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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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案例解析

1、法定继承中,顺序如何确定?

【现实困惑】

老益是个企业家,年轻的时候一场车祸,妻子孩子都丧命黄泉,而老益的父亲早在他小时候就去世了。悲痛之余老益开始做生意,在商场里闯荡了60个年头后做出了一番事业,但是因为患有癌症不幸撒手人寰,因为死前老益没有立遗嘱,和老益感情很好的大哥站出来,召集两个弟弟和老母亲商量把老益财产分四份,他们几个继承人一人一份。老益的大哥做法合法吗?

【法律王说法】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顺序是这样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能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因为老益的母亲还健在,而且属于第一继承人,所以在继承的时候轮不到老益的哥哥弟弟们。所以老益的财产应当全部由老母亲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什么样的人设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现实困惑】

小玲是一个9岁的小女孩儿,父母在车祸中不幸双双遇难,小玲遂成为万贯家财的唯一继承人。父母去世后,舅舅成为了小玲的监护人。舅舅对小玲很好,把他当亲生子女一样养。17岁的时候,小玲写了一份遗嘱,说自己死后由舅舅继承她的万贯家财。小玲这样的遗嘱有用吗?

【法律王说法】

这份遗嘱没有效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小玲还不满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份遗嘱显然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老总黄某因为车祸在医院抢救的时候已经奄奄一息了,临终前他对身边的几个人交代了死后让次子掌管公司,并继承自己三分之二的财产。黄某去世后,长子以父亲临终说的话自己没有听到,而且只是说说,没有效力,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法律王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黄某临终前和身边的几个人交代了意愿,符合口头遗嘱的要求,故该份遗嘱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五款)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现实困惑】

王某去世后,子女们发现王某生前立有三份遗嘱,但这三份遗嘱的内容大相径庭,子女们不知道要如何处理这三份内容相悖的遗嘱。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法律王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遗嘱人生前立有几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立遗嘱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遗嘱还有效吗?

【现实困惑】

老王去世前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自己居住的别墅和存款500万由长子王大宝继承”,然而在老王去世前将他遗嘱中所写的别墅过户给了次子王小蒙。老王去世后,王大宝得知弟弟拿了遗嘱中说的那套房子,便拿着遗嘱将王小蒙告上了法院,要求王小蒙退还别墅,法院会支持王大宝的诉讼请求吗?

【法律王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导致在继承开始前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认定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在本案里,虽然老黄在遗嘱中写明了别墅由王大宝继承,但是之后他将别墅过户给次子王小蒙就是一种部分撤销遗嘱的行为,即撤销房屋由长子继承的行为。故法院不会采纳王大宝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涉及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是遗嘱吗?

【现实困惑】

邢某因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每天生活的都很煎熬,终于有一天他忍受不了跳楼自杀了。邢某的弟弟在整理邢某的遗物时发现了邢某一份遗书,遗书当中有一段说“要将自己的全部遗产捐给福利院”,上面有邢某的签名和日期,正是他自杀的前一晚所书写。这份遗书应该被算做遗嘱吗?

【法律王说法】

这份遗书可以视为遗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在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本人的签名和明确的时间,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本案中邢某所书写的遗书因为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应当视为遗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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