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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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版)
校教〔2012〕 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
1. 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 完成学校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应授予学士学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2.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3者;
3.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4.毕业时按结业处理,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5.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各学院按此办法对毕业生进行审查,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对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以后不再补授。
四、本办法从2011级学生开始实施。2012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