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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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攻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攻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攻读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校教〔2008〕4号为深化教学改革,使高等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开展因材施教,把学生培养成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性强的复合型人才,我校根据山西省《关于试办双学士学位班的管理规定》,在本科生中设立攻读双学士学位制度。

允许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课程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通过双学士学位考核,可同时获得两个学士学位(简称双学位)。

为此,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攻读双学士学位的条件1、申请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国家宪法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2、申请攻读双学位的学生,在学期间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二、攻读双学士学位的审批办法1、本科学生申请攻读双学位的时间在第四学期末(五年制学生在第六学期末),每级学生只审批一次。

2、申请攻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到所在学院领取《太原理工大学攻读双学士学位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学校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双学位主管学院,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三、双学士学位的学制、课程设置1、双学位专业的学制一般为2年。

2、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为该专业的主干课程。

四、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学生取得双学士学位应达到以下各项要求:1、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双学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取得第一专业学士学位。

3、外语成绩必须达学校规定要求(英语专业必须取得专业英语四级合格证)。

4、双学位课程考试重修学分累计不超过12学分。

五、双学士学位的管理(一)双学士学位教学管理1、双学位主管学院负责制定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教务处审核备案。

2、教务处依据双学位专业培养计划向学院下达学期实施计划和教学任务。

3、双学位主管学院负责双学位班教学运行管理。

4、双学位主管学院为双学位班单独开设课程。

利用晚上、周六、周日组织课堂教学。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大学授予学年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的暂行规定
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对实行学年学分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愿意为服务。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具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届时不够毕业资格,而作为结业者;
(二)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三)受过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突出优良表现者;或受过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改进者。

三、学士学位的审定授予程序为:
由各学院依据此规定,先提出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原《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受到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在受处分后的学习期间成绩优良、表现优异,且在整个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学生向学校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一)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二)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三)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包括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等),获得奖励。

第五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参与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仍坚持不改;(二)不符合毕业条件,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三)符合毕业条件,但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8;(四)因违纪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一)辅修双学士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在学科门类外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二)申请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时我校该主修专业必须有一届毕业生;(三)只允许申请主修专业学位之外的另一个辅修专业学位;(四)毕业生离校后不再受理其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申请;(五)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双学士学位:1.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2.获得辅修专业证书;3.按《XX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要求修完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外,需另行修满至少15学分的教学环节且成绩合格,其中应含两门专业核心课程或专业选修课程(总学分不小于4学分)、实践教学(3学分)、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8学分);4.辅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5。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

三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和实施细则二O一二年四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生获得学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学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法学、文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授予条件第五条被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专业教学计划中要求必修课程成绩平均绩点达2.0以上。

具体计算办法为:平均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计算方法如下:(一)非外语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1、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英语成绩不低于425分。

2、非外语本科专业(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不到425分者,可按以下公式换算。

换算后的成绩不低于425者可获得学位申请资格。

N=N0+∑P×1.2/nN:换算总分N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P:各学期学校英语课程考试(不含重修、重考和补考)成绩n:开设大学英语课程的学期数(二)艺术类专业1、艺术类专业学生需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其与学位挂钩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55分。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4. 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三)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程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四)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教育厅关于学士学位评定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范围包括学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本科专业或外校向本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相应本科专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培养计划。

第四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通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且满足以下业务条件:1.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70(四舍五入取整计算);2.大学生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参加TEM4)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

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应达到下列学术水平: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士学位申请:1.在校学习期间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2.申请者的课程成绩学分绩、毕业论文未达到本细则标准之规定的;3.在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者;4.考试作弊或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等严重学术不端者。

第三章学士学位申请程序第七条XX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主管部门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重大问题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副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教务处核对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2.每届学生毕业前,由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于每年6月份前会同学生工作处核对学生受奖惩情况;3.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汇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以及毕业鉴定等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名单,并填写授予(不授予)学位报表(包括综合报表),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要写明不授予原因,报教务处初步审核;4.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申请学士学位注意事项根据《太原理工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规定,我院每年组织一次学士学位的申报工作,请符合申报条件毕业生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申报时间:每年三月。

二、申报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山西省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外语课程水平统考合格证书》(需在3年有效期内);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5、近期二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4张,并上交该照片电子版。

三、学位类型:计算机及应用、工业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机电一体化工程、土木工程、采矿工程、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为工学学士学位,项目管理、工商企业管理为管理学学士学位,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为艺术学学士学位。

四、学位主干课程考核: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太原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采取笔试方式进行,具体考试时间为二〇一六年五月七日上午9:00——11:30,地点在本楼。

考前一小时到自考办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入场考试。

考试科目:工业工程专业:基础工业工程、设施规划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电磁场、高电压技术计算机及应用专业:数据库原理、C++程序设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管理学原理、企业经营战略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广告设计与创意、包装工艺与设计机电一体化工程专业:机械工程控制基础、现代设计方法项目管理专业:结构力学(二)、混凝土结构设计采矿工程专业:采矿学(二)、矿井通风与安全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汽车电子控制技术、汽车检测与诊断技术五、学士学位的审核工作一般在六月底进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九月可领取学士学位证书。

太原理工大学自考办二〇一六年三月。

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证

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证

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证
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证是证明毕业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证件,它代表了毕业生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他们获得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能力。

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证有着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下面我将为你详细介绍。

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证包含了以下主要信息:毕业学校的全称、毕业专业、毕业时间、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等。

在制作毕业证时,需要保证这些信息的准确无误,并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样式进行排版和设计。

在毕业证的制作过程中,需要保证证书的材质、尺寸和印刷等方面符合要求。

毕业证通常采用A4纸的大小,材质一般为高质量的纸张,以确保证书的质感和耐久性。

另外,毕业证必须使用专业的印刷设备和技术进行印刷,保证印刷效果的清晰和美观。

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证设计上通常采用学校的标志和校徽,以及毕业生的个人信息和照片。

这些要素的搭配和呈现需要注意协调和谐,使毕业证具有辨识度和专业性。

同时,设计上还要注重细节的完善,确保文字的清晰和图案的精细,以提高毕业证的整体质量和美观度。

除了上述内容,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证还需满足一些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首先,毕业证应由学校授权的部门进行发放,并附有学校的公章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盖章。

其次,毕业证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假夸大或涉及违法行为。

同时,毕业
证应配备相应的防伪措施,以防止伪造和篡改。

总之,太原理工大学毕业证是毕业生进入社会的重要凭证,它代表了毕业生在大学期间取得的学业成果和学术能力。

毕业证的制作必须符合规范和要求,确保其真实可靠、美观大方,并具备一定的防伪措施。

太原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4202太原理工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2007〕7号为贯彻执行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方案,充分落实我校关于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入学、注册与学籍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办公室声明原由,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且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不合格者则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对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身体复查工作由校医院负责。

经诊断证明,对于虽患有疾病但一年内可治愈者,本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该生要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同时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此期间不具有学籍。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且要求该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递交入学申请和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准时来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在校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时,由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且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学位〔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现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尽快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实施细则。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对照各自情况,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为平稳过渡,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期间,各单位按原有政策执行,有条件的可按《办法》执行,过渡期结束后,2022年所有单位按《办法》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9年7月9日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应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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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版)
校教〔2012〕 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
1. 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 完成学校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应授予学士学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2.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3者;
3.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4.毕业时按结业处理,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5.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各学院按此办法对毕业生进行审查,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对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以后不再补授。

四、本办法从2011级学生开始实施。

2012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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