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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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21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妥善解决我省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建设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着力构建由政府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积极稳妥、依法解决。

二、实施范围、时间(一)实施范围。

1.2000年全省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

2.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的公办中小学民办、代课教师。

3.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实施时间。

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的起始时间及离岗退养中小学民办教师离岗退养补助费标准的调整时间为2013年1月1日。

三、政策措施(一)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

按照有关规定,对没有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其被辞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每满1年教龄发给1个月的工资,教龄超过10年的每超1年发给一个半月的工资。

从教年限按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本人在中小学从教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小学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教育部关于清退代课教师的新政策有哪些

教育部关于清退代课教师的新政策有哪些

教育部关于清退代课教师的新政策有哪些连⽇来,有媒体报道称,为优化教师队伍,我国有代课教师的⼤部分地区正在进⾏最后的清退,那么教育部关于清退代课教师的新政策有哪些?更多关于教育部清退代课教师新政策的法律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教育部关于清退代课教师的新政策有哪些2020年国家没有代课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

只有各地地⽅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考核,妥善安排转岗。

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员。

”例如《沧州黄骅市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案》沧州黄骅市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学(含幼⼉园)教师岗位上⼯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符合上述条件⼈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执⾏标准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保险基础养⽼⾦加教龄补助的⽅法发放养⽼补助。

基础养⽼⾦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20元,任教年限不满⼀年的按⼀年计算。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时间教龄补助从2012年1⽉1⽇起执⾏;基础养⽼⾦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

四、认证办法由镇⼯作⼩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证为参考”的⾝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员⾝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个⼈向学校认定⼯作⼩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学校认定⼯作⼩组进⾏初审核实。

(⼆)乡镇认定⼯作⼩组进⾏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作领导⼩组审核。

(三)市教龄补助⼯作领导⼩组对个⼈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不少于两周的公⽰。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作领导⼩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作领导⼩组批准。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答: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6号文件)是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的,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

这是设计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要保基本、全覆盖。

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全覆盖有两层意思,一是要覆盖到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虽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但所做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并统筹解决。

二是16号文件所提供的参保办法要能够满足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有渠道参保。

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16号文件中“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明确为: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这就是保基本,即保证被清退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除此之外,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目前构成比较复杂,有的仍居住在农村,有的随着城镇化发展已经变为城镇居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等,差别很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

在目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有商业保险等(但商业保险不属于我们局的工作职责)。

教人【2011】8号文件全文

教人【2011】8号文件全文

教⼈【2011】8号⽂件全⽂教⼈【2011】 8 号⽂件全⽂更新时间:2013-11-2 来源:互联⽹作者:佚名点击:7660次教⼈【2011】 8 号教育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2011]8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新疆⽣产建设兵团:长期以来,⼀些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使⽤代课教师问题,偏远地区农村中⼩学尤为突出。

代课教师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许多代课教师不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待遇较低,长期使⽤代课教师制约教育质量的提⾼,不利于促进教育公平。

当前,教师⽤⼈制度和社会环境发⽣了较⼤变化,⼀些地⽅的探索积累了⼀定经验,为解决好代课教师问题创造了更加有⼒的条件。

根据《国家中长期改⾰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国提⾼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中⼩学代课教师(以下简称代课教师)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着眼长远、以⼈为本,建⽴机制,通过择优招聘、转岗使⽤、辞退补偿、纳⼊社保、就业培训等多种有效途径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择优招聘为公办教师。

对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应纳⼊教师公开招聘范围。

在组织公开招聘时,要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教育教学经历和实际⽔平,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代课年限较长、表现良好、教学质量较⾼的代课教师,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对于被评为地市劳动模范的代课教师,可以直接考核招聘为公办教师。

2、多途径转岗使⽤。

结合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中⼩学布局结构调整、加强留守⼉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设寄宿制学校⼯勤和⽣活服务岗位以及农村公益事业岗位时,要优先选聘在岗代课教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未被招聘使⽤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实际代课时间给予⼀次性经济补偿。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全省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全省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全省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1.30
•【字号】吉财教指〔2021〕1022号
•【施行日期】2021.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全省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
补贴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财教指〔2021〕1022号相关市(县)财政局:
按照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和省编办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教联字〔2012〕12号)要求,暂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2021年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人数,依据现行标准,提前下达你市(州)县(市)2022年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省级补助资金4778万元,专项用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已辞退代课教师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各地要按规定标准,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

财政、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及时支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对虚报人数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个
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提前下达2022年全省已辞退代课教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省级补助分配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30日。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

2019年中央对民办教师的新政策一、应该得辞退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第3项,“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教人[2011]8号文《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3款“妥善做好辞退补偿。

辞退代课教师,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精神,按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补偿,每满一年的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代课时间按其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

实际上,被退代课教师有的地方给了,却是很少,大部分地方分文不给。

二、应该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教人[2011]8号文,第一条4款“将辞退代课教师依法纳入社保。

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方向,根据不同情况,将辞退代课教师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三、解决辞退原民办教师的遗留问题国办[1997]32号文《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将辞退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该文而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一次性补偿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弱病残原民办教师,要采取措施,使他们生活得到保障”。

可现实是大部分省给被退原民办代课教师,(男60岁,女55岁)有退休养老补助。

即教龄乘以8元(国家规定教龄津贴最高是10元),这实际是教龄补贴,而不是养老金。

养老金应该是基础养老金(每月最低80元)+教龄补贴。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鄂教师[2009]11号)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北政办[2011]213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办〔2011〕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北海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解决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管理,认真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将好事做好、实事做实,积极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我市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市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廖德全市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副组长:冯学清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沛新市教育局局长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郑廷仁市人社局局长成员:徐锡勇市财政局副局长李金印市人社局副调研员叶卫国市教育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叶卫国同志兼任。

三、工作原则(一)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的原则。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文昌市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5日文昌市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市原辞退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4〕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7]117号)规定,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用或备案或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非代课教师任用证),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民办教师,不含因刑事犯罪或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民办教师。

二、政策措施(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体办法如下:1、未参加我省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现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1.为推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参与教育教学工作,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被聘用代课工作。

2.近年来,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由于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而面临困扰,尤其是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解决亟待落实。

本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权益和义务,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推动我国民办教育的全面发展。

三、具体内容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义务: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2.参保方式:(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选择个人参保或由其所在民办学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如选择由所在民办学校代办养老保险事宜,则应与学校签订相关的授权委托协议,并明确费用承担方式和时间。

3.养老保险费标准:(1)养老保险费标准参照当地居民的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并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规定缴纳。

(2)学校代办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确保按时足额缴纳。

4.养老金待遇:(1)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满足法定退休条件后,享受与当地公办教师相同的养老金待遇。

(2)养老金月发放金额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按时支付给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五、工作责任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落实代课人员的养老保险义务。

2.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代课人员养老保险事务管理制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用及时足额缴纳,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3.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应认真履行参保义务,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确保享受养老金待遇。

4.养老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服务管理,确保及时发放养老金,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帮助。

六、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政府、学校及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之间养老保险事宜的基本依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市政府法制办:为解决农村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社会养老和民生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教人〔2013〕13号),按照市政府290号令要求,特向贵办申请备案审查。

附件: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2.《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起草说明3.关于《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审查意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5年10月23日附件1重庆市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附件2关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的起草说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制发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教人〔2013〕13号,以下简称渝教人〔2013〕13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盼?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盼?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

黑办发[2000]6号文件

黑办发[2000]6号文件

黑办发[2000]6号文件根据黑龙江省解决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再次采集符合养老保险教龄补贴发放条件的已辞退民办代课教师信息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和《黑龙江省解决中小学已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范围1、2000年,按照黑办发【2000】6号文件要求,全县清理、清退乡镇超编人员和编外人员工作中清退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2、未按照黑办发【2000】6号文件时限要求,延期清退的民办、代课教师;3、2000年以前历次教师清理整顿工作中辞退(包括自动离职、辞职)的公办中小学中的民办、代课教师;4、离岗退养的中小学民办教师;(以上各类人员含农村学前教育教师)民办教师指198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核发《民办教师准用证》的人员。

代课教师指除“民办教师”以外,在不同时期被县、乡(镇)、村及学校使用但是没有获得正式事业编制的各种形式教学人员。

上述各类人员中,离开教师岗位后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录用、死亡以及因违法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被清除教师队伍的人员,不在此范围之列,不能享受相关待遇。

已参加过认定并已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人员不在本次认定范围之列。

二、政策措施1、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偿;2、纳入社会保障体系;3、加发养老保险教龄补贴;4、落实离岗退养民办教师退养补助费标准。

三、个人申请本人或委托人向原学校提出申请。

原学校合并、撤销的,向原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一)申报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2)2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3)填写《黑龙江省已辞退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信息采集表》一式两份;(4)《xx县已辞退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5)《xx县已辞退民办教师、代课教师辞退前工资情况证明表》一式两份;(二)证明材料:(1)证明身份的原始证明材料(档案、录用表、奖励表、进修证明、花名册、工资或补贴发放凭证、相关任用证及在任期间与同事或学生合影等其它能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

33121-保险扶持-关于要求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

33121-保险扶持-关于要求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

关于要求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报告江西省人民政府:我们是1999年被辞退的江西省铜鼓县到全体民办教师。

十年来,我们全体民办教师遵纪守法,努力地克服困难,在农村积极地创造美好的生活。

但是,由于当年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我们教龄都在10年到19年之间),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强壮体魄和丰富经验,缺少从事多种种养经营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基础,所有辞退民办教师都生活紧张,经济上入不敷出,有的不得不外出打工养家糊口,有的因生病不得不借债治疗,有的因长期接触粉笔落下了呼吸系统的疾病,有的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

民办教师在岗时,人人兢兢业业,呕心沥血,拿着及其微薄的工资,为国家基础教育作着贡献,我们工资收入仅仅是国家教师的几分之一,但却要完成和他们一样甚至比他们更繁重的教学任务。

民办教师被辞退的十年里,政府从没有对我们在政策方面给予过关怀和照顾,也没有在建房、医疗、农业生产扶持、经营贷款、个体经营等等方面给予过优先优惠。

如今,辞退民办教师大多数年龄超过40周岁,有的年过半百,正在走向衰弱和垂暮,辞退民办教师的晚年生活将面临贫困和潦倒!现在,我们全体辞退民办教师请求:一、为我们辞退民办教师办理下岗证,享受城镇下岗职工同样的社会待遇;二、为我们辞退民办教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让我们的晚年生活有所保障。

提出上述要求,我们有如下几点充分的理由:一、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临时工应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为临时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我们辞退民办老师全部符合这一规定。

二、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1980年的文件,我们不属于能转为国家教师的民办教师,1992年8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提出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1997年国办又发「1997」32号文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到1999年8月我们全体民办教师被辞退,先后跨越20年!在这个20年中,三个文件为政府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供了依据。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一、【《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1)5号】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

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一条】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三、【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现就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如下办法:(一)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范围是:小学、中学、农(职)业中学中,凡经过整顿,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了任用证书,或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中学的民办教师人数为准;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一个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具体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

(三)为了切实解决好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可将这次增加补助费连同国家原规定的补助费一并计算,从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按照中发(1980)84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本人。

一封关于民办教师安置补偿问题的信

一封关于民办教师安置补偿问题的信

一封关于民办教师安置补偿问题的信尊敬的省长先生: 您好!我们是把青春(有的十年、多的二、三十年、)献给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现已离职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幼师,为讨回法律和人格的尊严、为落实政策讨还普九欠债、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为求生存,已多年到各级政府上访,至今没有全面、彻底、妥善解决,今特至公开信。

一、原民师的定义(一)从时间上来定义:A. 根据湖南省教委《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湘教人字[1991]60号文件:“根据国家教委规定,对1986年12月底以前任教的合格民办教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造册,报省、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发给《任用证书》。

”也是说,在1986年12月底之前省教委还没发《任用证书》,不论合格与否都不可能持有《任用证书》。

因此,此前参加工作的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B.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所以,1997年9月7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不论合格与否)也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二)从性质上来定义:民师:顾名思义--农民身份,在公办学校教书,属教育部门主管的教师。

凡符合以上两条件的耕读老师、代课教师、幼师统称为“原民师”。

(三)关于学历和证书:老民师并没有值得炫耀的高学历,当时根本就没有高学历。

当时农村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文盲或半文盲,而我们是佼佼者——鹤立鸡群的知识青年!老民师并没有经过什么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省发《任用证书》是无辜辞退后的事),当时国家根本就没这个想法和能力去认证,就迫不及待地把我们拉到民办教师这个舞台上。

我们没有什么文凭或仅有些含金量不高的学历,但足以羞杀后来那些权钱交易的高文凭!这是因为老民师把自己生命中最好的时光、最值得珍惜的青春,献给了提高中华民族国民素质的事业上!二、原民师长期重复上访的原因地方政府卸磨杀驴,官员们没依法办事、没以理服人、没落实清退政策。

三、国家有关老民办教师的安置政策和法规(一)《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二)《教师法》第三十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9.07•【文号】国办发[1997]32号•【施行日期】1997.09.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

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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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相关问题
(一)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

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五)按照鄂办法【2001】14号精神,实施离岗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不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四、有关要求
(一)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地方责任制。

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

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数。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辞退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人员,结合被辞退时的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辞退民师的参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进行规范。

20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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