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案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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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纠纷的法律分析本案只有两个争议焦点,请理解一下
案由:遗产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刘XX与赵XX是夫妻关系,共育有6个子女:刘X1(原告)、刘X2、刘X4、刘X5、刘X6。赵XX于2012年6月29日与北京门头沟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就门头沟区七棵树XX街6号签订了一份《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一居室的回迁安置房一套。刘XX早在1985年5月就已经过世,赵XX则于于 2012年9月21日死于疾病。赵XX去世后赵XX的女儿,刘X5拿着一份由其代书的遗嘱找到拆迁公司,将赵XX的一居室回迁安置房变更为其女儿刘X7(本案的被告)名下,并于2013年4月9日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其中载明被征收人赵XX(已故);刘X7根据遗嘱取得该房屋的处置权,并且领取房屋补偿安置费用。
刘X7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遗嘱是其母亲刘X5代书,落款日期为2012年7月6日。遗嘱的内容为“本人赵XX,因拆迁得到安置房一室一厅,无条件赠予刘X7(孙女),再与其他继承人无任何继承关系,如更改遗嘱必须所有见证人、继承人到位,才能生效。注:此遗嘱是最厚份,绝无再有。”刘X6、刘X4、刘X3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刘X5代替赵XX代签,赵XX按手印。
刘X1认为赵XX的是在重病当中,由刘X5代书,没有其他外人在场,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请求确认该遗嘱无效。本案开庭后法院对于刘X2、刘X3、刘4进行了合法的传唤,但这三位并未向法院说明不出庭的原因,缺席了法院的调查与判决。
案件焦点:刘X5所代书的遗嘱是否有效,刘X5是否能够成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刘X7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否源于赵XX的赠予行为,取得房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争议与分歧意见:针对于该遗产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X5的身份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有效条件,刘X5所代书的遗嘱无效。刘X5与赵XX为父女关系,是遗嘱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其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不具备成为代书人的资格,由其代书的遗嘱没有法律效益。但虽然赵XX代书的遗嘱无效,但是刘X7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赵XX的真实意愿,名称虽然为遗嘱,但从内容上和实体处分的权利来看,实质上是单纯的赠予关系,是赠与人赵XX在签订《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对自己财产进行的处分,赵XX将回迁安置房赠予给刘X7是其真实的表意,并且见证人都可以证明,该遗赠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X5的身份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有效条件,刘X5所代书的遗嘱无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或者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在场,由其中的一个人代书,并且需要注明具体日期,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刘X5赵XX的代书遗嘱不满足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本案涉及的遗嘱是由刘X5代书,起标题中明确写名为“遗嘱”,而不是赠予合同或者赠予协议,不能被认定为遗赠或者赠予,刘X7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效。
对于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我个人认为第二种观点比较合理,理由如下:一、刘X5代书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
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代书遗嘱的有效构成要件包括:1.代书遗嘱见证人数量要达到2人或以上,本案中虽然见证人的数量达到了法定标准,但是见证人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遗嘱的代书人不能是未成年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是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刘X5系赵XX的女儿,其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并且其他见证人X2、刘X3、刘4也为赵XX的子女,同样不能成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2.代书遗嘱中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且必须是本人亲自签名,不能他人代签。《继承法》中并没有规定可以用按压指纹来代替亲笔签名,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例如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可是用指纹代替签名,具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能采取这样的方式,赵XX虽然重病,但是意识清楚,具有书写的能力,其子女刘X5代替其签名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
刘X5由于是与遗产具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同样是与遗产具有厉害关系的人,并且遗嘱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代书的遗嘱无效。
二、本案中赠予关系不成立
赠予合同系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赠予合同。公民可以订立赠予合同、遗赠协议将自己的财产赠予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刘X7其系刘X5的女儿,既是赵XX的孙女,根据我国法律的先关对顶,孙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在赵XX仍有子女的情况下,刘X7是不能代位继承,其取得赵XX的回迁安置房只能是赵XX以遗赠继承的方式,并能一遗嘱的形式。并且要求在遗赠人去世后的30日内应当办理蒸鱼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手续,超过期限的视为拒绝遗赠,赵XX于 2012年9月21日死亡,刘X7与2013年4月9日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了一份《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协议》,时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代书遗嘱的标题明确注明为“遗嘱”,并不是赠予协议或者赠予合同,代书遗嘱的内容中写到:“在与其他继承人再无任何继承关系,如更改遗嘱必须所有见证人、继承人到位才能生效。”根据其内容能够将该遗嘱认定为代书遗嘱,因此被认定为遗赠或者单纯的赠予关系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因此,本案中不存在赠予关系,刘X7不能以赠予、遗赠的法律关系,取得赵XX的回迁安置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无效,应当及时交还房屋的先关文件,在没有其他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先关法律规定,有其他6个子女继承该回迁安置房。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刘X5所代书的遗嘱无效,被告败诉。我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并结合相关书面证据情况,支持原告刘X1的本诉请求,将被告刘X7反诉请求驳回的判决结果公正、客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