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本科学生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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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本科学生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重大校[2005]112号)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中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教学与科学研究和生产实际的结合,我校毕业生都有到校外企事业单位结合生产实际进行毕业设计或完成毕业论文的。为保证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规范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结合我校现行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结合科学研究、生产实践和社会实际。在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并满足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本科生到校外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条 接受我校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单位须是我校的教学实践基地单位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且必须具备能够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1)合适的题目;(2)合格的协作指导教师;(3)能顺利完成课题的场所、仪器设备、资料及相应的安全保障条件等。
第三条 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实行校内外教师联合指导,校内指导教师负责制。校外协作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每人一次指导学生数不得超过二人。 第四条 凡计划到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在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阶段向所在学院提交如下材料:
(一)重庆大学本科学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
(二)校外指导单位简介以及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保证条件;
(三)重庆大学聘请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协作指导教师登记表;
(四)重庆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表、任务书。
其中(一)、(二)、(三)项一式三份,学校、学院、学生各一份。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由各学院切实负责,严格管理,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学生的安全。各学院必须与校外指导单位签订联合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协议,协议一式四份(校外指导单位、学生所在学院、指导教师、教务处各执一份)。
第六条 学院应在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阶段向教务处提交如下材料:
(一)计划到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汇总表;
(二)联合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协议;
(三)学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
(四)协作指导教师登记表;
(五)校外指导单位简介以及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保证条件;
其中(二)、(三)、(四)、(五)项以学生为单位装订。
第七条 各学院应对在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强调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和相关纪律,并要求校内指导教师对外出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学生制定行之有效的指导办法和措施,对学生提出具体的工作进度要求。
第八条 校内指导教师对校外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进行全过程检查指导,定期了解工作进度,确保毕业设计(论文)质量。
第九条 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进度等要求与校内毕业设计(论文)相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缩短、更改毕业设计(论文)时间,否则按有关学籍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间,应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协作指导教师的安排,并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
第十一条 学生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后,应返校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交叉评阅、形式审查、答辩并评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由所在院系统一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费用按学校规定发放,不加拨经费。 第十三条 指导单位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提出的要求,不符合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的有关规定时,有关院系应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是对我校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的补充,本办法未提及的事项仍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重 庆 大 学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