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服务中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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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数据源的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探讨

基于数据源的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探讨
念 和 管 理 方 法 , 高 决 策 水 平 。 同 时 , 加 员 工 股 金 , 强 提 增 增 员 工 参 与 管 理 信 用 社 管 理 、 营 的 积 极 性 , 股 东 会 真 正 成 经 使 为最 高 权 力 机 构 ,同 时 也 促 进 内部 员 工 违 规 操 作 和 不 尽 职 等 问 题 的较 好 解 决 。充 分 发 挥 董 事 会 的 集 体 决 策 作 用 , 董 事 会 是 商 业 银 行 的决 策 机 构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有 关 工 作 程 序 和 议 事 规 则 ,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进 行 董 事 会 的运 作 , 高 严 提
承 担相应 责任 ,尤其是 落实公 司类贷 款的责 任追究制 度 。 三是 创新理 念 , 合信 贷资 源 , 升信 贷管理 专业化水 平 。 整 提 打 破 以 乡 镇 信 用 社 为单 位 信 贷 管 理 模 式 , 行 区域 化 管 理 , 实 按照 一定 的经济 区域特 点对原有 的信 贷网点进 行整合 , 实

1非 银 信 息 难 及 时 。 由于 没 有 直 接 的接 口程 序 , 月或 、 每 每 季 定 期 从 相 关 部 门采 集 到 的法 院判 决 , 保 、 动 、 商 、 环 劳 工
税 务 等 地 方 行 政 审 批 及 处 罚 信 息 ,然 后 上 报 征 信 中 心 加 载 ,

征 信 数 据 源 及 其 特 点
主体 或其 他行 为 的对 象 。 商 业 银 行 报 送贷 款数 据 主要 不 是 如
为 了提 高 自 己 的信 用 . 是 为 了满 足 系 统 征 集 贷 款 人 信 用 的 而
需要 。
在实 际操 作 中看 , 信 系 统 的采 集 数 据 的方 式 主要 有 四 征 种 :一 是 行 政 主 体 行 政 作 为 后 向 系统 管理 者 提 供 行 政 许 可 、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研究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研究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隐私权保护研究个人信用是社会对个人经济能力和经济状况的一种评价。

在交易过程中,双方都希望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从而制定交易方案,降低在交易中所承受的风险。

由于个人信息庞大冗杂,一般的交易双方无法去甄别出与交易相关的信息,得出客观真实的信用状况,所以征信业应运而生。

随着个人征信服务的发展,交易效率得到提高,信用风险显著降低,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无法避免的新问题,即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一、个人征信体系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个人信用信息是评价个人信用价值的各种信息,即反映信用主体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履约能力等方面经济能力的信息。

个人信用征信是依法设立的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征信体系是一个把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披露、整理出售的体系。

在征信体系中,信息主体、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以及信息使用者构成了四方基本的当事人。

其中,信息提供者是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和一部分行政机关,如工商、税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

在征信体系的四方当事人中,征信机构是极其重要的一方,通过发挥中介的作用,将其他三者联系起来:首先,信息主体将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信息提供者,然后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转让、披露信息主体的个人信用信息,最后征信机构将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并且出售给信息使用者。

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是个人征信体系中最为核心的要素,整个流转过程都围绕着信用信息进行。

在信用信息的提供、转让披露、出售三个环节经历三次公开情形,每次公开都不可避免地涉及信息主体的隐私权。

第一,在信用信息的提供环节,信息主体为了获得金融机构的授信而向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向工商、税务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披露个人信息;第二,在信用信息的转让披露环节,信息提供者需要向征信机构转让、披露在第一环节中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第三,在信用信息的整理出售环节,征信机构需要把从信息提供者那里获得的个人信用信息整理出售给信息的需求者。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及完善措施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及完善措施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及完善措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监测、信用芝麻和个人信用奖励等金融服务的综合平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不仅对金融行业有着巨大的影响,还对个人的信用状况和社会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研究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现状分析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主监管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内主要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主要有支付宝芝麻信用、蚂蚁借呗、京东金融等。

这些平台主要通过用户的个人信用信息,为用户提供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如信用贷款、信用卡申请等。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也存在一些问题。

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有待加强。

目前,虚假个人信用信息的出现已经对平台的稳定性和客户的信任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隐私保护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内容和价值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针对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深入研究:1. 提升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通过建立更加健全的信用信息回溯系统,加大对用户提交信息的核实力度,有效杜绝虚假信息的传播。

加强用户信用记录的完整性和正确性,确保用户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 加强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

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加密和审计,并建立信息使用日志的记录和追溯机制,加强信息滥用违规追究的能力。

3. 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服务内容和价值。

深入了解用户需求,不断推出新的信用服务产品,并不断优化平台的用户体验,提高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普及性和有效性。

1. 加大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建立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摘 要: 结合 我 国 个人 征 信 权 益 保 护 的现 状 , 析 我 国个 人 征 信 权 益 保 护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制 度 缺 陷 , 为 个 人 信 用 信 分 认 息 权 益 保 护 的 核 心 在 于 : 要 保 证 信 用信 息 的 收 集 与使 用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要 充 分 保 证 个 人 在 征 信 活 动 中 的 同意 既 又 权、 知情权 、 异议 权、 出权 以及救济权 , 退 自上而下通过法律法规对个人征信权益进行保护 。 关 键 词 : 信 权 益 ; 人 隐 私 ; 法保 护 征 个 立 中图分类号 :80 5 D 2 . 8 F 3 . ; 92 2 文献标识码 : A
《 征信 管理 条 例 ( 征求 意 见 稿 ) ( 》 以下 简称 《 条
例 》 对 征信 内容 增减 的权 力 缺 乏 明确 界 定 , 条 例》 ) 《
个人 信用信 息 提 出了相关 要求 , 违反 规定 的 , 以 对 予
通报 批评 , 并责 令 限期 改 正 ; 成犯 罪 的 , 法 追 究 构 依
民法典草 案 在 隐 私 权 一 章 中 规定 : 自然 人 享 有 隐私 权 。隐私 的 范 围包 括 私人 信 息 、 人 活 动 和 私 私
人 空间 。收集 、 存 、 布 涉及 自然人 的 隐私 资料 , 储 公
应 当征得 本人 同意 , 律 另有 规 定 的 除外 。并 且 在 法
信用 权一 章 中规定 : 自然 人 、 法人 享 有信 用权 。征信
机构 应 当客 观 、 正 地 收 集 、 录 、 作 、 存 自然 公 记 制 保
标法 》 专 利法》 《 以及 其他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之 中 。《 刑 法修 正案》 七 ) “ 法 获取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罪 ” 罪 ( 对 非 的

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以青海省征信维权为例

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以青海省征信维权为例

2023年第7期总第294期征信CREDIT REFERENCENo.72023Serial No.294【问题探讨】摘要:近年来,“征信修复”“征信铲单”等乱象层出不穷,征信维权呈现多发性和复杂性倾向。

基于青海省征信维权工作实际和典型案例,探析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信息主体风险意识淡薄、互联网金融加大信息保护难度、曲解混淆“信用修复”与“征信修复”概念、征信调整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为此,有针对性地提出创新征信宣传思路、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持续打击“征信修复”乱象、准确把握征信权益保护政策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维权;征信权益保护;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47X (2023)07-0049-04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①——以青海省征信维权为例周育栋(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西宁630100)收稿日期:2023-03-22作者简介:周育栋(1983—),男,甘肃白银人,中级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系统建设、征信合规管理与信息安全风险防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

一、征信维权现状2019年以来,青海省辖内人民银行及接入机构受理征信异议、投诉的数量呈现先显著上升后逐步降低的态势(见图1)。

2020年,受理征信异议1403笔、投诉82笔,分别较上年度增长91.1%、164.5%。

2021年,受“征信修复”“征信铲单”等专业机构参与征信异议、投诉等因素影响,受理征信异议、投诉的数量显著上升,异议2340笔、投诉310笔,分别较上年度增长66.8%、278.0%。

202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青海省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青海省征信市场得到了有效净化。

2022年,受理征信异议、投诉的数量明显下降,异议1107笔、投诉149笔,分别比上年度下降52.7%、51.9%。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征信信息已经成为金融行业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个人来说,征信信息直接关系到信用评定、借贷等方方面面。

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本文将探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并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一、美国美国是征信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之一,其信用评级机构多达数十家,最知名的当属FICO公司。

美国采取的是“信息主体授权原则”,即信息主体对自己的征信信息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任何机构在获取征信信息前都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授权。

美国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和债权人在征信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则,例如必须对信息主体进行告知并取得同意、必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等。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或债权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信息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要加强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意识。

信息主体是征信信息的所有者,他们应该对自己的信息有绝对的控制权,任何机构在使用这些信息前都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授权。

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规范征信行业的发展。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就是很好的范例,它们对信用评级机构和债权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保护了信息主体的权益。

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罚。

只有建立了健全的监管机制,才能有效地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二、欧洲欧洲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也有着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欧洲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非常重视,他们制定了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传输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欧洲还提出了“被遗忘权”,即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或停止使用自己的个人数据。

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

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

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摘要:新形势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而在征信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征信信息主体的信息失真、泄露、未经授权查询、信用记录修复渠道不畅等征信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开始显现并受到重视。

本文结合基层央行受理征信异议、投诉工作实际,客观分析我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国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征信发展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我国征信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起步,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

从2003年9月国务院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至今,我国征信业处于跨越发展阶段,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不断扩充,截至2019底年我国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分别接入机构3737家和3613家,基本覆盖了各类正规放贷机构。

收录信息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9年底,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2834.1万家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规模居全球企业征信系统前列;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10.2亿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有信贷记录自然人人数为5.5亿人,收录的自然人信息数量居世界之首。

征信查询量不断增大,2019年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查询量分别为24亿次和1.1亿次,日均查询量分别为657.0万次和29.6万次。

征信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数据质量不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部分信用报告的参考价值不高等。

一是数据质量不高,缺乏统一提供信息的格式,美国信用局协会制定了用于个人征信业务统一标准的数据报告和采集格式—Metro1和Metro2,而我国目前并没有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标准,通常会在基础环节,出现数据录入错误、信息缺失、冗余重复、信息主体不明等问题。

二是采集样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我国征信数据尚处于各部门信息简单汇集的状态,需要更高的技术水平和鉴别手段来识别采集样本的准确度和完整性。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当前,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正在进行之中,个人征信制度问题也成为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探讨的热点话题。

他们更多的从金融学,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探讨这个系统本身如何建设运行,本文主要是从征信法律建设角度来论述在个人征信活动中个人的权益和权益保护。

一、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个人征信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征信机构进行个人征信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应包括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或组织。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四个:即征信机构、被征信个人、个人信用资料的供给者和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合法地将散落在社会各个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提供和管理的机构。

它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息交换中心的基础上,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咨询和评估等服务。

被征信个人是指被征信机构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自然人。

个人信息资料的供给者包括三类。

一是被征信个人;二是作为从事社会管理的政府部门,包括公安、法院、税务、邮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等;三是从事服务行业的非政府部门,包括金融机构、职工个人所在单位、信用卡公司、商业部门、移动通讯公司、电信公司、保险公司、房管部门、各类公用事业公司等。

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进行雇佣、承做保险、消费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二)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大致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基本信息,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法院民事判决、欠税、欠费等公共记录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三)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内容。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

信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与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与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与信用体系建设本文来自:[关键词]信用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信用体系[摘要]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信用经济。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然而目前,我国在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很少,仅有几个地方性法规可以参照。

另外,国内尚无对个人隐私信息范围进行界定的法规,也没有颁布对个人和企业信息的相关保护条款。

但是随着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信息权利的申索和追偿、名誉权和隐私保护中的种种矛盾都逐渐凸显出来,尚处起步阶段的商业征信机构经营步履维艰,政府公共征信机构又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法律缺位已经成为信用信息产品市场化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桎梏。

因此,我国亟需出台对个人和企业原始信息界定、交流、运用的基础性法规和规范信用信息采集、使用的特别法规,从而达到保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发展的作用。

一、信用信息的含义(一)征信的含义所谓征信,就是将分散在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公共服务部门、行业协会等社会有关方面与企业和个人信用相关的信息采集、汇总起来,进行专业化的整理、加工、分析和处理后,向社会提供专业、独立和公正的信用信息服务的活动。

征信机构是进行征信活动的主体,应客户的需求,征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经过专业处理后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产品,以求全面真实地反映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降低人际交往和商业贸易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约束个体自觉守信,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进而营造诚信文明的社会环境。

征信活动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推动市场经济加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社会信息化发展和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方法。

征信行业虽然在我国只有短短十多年的发展,但目前已经受到从中央到地方以及央行的高度重视。

人民银行已经建立起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为各商业银行提供信用报告服务。

(二)信用信息的内涵和界定征信服务实际上就是围绕着信用信息展开的。

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与个人权益保护

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与个人权益保护

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与个人权益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征信机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们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估服务。

然而,在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过程中,征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障个人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就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以及个人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

一、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1. 信息收集责任征信机构在收集个人信用信息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它们应当明确告知信息来源,并经过个人同意后才能收集相关信息,不能超出合理范围。

同时,征信机构应确保信息的安全性,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或被不法分子利用。

2. 信息使用责任征信机构收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应仅用于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合法用途,不得滥用或非法出售信息。

在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时,征信机构应确保所采取的评估方式合理可靠,并严格遵守个人隐私保护的原则。

3. 信息披露责任征信机构在将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之前,必须经过个人同意,并明确告知第三方使用目的和范围。

同时,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制度,确保查询和提供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 信息安全责任征信机构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它们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漏洞检测和修复。

一旦发现个人信用信息泄露的行为,征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个人权益的保护1. 信息知情权个人有权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的情况以及使用目的。

征信机构应提供明确的信息查询渠道,确保个人能够及时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指导。

2. 信息订正权个人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错误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订正。

如果个人发现征信报告中存在错误或不完整的信息,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要求其进行修正。

3. 信息安全权个人有权要求征信机构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产 品

个 人信 用 信 息领 域 侵 犯金 融 消 费者 权 益
案 件 的主要 表现 形式 ( ) 一 征信 中的隐私 侵权 1 . 信用 信息 中的隐私 个人
信 用 报 告 和 信 用 信 息 的 内容 绝 大 多 数 是个
人 隐私 。如 果 征信机 构将 采集 的个人 信用 信 息向
状和 不足进 行 了思考 , 提 出 了相 应 的立法建 议 。 并
关键 词 : 人 信用信 息 个 金 融消 费者 隐私权 信 用权
中图分 类号 : 8 0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号 :0 9 1 4 (0 0 1— 0 0 0 F3 A 10 — 2 6 2 1 )0 0 6 — 5 近 年来 , 因信 息持 有 机构 的过 错 出现 身 份 盗 2隐私侵 权 的主要 表现 形式 . ( ) 法采 集 隐私信 息 1非 采 取 窃 听个 人 电话 、 探 私 人 活 动 、 自打 窥 擅 开 消 费 者 的 邮件 等 秘 密 调 查 的方 式 采 集 个 人 信
建设 和完 善消 费者保 息 ; 者 , 果 消 费 者 个 人 同 意 征 信机 构 采 或 如 集 甲信 息 ,而 征 信机 构连 乙信 息也 一 并 采集 , 均
构 成侵 权 。
( ) 意 非 法披 露 个 人信 用 信 息或 提 供 征信 2故
21 第 1 0 0年 0期
金融实务
个人信用信息领域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谭 晓峰
摘 要 : 年来 , 近 随着身 份 盗用 、 良信 用记 录 错误 等 侵 害金 融 消 费者权 益 的案件 日益 不
增多,个人信用信息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已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 关键 问题。 本文分析 了 个人信用信息领域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总 结欧美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在个人信用信息领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与研究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的调查与研究

告 知个 人信 用 卡 、 贷信 息 将 纳 人 人 民银 行 征信 系 信 统 ;4 的被 调查 对 象 表 示 商 业 银 行 即使 进行 了告 2% 知但告 知 内容不 详 细 , 将 个 人 信 息 采集 的 内容 和 未
使 用范 围详 细 告 知 。此 外 ,9 的个 人表 示 商业 银 6% 行 未 以恰 当方式 提醒 其预 防可 能产 生负 面信 息 的行
益保护 。 关键词 : 个人 征 信 ; 益 保 护 ; 据 质 量 ; 权 意 识 权 数 维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44
文献 标 志 码 :B
文 章 编 号 :17 7 7 2 1 )3— 0 5—0 6 4— 4 X(0 2 0 0 4 4
21 02年年初 召 开 的全 国金 融 工 作会 议 , 家 宝 温 总理特 别 强 调 , 要 抓 紧 建 立 覆 盖 全 社 会 的 征 信 体 “ 系 , 快建 立 金 融 业 统 一 征 信 平 台 ” “ 强 金 融 消 加 ,加
费者权 益保 护 , 金融 消 费 者 权 益保 护 放 在 更 加 突 把
出位置 ” 。
的 自然 人应 当享 有 的权益 , 包括 信息 采集 的同 意权 、 本 人信 用信 息 的知情权 、 议调查 的请求 权 、 息错 异 信
误 的修 订权 等 。本次 对被 征信个 人权 益 保护 相 关情
( ) 三 商业银 行 内部 管理 不规 范 , 权 预 防 措施 侵
不 得 力
是 不容乐 观 的 。分 析原 因 、 的放矢 , 完 善被 征 信 有 是 个人 权益 保护 机 制 , 好 地维 护 被 征 信 个 人权 益 的 更
基础。
部分 基层商 业 银 行 内控 制度 不健 全 , 内部 监 在 督 和 日常 管理 环 节还 存 在 诸 多漏 洞 , 现 在信 用 报 体

征信体系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建设的个案研究——以上海为例

征信体系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建设的个案研究——以上海为例
保 障个人 的权 利 , 目前 法 学研 究 的重 要 内容 。 我 是
数据库” l在征信体系建设规模如此之大 、 。 2 建设速
度如 此之快 的 背景 下 , 关 立 法 的完 善 对 于规 范 征 相 信行 为 、 护个 人 信 用信 息 就显 得 尤 为 重 要 。上 海 保
是我国第一个开展个人征信试点 的城市。经过十多
在“ 十一 五 ” 划 中 , 出 了完 善 个人 信 用 信 息 的披 规 提
露、 修复 、 传播等有关 的规 章制度 , 探索建立信用服
务产 品标 准及 完 善 信 用机 构管 理 规 范 , 布 和 实施 颁 上海 个人 信用 信息 数据 标准 。二 是在 信用 信 息记 录
19 99年 7月 , 上海资信有 限公 司成立 , 并获得 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资质。
基金 项 目: 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 目(8C 20 0 , 教 0 J 8 0 1 ) 黑龙 江省普通 高等 学校青年学术骨干支持 计划项 目。 作者 简介 : 云 (9 1 , , , 白 17 一) 女 回族 黑龙江牡丹江市人, 教授 , 博士 , 硕士生导师, 主婀 究方向为经济法学、 法律经济学。
年 的实践 , 上海 在 个 人征 信 体 系 建设 和 立法 方 面走 在 了全 国的前 列 。所 以 , 取 上 海作 为个 案研 究 比 选
较有示范作用 , 对全国的立法也具有借鉴意义。
二、 上海征 信体 系 中个 人信 息法 律保 护现状 ( ) 海个人信 用制 度建设 总体 情 况 一 上

6 ・ 6
【 案例分析】

云 征信体 系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建设的个案研 究—— 以上海为例

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中国人 民银行 20 年公 布的《 05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管理暂行力i 是第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业的部门规章 , 、 去》 主
要内容包括 四个方面 : 1 明确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的 ()
定位 ; 2 规定 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 ;3 规定 了个人信 () ()
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 、 数据库的使用用

作为现代征信业发展的基石——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 护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我
国征信系统建设的进程 , 制约7我国征信 业和信用经济的培育和发展 本文i要分 析 7我国立法 实践 中对个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 的制度框架 、 制发规范存在的问题 , 并提出 五 占完蒡建议。 |
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及问 题
★ 文 /邹芳莉


我国信 用信息主体权 益保护制度框架
( ) 一 直接 保 护 信用 信 息权 益 的地方 性 法 规 大法 , 我国宪法在 第三十三条规定 “ 国家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在第三 十八条 、 , 第三十九条和第 四十条分别 规定 了公 民的人格尊严 、 住宅 、 通信秘密权不受侵害 。 宪法表 明了对个人的人格 尊严等人权的维护态度 , 这就是信息主体 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
3 司 法解 释 .
虽然 目 前我 国没有 全国性的信用法律 , 但在 我国法律 体 系中分散着一些条款 , “ 从 人格尊严” “ 、 隐私” “ 、个人信息” 和 “ 名誉权 ” 的角度对信息主体权益进行了间接保护 。
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相关 的主要 司法解 释有《 于贯彻 关
6 和 国 21 2 4 02 合
二是从全国的征信监管工作来看, 国务院以“ 三定方案”

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规制研究——以应对信息主体人格权益保护危机为视角

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的立法规制研究——以应对信息主体人格权益保护危机为视角
2 0 1 3年 第 1 2期 总第 1 7 9期


NO . 1 2 2 01 3 S e ia r l N0 . 1 7 9
CREDI T REF ERENCE
【 征信与法 】
个 人信 用信息 共 享的立 - 去规 制 研 究
— —
以应 对信 息 主体 人 格 权 益保 护 危 机 为视 角
关键词 : 个人信 用信 息; 信 息共 享; 主体 尊严与 自由; 立法规制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2 . 2 8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4— 7 4 7 X( 2 0 1 3 ) 1 2— 0 0 3 4— 0 4


解析 危机 : 由信 息共 享导 引
保护 是维护 主体人 格 尊严 与 自由的重要 体 现 。1 9 9 5
年欧 盟个人 数据 保 护 指 令 ( 以下 简称 “ 欧盟指令” )
过 的《 金融客 户信 用 信息 保 护 准则 》 , 个 人 信 用 信息
( p e r s o n a l c r e d i t i n f o r m a t i o n ) 是指 反 映特 定 自然人 信
息再利用指令》 称为个人信用信 息的“ 共 享” ( s h a .
r i n g ) , 美 国《 公平信用报 告法》 第6 0 1条 、 6 0 3条 以 及我 国 《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第 2 条 等 也 做 了 类
似界定。
收 稿 日期 : 2 0 1 3—1 0— 0 2 基金项 目: 国 家社 会科 学基 金 项 目( 1 2 X F X 0 2 1 )
李 仪
( 1 . 重庆三峡 学院 重庆 4 0 4 1 0 0 ; 2 . 西南政法大 学 重庆 4 0 1 1 2 0 )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容、 使用 目的和征 信产 品使用 者情 况 的权 利 , 其 是 尤
当信用信 息被 用 于做 出对 信 息 主体 不 利 的决 定 时 , 信 息主体有 知 晓相关 情况 的权利 。为 保 障信 息 主 体 的知情权 , 多数 国家规 定 , 息 主体 在 支 付一 定 费用 信
后, 可获得 个人信 用报 告 , 殊情 况下 可 免 费 。免 费 特 情形 主要包 括 : 1 首 次 进 入征 信 机 构 后 一 定 期 限 () 内的免费获 取 , 如新 加 坡 规定 向征 信 机 构 提 供 身 份
录。() 4 其他 情形 , 如美 国《 平信 用 报告 法 》 公 规定 ,
消费 者在失 业 、 享受 社 会 救济 期 间 或 者是 金 融 欺 诈 受 害者 的情 况 下 , 可免 费 获 取 自己 的信 用 报告 。信
国规定 , 收集 敏感数 据 时 , 在 需要 取得 信 息 主体 的书
面授权a泰国虽然没有规定收集信息必须经信息主
体 书面授 权 , 规定信 息收集 后 3 但 0日内需 将收 集信 息 的种类 、 用途 和征信 机构 名称告 知 信 息 主体 , 信 如
息 主体不 明示 反对 , 即视 为同 意。
( 知情 权 二)
用报 告一般 都 是从 征 信机 构 获取 , 分 国家 规 定 可 部 从授 信机构 获取 。
( ) 息 主体的异 议权 三 信
异议权 是指信 息 主体 有权 就 自己信 用报告 中的 错误 信息 向征信机 构提 出异议并 要求 征 信机构 更 正 错 误信 息 的权利 。错误信 息包 括 : 时信 息 、 过 不准 确 的信 息或者 不完整 的信息 。信 息主体 认 为 自己 的信 用信 息错误 时 , 以 以书 面形 式 向征信 机 构 提 交 异 可 议 申请 , 求征信 机构对 异议信 息进 行调 查核 实 ; 要 对 于正在 申请 的异 议信 息 , 国 、 罗斯 等 都 规 定 , 韩 俄 应 进 行标 注 , 停止 使 用 该 信息 ; 议 信 息 经 核 实 , 并 异 如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及完善措施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及完善措施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研究及完善措施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指针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合、存储和查询的平台。

在当前社会中,个人信用信息已经成为评价个体信用风险的重要指标,对个人的信用记录有着重要的意义。

1. 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个人信用服务平台应该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合效率。

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自动化完成对各类信用信息的筛选和整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用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在个人信用服务平台的研究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可以通过采用加密技术、权限管理和监控机制等手段,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3. 完善信用评估体系:个人信用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多方面的指标和数据,对个人信用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

可以考虑引入社会关系网络和行为数据等因素,提高信用评估的准确性和判断力。

4. 加强法律法规的保障:在建设个人信用服务平台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权益。

应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保护,明确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权限,规范个人信用服务的行为。

5. 提高平台透明度和可信度:个人信用服务平台应提供透明度和可信度的服务。

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整合过程中,应向用户提供明确的信息收集目的和方式,并及时应对用户的意见和反馈。

个人信用服务平台应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查询和反馈机制,让用户能够方便地查询和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

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研究和完善措施应该从技术引入、信息安全保护、信用评估体系、法律法规保障和平台透明度等方面入手,能够有效提高个人信用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作了四条规定:
一、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其中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四、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个人对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自已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征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以信息主体同意权为视角

个人征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以信息主体同意权为视角

权的态度千差万别甚至截然相 反 , 我国的地方征信立法 和行 个人信用状 况的客观记录 , 包括身份识别信 息 、 商 业信用信 《 征信业管理条例》 ( 以下 简称 “ 条例 ” ) , 对信 息主体 同意权作
了统一的规定 , 结束了各地方征信立法及其 与中国人 民银行 信息 , 即个人信用评价信息和评级信息 。[ 3 ] ( p 1 6 1 ) 爪人信用信息 的行业立法之间各 自为政的局面。 《 条例》 关于信息主体同意 不仅包含个人的身份识别信息 , 而且还包含反映个人 以往信
湖北社会科学 2 0 1 3年 第 9期
个 人征信 法律规制 比较研究
以信 息主 体 同意权 为视 角
蝴 朝 兵
( 南京大学 法学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3 )
摘要 : 信 息 主 体 同意权 的制 度 价 值 在 于 平衡 隐私 保 护 与 信 息 共 享之 间 的价 值 冲 突。无论 是 同 时赋 予 信 息 主体 对 信 息采 集和 使 用 的 同意权 还 是 仅 赋 予 信 息 主体 对信 息采 集 的 同意权 ,都 因其 对 个人 隐私 的过 度 保 护 而 阻碍 了信 息 共 享 的 实现 。 我 国征信 立 法应 摒 弃 同 时赋 予 信 息 主体 对信 息采 集 和 使 用 的 同 意权 的制 度 安排 , 而仅 赋 予 信 息 主体 对 信 息使 用 的 同意权 , 并借鉴欧盟的经验 , 确 立信 息 主体 同 意权 行 使 的保 障机 制 , 实现 隐私 保 护 与信 息 共 享 之 是 指能够反映特定个 人的信用状 况的各 种信息资料 , 是对在商业交易或授信活动 中判断交易对方信 用度及信用能力有用 的信息 , [ 2 1 p 9 4 ) 由两个部分构成 : 一是有关 息、 公共记 录信 息以及特殊信用信息 ( 主要是影 响个 人信用 状况的诉讼和处罚信息 ) ;二是由征信机构作 出的主观评价

2001—2011年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研究综述

2001—2011年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研究综述
够确定哪些患者的癌症可 能会 扩散 。报告进一步介绍说 , 癌症 患
[ ] 彭朝晖. 2 基因治疗 : 因与临床 [ . 基 M] 北京 : 中国科 学技术 出
版 社 ,9 4 19.
者体 内的这种 S O A 基 因水平相 当高 ,只要在 患者血液 中检 LO4
测到这种基 因 , 就可以监视癌症 的发展进程 , 能够在几年时 间 并 里 对患者接受各种治疗 的全过程进行监 测 。专家在评 审这项高 新 技术成果时指 出,运用特定基 因信号的新型血检 方法标志着 在 开发更多方便快捷癌症筛查技术方 面取得 了客观 的进 展。它 将有 助于医务人员不需要实施侵入式 手术或令人不舒适 的检查 就 能简便 、 廉价 、 更早地发现肠癌和 胃癌 。该 果还充分显示 出 了现代 生物 技术研究的新发现 ,以及基 因研 究所取得 的成果 的
研 究对象, 从发文数量、 年代 分布 、 期刊分布 、 内容分析等方面进行 了文献 的统计分析 ,
发现 国内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研 究热情逐渐升 高, 并有待 继续深入研 究。
关键词 : 个人信 用信 息; 征信 ; 主识码 : A 为 了了解近年来 我国在该领域 的研究成 果及发展 趋势 , 比 较准确 地呈现 我 国的研究现状 ,本文 对 2 0  ̄2 1 年 7月间 01 01 中国知 网收录 的相关 文章进行 分析 , 把一些特 征上 类似 的信息
icu igtea v n e p l dr sac e n o n ov dp o lmsi el esin ea dsxc nrlboe h oo y n l dn d a c si a pi e e rh sa dsmeu sle rbe t f ce c n e o t , itc n lg h n e nh i o a dg n e a ya dds aeda n ss a dlo s o w r ef tr e eo me t f d m itc n lg . n e et rp n ie s ig oi, n k r adt t ued v lp n e boe h oo y h o f oh u o mo KEY O RDS mo e boe h oo y sxc nrlg n ea y ifciea e tds a eda n ss W : d m itc n lg ; e o to; e et rp ;n e t g n; ie s ig o i h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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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服务中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毕强/白云峰2012-11-15 15:11:41 来源:《图书情报知识》(武汉)2011年1期【英文标题】Research on Protecting Rights of Credit Information Owner in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作者简介】毕强,男,1954年,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管理学院,长春130022;白云峰,男,1977年生,博士研究生,吉林大学管理学院,长春130022【内容提要】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是信用信息服务的重点内容,从信用信息服务过程中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入手,系统分析了加强个人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在对比研究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对策。

Collecting and using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is the main content of 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s.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protecting rights of credit information owner, and analyze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credit information protection. On the basis of comparatively analyzing according domestic and abroad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authors developcountermeasure of strengthening credit information owner right protection.【关键词】信用/信用信息服务/权益保护Credit/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Right protection1 引言信用信息服务是专门的服务机构通过征集、整理、分析和加工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对外提供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信用信息在信用活动各方之间的流通与共享,满足信用活动参与者的信息需求,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推动信用交易顺利完成。

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是信用信息服务的核心环节,如何准确全面合规地取得并应用信用信息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面临的主要任务。

随着信用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权利保护机制的国际共识正逐步形成。

任何对于信用信息的不当征集和擅自使用都会对消费者参与信用经济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加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信用信息服务的经验看,发展初期往往缺乏对于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导致在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共享过程中容易引起纠纷,增加了信用信息服务的难度和成本,因此必须建立合理完善的制度加以规范。

2 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范畴界定个人信用信息也称作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或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1],是指真实记录居民个人参与信用交易活动情况以及能够反映个人遵章守纪、履行承诺和义务等情况的各项信息和数据。

信用信息主体即参与信用交易等经济活动,产生各类信用信息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多数欧美国家的信用信息服务立法主要是以个人数据保护为主要立法对象,而涉及企业征信的内容较少[2]。

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在欧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已经包含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个人对于信息风险的抵御能力明显低于企业。

因此本文也将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作为研究对象。

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是指在如图1所示的信用信息征信使用的整个过程中,通过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等手段,保证信用信息主体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权益不会因为自身信用信息的传播与使用而受到侵害。

图1 信用信息征集使用流程图3 国内外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与启示3.1 国外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及特点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多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有资料显示,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法律体系[]。

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平衡保护立法模式和以欧盟国家为代表的严格保护立法模式。

(1)美国的相关规定。

美国的信用信息立法平衡考虑了信用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和个人主体权益保护两个因素。

主要规范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流通,平衡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公开、银行保密义务、政府公务透明等之间的关系。

相关法律近20部,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参照图1所示的信用信息服务环节,美国的信用信息立法规范的对象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主要针对“信息征集”与“信息提供”环节,重点在于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第二类主要针对“信息服务”环节,规范信用信息使用方正确使用信用信息。

各类法规中最重要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

该法从信用报告使用目的、信用报告机构和用户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以防止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以商业为目的的滥用[3]。

按照《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规定,拥有个人信用信息机构再将这些信息提供或出售给征信机构用于生成信用报告时,并不需要获得信息主体的许可,但必须保证信息正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信用局只能将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贷款人及其授权代表,而不能提供给其他任何人,包括消费者个人本人[4]。

(2)欧盟国家的相关规定。

欧盟国家大部分是征信国家,在个人信用数据保护方面,欧洲国家都较为严格,形成了一套自己独有的做法[5],更加关注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对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信息保护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定。

在1997年颁布的《欧盟国家数据保护指南》中,个人数据被认定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受到最为严格的保护。

并赋予信息主体在数据采集发生前得到通知、获取原始数据、数据更正或删除、反对某些数据处理方法、禁止种族、宗教等敏感信息采集等权利。

1970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个法律规制的对象限于政府机关,对于私营机构尚没有进行规制[6]。

2003年又出台了《联邦数据保护法》对个人数据的获取、储存、使用、传播等方面都做出严格规定,要求只有在法律允许,或者数据主体同意时,个人数据的收集、处理和使用才是被许可的。

法国2004年出台的《法国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及个人自由法》规定采集、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均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

世界各国信用信息服务立法的相同之处在于目的都是寻求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与信息共享效果之间的平衡点。

但由于经济特点、发展水平以及历史文化和生活习惯等差异,各国信用信息服务立法也各有特点[7]。

以美国和欧盟为例,对于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立法在保护内容上的差别如表1所示。

3.2 我国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及评述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主体的信用信息还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仅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进行了初步规定。

个人隐私权与信用信息权益有着密切联系,法律规定的隐私权是公民对于涉及其隐私的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其他机构或人员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8]。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均只提及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条款,如不得公开、不得侵犯、不得泄露、不得供第三方查阅等,而没有具体划定个人隐私的信息范围和披露程度[9]。

且对于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被泄露、不当使用等形式遭到侵害之规定了造成损失后可能获得的补偿,以及事前如何预防信息的损失没有进行具体规定。

除法律法规外,一些地方性行政规章也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做出了相应规定。

如2003年发布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发布的《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等。

在部门规章中,2005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较为权威的一部行业规章,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报送、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都做了明确规定,并且对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关罚则,但受到部门规章生效范围的限制,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还不能做到全面覆盖。

随着信用信息服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在《民法典草案》中对于信用权也做出了规定,指明“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

征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收集、记录、制作、保存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资料”。

人民银行代国务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也于2009年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将于2010年内颁布。

《征信管理条例》中专门有“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章节,对于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使用都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对比国外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发展,我国对于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相关制度和法律的建设明显滞后于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发展。

目前我国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已经得到平稳发展,以金融系统为例,全国各家商业银行对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每天就达几十万笔,而作为行政法规的《征信管理条例》则迟迟不能出台,相关法律则更是遥遥无期;二是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

信用信息服务具有其特殊性,西方国家往往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其实施监管,而我国还处在分业监管的局面,缺乏统一有效的监管;三是整个社会信用环境和意识尚未建立。

我国不是征信国家,覆盖全社会各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使用体系尚未形成,社会信用环境有待改善,信用信息主体对于自身信息的价值也未引起足够重视。

4 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对策研究从各国经验可以看出,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既要保证信息的自由流通,又要兼顾信用信息服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共赢是其最终的目的。

开展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需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从法制建设、机构监管、行业建设与舆论导向四个方面入手,打造如图2所示的立体式、全方位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框架。

图2 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框架体系4.1 制定完善法律制度我国对于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应从规范法律制度开始。

法律制度的起草和制定应致力于寻求市场经济活动中信用信息价值的有效发挥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适度平衡。

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修订或出台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没有征信的历史传统,也没有专门规范信用信息服务的法律,对于如何处理信用信息服务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保护与征信数据的开放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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