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基本农田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基本农田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闽国土资综〔2012〕249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基本农田标志设置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249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意识,强化基本农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要求,现将基本农田标志设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农田划定后应根据《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置基本农田标志,基本农田标志包括标志牌和界桩。
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应设置在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
基本农田保护界桩设置在基本农田边界易发生变化、无明显线状地物或参照物的地区。
三、基本农田标志的尺寸和样式依照本通知要求,本通知没有要求的,各地可自行确定。
在设区市或县辖区范围内基本农田标志应统一。
四、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周边地区的基本农田保护片,应依照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基本农田标识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尺寸和样式,设置一面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
其他基本农田保护片至少设置一面标志牌,集中连片面积超过3000亩的,应增设标志牌,其保护牌尺寸和样式可自行设计,但记载内容依照《手册》要求。
五、基本农田界桩可依照《手册》样式制作,也可采用横断面尺寸12厘米* 12 厘米、长度不少于80 厘米的水泥桩,界桩侧面应编写桩号,埋设后界桩顶应露出地面40厘米。
六、基本农田标志牌和界桩上应镶嵌“基本农田标识”瓷砖。
为统一全省“基本农田标识”,增加标识的醒目和美观,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基本农田标识”瓷砖由省厅统一组织制作,分发各地使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8.05.07
•【字号】晋国土资办发[2008]38号
•【施行日期】2008.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8〕38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全国统一标识,规范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有利于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意识,接受社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
为此,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了《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全国统一的标识图案和颜色规格,各地要认真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将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标志牌作为2008年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工作。
标识和标志牌设立工作要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先行。
要本着就地取材、节约成本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标志牌进行更新,逐步统一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标志牌式样,设立新的标志牌。
2008年7月1日起所有需要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建立标志牌,有国家规定的标识内容。
全省要通过统一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的使用和标志牌的
建立,迅速掀起加强耕地保护宣传的热潮,把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扎扎实实引向深入。
二○○八年五月七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皖国土资函〔2017〕907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7〕907号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的要求,为全面核实全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确保我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划足、划优、划实,经研究,决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省级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6.《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更新完善和汇交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4号)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任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6号)10.《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调整方案》(2006-2020年)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12.《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2017版)二、验收方式各市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县(市、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市级初验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申请省级验收。
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案(毛斐然)
目录1、总体实施规划方案 (1)1.1项目背景 (1)1.2工作任务 (2)1.3技术依据 (2)1.4基本农田划定的原则 (3)1.4.1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3)1.4.2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4)1.4.3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4)1.4.4落地到户,责任到人 (4)1.4.5图、数实地一致 (4)1.5技术方法与要求 (5)1.5.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方法 (5)1.5.2技术要求 (5)1.6工作流程 (6)1.6.1收集资料 (6)1.6.2外业核查 (7)1.6.3编制划定方案 (7)1.6.4征求意见,修改方案 (7)1.6.5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8)1.6.6编制、生成成果 (8)1.6.7提交成果 (8)1.6.8成果验收 (9)2、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9)2.1项目进度安排 (9)2.1.1资料收集阶段(5天) (9)2.1.2数据分析阶段(5天) (9)2.1.3现场勘查阶段(5天) (10)2.1.4编制初步划定方案阶段(5天) (10)2.1.5征求意见,修改方案阶段(10天) (10)2.1.6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阶段(30天) (10)2.1.7编制成果阶段(25天) (10)2.1.8成果验收和上报阶段(5天) (10)2.2进度保证措施 (11)2.2.1从技术上保证 (11)2.2.2从软、硬件设备上保证 (11)2.2.3从质量上保证 (11)3、人员与设备配置 (11)3.1技术力量及劳动力计划 (11)3.2拟投入本项目的仪器、设备计划 (12)4、质量安全措施计划 (13)4.1保证质量目标的措施 (14)4.1.1成立领导小组 (14)4.1.2成立技术指导小组 (14)4.1.3严格项目检查制度 (14)4.2保证安全文明作业目标的措施 (14)4.2.1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14)4.2.2保证仪器设备安全使用 (15)4.2.3数据安全 (15)5、服务承诺情况、后续跟踪管理情况 (15)5.1质量承诺 (15)5.2进度承诺 (15)5.3后续跟踪管理 (15)1、总体实施规划方案1.1项目背景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先后下达《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和《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各地要充分应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全面把握并衔接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和完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40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省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11]53号)的要求,为保证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山西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要求,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做好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通过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工作,确保我省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达到切实加强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目的。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编制相关图表册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当前经济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和部署,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在总结各地土地开发整理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为使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补平衡,必须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制度。
在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经过论证审查,确定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不同规模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各层次的项目库。
制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可在项目库里筛选。
有条件的地区,运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的耕地。
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建设单位确实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可以购买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耕地相应核减,并反映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从项目组织实施到补充耕地储备,向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资金回收后再投入新项目滚动开发整理的循环运行机制。
二、实行土地置换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通知
关于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通知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文昌湖国土办,各区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标志牌管理的通知》(淄国土资发〔2008〕92号)要求,将在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博山区、周村区、开发区和文昌湖区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宣传牌和界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宣传的重大举措,是我市当前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
因此,各区要提高认识,把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作为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标志牌设立的范围和数量本次共在各区设置基本农田标志牌和宣传牌各60块、界桩16080个。
其中:张店区设置基本农田标志牌和宣传牌各8块、保护界桩2144个;淄川区设置基本农田标志牌和宣传牌各18块、保护界桩4824个;临淄区设置基本农田标志牌和宣传牌各13块、保护界桩3484个;博山区设置基本农田标志牌和宣传牌各14块、保护界桩3752个;周村区设置基本农田标志牌和宣传牌各4块、保护界桩1072个;开发区设置基本农田标志牌和宣传牌各1块、保护界桩268个;文昌湖区设置基本农田标志牌和宣传牌各2块、保护界桩536个。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宣传牌以镇为单位设置,每镇不少于1块;界桩设置应在基本农田拐点处,每镇不少于260个。
三、标志牌制作及安装标志牌制作安装统一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制作安装工作。
四、几点要求(一)积极配合。
各区分局要积极配合淄博市鲁润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提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所涉及到镇的基本农田四至范围图;二是按标志牌、宣传牌和界桩设置要求确定设立的地点和具体位置;三是标志牌、界桩等信息要加注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上,形成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认真执行《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9]167号)规定,各地要充分应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契机,全面把握并衔接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基本农田划定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
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关于设立基本农田于土地整理标志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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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8月 12.日 印发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 :曹 桃香‘ 排印 校对:赵 红 昌 共 印 1I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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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2008年10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农垦国有农场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保护好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土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农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国有农场土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国有农场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国有农场土地是确保国家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的基础,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农场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或改变其用途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占用国有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审核。
地方各级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工作。
国有农场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做到地块、面积、标志、档案、措施、责任制“六落实”,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国有农场要加强土壤肥力监测和质量动态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备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的管理水平,做到基本农田划定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
二、工作任务(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在全镇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的基础上,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及编号等基本信息。
(二)健全图表册基础资料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分级填写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建立相应的账册。
在基本农田保护图上加注保护牌、界桩设立位置、影像、土地等级等信息。
(三)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逐户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承包农户,并以村为单位按农户逐一登记。
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按照相关规定,由镇与村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四)规范保护标识及责任卡根据《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识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XX〕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下发的《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XX〕11号)的有关要求,统一规范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式样,并向农户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
三、工作原则(一)实事求是原则在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根据调查的实际现状,认真全面地采集数据,真实反映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地力等级、保护责任、数量、分布及其利用水平等情况,做到实地、图件和调查数据三者一致,为三堂街镇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51.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2.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
继续适用
5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3】53号
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1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7】74号
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继续适用
1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
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
继续适用
16.
继续适用
23.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27号
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
继续适用
24.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
28.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
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
29.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
河北省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1]28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内容、程序、方法,保证我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1 目的与任务1.1 目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贯彻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措施,是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优化农用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任务·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主要任务如下:(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2)健全相关图表册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依照国土资发[2010]218号文件要求,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
(3)设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在实地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4)落实保护责任依据《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将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按省、市、县、乡、村组及承包农户六级层层落实。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土地规范
附2:国土资源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土地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8】4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1号关于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群众工作和信访工作的意见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58号关于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继续适用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5号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项目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挂钩项目征地报批材料,继续适用 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切实做好政策性住房土地供应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继续适用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46号关于规范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收资问题的函继续适用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951号关于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91号关于开展土地综合整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250号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603号关于耕地被破坏由谁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74号关于绵阳市仙海水利风景区沉抗水库农转非移民给予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305号关于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请示废弃机场土地农民长期耕种收回用于城市建设是否补偿安置的复函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16号关于计税耕地被全部征收是否可以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批复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435号关于对《关于对90年代包干征地的情况说明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的》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3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7号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9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7号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2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7部(委、局)《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11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适应新形势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87号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4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专项土地整理(金土地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继续适用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5】3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321号关于转发《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7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59号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580号关于转发《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42号转发《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0号关于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71号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1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加油站用地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244号对《关于〈内江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农转非人员安置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2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309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838号关于民营企业投资开发城市基础设施有关供地方式的复函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486号对《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房搬迁安置费用分摊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10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依法收回军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问题的答复》的通知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3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8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5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3】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53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继续适用调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5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468号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家标准)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2】3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191号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61号对达县国土局《关于国家在职干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房屋后,没有如实提供情况而获得批准改、扩建用地行为,能否构成骗取批准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5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392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5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31号对广元市国土局《关于国有计税农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否收取耕地开垦费的请示》的批复继续适用6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1】2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157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发【2000】3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0】62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8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问题询问的答复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函【2000】31号关于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解释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94号关于临时用地审批后是否办理土地登记的答复继续适用67.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49号关于对《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算出让年限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68.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305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69.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158号关于对国有企业工人轮换回农村征地后是否给予安置补助费的请继续适用示答复70.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函【1999】76号关于对轮换工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1.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9】95号关于对建设用地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72.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资发【1999】136号关于转发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新版特制土地证书收费标准的批复”继续适用73.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8】74号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继续适用74.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145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继续适用75.四川省国土局川国土发【1996】7号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矿产、地环类)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继续有效理由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7】23号转发部办公厅《关于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成果报告评审和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2号关于建立四川省地质勘查成果通报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19号关于转发《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继续适用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82号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换证登记)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1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规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828号关于停止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按行政许可法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注册登记工作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530号关于我省限制勘查区地质勘查工作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6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35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灾避险迁安置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1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切实巩固和发展整顿工作成果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继续适用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1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3号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7号关于依法吊销和注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通知继续适用1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002号关于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登记初审有关要求的通知继续适用1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369号关于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继续适用1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1550号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1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3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1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7】43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1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7】44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暂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7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61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继续适用2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6】22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2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825号关于开采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煤层以外煤层是否属于越层越界开采行为的复函继续适用2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6】1122号关于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2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6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的通知根据国土资源部相关要求制定,继续适用2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11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2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彻底整治继续适用川国土资发【2005】17号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的通知2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3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97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3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06号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继续适用3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5】913号关于整治规范矿业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继续适用3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66号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是规范和加强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的文件,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5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公园申报、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3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办发【2004】61号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红层(丘陵区)找水打井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有效管理,继续适用3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45号国土资源部印发《全国危机矿产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的通知继续适用3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101号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3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4】347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0.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166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探矿权年度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41.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3】248号关于申请探矿权编制“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设计)主要内容”(暂行)的意见继续适用4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3】4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的通知继续适用4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43号关于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根据《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制定,目前仍在使用,并发挥实效4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49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继续适用4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25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1】299号关于温泉矿产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复函继续适用48.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矿【200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实施矿产品准运证制度的通知继续适用49.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0】31号转发《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0.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9】73号转发《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1.四川省地勘局川地勘办发【1999】2号关于转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继续适用52.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9号转发《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继续适用53.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7号转发财务部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收取行政性收费年检费的通知继续适用54.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办发【1998】10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的通知继续适用55.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8】63号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品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6.四川省地矿厅川地矿发【1997】7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确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通知继续适用57.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64号转发地矿部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问题复函的通知继续适用58.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办发【1996】53号转发地矿部对冶金矿山企业缴纳补偿标准的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59.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1号关于征收矿泉水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0.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90号关于转发地矿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文件的通知继续适用61.四川省地矿局川地矿发【1995】189号关于征收跨(地、州)矿山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继续适用知62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10号关于加强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6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5】120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启用《四川省拟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的通知继续适用6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2】17号关于矿山企业变更名称如何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通知继续适用6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函【2002】16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继续适用66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川国土资发[2004]227号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继续适用。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1.17•【字号】珠国土字[2008]1204号•【施行日期】2008.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珠国土字[2008]1204号)各分局:现将省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牌设立工作今年省厅通过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7号和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57号文转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和土地整理标志牌的设立规定,对标志牌的尺寸、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各地抓紧做好新标志牌设立和旧标志牌更新工作。
这项工作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工作,有利于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是上级检查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财政部门对此已下拨了年度经费,目前市政基础设施土地开发管理中心已抓紧开展设计、招标工作,各有关分局务必密切配合,保证在本年度内完成必要的工作。
二、大力开展利用园地山坡地开发耕地为确保我市今后重点项目和工业园区整合的顺利推进,解决我市土地供应的瓶颈问题。
各分局应按照5月23日省厅江门专题会议上认可的我市各区任务和《广东省开发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以及我局945号通知要求,密切联系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探索,尽快完成本辖区专项规划,建立补充耕地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同时上报省、市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财政部门备案,以备省年度检查。
三、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研究省厅要求,今后申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专题研究或详细的文字论述,以反映实施该项目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各分局应依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2008年)和《广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的规定,对辖区进行充分调研,如当地确有符合条件并且今后有申报需求的,必须在现阶段迅速提供相关资料给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单位,将必要的内容体现在各级规划中,以便今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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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
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
设立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8〕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加大宣传,统一思想,根据参考式样,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的制作和设立工作。
省厅对全省有关标志牌式样不再另行规定。
二、全面落实、分步实施。
要先行设立国家级、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乡(镇)的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标志牌。
对已设立标志牌的,可作适当增加和调整,对尚未设立标志牌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设立。
对新建设的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其标识、标志牌的设立,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设立。
其他基本农田的保护标志牌可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再予设立和调整。
三、加强标识、标志牌管理。
各地要明确管护责任,对经依法批准调整的基本农田的原有标识、标志牌要及时组织清理,对新确定的基本农田要及时组织设立,对污损的标识、标志牌要及时组织调整。
四、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标志牌的制作、设立和管护经费可从分配到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附件: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见2007年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