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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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
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
设立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8〕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加大宣传,统一思想,根据参考式样,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的制作和设立工作。省厅对全省有关标志牌式样不再另行规定。
二、全面落实、分步实施。要先行设立国家级、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乡(镇)的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标志牌。对已设立标志牌的,可作适当增加和调整,对尚未设立标志牌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设立。对新建设的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其标识、标志牌的设立,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设立。其他基本农田的保护标志牌可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再予设立和调整。
三、加强标识、标志牌管理。各地要明确管护责任,对经依法批准调整的基本农田的原有标识、标志牌要及时组织清理,对新确定的基本农田要及时组织设立,对污损的标识、标志牌要及时组织调整。
四、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标志牌的制作、设立和管护经费可从分配到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附件: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见2007年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