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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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换届
《社会团体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一、应按章程规定的时间按期换届。

各社会团体领导成员的任期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填写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表),得到批准同意,才能提前或延期换届,否则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依照章程召开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既换届大会。

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交新一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换届选举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场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出席会员(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时,会议方为有效。

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全体会员(会员代表)总数二分之一时方可当选。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邀请登记管理机关到场监督,确保程序合法,结果有效。

换届大会议程(换届大会标题为第X届第一次会员(或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项:由会长(理事长)(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作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需举手表决通过)
*第二项:由监事或监事长作上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需举手表决通过)
*第三项:如修改章程,需审议通过协会新章程(新章程在会前报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后不能改动,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可用举手表决形式,举手表决必须进行同意、不同意、弃权三次表决)*第四项:如修改会费标准,需审议通过新会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需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需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五项:讨论通过大会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名单;(介绍监、计票人需介绍姓名,可用举手表决形式,举手表决必须进行同意、不同意、弃权三次表决),向大会介绍理事、监事候选人简历(此项工作也可在会前进行);
第六项:选举;
根据《宝鸡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规定,选举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行业协会商会选举理事,监事及负责人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第七项:新当选会长讲话;
第八项:到会领导讲话。

三、换届同时也需更换法人证书,更换证书需要提交的资料有:(1)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详细记载会议选举过程及结果。

(2)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届的财务审计。

(3)已到期的法人证书正副本。

换届过程中如果发生以下的6种变更,还需同时提交变更手续。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范围等六个方面。

因为这些都是法人证书上载明的内容,所以这些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提交的材料为: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5、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名称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二)住所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新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载明具体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卸任和新任法人代表均签署意见);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法人在任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注册资金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3、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五)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时盖
章);
2、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六)业务范围变更:
1、《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重大事项报告
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制度是指社会组织在举办(开展)重大活动事项之前,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的制度。

适用于在民政部位登记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报告内容
1.社会团体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2.举办大型成果展览、学术交流活动,开展理论研讨、培训、联谊等活动;
3.创办经济实体;
4.举办评比、达标(授牌)、业务竞赛、表彰等活动;
5.为维护行业利益和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诉讼活动;
6.对外交流活动;
7.党组织重大活动;
8.其他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二、程序和形式
1.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填写《社会组织重大事项
登记审批表》(见附件),法定代表人审阅后应签字,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在开展活动的10个工作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并视情况派员参加活动予以指导监督。

2.社会组织举办涉外活动或重大活动涉及行政审批
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重大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的图片、影像资
料、总结等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附: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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