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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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天然气生产装置和辅助生产装置压力容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凡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各单位主管生产和设备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及QHSE监督员必须经常监督检查所有压力容器的操作和维护情况,杜绝违章操作,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参加新安装容器的验收和试运工作。
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无证操作、无证维修和违章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培训考核,熟悉容器操作工艺,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并取得操作合格证。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在运行中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应及时进行调整。遇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厂主管部门和领导:
(1)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其设计值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部件发生变形、鼓包、裂纹、泄漏等缺陷。
(3)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失效、阀门和仪表接管断裂,容器紧固件损坏。
(4)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三、任何单位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人员违章操作。
四、压力容器使用前,分厂机动部门必须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安全监督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压力容器的外部检查,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存档。压力容器的内外部检查和全面检验,由分厂机动部门与当地具备相应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联系安排检验。
五、压力容器的改造、修理、判废等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在用压力容器需要进行改造、修理、判废时,使用单位必须向总厂机动部门提出申报计划,对常压容器的一般改造、修理,经机动部门审查后安排维修单位组织施工。对于压力容器进行改造、修理,必须经总厂生产运行科、机动办、质安环科、计财科等有关部门研究,上报厂务会批准后,由总厂或分厂机动部门联系具备压力容器相应级别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并上报当地质量技术安全监督部门批准,方可组织安排落实实施。压力容器修理完毕,维修单位应填写修理记录,交使用单位及厂有关主管部门存入设备技术档案。压力容器的判废,根据检验报告规定的安全技术等级低于4级(含4级)以下时,由分厂机动部门书面上报总厂,经总厂研究批准后,由总厂机动部门和计财科上报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六、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设备除锈、刷漆防腐工作。对停止运行或长期停用的容器,应将其内部介质排除清洗干净。特别是对腐蚀介质要进行排放、置换、清洗、吹干,保持容器内部干燥和洁净,有条件的尽量做到内部充氮气保护。
七、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和仪表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强检仪表、重要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每半年检验一次。压力容器使用前必须先经试压合格,并认真检查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后才可正式投入使用。安全
阀、压力表校验合格后应及时填写校验记录并打上铅封,使用单位应及时把安全装置的校验记录归档。
八、认真做好压力容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归档工作,及时填写使用情况记录。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应由压力容器的使用、维修单位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按其职责范围认真填写。内容包括:
(1)开始投产日期,停用后重新启用的起止日期,容器操作条件及主要工艺参数变更情况及变更日期。
(2)每次定期检查的日期,检查方法和结果。
(3)检查中发现缺陷部位,缺陷情况和处理结果,检修工艺记录。
(4)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和仪表的定期检验、修理、调试及更换记录。
九、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有问题时,使用单位应将检验报告复印,上报总厂主管部门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