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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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的构建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的构建
2 司设立无效具有相对性 . 公
释建议稿 中关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干问 若
题 的规定( ( 三)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 《 ( 征求意见稿三》 ) 中涉及 了公司设立无效诉讼 、 公司设立无效及瑕疵设立
的补正 ,但最终未 能在正式颁 布的司法解释 中予 以规
() 1无效不是绝对无效 。 针对公司设立 过程 中的某 些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不合法 的情形 ,基于企业维持
害市场经济秩 序。国外早 已有公 司设立无效制度 , 而我国现行公 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因此 , 国需要在 源 我 头上廓 清公 司设立无效的原因, 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 式, 予营业执 照以“ 赋 确定性证据” 的功能 , 司法人格 不得被 公 随意否定 , 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例 , 在特殊的公 司瑕疵设 立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 宣告公司设立无 效, 而对于一般 的公 司设立 中的瑕疵 , 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 , 以尽 最大可能维持公 司的存续 , 同时对 公司设 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 无效诉讼制度作 出规 定。 关键词 : 无效制度 ; 公司法 ; 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 9 22 1 D 2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2 8 8 (0 10 - 0 7 0 1 7 — 5 0 2 1 )6 0 7 — 7
确保交易 的确定性和交易的效率 。确定性证 书规则是
指公 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推定公 司法有 关 注册 的所有 要求均 已得到遵守 的确定性证 据功能 。 依此, 一旦公 司获得设 立证书 , 即便公 司在设立 过程 则 中存在违反公 司法规定 的瑕疵 ,原则上也 不能以此质 疑甚 至否定公 司设立 的效力 ,证 明存在设立瑕 疵的证 据不会 被采纳 ,所有依法注册设立 的公 司皆为合法公 司1 3 1 。这一模 式体 现了效率优先原则 和公 司维持理念 , 英 国、 澳大利 亚 、 加拿大等 国采用该种模 式。 该原则也存在例 外 :1若 已注册的公 司是一个工 ()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尚无完善的成体系的规定,在保护交易安全和保障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方面仍有不足。

文章通过比较两大法系的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模式,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制度的现状和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效力;缺陷;完善公司设立在逻辑上有三种可能的法律效果:公司设立成功、公司设立失败和公司设立瑕疵。

通说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已被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公司并获得营业执照后,存有在设立过程中并未完全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或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①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公司瑕疵设立成为交易安全和保障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不稳定因素,而且如果完全否定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会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因此,笔者认为有条件地承认公司瑕疵效力是比较合理的做法,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合理的补救措施,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一、公司瑕疵设立效力模式的比较在公司瑕疵设立中,虽然公司已被核准设立,并存续一定的期间,但毕竟在程序或实体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隐患。

各国都普遍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明确是否要承认存在瑕疵的公司的人格。

两大法系在不同的价值理念指导下,对公司瑕疵设立后的效力的规定有区别。

(一)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设立的条件要求低,设立程序简单,导致公司设立无效、被撤销的原因较少。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原则,即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该公司也不因此而无效或被撤销,任何人均不能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

以英国为代表的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称“结论性证据原则”,是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结论性证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

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及完善

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及完善

公司便不会因为设立过程 中的瑕疵而被撤销。这一原 上述情形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 二是罚款 , 即对
则有 一定 的优 点 , 更 多层 面 的是 为公 司考量 , 有 助 于推 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
动公 司的发展与成长 , 带动市场和贸易的繁荣。但是 , 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 它的缺点也显而易见 , 就是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的公司 ,处以五万元 给债权人 的交易带来极大的风 险。当债权人不确定该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是情节严重 的, 撤销公司 公司是否真正合法时 ,便会花费人力物力去了解该公 登记 或者 吊销 营业执 照 。
公 司 的设 立是 一 系列 的法 律 行 为 ,是 指 设立 人 依 疵是指公司的设立行为不符合一定 的客观条件 ,如缴
照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 ,在公 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 纳出资不足或设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的 、 目的在于取得法律主体资格 的活动 。 作为法人的

2 . 程序 瑕 疵 和 实体 瑕疵 。程 序 瑕 疵是 指 公 司 的设
1 . 主 观瑕 疵 和客 观 瑕疵 。主 观瑕 疵 是指 公 司 发 起 各个 国家 都采 取 了什 么样 的措施 进 行 补 救 或 者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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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G S ANG
英美 法 系和 大陆法 系 的处理 方法有 所不 同。
1 . 英 美 法 系公 司瑕疵 设 立的 法律 后 果 。
存在不符合公 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 而让 公 司继 续 经营 ,如 缴纳 出资不 足 的可 以补 足 出资

浅析对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的思考

浅析对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的思考

浅析对公司设立瑕疵问题的思考作者:蔡玉千卉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9期摘要: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公司虽然已经获准注册,但由于公司设立人,一般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者其他参考公司设立活动的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未能遵守法定的实体或程序要求,使公司设立行为存在瑕疵的情况。

从公司的设立理论上来看,当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情形时,公司的设立应该被认定为无效,并且是自始无效。

但是,这样的结果会导致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的法人人格归于消灭,对于各个主体已经全社会都造成了不安全不稳定的影响,使得社会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都产生了巨大的浪费。

关键字:公司;公司设立;瑕疵;结论性证书规则;禁止反言公司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登记违法的法律责任,即对于设立瑕疵的公司首先采用责令改正补救,只有对于存在严重设立瑕疵的公司才适用行政撤销制度。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定十分有限,存在责令改正与撤销登记的界限不清晰、责任规定不当、职权的行使机关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基于以上的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理论界以及其他国家关于公司设立瑕疵法律后果的学说。

首先看英美法系,主要采取了设立瑕疵承认主义,也就是对于设立瑕疵的公司人格予以无差别的承认。

以英国为代表的原则性承认,也成为“结论性证书规则”,指公司一旦获得了结论性证书,原则上公司应当被视为是依法成立,股东和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由而要求法院宣告在程序设立上有瑕疵的该公司人格归于消灭。

以美国为代表的个别性承认主义,顾名思义,也就是把公司瑕疵设立有效的情形限定在个别的情况下,而不是像原则性承认的普遍认为有效,这样的情形主要有:事实公司、禁止反言公司、修正法律上的公司。

除此之外的其余设立瑕疵均不予以法律上的承认。

再来看大陆法系,主要采取了设立瑕疵的否定主义,只要公司设立存在瑕疵,原则上不承认该公司能够取得法律人格,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主张法院宣告其无效或者可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 年3 月2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 年5 月9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释〔200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论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救济途径完善

论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救济途径完善

论我国公司设立瑕疵救济途径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13-01摘要公司设立瑕疵是伴随着现代公司中日益复杂和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而出现的一个新的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法调整公司设立瑕疵的规定非常有限,只是对公司登记的撤销作了简单的规定,仅见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这一规定确立了公司设立瑕疵行政撤销制度,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存在非常明显的缺陷,不足以解决现在公司法实务中的问题。

基于此,本文在阐述了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产生事由之后,分析了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立法现状分及缺陷,进而提出了我国应如何完善公司设立瑕疵救济途径的构想。

关键词公司设立瑕疵立法现状救济途径一、公司设立瑕疵的涵义和事由(一)公司设立瑕疵的定义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由于在其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法律人格存在效力瑕疵,后被责令补救,或被宣告无效,或设立被撤销。

(二)引致公司设立瑕疵的事由世界各国公司法皆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做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遵循这些法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

公司设立瑕疵的发生也正是因为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规定。

具体主要表现如1、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定条件。

2、公司章程存在瑕疵。

3、公司设立不符合程序性要求,等等。

以上三种导致公司出现设立瑕疵的事由便是公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公司设立瑕疵产生的原因,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设立瑕疵事由,如发起人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公司设立注册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等,在此不一一列举。

二、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立法现状与缺陷(一)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规定,只是对撤销公司登记作了有限而简单的规定,仅见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这一规定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即对于设立瑕疵首先采用责令改正以补救之,只有那些存在严重设立的公司才适用行政撤销制度,这体现了立法上的一种慎重立场。

公司设立瑕疵是什么意思

公司设立瑕疵是什么意思

公司设立瑕疵是什么意思公司设立瑕疵是公司法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实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明确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又助于与公司设立无效相区别。

那么具体来讲,公司设立瑕疵是什么意思呢?接下来我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公司设立瑕疵是什么意思呢?下面跟着我一起了解一下吧。

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具体概念所谓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

公司瑕疵设立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也因此而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而目前我国公司法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调控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应有经济机能的发挥,故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仍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特征公司设立瑕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登记成立;第二,已成立的公司仍存在着瑕疵,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第三,瑕疵产生且仅产生于公司设立过程中。

三、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可以看出,根据第28条规定,公司并不因为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而无效,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法人人格,则即使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仍然有效设立,公司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人员不得以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为由而主张公司设立无效。

但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根据第28条来承担资本的补充责任。

以上就是我为您整理的公司设立瑕疵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

公司设立资本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设立资本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

足额出资股东也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此责任源于其
格……” ,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 资本充实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者间往往存在相当的 交 、撤 销 企业 和 与党 政 机关 脱 钩 企 业相 关 纠纷 案 件若 干 问题 的规 信赖关 系,在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间也处于种类似于合伙人的 定》等,情节严重应是指公司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法律关 系,有能 力和条件相互督促协 力完成公 司健全人格 的培
除 公 司 应对 债 权 人 承担 责 任 外 ,公 司股 东 如 何 承担 责 任 有两 企 业 法人 登 记 条例 实 施 细 则 第十 五条 第 七项 或 有 关法 规 规 定 的 种 情 况 : 数 额 ,… … ,应 当认 定 不具 备 法 人 资格 ,其 民事 责 任 由开 办 该企 业 的企 业 法 人 承 担 ” ,即 ,所 有 设立 人 对 企 业 的债 务承 担 是 无 限
批复) 以下简称 ( )( 《 批复》 :“ ) 企业开办的企业……投入的自有资金 位 ,全体设立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清偿责任” 。 达 不到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法人 登 记条例 实施 细则 第十五 条第 2 足 额 出资 股 东如 何 承 担 责任 .
( )项 或 有关 法规 规 定 的 数 额 , … … ,应 当认 定 不 具 备法 人 资 七
执照 ,出资 瑕 疵股 东 却 仅 需承 担 补 充 责任 ,则 明 显不 符 合 公平 合
撤销登记或 吊销营业执照的 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对情节严重未规定,但根据些司法解释 , 如最高人民法 理原则 ,也会变相鼓励股东骗取登记。正如一些学者所说 “ 在否
院( ( 企业开 办 的其他 企业被 撤 销或歇 业 后民事 责任 承担 问题 的 定 瑕 疵 公 司 法 人 格 的 情 形 下 ,公 司 的设 立人 类似 于 合 伙 人 的地 关于

浅论公司设立的瑕疵

浅论公司设立的瑕疵

理论成果, 同时也 形成 了各 自比较 完善的法律调整机制 。 英美法系在
承认 公 司瑕 疵 设立 有 效 的 同 时 确 定排 除“ 论 性 证 据 规 则” 用 的例 结 适
外情形 。大陆法系虽采用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理论, 是明确 、 但 严格地
界 定在 何种 情 况 下否 定 瑕疵 设 立 公 司 的人 格 。 同时 设 立相 关 法 律规 则
减 少投 资人 受 损 机会 和 受损 程 度 。 但 由于 审 查 时间 周 期 较 长 、成 本 大 , 致市 场 效 率 降低 , 时也 容 易 使 公众 产 生误 解 , 为凡 经 过 国家 导 同 认 主 管 部 门 核准 的 公 司 必然 是 合格 的公 司 , 旦 出现 公 司 欺诈 行 为就 会 一
设立瑕疵 ,实际上 是指 公司在设立时不具 备公司法所规定的实质要 件。 也有学者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指的是“ 发起 人或其他参与公司设立 活动 的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未能遵守法 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 而
使 公 司 设立 行 为 存 有 瑕 疵 的 公 司组 建 活 动 ” 各 国 公 司 法 对 于 公 司 。。
( ) 司 设 立瑕 疵 与 公 司设 立 无 效 一 公
人 自由为之 。。 ” 在公司刚刚兴起时, 不少 国家采用这种主义 , 但是其易 导致公司滥设。
特 许 设立 主 义 , 是指 公 司 设 立 须 经 国家 元 首 颁 布 命令 , 基 于 立 或 法 机 关 的 立 法 予 以特 许 。其 缺 点 是 过 于严 格 , 续 复 杂 , 难 适 应 经 手 很 济 的发 展 。
在现代社会 , 公司被认为是一种 契约 , 其设立应符合现代 民法或 者合同法关于契约成立的一般条件 。公司设立行为是指公司发起人 为取得公司法人格而依法完成法律所 规定的各种要件 的行为 。现代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比较研究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比较研究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比较研究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未确立完善的公司瑕疵设立及其救济制度, 而瑕疵设立的公司又会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消极的影响, 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及理论的基础上,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规定,并结合两大法系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科学合理之处,评析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立法缺陷;完善一、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国内学者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

施天涛认为,”公司瑕疵设立是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立,即依法经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却存在着未能满足法定条件或者程序或者其他违反强制性法律要求的情形,或者发起人或者股东本身或者其意思表达存在着缺陷的情形。

”笔者认为在界定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时,不仅要看到到瑕疵设立公司的瑕疵主体、瑕疵的产生途径等,更应该关注的是公司瑕疵设立使公司法人人格处于一种不稳定的法律状态这一事实。

二、两大法系瑕疵设立的立法机制比较由于历史演进和现实条件的不同,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公司瑕疵设立法律制度上的选择并不相同。

该部分将充分比较和分析两大法系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力求为完善我国的瑕疵设立制度提供更多的和可行的借鉴。

(一)英美法系公司瑕疵设立法人人格承认机制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称”结论性证书规则”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结论性证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己依法成立,并获得法律人格。

采此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英国、我国香港和澳大利亚等。

英国是采取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的典型国家。

在英国,公司的设立证书被视为所有的公司注册要求和条件均己被遵守的”结论性证据”。

只要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颁发了设立证书,则该公司即被认为是适当和有效设立的,法律不再允许人们就公司设立之前的问题提起诉讼。

浅谈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浅谈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浅谈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摘要】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为了规范公司的运作,确保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不出现漏洞和瑕疵。

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设立程序、规范文件审查、加强内部监督等。

在实施过程中,公司需要强调各部门的配合和信息共享,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瑕疵设立制度的优势在于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该制度也存在不足之处,如过于繁琐的流程和缺乏灵活性。

为了完善公司的瑕疵设立制度,公司可以采取定期评估、持续改进等措施。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才能帮助公司规范运作,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制度、重要性、定义、具体内容、实施过程、优势、不足、完善、规范运作。

1. 引言1.1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重要性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公司运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疏漏和纰漏导致的法律风险。

瑕疵设立制度的实施能够确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设立注册程序,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完善的瑕疵设立制度还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和竞争力,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建立健全的瑕疵设立制度对于任何一家公司都是至关重要的,不容忽视。

只有强化对瑕疵设立的重视,才能有效地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在当今法治社会,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是保障公司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引起公司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和重视。

1.2 瑕疵设立制度的定义瑕疵设立制度是指针对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错误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这些瑕疵可能涉及公司注册资本、股东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资格、公司名称等方面。

瑕疵设立制度旨在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问题,从而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通过建立完善的瑕疵设立制度,公司能够有效规范管理自身运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瑕疵设立制度的设计应考虑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求,确保制度能够全面、系统地覆盖公司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瑕疵,并提供清晰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怎么理解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

怎么理解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

怎么理解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随着公司法和相关公司登记制度的深化改革,一个总体的趋势就是:公司设立中可能出现的瑕疵的严重程度越来越低,在法律的自由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大背景之下,应当谨慎的处理公司设立不能与设立瑕疵的情形。

那么怎么理解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公司设立瑕疵的特点是什么?公司瑕疵设立的情形有哪几种?针对这几个问题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怎么理解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所谓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已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体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存在不稳定状态的法律现象。

公司瑕疵设立在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也因此而产生大量的法律纠纷,而目前我国公司法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调控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应有经济机能的发挥,故建立和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仍是我国公司立法的重要任务。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特点公司设立瑕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登记成立;第二,已成立的公司仍存在着瑕疵,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第三,瑕疵产生且仅产生于公司设立过程中。

三、公司瑕疵设立的情形(1)主观瑕疵。

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的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瑕疵,主要是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本身的原因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

例如,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行为能力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发起人或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发起人或股东明知其行为将侵害债权人利益而作出的设立意思表示等。

(2)客观瑕疵。

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立行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者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

例如,设立目的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发起人或股东不足法定人数;章程必须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发起人未认足、缴足出资;公司组织机构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公司设立瑕疵的最核心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公司设立的瑕疵直接导致了公司拟制人格的瑕疵,表现在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能甚至是和权利能力的缺陷。

浅议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及法律救济

浅议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及法律救济
《 司法》 公 规定 的瑕疵设立行政撤 销主义存在重 大缺 陷, 因此需要借鉴域 外的 立法经验 , 试为我 国的公 司瑕疵设立 确立完善 的法律救 济制度 。
关键词 : 司; 疵设立 ; 公 瑕 法律 救 济 中 图分 类 号 : 9 04 D 2 . 公 司 瑕 疵 设 立 的 概 念 及 形 态 文 献 标 识 码 : A
到公共利益与众多第 三人 的权 益 , 对公 司瑕疵设 立一概 若 予 以承认 , 势必损害众多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鉴 于此 , 为了 平衡各方利益关系 , 英国除采原则 承认 主义外 , 还规定 了以 下三种例外情形 :

程 中必须记载 、 可或 缺的事项 , 一项 不记载或记载不 不 任何 合法都会导致整个公 司章程无效 ; 相对 必要记 载事 项是指 法律予 以列举 , 设立人可 自主决定是否记载 , 不记载这些 若
更应着力鼓励 提高交易效率 , 若再按 以前 的模式 , 则有碍 市
场经济 的发展 。 再次 , 忽视 了对善意第三人 的保护 。我 国法律 规定 , 公
司撤销后 , 其法人资格 自始 即不存在 , 这实 际上 是认 可 了公
司撤销具有溯及力 。而且 , 对于瑕疵设立 的公 司, 其仅在 对
人应当 自股款缴 足 之 日起 三 十 日内主持 召开 公 司创立 大
过程 中的设立行为不符合《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 (
简称《 公司法》 要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 ) 从而使得公
司设立行 为存有瑕疵 的情形 。公 司瑕疵设立的原 因是 多方 面的 , 其表现形态也是多样 的。其中 , 最为常见 的是依公 司 瑕疵设 立的内容不 同 , 可分为实体性瑕疵和程序性瑕疵 : ( )实体性 瑕疵 一 实体性瑕疵是 由于 欠缺 公 司设立 的实质 条 件所导 致 的, 其主要包括 : 1设 立人 瑕疵 。根据我 国《 . 公司法》 4 7 2 、9条 的规定 可 知 , 司设立人数是有上限和下限之硬性规定 的, 公司性 公 且 质不 同, 其设立人数也有 区别 。如 : 限责任公 司股东应在 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1.27•【文号】法释[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公司设立瑕疵法律问题探析

公司设立瑕疵法律问题探析
2 0 1 3年 第 0 6期 r 总第 1 5 7期1
沿 海 企 业 与 科 技 C O A S T A L E N T E R P R I S E S A N D S C I E N C E&T EC H N O L O G Y
N O . 0 6 , 2 0 1 3 ( C u mu l a t i v e l y O. 1 7 )
股东地位或者退 出公 司,而当其退 出使公 司不再 利亚和我国香港地 区采用了这种做法。 满 足公 司成 立 的要 件 时 ,股 东 意 思表 示 瑕疵 则 可 2 .以否认瑕疵设 立公司法人人格 为原则 , 以
公司设立瑕疵法律 问题探析
贾 博
[ 摘 要] , 厶 \ 司瑕疵设 立使 公司 实际上不具有完整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会 给公司股 东和交易相对人造成损 失; 公 司法
人人格 在一定程度 上由于公 司设 立瑕疵而使其 出于不确 定的状态 , 影响到市场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文章在我 国现行 公 司法的基础 上 , 集 中针对公 司瑕疵设 立制度存 在的 问题 和需要补足 的缺 陷进行 具体 分析 , 从制度设计的 角度 出发提 出个

下列条件 : ( 1 ) 已经合法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 ( 2 ) 瑕 公司设立的股东瑕疵就表现为设立时的设立人数
①由于我国公司法只认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人资格 , 所以以下如无特别说明。 所称公司 皆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9 3
不符合该 限制。股东人数 瑕疵在公司登记 中容易 为便捷 , 对于公司瑕疵设立以承认其效力为主。而 被发现 ,且对 于公司资本 能力和市场交易能力影 大陆法系多采用法定资本制和折 中资本制 ,规定

浅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Ab t a t T e e f g C mp n a fC i a h s n te tbi h d a s u d d f ci e i c r o ai n a d i ei s r c : h  ̄s n o a y L w o h n a o sa l e o n ee t n o p r t t rl i s v o n s f e s se y tm.W e k o ee t e i c r o ai n wi a e a n g t e i a to o ila d e o o c l e o a su y o h n w d f c v n o p r t l h v e a v mp c n s ca n c n mi i .S t d n t e i o l i f b ss o e il t n a d t e r f t e o n_e i e o r a o tn e a i fl gsa o n h o y o o h rc u t sw l b f e ti i  ̄ , l g mp r c .T i r ce w l a ay i t e d fc in o a h sa t l l n l s ee t f i i sh o o rc mp n a a d p t o wad s me r lv n a u ̄ . u o a y lw u r r o e a tme s l ¥ n f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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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0年第 4期 2 6卷 4月 0 1

浅谈公司设立瑕疵

浅谈公司设立瑕疵

浅谈公司设立瑕疵一、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和分类关于公司设立瑕疵的概念,国内学者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公司设立瑕疵是指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已经成立,即依法经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却存在着未能满足法定条件或者程序或者其他违反强制性法律要求的情形,或者发起人或者股东本身或者其意思表达存在着缺陷的情形。

公司设立瑕疵的原因及表现形式多样,根据公司瑕疵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可划分为主观瑕疵和客观瑕疵,主观瑕疵是指设立人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的缺陷,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公司的发起人,发起人或者股东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客观瑕疵是指设立行为在客观上违法,如公司未达到法定实质要件,公司设立程序违法等。

依据公司瑕疵的内容可划分为程序瑕疵和实体瑕疵,程序瑕疵是指违反程序性规定,如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创立大会召集程序不合法等。

实体瑕疵是指违反公司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如股东未达到法定人数、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律规定等。

还可依据公司瑕疵产生的环节划分为登记前产生的瑕疵和登记时产生的瑕疵等。

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既然法律明确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与程序,公司设立瑕疵自应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并自始否认其法律人格的存在。

然而,这毕竟只是一种消极的做法,使既已存在的公司法律人格简单消灭,往往会对第三人、股东及公司员工等利益相关者造成毁灭性的影响,并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交易安全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严重破坏。

因此,各国大都通过相应的补救措施,允许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继续保留其法律人格。

(一)英美法系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英美法系采取的是设立瑕疵承认主义。

即在公司设立有瑕疵时,倾向于承认公司人格,以稳定经济秩序。

具体有两种模式,即设立瑕疵原则承认主义和设立瑕疵个别承认主义。

以英国为代表的设立瑕疵原则承认主义,又称为”结论性证书规则”,指公司注册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结论性证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证书,那么即使公司在设立过程当中具有瑕疵,原则上公司均被视为依法成立,并且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以此为由而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行为无效。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第3 2卷
第 2期
湖 北 广 播 电视 大 掌 学 报
J u n l f Be V i e s y o r a o Hu i T Un v r i t
V 1 2 No2 o . , . 3
21 0 2年 2月
F bur. 0 2 0 6 0 7 e ra的规定 。 以将公司设立瑕 增 可 疵分 为主观性瑕疵 和客 观性 瑕疵 ,将人 、物 、章程及其它方 面 的瑕疵 分别 归类 , 与行为人 自身能力或意思表示有关的可 以归结为主观 性瑕疵 ;将违反 公司法强行 性规定 的其它瑕 疵 ,如 公 司 目的违 法 、公 司 章 程 欠 缺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 项 、资 本瑕疵 、 公司设立程序违法等可 以归结为客观性瑕疵设立行 为。 2 .完善我 国公司瑕疵设立 中的 自行矫正 的制度 对 于 可 以补 正 的瑕 疵 ,在 公 司 无 效 宣 告 前 , 院 要 设 定 法 定期 限要求 公司纠正瑕疵 ,这样可 以避免无谓的浪费 , 节 约 社 会 成 本 。【 1 《 公司法》第 1 9条虽然规定 了瑕疵设立的矫正制度 , 9 但是 这种矫 正仅仅 由公司登记机 关通过行政 程序来 强制是 明显不合理 的。 因为公司瑕疵设立存在就是公司 已经取得登 记为逻辑前提 , 这种取得登记的行为就能证 明行政机关 已经 对公 司的设立行为进行 了审查。 在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 已经 合格 的取得 了法人人格 , 此时再让行政机关去撤销一个 自己 曾经肯定 的行 为,违 反了 “自己不做 自己的法官 ”的法律原 理 。 也直接影 响其 行使权力的积 极性,不利于公司瑕疵设 这
浅析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吕俊玲
( 阳职 业技 术 学 院 ,河 南 濮 阳 濮 470 ) 5 0 0

公司设立瑕疵及后果有哪些

公司设立瑕疵及后果有哪些

公司设立瑕疵及后果有哪些一家公司的成立并没有那么简单,它的前期工作有很多。

不光光是资金的筹集,还有公司设立的准备。

那么公司设立出现瑕疵的话,其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呢?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公司设立瑕疵及后果有哪些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公司设立瑕疵及后果有哪些1、股东瑕疵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

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

尽管世界范围内已普遍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即便如此,亦有可能因为一人股东的虚拟而使得该公司的股东低于一人股东人数的法定要求,更不用说,有些国家对其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仍然有着更高的要求。

2、资本瑕疵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

在实收资本模式或者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实缴资本到位,有时还要求相应的部门以及人员对出资的真实进行验资,从而使得此类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较为普遍。

而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很少有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应缴资本比例以及验资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设立尽管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所缴资本的多寡而难以成立,因而授权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见。

3、章程瑕疵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

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

二、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1、公司设立有效公司瑕疵设立有效公司瑕疵设立有效理论认为,即使公司设立存在着瑕疵,所设立的公司也是有效的,无论是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均不能以公司设立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行为无效。

英美国家采取这种做法。

2、公司设立无效如果公司的设立存在瑕疵,公司的设立行为应属无效,公司的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无效诉讼。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这种做法。

3、公司设立瑕疵撤销公司设立如果存在瑕疵,可由行政主管机关予以撤销。

试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我 国公 司实 践 的发 展 历 程 短 , 法 者 立 法 经 立 验不 足 , 司瑕 疵 设 立 制 度 的构 建 不 成 熟 。公 司 公 瑕疵设 立 方 面 的法 律 规 范相 当粗 略 , 及 公 司 瑕 涉 疵设 立 的条 文较 少 , 于 公 司 瑕疵 设 立 的规 范 不 关 能组 成有 机 的体 系 , 而且 具 体 内容原则 性较 强 , 缺
关 键词 公 司瑕 疵设 立 立 法缺 陷 瑕 疵设 立 制度 的 完善
中图分 类 号 : 9 2 2 1 9 D 2 .9 .1
文献标 识 码 : A
我 国《 司法》 公 对公 司设 立条 件和设立程序 作 了明确、 清楚 的规定 。如果公司在不具备或不 完全具备公司法所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被公 司登记 机关注册登记 , 或者公司虽然具备公 司法所规定 的条件但是没有完 全履 行公司法所规定 的程序 , 公司仍然被有关公 司登 记机关 注册登记 , 司即 公 存 在设立 瑕 疵 。我 国公 司法 中有关规 范公 司瑕 疵
公司资本不符合法定要求、 司章程严重不合法 公 定要求 、 公司设立 目的违反强行法或社会公共利 益 、 司设立 欠 缺 法 定 程 序 等 。 而我 国现 行 公 司 公 法规 定 的公 司设 立 瑕 疵 仅 包 括 两 种 : 1 办 理 公 () 司登 记 时虚 报 注 册 资 本 ; 2 提 交 虚 假 证 明文 件 ()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欺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 记 。这 两种情 形 主要 是 关 于 公 司资 本 方 面 的 , 对
从公司法本身来看 , 对瑕疵设立公司 的法人 格是采取肯定性立法还是否定性立法 , 并未作 出 明确规 定 。 关 于 瑕 疵 设 立 公 司 的 人 格 , 国 《 我 公 司法》 虽然没有作 出明确 的 回答 , 但实 际上却 体 现了公司企业维持原则 ,公司法》 3 条、 9 《 第 1 第 4 条和第 19条 暗含 地 承认 了瑕 疵设 立公 司 的有 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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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我国公司实践的发展历程较短,公司设立瑕疵制度的构建尚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瑕疵设立公司的法人人格存续不明确、瑕疵设立公司制度过于倚重行政的主导作用、忽视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等方面。

本文以分析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为基础,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几点构想。

【关键词】公司瑕疵设立;私法自治;撤销制度;民事责任
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是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获营业执照而宣告成立的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存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设立公司的情形。

即公司属有瑕疵的成立,虽然已获准登记,但其设立没有满足法定程序和实质条件。

这就导致公司法律人格取得的效力令人质疑,直接影响到公司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公司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破坏。

因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没有专门的明确规定,所以该制度亟需完善。

对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已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同时也形成了各自较为完善的法律调整制度,故我国在完善公司设立瑕疵制度方面可以借鉴两大法系比较成熟的经验做法。

一、两大法系公司设立瑕疵的效力
英国采取的是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是指公司登记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具有确定性证据功能。

据此,一旦公司获得设立证书,则无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有瑕疵,原则上该公司将被视为依法成立。

美国传统公司法则采取的是瑕疵设立个别承认主义,但目前,
美国已由公司瑕疵设立的个别承认主义向原则承认主义转变。

即通过对瑕疵设立的原则承认,来减少企业设立成本和交易成本。

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重视商事交易之安全性与效率性,在制度层面上,对于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法律原则上不承认去法人资格。

又在深层次上,通过一系列限制性制度,如法律明确限定提起诉讼的原因、限定诉讼突出的期限、设置公司瑕疵设立诉讼的阻却制度等,在实际上体现出尽可能对公司法律人格予以承认的立法精神。

总的来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是遵循“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理念的,通过相应的补救措施,允许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得以保留其法律人格。

二、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
与两大法系国家公司实践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公司实践的发展历程较短,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构建尚不成熟,在公司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现行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瑕疵设立公司法律人格规定不明确
我国公司法对瑕疵设立公司的法律人格是承认有效还是否认其效力,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交易安全,也不能有效维护股东、董事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公司法律人格明确了,才能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保证每个主体都能够充分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二)瑕疵设立公司制度过于倚重行政的主导作用
我国公司法对于瑕疵设立的公司法人人格采取行政撤销模式,过于倚重行政主导作用,忽视了司法机关的配合与协调作用,这显然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护有失周全。

而在两大法系国家,公司设立无效与撤销制度主要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的法治原则。

行政撤销属于公权力,这与我国现行公司法推崇的私法自治理念不相符。

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制裁措施,导致与瑕疵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权向法院主张撤销公司的诉讼,不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三)瑕疵设立公司制度民事责任的缺失
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无民事责任的规定,这与两大法系国家重视民事责任规定和运用民事规制手段的指导思想是不同的。

因公司瑕疵设立而遭受损害的利益主体,就无法请求瑕疵制造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增加交易成本的同时,降低了交易效率。

另外,对于恶意主张人的责任未作规定。

三、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瑕疵设立公司的法人人格
瑕疵设立公司的处理规定不明确,使其不稳定的法人人格处于更加不可预期的状态,对交易安全和效率带来极大的损害。

结合两大法系国家对瑕疵设立公司的立法与实践,以及我国公司实践中的私法自治理念,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应遵循瑕疵公司法人格“一般有效,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即我国公司法应遵循
公司瑕疵设立的一般有效原则,对已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若发现其在设立上有瑕疵,则由公司依法对该瑕疵进行补正,且应规定瑕疵设立公司法人人格的例外否认情形。

(二)完善瑕疵设立公司的撤销制度
公司法的本质属性是私法,就应当坚持私法自治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199条规定瑕疵设立公司的处理途径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解决,这与公司法推崇的私法自治理念背道而驰。

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做法,我国公司法应规定通过司法诉讼的程序,由法院强制解散瑕疵设立的公司。

经法院判决无效的瑕疵设立公司将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束公司法人人格即告消灭,公司设立无效也及于第三人,但没有溯及力,判决撤销之前的所有交易仍然有效,以更好地保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三)明确公司瑕疵制造者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瑕疵的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与英美法系重民事责任而轻刑事责任的理念有所不同。

注重民事责任就是注重经济利益,这与商事交易的本质是相符的,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瑕疵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体系,由瑕疵制造者承担相应的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以确保企业的维持。

在我国公司实践中,总是存在各种公司瑕疵设立的情形,且我国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

因此,必须正视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种种缺陷,结合两大法系国家关于瑕疵设
立公司的立法例,完善我国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参考文献:
[1]彭真明.公司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范建,王建文.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彭真明.公司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4]徐文东.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刍议[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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