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建华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属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征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后,由市、市(县)政府拆迁管理机构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分户的除外。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2005第2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专业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及分类:房屋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建筑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组成的房地产(简称“被拆迁房屋”)。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用房和营业用房两类,适应拆迁评估的技术需要,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划分为若干细类,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第七条估价时点: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完全产权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九条拆迁区位分区:根据泰州市城市现状,将市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按住宅、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三种情况,划分为三类拆迁区位及分等分区,划分结果见《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体系》,作为拆迁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十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构成:是被拆迁房屋(含一般装修)拆迁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室内装饰装修内容不列入被拆迁房屋评估内容而另行专项评估,也不包含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等。
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EH322379186CS顺丰:592240017890EA727200367CN泰兴市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为规范城市新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城市新区建设,根据《泰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泰兴市城市新区本次拆迁范围为:东至东三环路;西至济川路 (南二环路北侧 )、羌溪河 (南二环路南侧 );南至南三环路;北至中兴大道。
凡在上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均适用本细则。
二、拆迁安置方式拆迁安置的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成套住宅房、复式住宅房 )和自拆自建。
三、拆迁安置位置l、产权调换成套住宅房安置地点在南二环路北侧、学院路西侧地块和人事局南侧、跃进河北侧地块。
复式住宅房安置地点在济川路南延西侧、跃进河南侧地块。
2、自拆自建自拆自建的安置地点在东三环东侧、南二环路东延北侧规划范围内。
四、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条件(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l、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按《泰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从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自拆自建三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拆迁安置中,复式住宅房安置户数控制在被拆迁地块总拆迁户数的 30%以内;自拆自建户数控制在被拆迁地块总拆迁户数的 20%以内。
3、选择复式住宅房和自拆自建的被拆迁户人口数必须达到 4人以上 (含 4人 ),被拆迁房屋必须具备合法产权,且面积超过 140平方米口被拆迁户人口数的确定按《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拆迁安置中,复式住宅房安置户数和自拆自建户数实行限量安排,由先签约、腾房交钥匙的被拆迁人先行选择,选完为止。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拆迁安置方式的选择1、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关于印发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章基本生活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现将《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征用土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有利于较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认真实施。
《试行办法》对相关部门职责、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仔细研读条款,熟悉内容,掌握政策。
要通过座谈会、培训班、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都能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
各地可根据《试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时间紧,任务重,情况比较复杂,工作难度较大。
市政府已经成立泰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做到统一指挥,上下协调,有序推进。
国土、劳保、农工、财政、公安、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泰政规〔2014〕1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规〔2014〕13号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5日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共有产权安置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有效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房屋被征收后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实际困难,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共有产权安置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明确建设标准,限定供应对象,并按一定比例出资,向被征收人定向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市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是市区共有产权安置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工作。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共有产权安置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共有产权安置房由市、区人民政府通过配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多种方式筹集,布局相对集中,并应当以整幢、整单元方式安置。
其中,新建的共有产权安置房主要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住宅项目中配建。
第六条共有产权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
第七条共有产权安置房初始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核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泰政规[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全市房屋征收行为进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及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第五条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物价、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泰政规[2012]4号)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泰政规〔2012〕4号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选择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并已进入各市、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当年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二)征收评估业务满足承接规定的要求;(三)无不良行为记录;(四)无应当回避的情形;(五)符合市、市(县)关于房屋征收评估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多数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四)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将协商意见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1•【字号】泰政规[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加强征收补偿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补偿资金是指对被征收人给予的全部补偿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征收补偿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投资;(二)非财政拨款投资;(三)其他建设资金。
第六条征收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五)前期调查、测算及风险评估费用;(六)评估机构的委托评估费、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经费;(七)不可预见费以及与房屋征收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综合测算征收补偿成本,合理确定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所需的资金数额,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将征收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地划转到征收部门专用账户。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作者------------------------------------------日期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市、市(县)人民政府发改委、规划、国土、财政、物价、工商、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拆迁人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及程序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 进行拆迁项目评估;(二)∙∙∙∙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四)∙∙∙∙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五)∙∙∙∙ 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六)∙∙∙∙ 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 日。
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实施拆迁施工的时间自送达拆迁通知之日起不得少于 日。
2017泰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017泰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017泰州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 土地补偿费标准:31.5万元/公顷;
2. 安置补助费标准:2.3万元/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实有附着物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1.575万元/公顷。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506人,按泰政规〔2014〕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4〕3号
/xxgk_public/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4/4/22/art_450 2_54911.html。
泰兴市拆迁补偿标准
泰兴市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途、建筑⾯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钱纠葛,以下⼀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额)-被拆迁⼈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或承租⼈)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居住,则公式第⼆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建筑⾯积的⼟地使⽤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可以在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中⼼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被拆迁⼈使⽤新宅基地所需的费⽤。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付的各种补偿⾦。
⼀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单价计算。
泰州市高港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泰高政发〔2009〕27号印发《泰州市高港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驻区各单位,扬子江药业集团、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有限公司:《泰州市高港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泰州市高港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1号)及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8〕192号)精神,结合高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下同)。
第二条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北至宁通公路、南至长江边、西至南官河、东至沿江高等级公路)范围内因实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失地农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实施后,本着“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即征即保”和“先保后征”的办法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第四条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土地征收(流转)时年龄划分为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五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被征收(流转)的农民名单由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镇(街)审核,由区农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公安部门审定。
审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六条自土地被征收(流转)之月起,对第一年龄段人员发放生活补助费18000元,分五年支付。
该年龄段人员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
第七条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次月起,对第二年龄段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20元,发放期限为5年;对第三年龄段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70元,发放至符合国家和省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对第四年龄段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
关于泰州农村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泰州农村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2.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3.其他补偿项目。
随着各个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当地的政府会加快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遇到因为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这样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拆迁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每个地区可能规定的不一样,那么关于泰州农村拆迁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对拆迁补偿的咨询和帮助请点击目录下的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二、泰州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1.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拆迁区位分区相同或相邻分区的房屋;2.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
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是小类用途相同,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细则的分类与评估对象的类别相同。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政府为了完善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很多时候会对城市土地进行重新规划,而对于在规划内的土地可能会进行房屋拆迁。
那么这里就会涉及到拆迁补偿的问题,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专业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及分类:房屋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建筑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组成的房地产(简称“被拆迁房屋”)。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用房和营业用房两类,适应拆迁评估的技术需要,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划分为若干细类,参见附件一。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泰政办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16〕49号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5日关于加快推进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步伐,切实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范围内进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是指由政府主导实施,已经列入国家和省棚改建设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产业聚集区及城市危旧房改造。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收购房源安置、政府搭建平台供居民选购商品房安置、居民自由支配补偿款安置三种方式。
第四条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群众自愿的原则,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自2016年起,市区不再统一新建征收(拆迁)安置房(已计划开工建设并已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协议的除外),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现全覆盖。
关于调整泰州市市区拆迁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泰州市市区拆迁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
泰建发〔2009〕26号
海陵、高港区建设局、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海陵分局、高港分局、开发区分局,市经济开发区拆迁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定量标准,对我市拆迁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经测算后进行调整,现予公布。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及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泰州市市区拆迁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泰州市市区拆迁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表
一、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元/M2)
2
注:住宅、非住宅用房(不包括工业及仓储用房)所列房屋的层高为: 钢砼结构3.6米,砖混结构2.8米,砖木结构2.7米。
房屋层高每增减0.2米,重置价格相应增减2%,房屋层高为地坪面与上层板顶面之间的高度,前后檐高不等的,以平均高度计算。
三、工业及仓储用房重置价格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范文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24号公告)、《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2005第2号令)、《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区和经济开发区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专业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估价对象及分类:房屋拆迁范围内,经现场查产认定的被拆迁建筑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组成的房地产(简称“被拆迁房屋”)。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两大类,非住宅房屋又分为非营业用房和营业用房两类,适应拆迁评估的技术需要,住宅、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划分为若干细类,参见附件一。
第六条估价目的:统一为“房屋拆迁补偿评估”。
第七条估价时点: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第八条价值标准: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完全产权下最可能达成的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受抵押、租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九条拆迁区位分区:根据泰州市城市现状,将市区城区和经济开发区按住宅、非营业性用房、营业性用房三种情况,划分为三类拆迁区位及分等分区,划分结果见《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体系》,作为拆迁补偿评估依托的技术基础。
第十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构成:是被拆迁房屋(含一般装修)拆迁补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室内装饰装修内容不列入被拆迁房屋评估内容而另行专项评估,也不包含房屋拆迁中的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等。
泰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通过建立房屋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方式,对全市房屋征收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屋征收政策规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查。
第五条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房管、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工作经费可由委托单位同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泰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方法(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行〈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本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子,对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赔偿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地域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均含)负责本行政地域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推行监察管理。
第四条市房子征收办公室为本级政府的房子征收部门,组织推行由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并经过建立房子征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方式,对全市房子征收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子征收部门组织推行本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
各区房子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房子征收政策规定、征收赔偿方案、赔偿资本使用等方面的状况,报市房子征收部门审查。
第五条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房管、公安、工商、文化、民政、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当合,保障房子征收与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子征收部门能够委托房子征收推行单位肩负房子征收与赔偿的详尽工作。
房子征收推行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工作经费可由委托单位同级财政资本予以保障,并推行国库集中支付。
房子征收部门对房子征收推行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推行的房子征收与赔偿行为负责监察,并对其行为结果肩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相关人民政府、房子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相关人民政府、房子征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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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高政发[2009]28号
印发《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驻区各单位,扬子江药业集团、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港务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泰州市高港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为规范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及周边做法,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下同)。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在本区城市建设规划控制区(北至宁通公路、南至长江边、西至南官河、东至沿江高等级公路)范围内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及附属物的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补偿面积及安置人口确认
第二条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筑面积确认合法建筑面积。
第三条区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以“一户一卡”为依据,按照相关政策,逐户核定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及户数,最终核定结果在拆迁现场公示。
第四条“未界定面积”只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且不予安置。
第五条违章建筑(超标准面积)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六条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年限占批准年限的比例,给予重置价结合成新同比例的补偿,且不予安置。
三、拆迁补偿标准
第七条产权调换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安置房最终结算价格
第八条货币补偿金额=(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被拆迁房屋每平方米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提前搬迁奖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搬家费
规划、建设、国土、城投、财政、物价等部门及实施单位,在项目编审阶段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每平方米安置房价格、每平方米安置房建安造价及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分指挥部以项目为单位公布实施。
第九条提前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规定的提前交房时间内签订协议腾空交房的,再给予不超过5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十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按照泰建发[2009]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潢及其他补偿标准按照泰建发[2009]27号文件执行。
银杏树补偿标准按照泰房发[2009]4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泰政办发[2009]34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经营用房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第十五条土地证和产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但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前被拆迁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连续正常营业一年以上,至拆迁之日仍在继续营业的,用于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其工商登记、纳税状况、经营现状、经营年限等,按照每经营1年增加不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1倍。
实际营业面积大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的营业面积计算;实际营业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
实际营业面积由规划、建设、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及实施单位成立专业小组逐户核实,经拆迁分指挥部审批后,以项目为单位在拆迁现场公布后实施。
第十六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时,被拆迁人具有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不满5年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增加补偿:不满1年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增加19%的补偿金额、1年以上不满3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增加17%的补偿金额、3年以上不满5年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增加15%的补偿金额。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具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常住户口,仅有被拆迁房屋一处住房,且在该房屋中实际居住的,被拆迁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低于6万元的,拆迁人按6万元补偿。
享受最低补偿的,需在拆迁现场公示,并经拆迁分指挥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有产权争议、权属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仍未明确所有权归属的,由拆迁人按本办法规定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拆迁补偿经费提存公证,待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履行完备后支付。
四、拆迁安置标准
第十九条安置方式: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拆一还一”,实行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书面承诺自行解决住房并申请要求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需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提供以本人或家庭人口为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在拆迁现场公示,经分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计算提取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款,所在镇(街道)、村不再安排宅基地及安置房源。
第二十条安置面积:原则上以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确定安置面积。
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建房政策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时,安置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人,并可放宽至建房政策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
安置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政府公布的安置房价格结算,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建房政策可以批准的建筑面积时,安置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人,且不大于被拆迁人的合法建筑面积。
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2倍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符合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标准的特殊困难户,享受最低保障面积,但需经拆迁现
场公示,经拆迁分指挥部审批后方可执行。
最低保障面积标准
家庭常住人口最低保障面积
1-2人 60平方米
3人 80平方米
4人及以上 100平方米
最低保障面积内的安置房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结算。
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总额折算成安置面积后,仍低于最低保障面积的,其差额面积签定租赁合同,按照解困房标准收取租金。
被拆迁人经济状况好转后,可仍按照原价取得产权。
第二十二条生活保障:因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丧失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按照《泰州市高港区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五、拆迁操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各拆迁项目可参照下列程序实施拆迁:
1.拆迁人申请核发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2.冻结办理相关手续;
3.确定评估机构及拆迁实施单位;
4.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公布安置房价格、安置房建安造价、同地区商品房市场价;公布安置方案;
5.入户丈量、登记,核查并公布合法建筑面积;
6.依据拆迁政策计算补偿价款;
7.公布各户拆迁补偿情况;
8.签定拆迁补偿协议,腾空交房;
9.签定安置房合同,结算拆迁补偿款。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科技创业园、永安洲工业园、扬子江医药产业园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安置,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实施办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试行)由高港区建设局解释。
主题词:征地拆迁补偿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