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英才中学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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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2.24•【字号】闽价费[2013]479号•【施行日期】201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3〕479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研究生培养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我省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核定我省高校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通高校全日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费,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24000元/全程.生)、10000元(30000元/全程.生)的标准,由各普通高校根据生均成本、培养层次、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自主确定,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详见附件,下同)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二、厦门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在不突破原核定的收费标准内由其自主确定,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三、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由各高校根据其培养层次和投入情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各有关高校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必须综合考虑,合理定费,不得因相互攀比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四、以上收费政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原则上由学生按学年缴纳,也可由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在培养期间一次性付清全程学费。

福州2016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

福州2016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
1、按实际金额额代收代付(限价:一、二年级128元;三年级78元)2、校服费按统一中标价格购买3、食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4、午餐费按自愿消费额收取;午托费每月30元。
1、《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作业本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2015】33号2、《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闽教财【2010】283号3、《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教育局福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设立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校内午托管理费和伙食费项目的通知》榕价费【2012】38号
民办学校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学期)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备注
学费
按物价局批复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
中职学校按“闽教财【2011】15号”、“闽教财【201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住宿费
按物价局批复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2006]费154号)
代办:1、课本、作业本2、看电影3、体检4、社会实践5、自愿就餐的伙食费
按实际金额代收代付
1、《关于2004年秋季普通高中收费工作的通知》(榕价[2004]费49号)2、《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闽教财【2010】283号
1、开学时按市物价局限价或实际价格预收款。2、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多退少不补,不得盈利。3、军训只收取伙食费。
城区小学(公办)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学期)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备注
住宿费
50
(榕教计[2000]62号)
代办:1、课本、作业本费2、校服3、社会实践的食宿费4、自愿就餐费和午休管理费
1、按实际金额代收代付(限价:一、二年级48元;三年级83元;四、五、六年级85元) 2、校服按统一中标价格购买3、食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4、午餐费按自愿消费额收取;午托费每月30元。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闽价[2006]费154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民办高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日升中学2013年收费标准的函-榕价费[2013]31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日升中学2013年收费标准的函-榕价费[2013]31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日升中学2013年收费标准的函
正文:
----------------------------------------------------------------------------------------------------------------------------------------------------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日升中学2013年收费标准的函
(榕价费〔2013〕31号)
市教育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3〕41号)精神及你局《关于福州日升中学申请审核收费标准的函》(榕教财〔2013〕55号),经成本监审,考虑该校办学实际,经研究,同意福州日升中学2013年秋季新生起高中收费标准调整为9000元/生.年,初中收费标准调整为8000元/生年。

代办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

福州日升中学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票据。

同时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

除公示的收费(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2013年6月24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省四海中等技术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省四海中等技术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省四海中等技术学校收费标准问
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费[2007]14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4.28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省四海中等技术学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07]147号2007年4月28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省属民办技校2007年秋季新生收费标准的函》(闽劳社函[2007]11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以及福建省四海中等技术学校办学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福建省四海中等技术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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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经济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经济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经济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7.10
•【字号】榕价费[2007]35号
•【施行日期】2007.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经济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
项的通知
(榕价费[2007]35号2007年7月10日)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福州华伦中学等十二所学校申请审核收费标准问题的报告》(榕教财[2007]16号)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及《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06]288号)精神,经价格认证部门教育成本调查认证,现核定福州经济职业技术学校自2007年秋季新生起学费标准分别为:服装电脑设计、汽车维修与营销及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为3000元/生年,电脑财务会计、计算机知识与应用、餐旅管理及电子与信息技术专业为2500元/生年,住宿费为600元/生年,代办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

福州经济职业技术学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亮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票据。

同时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
示制度。

除公示的收费(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2•【字号】闽发改监审〔2019〕562号•【施行日期】2019.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闽发改监审〔2019〕562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9月22日福建省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定价机关对全省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学校生均教育的合理费用支出,是定价机关制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普通高中教育培养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凡与学校教学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普通高中教育培养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州一中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0]431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州一中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0]431号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州一中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
准的复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福州一中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10〕431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福州一中调整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0]151号)收悉。

鉴于福州一中为了满足学生及家长对改善住宿条件的要求,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住宿资源,对现有学生公寓进行调整,在原有6人一间的基础上,增设4人一间的学生公寓,同时保证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选择入住,经研究,现重新核定福州一中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4人间为1200元/生.学年,6人间维持原收费标准950元/生.学年不变。

除住宿费之外,学校不得另向学生收取水电费、卫生费、管理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从2010年秋季开始执行,福州一中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学校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教育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教育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教育学院学生公寓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7.05.21
•【字号】闽价费[2007]215号
•【施行日期】200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福建教育学院学生公
寓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闽价费[2007]215号2007年5月21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福建教育学院盛德楼和勤耕楼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7]47号)收悉。

根据福建教育学院盛德楼和勤耕楼学生公寓现有设备以及配套管理服务的具体情况,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74号)规定,核定盛德楼和勤耕楼学生公寓具体收费标准为1200元/生.学年,每套公寓居住人数为2人。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福建教育学院应严格遵守《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应实行票款分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资金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我省2015年春季中小学校教材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我省2015年春季中小学校教材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我省2015年春季中小学校教材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闽价费〔2014〕353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公布我省2015年春季中小学校教材和教辅材料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费〔2014〕353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文广新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新华发行集团,各有关出版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我省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费〔2011〕170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中小学循环使用教材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2〕252号)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2〕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核定的2015年春季中小学教材、教辅材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教材发行折扣率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彩色版28%、单色和双色版30%执行;教辅材料发行费用标准按35%执行。

二、本通知公布的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见附件1和附件3)一律未包含光盘价格。

销售光盘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每张光盘销售价格不得超过5元,并应在教材封底零售价格后进行标示。

三、省外直供的中小学教材,因我省征订数较少或征订结束后要求少量补货等原因,出版社没有专门为我省开机印制而以省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零售价格的教材转供我省的,其封底标注零售价格如高于我省核定的价格,一律按我省核定的价格执行;其封底标注的零售价格如低于我省核定的价格,则按标注的零售价格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2003]20号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2003]20号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收费标准的
通知
正文:
---------------------------------------------------------------------------------------------------------------------------------------------------- 福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核定闽清一中
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费[2003]20号2003年2月14日)
闽清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审批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宿舍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梅价[2002]8号)悉。

闽清一中新建学生公寓楼已投入使用,室内设有卫生间、电话、电风扇、淋浴器、壁橱及床架等,根据省物委、财政厅、教委《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闽价[1999]费358号),核定该校住宿费标准为180元/生·学期(含定额用电、用水量分别不少5度/人·月和5吨/人·月,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上述收费自2003年春季入学起执行一年。

——结束——。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英才中学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榕价费[2007]38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英才中学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榕价费[2007]38号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英才中学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福州英才中学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价费[2007]38号2007年7月10日)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福州华伦中学等十二所学校申请审核收费标准问题的报告》(榕教财[2007]16号)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及《关于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06]288号)精神,经价格认证部门对该校教育成本调查认证,现核定福州英才中学自2007年秋季新生起学费标准为:初中6000元/生年,住宿费400元/生年,代办费必须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多退少补、不得营利”的原则执行。

福州英才中学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亮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票据。

同时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

除公示的收费(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外,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结束——。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2.02.08
•【字号】闽价[2002]费93号
•【施行日期】2002.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州
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2]费93号2002年2月8日)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教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1]10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鉴于你们《关于调整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学杂费标准的通知》(榕价费字[2001]10号)所核定的学费已充分考虑了该校投资大等实际情况,为防止私立学校收费互相攀比,不宜再调高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的学费标准,该校的学费仍按榕价费字[2001]10号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2、考虑到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属全封闭的学校,学校后勤保障等条件好,成本费用高的实际情况,允许你们按照学生住宿和车辆接送实际成本费用适当理顺其住宿费和学生接送交通费标准。

3、福州私立阳光国际学校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30号)的有关规
定,实行收费社会公示制度,对入学后的学生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福州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福州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福州市区普通高中招生
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3.06.14
•【字号】榕教中〔2023〕14号
•【施行日期】2023.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
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达2023年福州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
通知
榕教中〔2023〕14号
各区教育局,省市属中学: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促进普高与职校协调发展,扭转县中生源流失现象,在充分考虑2023年福州市区初中毕业班生源数量以及各区、各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局编制了2023年福州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现下达招生计划如下:
2023年福州市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表
说明:
1.原则上一级、二级达标校每班50人,三级达标校每班48人,一般普高、民办普高每班45人。

2.体育、艺术特长生、特色班招生人数和具体招考程序详见《福州市教育局关于福州市2023年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特色班招生工作的通知》。

3.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福州市教育局2023年6月14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11.27
•【字号】榕价费[2013]65号
•【施行日期】2014.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学生
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费〔2013〕65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 2012〕567号)精神及你局《关于要求调整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榕人社培〔 2013〕75 号),经研究,同意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自2014年春季起调为600元/年. 生,安装空调的每生每学年加收成 50元即为650元/年. 生( 8人间,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

安装使用空调应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安装空调除向学生收取规定的电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其他事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福州市第一技工学校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凭《收费许可证》向财政主管部门审领收费票据。

同时必须认真实施收费公示制度。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7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0.07.28
•【字号】闽价[2000]费字282号
•【施行日期】200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福州市部分民办(私
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282号2000年7月28日)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教委:
你们上报的《关于调整我市部分民办(私立)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44号)收悉。

考虑到你市私立黎明学校、华伦中学、英华英语学校等民办(私立)学校办学条件较好,成本费用较高的实际,为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你市黎明学校、华伦中学、英华英语学校的学费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6000元/生.学年(含讲义费),原则上初中收费标准应低于高中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市审核。

代办费根据“按实发生、多还少补、及时结算、不得盈利”的原则向学生收取,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从2000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同时应严格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职业中专学校举办的高中班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职业中专学校举办的高中班收费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职业中专学校举办的高中班收费问
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1.06
•【字号】闽价[2003]费5号
•【施行日期】2003.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职业中专学校举办的高中班收费问题的批

(闽价[2003]费5号2003年1月6日)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职业中专学校举办的高中班应如何收费的请示》(宁价格[2002]115号)收悉。

经商省教育厅,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各类学校的收费应以招收学生的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的学生适用相应的收费标准。

对职业中专学校招生收费问题,若属高中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按高中收费标准执行,属于职业中专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则按职业中专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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