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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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县卫生局县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强广大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安徽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卫农[2009]83号),《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0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

(一)县级统筹原则。县政府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筹集资金,统筹使用。

(二)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小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定点医院住院;对必须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保障待遇。

(三)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并给予特殊补助,有效遏制参合农民看不起病

或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可持续运行原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

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第四条主要目标:2010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覆盖率达100%,农业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财政、农业、发改委、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

理,规范运作,民主监督。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方案;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组织本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参合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参合对象(本方案统称为参合农民)(一)凡属本县农业户口的农民均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

随家长参加新农合;

(二)行政上独立的农垦系统、林场、渔场、开发区和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可以

参加新农合;

(三)非我县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我县农村,且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可参加我县的新农合;

(四)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

合的人员);

(五)务工农民、失地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自愿参

加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鼓励孕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七)参合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单位,已婚但户口未迁移的也可计入对方家庭人口数参合)全员参加,不得选择性参加。

下列情况人员可不随户参加:

1、应征入伍的;

2、已离婚,户口未迁移的;

3、正在劳教或服刑的。

第八条参合农民的权利:

(一)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

(二)享受新农合管理与医疗服务知情权、建议权、选

择权和监督权;

(三)享受我县规定的免费或优惠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九条参合农民的义务:

(一)按时、足额以家庭为单位缴纳参合资金,参合农

民个人缴费不属于农民负担;

(二)如实向新农合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个人

相关信息;

(三)遵守本方案和新农合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及县财政配套、农民个人缴纳三部分组成,总额为每年每人15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3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60元,省财政每年每人配套45元,县财政每年每人配套15元。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30元参合资金,由民政部门严格按照省民政厅民救字[2004]98号文件的规定,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代缴;农村低保户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其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30元参保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5元,个人缴纳15元。

第十三条为减少新农合筹资成本,积极探索稳定而长效的筹资机制,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做好筹资工作。在经征求意见、农民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由农民分别同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财政所签署协议书和代缴委托书,同意从农民银行存款中支付参合资金,收缴的参合资金存入乡镇新农合基金临时收入过度账户,最后统一存入县新农合基金专户。对于不能实行存款支付的农民,仍然实行原来的参合资金集中收取的方式,即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由村委会具体实施,实行上门收缴。

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协议书》,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征机构开具县财政局监制的收款凭证,并发给《阜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参合农民于2009年12月10日前缴纳2010年度的参合费用,逾期不办,中途不退。从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

受新农合待遇。以后于每年11月底前缴纳下一年度的参合费用,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统筹管理。统筹资金主要用于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住院分娩产妇的定额补

偿。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代征机构设立临时收入过渡帐户,暂存征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但必须在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做到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

付业务。

第十六条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医疗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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