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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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交通管理,保持城市车辆清洁和卫生非常重要。

以下是一些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1. 定期清洗: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以保持车辆外表整洁。

不建议在繁忙的街道上清洗车辆,以避免交通拥堵和危险。

2. 使用环保清洗剂:清洗车辆时应使用环保清洗剂,避免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清洁剂,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3. 禁止街头洗车:为了防止水资源浪费和城市环境污染,一些城市已经实施了禁止街头洗车的规定。

车辆所有者应在指定的地点或车辆清洗站进行清洗。

4. 减少雾霾和空气污染:车辆尾气和灰尘是雾霾和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定期清洗车辆可以减少车辆表面的灰尘和污染物,从而减少对空气质量的负面影响。

5. 确保车辆号牌清晰可见:车辆号牌是车辆身份的重要标识,应保持清晰可见。

车辆所有者应定期清洗和清理车辆号牌,以确保其完整性和清晰度。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车辆所有者应根据当地交通管理规定和环保要求来合理清洗和管理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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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是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针对城市内车辆清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其目的是确保城市车辆清洗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并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卫生。

以下为可能包含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清洗点设置:规定在城市内设立专门的车辆清洗点,确保车辆清洗工作有专门的场所进行。

2. 清洗时间:规定车辆清洗的时间段,以避免对城市交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3. 清洗费用:规定车辆清洗的收费标准,并监督清洗点进行合规收费。

4. 清洗水源和废水处理:规定车辆清洗时使用的水源,以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方式,确保废水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清洗方法和设备:规定车辆清洗的方法和使用的清洗设备,保证清洗的效果和质量。

6. 清洗员资质和培训:规定车辆清洗员的资质要求和培训要求,确保清洗工作能够安全、专业地进行。

7. 清洗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清洗点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清洗工作按照规定进行。

8. 违规处理和处罚:对违反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规范化的清洗管理秩序。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发展而制定的重要规范,履行规定有助于创造更美好、更健康的城市环境。

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规定

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规定

车辆清洗行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行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县城区范围内从事车辆清洗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县城管部门负责县城区车辆清洗行业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编制县城区车辆清洗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并实施县城区车辆清洗行业管理细则。

(二)规范县城区车辆清洗场(点)经营活动,依法取缔占道、无证经营的清洗场(点)。

(三)对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国土、环保、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申请新建车辆清洗场(点)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适合开展车辆清洗业务的场所;(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配套的工艺方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设备;(三)有污水、污泥处理设施及其它环保措施;(四)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新建车辆清洗场(点)应选址在县城入口处或县城区统一规划的地点。

县城老城区禁止新建车辆清洗场(点),现有的合法清洗场(点)按城市规划要求逐步迁出老城区,非法清洗场(点)依法予以取缔。

第六条新建车辆清洗场(点)申报审批程序:(一)单位或个人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新建车辆清洗场(点)审批表;(二)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依次审核;(三)城管部门审查;(四)工商、税务部门凭审批表办理相关证照。

上述报批手续一律在县政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第七条车辆清洗场(点)建成后,应当及时向城管、建设、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八条开展车辆清洗业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设施。

第九条车辆清洗用水应遵守相关规定,严禁采用地下水或盗用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栓等公共设施用水,提倡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开展车辆清洗业务。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
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8.15
•【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施行日期】2004.08.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
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
政府令第4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除第七条。

二、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清洗场(站)有关资料,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停止经营活动。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城市道路清扫车辆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清扫车辆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清扫车辆管理制度一、引言城市道路清扫车辆是保持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工具,它们的高效运行和规范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市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清扫车辆的正常运行,提高清扫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清扫车辆的配备与选型(一)根据城市道路的面积、路况、人口密度等因素,合理配备清扫车辆的数量和类型。

一般包括大型扫路车、中型扫路车、小型扫路车等,以满足不同道路的清扫需求。

(二)在选型时,应优先选择性能稳定、节能环保、操作便捷、维修成本低的车辆。

同时,要考虑车辆的品牌信誉、售后服务等因素。

三、清扫车辆的日常管理(一)车辆档案管理1、为每辆清扫车辆建立详细的档案,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车型、车牌号、购置时间等)、技术参数、维修记录、保养记录等。

2、定期对车辆档案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车辆停放管理1、清扫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或车库内,不得随意停放。

2、停车场或车库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防火等设施,确保车辆的安全停放。

3、车辆停放时,应关闭电源、拉紧手刹、锁好车门,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

(三)车辆清洁管理1、定期对清扫车辆进行清洗,保持车辆外观整洁,无污渍、灰尘。

2、车内也要保持清洁,座椅、仪表盘、操纵杆等部位无杂物、污垢。

四、清扫车辆的作业管理(一)作业计划制定1、根据城市道路的清扫任务和要求,制定合理的作业计划。

作业计划应包括清扫路线、清扫时间、清扫次数等内容。

2、作业计划应根据季节、天气、路况等因素进行调整,确保清扫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作业规范1、清扫车辆在作业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开启警示灯,保持车速适中,不得超速、逆行、闯红灯等。

2、清扫车辆的清扫宽度、清扫深度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清扫质量。

3、清扫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应注意避让行人、车辆和其他障碍物,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三)作业监督1、建立健全作业监督机制,加强对清扫车辆作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6年4月1日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清洗站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清洗站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清洗站,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设施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政府扶持与鼓励)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发展。

鼓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

第五条(职责划分)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设置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规划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新野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城区城市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城区城市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日常管理。

负责对城区城市洗车场污水横流、占道经营、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损坏市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环保局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警支队负责城区城市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规划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推进和私家车辆的增长,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有效的车辆清洗管理不仅能够保持城市街道的整洁,还可以降低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管理,保障公众生活质量,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

首先,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应明确车辆清洗的时机。

根据实际情况,可将车辆清洗时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日常清洗,二是定期深度清洗。

在日常清洗方面,规定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应自觉保持车辆清洁,并定期进行简单的清洗。

定期深度清洗则由专业的清洗机构负责,确保车辆表面、底部以及发动机等部位的彻底清洗。

其次,规定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方式和标准。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应该采取多种方式,既包括清洗机构主动服务的形式,也包括市民自主选择的方式。

市区内应设立合适的车辆清洗点,方便市民进行车辆清洗,同时推广无水清洗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此外,还应规定清洗机构在清洗过程中应使用环保的清洗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另外,规定车辆清洗管理的责任主体。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不仅应有明确的管理部门,还应有清洗机构和市民的积极参与。

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执法,督促清洗机构依法开展清洗工作,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清洗机构则应负责车辆清洗服务的提供,确保清洗质量和操作安全。

市民则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主动参与到车辆清洗管理中来。

此外,还应规定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处罚措施。

对违反车辆清洗规定的个人或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规定的有效实施。

对于个人车辆,可以要求其补缴清洗费用,并对违规者进行警告或罚款。

对于清洗机构,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吊销或暂停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总结而言,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制定有助于规范城市车辆清洗行为,保障城市环境质量和公众生活品质。

相关部门应积极出台并执行相关规定,同时加强对车辆清洗机构和市民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各方的意识和参与度。

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建设更美丽、更宜居的城市。

环卫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车辆管理制度

环卫车辆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保障城市环境的卫生和美观,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强对环卫车辆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城市环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车辆管理1. 车辆登记:每辆环卫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包括车牌号码、品牌型号、使用年限等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

2. 车辆保养:每辆环卫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保养,包括更换机油、检查刹车系统等。

3. 车辆维修:每辆环卫车辆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送至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并在维修后进行试运行。

4. 车辆清洗:每周对所有环卫车辆进行清洗,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5. 车载垃圾桶管理:所有环卫车载垃圾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清理和消毒处理,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乱扔垃圾。

四、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资格:所有从事城市环卫工作的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2. 驾驶员培训:所有新招聘的环卫车辆驾驶员必须进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处理等。

3. 驾驶员考核:定期对所有环卫车辆驾驶员进行考核,包括安全操作、技术水平等方面。

4. 驾驶员纪律:所有环卫车辆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车等违法行为。

五、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每辆环卫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三角警示牌等安全设施,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完好。

2. 安全检查:每天对所有环卫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刹车系统、轮胎气压等方面,并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3. 废气排放:所有环卫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废气排放,严禁超标排放。

六、奖惩制度1. 奖励措施:对在城市环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2. 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城市环卫管理部门所有。

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

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3•【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1998.09.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南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规定(1998年9月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内机动车辆的车容卫生监督及清洗保洁管理。

第三条济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城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对机动车辆清洗保洁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

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沾有大量泥沙,有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必须及时清洗干净后方可在市区内行驶。

但正在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以及在雨、雪气候下或在结冰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除外。

第五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车辆保洁责任制度,有条件的应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施、设备,落实清洗保洁措施。

对不整洁的车辆应当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单位。

施工工地出入口处必须配置清洗保洁设备,施工车辆不整洁的不得驶离工地。

第六条设置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发展规划。

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清洗机动车辆。

第七条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应当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一)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或经营场地证明;(二)营业执照;(三)与经营规模相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四)污水、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五)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模版根据您的需求,我为您列出了一份____字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模版。

以下是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提高车辆清洗质量,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车辆清洗活动,包括固定车辆清洗场所和流动车辆清洗服务。

第三条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车辆清洗场所,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车辆清洗需求。

2. 规范运营:车辆清洗场所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车辆清洗过程,确保清洗质量和服务安全。

3. 环境友好:车辆清洗场所应采取环保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第二章车辆清洗场所第四条车辆清洗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1. 应选择适宜的土地,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自然环境造成影响。

2. 应具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洗车设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分类设施等。

3. 应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车辆清洗场所应按照环保要求配备合格的洗车设备和清洗剂,确保清洗过程中不造成污染。

第六条车辆清洗场所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清洗流程、责任分工和安全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第三章车辆清洗服务第七条车辆清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以下资格:1. 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合法经营。

2. 应配备经过培训合格的清洗人员,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服务。

3. 定期对清洗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

第八条车辆清洗服务应按照客户需求提供相应的清洗项目和服务水平,并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第九条车辆清洗服务提供者应做好清洗记录,包括清洗时间、车辆信息和清洗效果等,并保存一定时间供监管部门查阅。

第四章环境保护与安全管理第十条车辆清洗过程中应采取环保措施,包括垃圾分类和污水处理等,防止对水源、土壤和空气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环保警示标志,加强对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提高环保意识。

环境部清洁车辆管理制度

环境部清洁车辆管理制度

环境部清洁车辆管理制度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交通车辆的数量与不断上升,同时交通污染也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环境部清洁车辆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交通污染、保护环境,并提升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部所有车辆,包括轿车、客车、货车等。

3. 管理要求3.1 清洁车辆的分类根据清洁车辆的类型,可以将清洁车辆分为以下几类:1.气动式扫地车:主要用于道路、广场的清扫,使用空气动力学原理产生气流将垃圾吸入车内存储;2.吸尘式扫地车:主要用于室内清洁,如停车场、地下通道等,吸尘式扫地车通过风机将垃圾吸入车内;3.冲洗车:主要用于道路清洗,利用高压水枪将地面的污垢清洗干净,再通过吸水器将水吸入车内;4.高压除尘车:主要用于施工现场或者工厂生产车间等环境中净化空气,利用高压风机将空气排出,将含有颗粒物的空气吸入车内,并通过过滤装置净化。

3.2 车辆使用标准1.清洁车辆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进行操作;2.按照要求定期检查车辆使用状态,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3.按照环境部制定的车辆行驶计划,开展定期的清洁工作,并在清洁之余,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清洗和维护;4.如果出现故障、失灵等问题,及时向车辆保养维护人员进行反馈并进行维修;5.不得擅自私自改装车辆或者私自拆卸车载设备,如有需要应向相应部门进行申请。

3.3 清洁车辆管理1.清洁车辆管理应遵照环境保护要求及交通管理规定;2.清洁车辆停放应在指定地点或停车场,并应按照提供的停车标准停放;3.车辆必须实行二次封闭运输,防止垃圾散失;4.清洁车辆应配备相应的车载设备,并显著标识清洁车辆的名称等相关信息;5.保持车载设备的干净整洁,以保证其正常运行;6.清洁车辆驾驶员应按照交通管理规定行驶,严禁超速、闯红灯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4. 效果评估1.定期对清洁车辆进行验收和检测,并对清洁效果进行评估;2.应通过监督和检查来确保清洁车辆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环卫道路冲洗规章制度

环卫道路冲洗规章制度

环卫道路冲洗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环卫道路冲洗工作,提高环卫工作效率,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工作范围环卫道路冲洗工作范围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背街小巷等公共道路,不包括私人住宅区、商业区等私人场所。

三、冲洗频次根据不同道路的使用情况和环境卫生状况,制定相应的冲洗频次,通常为每周至少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冲洗次数。

四、冲洗设备1.冲洗车辆:使用专用环卫道路冲洗车辆进行作业,确保冲洗效果。

2.清洗液: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清洗液进行冲洗,严禁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清洗液。

3.清洗设备:确保冲洗设备完好,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冲洗效果。

五、冲洗时间1.夏季:避免高温时段进行道路冲洗,通常在清晨或傍晚进行作业。

2.冬季:避免低温时段进行道路冲洗,通常在中午或下午进行作业。

3.雨天:避免雨天进行道路冲洗,待天气晴朗后进行作业。

六、冲洗人员1.冲洗人员需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的工作态度,做到细致认真,不得懈怠。

2.冲洗人员需注意自身安全,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定,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3.冲洗人员需着标准工作服装,佩戴好工作安全帽和手套,保障个人安全。

七、冲洗流程1.准备工作:冲洗前检查冲洗设备和清洗液是否齐全,确认道路是否通畅。

2.冲洗作业:按照规定的冲洗频次和时间段进行冲洗,覆盖整个道路,不遗漏任何角落。

3.清洗效果:保证冲洗后的道路干净整洁,无污垢残留。

4.收尾工作:冲洗结束后,清理好冲洗设备,整理作业场地,确保无安全隐患。

八、冲洗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环卫道路冲洗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冲洗频次、冲洗效果、冲洗设备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九、违规处罚对违反环卫道路冲洗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严重者可追究责任。

十、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违反本规定者,责任自负。

以上是环卫道路冲洗规章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各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工作顺利进行。

清洁车辆管理制度(5篇)

清洁车辆管理制度(5篇)

清洁车辆管理制度为方便保洁员清扫垃圾的装运,保证清洁车辆正常完好可用,特对车辆的使用做如下规定:一、清洁车属于公有财产,两人使用一辆,使用者每人需交押金____元,用于清扫垃圾的清运工作。

二、清洁车分别存放在两个校区的办公室院内,每辆车配备专用链锁一把,钥匙两把,分别由使用的两个人保管。

三、每天早晨使用者签字领取、晚上签字送还(由更夫负责车辆的收取),车辆在工作时间由两人交替使用。

四、保洁员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不准车辆带病使用。

五、要经常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车体不准私自张贴各种广告等宣传品。

六、严禁把车辆用于保洁工作以外的各项工作。

七、未经允许不准将车辆外借、转让或与他人交换。

八、未经允许不准将车辆驶离校区。

九、使用车辆应注意安全,严禁驾车时相互追逐、嘻戏、打闹、严禁车辆超载和酒后驾车,以免撞伤行人或被车辆所伤。

十、车辆使用人要谨慎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或人为损坏,做到人离车锁,车辆的丢失和损坏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十一、车辆未经允许不准进行机动型或其他改造,否则出现一切后果使用人自负。

十二、校园部负责车辆的喷漆工作及下班期间车辆的保管工作。

十三、如车辆因其他原因损坏或报废,由校园管理部负责维修或更换。

清洁车辆管理制度(2)一、引言车辆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更好地规范清洁车辆的管理,建立健全清洁车辆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管理原则、责任机制和管理措施等方面详细介绍清洁车辆管理制度。

二、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城市的发展离不开清洁车辆的支持,而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保障清洁车辆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

制定清洁车辆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管理:清洁车辆管理制度能够明确车辆的使用范围、使用标准和使用程序,提高清洁车辆的管理规范性。

2. 提高效率:制定清洁车辆管理制度能够明确清洁车辆的巡查、清洗、维修等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进城车辆冲洗方案

进城车辆冲洗方案

进城车辆冲洗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也给城市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尤其是在污染治理方面,进城的车辆逐渐成为大气、水和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

因此,进城车辆冲洗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进城车辆冲洗的方案。

1. 冲洗点的选择进城车辆冲洗首先需要选择各个冲洗点的位置。

冲洗点通常位于城市主要入口处和交通枢纽附近,例如高速公路入口、火车站和客运站。

在选择冲洗点时,应考虑道路交通情况、道路宽度和冲洗点周边的环境情况等因素。

同时,在冲洗点的设计和设置上,应考虑车辆进出和排水等问题。

2. 冲洗设施的建设进城车辆冲洗还需要建设各种冲洗设施,如高压喷淋系统、洗车机、地沟等。

高压喷淋系统是常用的冲洗设备之一,可以将泥土和灰尘等物质从车辆表面彻底清除。

洗车机则可以高效地将车身污垢清洗干净,并在清洗过程中节省大量的水资源。

地沟则可以将污水进行集中处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3. 操作规程的制定进城车辆冲洗还需要制定操作规程,包括冲洗车辆顺序、流程和控制等方面。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冲洗操作的效果和安全。

同时,应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和操作水平,确保各项冲洗工作顺利进行。

4. 环境监测与数据分析为了监测进城车辆冲洗对环境的影响,还需建立环境监测和数据分析机制。

监测应包括周边环境的水和空气质量等因素。

采集的数据可以用于评估冲洗工作对环境的影响,并对工作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

5. 合理运营模式的选择进城车辆冲洗的运营模式包括政府负责、企业负责和政府与企业合作等方式。

目前,许多城市采用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模式,政府提供场地和设施,企业负责运营和维护。

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和互惠互利。

6. 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进城车辆冲洗工作需要通过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来提高公众对冲洗工作的接受度和参与度。

政府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和公众教育等方式,让公众了解到冲洗的重要性和效果,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支持这项工作。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3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3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促进城市交通运输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所有车辆的清洗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环保和服务的目标,建立健全清洗管理体系,确保城市道路环境的整洁和交通秩序的良好。

第四条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应加强市场监管,促进企业自律,加强社会共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企业运作、社会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五条城市车辆清洗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清洗企业的管理、清洗设备和技术的规范、清洗废水和废物的处置、清洗费用的收费和监管等。

第二章车辆清洗企业的管理第六条车辆清洗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二)具备必要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满足清洗要求;(三)具备管理人员和清洗人员,具备必要的清洗技能和知识;(四)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服务意识;(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障措施。

第七条车辆清洗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清洗车辆,不得随意加价或变相收费。

第八条车辆清洗企业应保证清洗效果,不得擅自减少清洗次数或清洗质量。

第九条车辆清洗企业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车辆清洗企业应定期开展清洗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清洗质量。

第十一条车辆清洗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清洗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害和事故。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车辆清洗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和推动车辆清洗企业向绿色环保方向转型,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提高清洗效果和资源利用率。

第三章清洗设备和技术的规范第十四条车辆清洗企业应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洗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高效。

第十五条车辆清洗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范文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以下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1. 所有机动车辆都应定期清洗并保持清洁。

清洗周期可以根据不同车辆类型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2. 私家车和公共交通工具应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清洗,特殊工况下的车辆(如工程车辆、污水车等)应根据需要进行清洗。

3. 清洗车辆应选择合规的清洗服务场所,确保清洗设备和材料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减少水和能源的浪费。

4. 清洗车辆时应使用环保型清洁剂,禁止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清洁剂,确保清洗过程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清洗车辆时,应注意节约用水,避免水的浪费。

禁止使用高压水枪无故泼洒水源。

6. 清洗车辆时,应遵守城市的噪音管理规定,减少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污染。

7. 禁止在城市中心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域使用非定点清洗服务,应将车辆开至指定清洗场所进行清洗。

8. 市政府应加强对清洗服务场所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定期进行环境保护评估,不合规场所应及时整治关闭。

9. 对于违反清洗管理规定的车辆,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分等。

10. 市民应接受环保教育,养成爱护车辆环境的意识,积极支持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的开展。

以上是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由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范文(二)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交通的环境卫生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

二、车辆清洗要求1. 按时清洗: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清洗,确保车身干净整洁。

2. 清洗方法:清洗车辆时应使用专业的洗车设备和洗车剂,禁止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物质。

3. 垃圾处理: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物应妥善处理,禁止随意倾倒,可以选择专业的垃圾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三、清洗场所管理1. 清洗场所设置:城市应设置专门的机动车清洗场所,为车辆提供清洗服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动车车辆清洗业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动车车辆清洗业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动车车辆清洗业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整顿本市机动车车辆清洗业的通知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机动车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严重浪费用水;严重影响市容环境;严重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

有的将洗车污水任意排放,为加强节约用水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清洗行为,现对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业进行清理整顿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清理整顿范围包括:本市城区、近效区行政区域。

重点是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

具体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城市车辆清洗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是本市车辆清洗合法经营的证明。

车辆清洗经营者凡未取得“运营证”的,如符合规定条件,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的市政管委(建管委)申请办理“运营证”批准手续。

车辆清洗经营者取得“运营证”,并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车辆清洗经营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为车辆清洗经营活动提供洗车用水,凡有此类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

本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等部门应对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内的水源和消防栓等加强管理,不得使其成为车辆清洗的水源。

四、车辆清洗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无“运营证”或者无营业执照;(二)未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或者闲置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不用;(三)盗用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和消防栓等公共供水水源;(四)未单独装表计量交费;(五)未经许可,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为洗车经营者提供洗车用水;(六)非法占用城市道路;(七)非法设置洗车广告、牌匾或者任意排放洗车污水;(八)超经营范围从事洗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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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
(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
(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管理规范;
(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活动和城市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有关车辆清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投诉。

第六条车辆进入市区,必须保持车体整洁。

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将车辆清洗干净。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应当建立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

车容不洁的,应当及时清洗干净。

第七条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上述车辆在执行任务完成后,不洁的亦应当清洗干净。

第八条城建监察人员对市内车辆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驾驶员应当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有关法规。

第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

进城车辆清洗站的选址不得超过城市建成区边沿15公里,且进城道路状况应当良好。

第十条进城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建成区内车辆清洗站的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标准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资金来源及关资信证明;
(三)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
(四)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原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
(三)人员组成情况;
(四)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经验收合格的城市车辆清洗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其颁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以下简称“运营证”)。

城市车辆清洗站取得“运营证”后,方可运营。

“运营证”每三年换发一次。

严禁无“运营证”的车辆清洗站运营。

第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前要标明名称。

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

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六条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由驾驶员决定。

驾驶员可请清洗站代为清洗;也可以利用车辆清洗站设备、工具和水等条件,自己动手清洗。

第十七条经清洗后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车的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二)货车、特种车辆的车头手触无污迹,车厢或可刷洗部位目测无泥沙;
(三)玻璃明亮;
(四)车底、车轮目测无明显泥沙。

第十八条城市车辆清洗服务收费应当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

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城市车辆清洗站应当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

严禁拦车强制清洗。

对城市车辆清洗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

第二十条由清洗站代为清洗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损坏时,车辆清洗站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拆除或停业整顿,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明显不洁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清洗干净,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始运营的城市车辆清洗站,其经营者应当按本办法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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