吸系统、五官、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传染病等。

根据岗位性质,还可以增加相应的特殊项目。

二、体检标准1.一般体格检查体检项目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心肺、肝脾、四肢活动及脊柱等。

其中,身高与体重的比例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血压和心率也需要在正常范围内。

2.心血管和呼吸系统对公务员录用者进行心电图、心肌酶谱、肺功能等相关检查,以排除相关疾病的存在。

3.五官包括眼睛、耳朵、鼻子、嘴巴等五官的检查,需要确保视力、听力、嗅觉、味觉等各项功能正常。

4.血常规、尿常规通过血液和尿液的化验,能够了解公务员录用者的一些基础健康状况,如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尿蛋白、尿糖等指标。

5.肝功能、肾功能通过肝功能和肾功能的检查,可以了解录用者的肝脏和肾脏的健康情况,确保其身体机能正常。

6.传染病对公务员录用者进行传染病筛查,排除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存在。

三、体检程序1.预约体检时间公务员录用者需按照体检通知书上的时间预约体检时间,遵守体检规定,不得迟到。

2.体检前禁忌体检前应遵医嘱,禁止饮酒、吸烟、饮浓茶、咖啡等刺激性饮食、不宜过多运动。

3.体检过程体检过程中需听从体检医生的指导,如体检过程中出现不适,应当及时向医生反映。

4.体检结果体检结果由体检医生出具,公务员录用者应如实接受体检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篡改或伪造体检结果。

四、体检标准执行体检结果应当如实反映录用者的体检情况,体检医生应当对体检结果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特殊情况处理如公务员录用者在体检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录用单位,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六、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录用单位承担,录用者不得私自支付体检费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

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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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心脏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定1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支气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胃肠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肝炎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肿瘤、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十五条骨髓炎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甲状腺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结石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性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视功能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听觉功能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

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
的视功能损害眼病是指反复发作、进行性发展、治疗困难、预后差、最终可导致视力合格眼矫正视力<4.9(0.8)的眼病,主要见于以下3种情况:(1)一眼矫正视力合格,而另一眼患病且以后可能波及视力合格眼(如交感性眼炎),或因病程进展,视力合格眼也会随后发病,从而视力
进一步下降(如青光眼、Vogt-小柳原田综合征、Behcet病、视网膜静脉周围炎及视网膜色素变性等)。

(2)仅一眼视力合格,而该眼自身却患有可使视力继续下降的器质性眼病。

例如受检者一眼矫正视力4.9,但同时伴早期单纯疱疹病毒性角膜炎,另一眼视力4.8,应按不合格处理。

临床上可致单眼视功能明显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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