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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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案件检查的任务可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案件检查工作一般经过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五个阶段。

一、案件受理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它包括受理范围、线索来源、受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案件受理包括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

《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已分别对受理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下级机关不得受理上级机关管辖的对象,如受委托,下级机关可以对上级机关受理的对象进行初步核实;二是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机关管辖的对象;三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除上级指定异地受理外);四是管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受理。

(二)受理线索来源及形式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第六条、《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受理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2、领导交办;3、有关机关移送,如司法机关等移送;4、违纪者自述;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

其受理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录音录像形式等。

(三)受理程序1、受理材料的接受承办单位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应认真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摘要]证据问题是刑事案件侦查和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文章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点,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求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问题;取证工作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取证特点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①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

正因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其侦查中的取证工作也有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一)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的地位突出如银行交易明细、房产查询信息,受贿案件中受贿方的口供、行贿方的证人证言,渎职犯罪案件中规范职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会议纪要等等。

(二)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共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尤其是腐败案件,都不是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一般是两个人或很少几个人进行极为秘密的犯罪活动,因此,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二、职务犯罪证明要点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取证工作也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对于犯罪主体的证明,主要是采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等办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职务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比如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工资证明、考评材料、所在单位的法人执照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或者过失。

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其证明要点也不尽相同。

比如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纪委审查调查业务流程

纪委审查调查业务流程

纪委审查调查业务流程纪委审查调查业务流程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审查和处置的一系列工作。

该业务流程通常包括如下几个关键步骤。

一、收集线索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

这些线索可以来自于举报信件、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媒体曝光等。

机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将线索收集并分类整理,确保每个线索都得到妥善处理。

二、初核线索初核线索是指对线索的真实性和重要性进行初步判断。

机关工作人员要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查,排除无关或虚假的线索,并初步判断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三、立案调查对初核合格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会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立案调查需要出具调查函并通知被调查人。

在通知中,应明确调查的事由、目的、程序、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同时对可能的措施和处置进行提示。

四、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核心环节。

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访谈、询问、听证、勘验现场等方式,收集证据、了解情况,并将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和保存。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五、审查定性纪检监察机关将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对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做出定性判断。

审查定性过程中,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确保判断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六、处置决策根据审查定性结果,纪检监察机关会进行处置决策。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司法追究等措施。

处置决策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的要求,并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七、回应和执行针对处置决策,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下达通知,并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同时,机关还要向举报人、涉案人员等相关方做出解释和回应,及时公开事项的处理结果。

八、总结和改进纪检监察机关应对每个案件的调查、审查和处置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证据的规范化管理、公正和透明的决策、严密和严谨的调查等是纪委审查调查业务流程的关键要素。

反贪侦查业务流程

反贪侦查业务流程

反贪侦查业务流程1、受案。

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予以接受,并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审查、分流举报线索,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

受案的结果是:决定受理或决定不受理、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初查: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

初查的结果是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立案。

3、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将其作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4、侦查: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

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协助追捕,技术侦查等。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5、侦查终结。

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需要继续侦查,或者不具备继续侦查的条件而决定结束侦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移送审查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将案件撤销、终结侦查的行为。

(4)中止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暂时中止侦查。

中止侦查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侦查。

6、补充侦查:(1)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以及方法ppt课件

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以及方法ppt课件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 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 定;三是实施初查。制定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 (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 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 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 其它应急措施。 (5)明确初查中应注意的事项和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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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检查(1)
•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 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 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 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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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检查(2)
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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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核实(1)
•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 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 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 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 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 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 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 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 工作有五个方面:拟定调查方案 、宣布立案决定 、 实施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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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10)
• (5)初核后几种情况处理。
• 第一种情况: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 提请立案做准备。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要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

案件检查工作的作用就是要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

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请同志们在平时学习中认真学习领会。

今天我主要和同志们一起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后简称《行政监察法》),谈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供同志们在实践中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

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路径探索作者:常嘉文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4期摘要:在“两反”转隶前,司法机关承担着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批捕等一系列职能。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规定了监察委是国家监察机关,有对全部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权,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侦查和处分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

新时代下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侦查工作的路径选择:(一)进一步加强侦查人员侦查水平,加强侦查队伍建设;(二)构建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实现上下协同;(三)完善线索收集管理机制;(四)进一步推广与监察委等单位多种协调沟通方式,形成办案工作合力;(五)发展信息化侦查手段,提高侦查部门装备水平。

关键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80-03一、新时代检察机关职能定位自1954年《宪法》颁布建立国家司法体制以来,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是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但因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特殊历史发展原因,对法律监督这一司法体系重要环节缺乏必要的概念厘清和功能界定。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一府两院”正式变更为“一府一委两院”,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来隶属于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全面转划为监察委行使,检察机关仅保留对14种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

在新形势下,如何落实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建构好新的侦查工作机制,运用好检察机关侦查权,是目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理论和实践难题。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特点及意义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所以将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权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是因为与其他职务犯罪相比,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点明显,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自身性质与工作方法在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中有着显著的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职务犯罪大要案(专案)的侦查组织与指挥

职务犯罪大要案(专案)的侦查组织与指挥

是侦查取证组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外 围证据的收
集调取。侦查取证小组还可根据取证方向、 任务量的多 少等再划分若干小组 。 二是侦查预审组 主要负责对犯 罪嫌疑人的全程预审讯问。 三是法律研究组 负责专案 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及相关政策的查询 支持 , 同时对办案 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 提出指
调各 方 。 领导 组 下设 侦 查 指挥 组 , 由本 院检 察 长亲 自任 指 挥 长 . 协调 当地 各个 方 面 关 由 : 以 由分 管 副检 察 长任
是选好各小组组长。小组长必须政治坚定 . 精通
业务, 擅长靠前指挥, 有很强的执行力。二是根据各小组
任务牛 | 寺 点和参战干警的个人禀赋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
践中多 以专案的形式推进 。从 20 05年到现在 . 我们连 续办理 了三个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专案 通过成功办理
专案 . 积累了较 丰富的职务犯罪大要案 ( 专案 ) 的侦查 行专家论证会 。 四是侦查指导组。 主要任务是熟悉案情 .
根据证据规格 , 指导侦查活动. 办理批准逮捕手续等。 五

和信 息的撰写与起草工作 , 同时还负责各种法律文书、 手

职 务 犯 罪大 要 案 ( 案 ) 专 的特 殊 性 决定 必 须 高
续和收集 的证据原件 的保管借 阅工作 七是技术保障
组。包括审计 、 司法会计鉴定、 全程录音录像和多媒体示 证等工作 八是追赃组 。 负责赃款赃物的追缴和保管工
笔 银 行 帐进 行 逐 笔 证 明 . 以此 为 主 干 来廓 清哪 些是 应
当给付的工程款 . 些是虚构的 、 哪 贪污的。以此发散 开 来, 打造证明链条 , 清除 了主要证据严 重冲突的矛盾 .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遵循依纪依法和按照组织原则的总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六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在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即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进行造册登记,并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也需要进行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在初步核实中,需要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抓住主要矛盾和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初步核实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

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其作用是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因此,同志们需要在平时研究中认真研究领会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结合研究《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一步了解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以供在实践中参考。

During the XXX phase。

the main tasks include: firstly。

XXX of the case。

there should be no less than two people XXX。

XXX。

XXX。

The content of the XXX includes:1) The main issues reflected and the content that needs to be verified。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附件2: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一、受案1.1受案流程图1.2受案流程描述反贪受案流程以案件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

案件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包括:举报中心移送、自首、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上级院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反贪局接受举报。

当线案件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局综合处(科)、指挥中心登记案件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主管领导将案件线索分流到侦查一处(科)或二处(科),侦查处(科)长负责登记案件线索,并确定相应案件线索的承办人,具体承办人对相应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

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

对于应不予初查的案件予以存档;对应缓查或存查的案件也予以存档,但在条件具备后能随时开启案件初查功能;对应移送的案件则移动到相关有管辖权的部门;对应交办的案件则按程序交办到下级院,并要求下级院按规定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对提请初查的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2.1初查流程图2.2初查流程描述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等自侦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的活动。

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

初查属于涉密环节,审查核实案件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

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

在实施初查过程中按照需要可以采取接洽、调查、查阅、调取账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账户、存款及汇款、调取证据、鉴定、勘验等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

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工作指引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工作指引

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工作指引一、概述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工作指引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在监察调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衔接工作的规范化要求和指引,旨在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和起诉工作有序推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阶段的衔接工作1.调查对象的明确性在进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时,必须明确调查对象的身份、职务及犯罪事实,对于可能涉及的其他人员也要进行梳理和确认,以便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衔接工作中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调查。

2.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在监察调查阶段,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确保证据完整、真实、准确,为审查起诉提供充分的依据。

3.案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对于职务犯罪相关的案件材料,要按照法律程序要求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

4.情况通报和沟通协调监察调查阶段要及时进行有关情况的通报和沟通协调工作,与审查起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做好案件移送准备工作。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衔接工作1.案件移送的流程和要求监察机关在完成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工作后,要根据程序要求将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机关,确保移送流程合法、规范,并且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2.案件移送材料的完备性监察机关在移送案件时,要提供完备的案件移送材料,包括监察调查报告、证据资料、有关人员的主要情况等,以便审查起诉机关进行后续工作。

3.协助审查起诉机关的工作在移送案件后,监察机关要积极协助审查起诉机关进行相关工作,包括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回答审查起诉机关的询问,提供补充材料等。

4.审查起诉机关的处理意见审查起诉机关在受理移交案件后,要依法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的决定,并及时向监察机关反馈处理意见,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总结与展望职务犯罪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衔接工作指引的实施,对于规范和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衔接工作的有序进行,可以有效保障各个阶段案件工作的顺利推进,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简述查办工作的程序。

简述查办工作的程序。

简述查办工作的程序。

摘要:一、查办工作概述二、查办工作程序1.接案2.立案3.调查取证4.采取强制措施5.案件审理6.案件执行7.结案8.案卷整理和归档三、各阶段注意事项正文:一、查办工作概述查办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

查办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查办工作程序1.接案接案是查办工作的第一步,是指人民检察院接收有关单位或个人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在接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若符合,进入立案阶段。

2.立案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犯罪案件正式开展侦查活动。

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要组织侦查队伍,制定侦查计划,明确侦查目标和方法。

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办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主要包括收集、固定、审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调查取证的方法包括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查询、冻结等。

4.采取强制措施在查办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等。

采取强制措施要符合法定程序,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案件审理案件审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要严格依法进行,确保案件质量。

6.案件执行案件执行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院判决和裁定,对罪犯采取执行措施,如监禁、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案件执行要确保判决、裁定的落实,维护司法权威。

7.结案结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确认案件办理完毕,依法作出终结侦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8.案卷整理和归档案卷整理和归档是查办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要求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便于日后查阅。

三、各阶段注意事项在查办工作的各个阶段,人民检察院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同时,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范围及职能概述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范围今天我们就不谈自侦案件范围的演变过程了,而是就事论事,谈谈现行《刑事诉讼法》构架下,自侦案件的范围。

刑诉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这个规定,职务犯罪包括以下四类: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按照第8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共12个罪名,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单位受贿、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罪。

现在应该是13个罪名了,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两高最近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款定名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刑法分则第9章规定的渎职犯罪,共36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枉法仲裁罪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共7个罪名,包括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注意:这一类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职务犯罪初查

职务犯罪初查
职务犯罪初查与侦查的目的具有一致性。职务犯罪初查 的 目 的 在 于 通 过 审 查 书 面 材 料 和 调 查 活 动 搜 集 、调 取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无 罪 或 罪 轻 、罪 重 的 证 据 ,而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是 在 办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依 照 法 律 进 行 的 专 门 调 查 工 作 和 有 关 的 强 制 性措施,虽然其采取的手段比职务犯罪初查要多,可以采取有 关强制性措施,但其目的依然是通过侦查活动搜集、调取犯罪 嫌 疑 人 有 罪 、无 罪 或 罪 轻 、罪 重 的 证 据 ,这 与 职 务 犯 罪 初 查 是 一致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 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 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里的“迅速进行 审查”是否就是我们所说的初查,这条规定是否是我们职务犯罪 初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有观点认 为,该条规定并非是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的授权,因为“迅速 进行审查”的对象是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是一种书面 的、静态的行为,不应该包括调查、询问、查询等积极主动的调查 行为。因此,这一法条规定的审查的外延要比初查狭窄 。另一 种观点认为“, 迅速进行审查”是指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之意, 检查、核对都须通过调查活动来实现,因此,该条规定正是刑事诉 讼初查制度的合法依据 。不管对该条规定如何解释,我国刑事 诉讼法没有对初查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亦对初查可采取的措 施、采取措施的种类、初查的范围等缺乏具体规定却是不争的事 实。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 行)》虽然没有对职务犯罪初查的定义进行界定,但却对职务犯罪 初查的主体、初查的方式、初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初查制度规定不足的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的特点、方法及策略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的特点、方法及策略
13 时 效 的 短 暂性 .
会经 验丰富 、 社会关 系复杂 , 在作案前往往经 过周密的考虑和精心的策 划, 反侦查能力较强 , 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他们 的警觉 , 进而施展反侦 查伎俩 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 因此 , 侦查职务犯罪案件 , 决不能把破案 的希 望寄托在嫌 疑人 的口供上 , 要综合运用正确 的方法 , 力争通过初查关键 证 据 , 举 制服 对 手 。一 是 初 查 方 法要 得 当 , 处 范 围分 工 明确 , 于 多 一 查 对 线索的案件。侦查小组内部要将初查线索落实到具体 的侦查人员。侦查 人 员 之 间要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 住 收 集 固 定 证 据 的 最 佳 时 机 , 可 能 的 缩 抓 尽 短初查时间。实践证 明, 只有快查快办 , 才不至于坐失 良机 ; 只有快查快 办, 才能人赃俱获 。 二是要根据初查方案 , 分清轻 重缓急 , 把握重点 。 要优 先初查决定 案件 的主要证据 , 而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i是利用矛盾 、 分 化瓦解。 如有的案件是共 同犯罪 , 有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人涉嫌犯罪 , 这种情 况下有主犯 和从 犯之分 , 由于他们 的身份 、 地位 、 动机和 目的不 同, 在案件 中所起的作用不 同, 需要 承担 的刑事责任也不 同, 因此 , 他们 的心理状态 就不~样 ,就不 可避 免存在 可以为我们所利用 的矛盾和问
民营科技
2 0年第 1 01 0期
法制 天 地
浅 谈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初 查 工 作 的 特点 、 方法及 策 略
姜 金 良
( 龙 江省 鹤 立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汤原 1 4 0 ) 黑 黑 5 7 0
摘 要: 浅谈 职 务 犯 罪 案件 初 查 工 作 的 六 个特 点 , 职 务犯 罪案 件 初 查 的 方 法 和策 略 。 及 关 键词 : 务 犯 罪 ; 查 ; 点 ; 法 ; 职 初 特 方 策略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关键词:刑事立案;补充调查;非法证据排除;审判权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监察权。

2018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调查和处置的职责,监察委员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调查终结后要移交司法機关审查起诉、定罪量刑,这就要求建立完善调查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问题。

一、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立案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立案的任务在于决定是否启动刑事诉讼,即通过对案件线索和有关材料的审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是法律赋予公检法三机关特有的权力,其他机关和个人均无立案权。

首先,根据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是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察机关,因此,监察委员会无权就职务犯罪进行刑事立案。

其次,《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立案手续。

这里的立案调查包括职务违法和犯罪两种情形,并不必然涉及刑事诉讼。

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比较赞同陈卫东教授的观点,即在审查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必须依职权对监察机关移送的监察案件予以转化,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刑事立案。

二、职务犯罪监察案件的审查起诉《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这就明确了检察机关拥有独立的审查起诉权。

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案件审查起诉既要审查实体问题、证据问题,也要审查程序合法性。

检察机关依法对监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提起公诉,如果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案侦查司法⼯作⼈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问题的规定颁布单位:最⾼⼈民检察院颁布⽇期:2018-11-24执⾏⽇期:2018-11-24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产建设兵团⼈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案侦查司法⼯作⼈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问题的规定》已经2018年11⽉1⽇最⾼⼈民检察院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最⾼⼈民检察院报告。

2018年11⽉24⽇最⾼⼈民检察院关于⼈民检察院⽴案侦查司法⼯作⼈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018年10⽉26⽇,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款规定:“⼈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法拘禁、刑讯逼供、⾮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民检察院⽴案侦查。

”为做好⼈民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的衔接,对在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作⼈员利⽤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依法履⾏侦查职责,作出如下规定:⼀、案件管辖范围⼈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作⼈员涉嫌利⽤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案侦查:1.⾮法拘禁罪(刑法第⼆百三⼗⼋条)(⾮司法⼯作⼈员除外);2.⾮法搜查罪(刑法第⼆百四⼗五条)(⾮司法⼯作⼈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百四⼗七条);4.暴⼒取证罪(刑法第⼆百四⼗七条);5.虐待被监管⼈罪(刑法第⼆百四⼗⼋条);6.滥⽤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司法⼯作⼈员滥⽤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司法⼯作⼈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款);9.民事、⾏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款);10.执⾏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三款);11.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款);13.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刑法第四百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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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本流程
一、案件线索受理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控告、举报、申诉、犯罪嫌疑人投案、上级院交办、有关机关移交以及办案中自行发现。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由人民检察院控告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做出如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二、案件初查
(一)、审批程序及手段
1、审批程序:侦查部门对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由部门负责人建议,层报反贪局长、分管检察长批准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批准,进行案件初查。

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定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审批。

2、初查手段: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被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二)、初查结果处理程序
1、立案: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初查结论报告、提请立案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2、不立案: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3)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

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初查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

三、立案侦查
(一)、立案侦查审批程序及手段
1、审批程序: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初查结论报告、提请立案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批准立案后,由侦查部门进行侦查,侦查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2、侦查手段:
(1)讯问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后,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依法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

传唤应当出示传唤证及侦查人员的工作证,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

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询问证人、被害人:立案侦查后,侦查人员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证人、被害人需出具询问文书,由证人、被害人签字,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供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机关提供证言。

其中,到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勘验、检查:进行勘验、检查,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为了查明案情,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4)搜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经检察长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应当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

(5)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侦查人员可以凭借介绍信、调取证据文书、扣押文书等法律文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其中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需要经检察长批准。

(6)查询、冻结:侦查部门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制作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7)鉴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8)辨认: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9)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公安、国安)执行。

(10)通缉: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四、侦查终结
(一)移送审查起诉:侦查部门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由反贪局长审核,检察长批准。

(二)移送审查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审查不起诉。

侦查终结报告和不起诉意见书由反贪局长审核,检察长批准。

(三)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的,侦查部门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经审查后,应当提出是否同意撤销案件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告知控告人、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并记明笔录。

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送达犯罪嫌疑人原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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