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 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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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关于保护生物资源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到了秦汉时期,保护生物资源的行动已由自发阶段进入了相当自觉的阶段,在理论上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西汉淮南王刘安的《淮南子》对先秦环境保护政策进行了系统总结,其中关于保护生物资源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体现了合理利用和保护生物资源与农业生产密切结合的特点,是古代生物资源保护政策的最完善的论述。
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前63)夏六月下诏说:“令三辅毋得以春 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可以算作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
宋朝的某些皇帝比较重视生物资源的保护,下诏颇多。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此永为定式。当赵匡胤下这道保护命令时,正是宋朝准备统一中国之时,在这种情况下就能注意到生物资源的保护,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唐代和宋代对环境管理和生物资源的保护仍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唐代不仅把山林川泽、苑圃、打猎作为政府管理的范围,还把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畴,同时还把京兆、河南二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这就从管理范围上超过了先秦时期。宋代,特别是北宋,也相当重视生物资源的保护,并注重立法保护,甚至以皇帝下诏令的方式,一再重申保护禁令;同时,还命令州县官吏以至乡长里长之类的基层官吏侦察捕拿违犯禁令的人,可见其认真程度及执法之严。从宋代起,人们对围湖造田导致蓄泄两误、滥砍乱伐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已经有所觉察,表明当时的有识之士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相当敏感。
中国历史上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特别是农牧业生产活动引起的对森林、水源及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从远古时期起,我们的祖先就开始有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思想。这种思想,常常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例如上古时代,人们曾把山川与百神一同祭把。《诗经》中就有“怀柔百川,及河乔岳”的说法。《国语·论语》中对此作了解释:九洲名山川泽,是出产物质资源的地方,所以要祭祀。这说明,当时的人们之所以尊崇山川,已不完全是迷信。而主要是因为山川乃资源的产处。
二、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
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往往以礼、律、禁令、诏令等形式出现,有的是综合性的,有的则是特为某一目的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据先秦古籍记载,早在夏朝便有这样的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鳌之长。”这即所谓“禹禁”。禹禁是否真产生于夏朝,有待确证,但此类禁令产生于先秦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我们可以从多种先秦古籍中得到佐证。
清代人口猛增,又开放了东北、西北及江南许多草原或山地,垦为农田,造成草原退化、沙漠扩展及林木破坏与水上流失,环境遭到进一步破坏。当时的一些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了问题的所在,并提出了切中时弊的警告。清代散文家梅曾亮记述并分析了安徽宣城水土流失的状况及原因,指出开垦山地造成了水土流失并殃及平地农田。但是,所有这些警告并未引起清王朝的重视,不合理的垦殖仍在继续进行,对中国的环境带了巨大的灾难。
明代对山林川泽的保护一直到仁宗(公元1425-1426年)时、都承袭前代的有关规定进行管制,而且范围相当广泛。到仁宗时,为了缓和“工役繁兴,征取稍急”的困难局面,减轻人民负担,就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了管制措施。“山场、园林、湖池、坑冶、果树、蜂蜜官设守禁者,悉予民”。由于驰禁湖泊,使许多湖泊被盗为田,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一些人为的自然灾害。据《明史·河渠志》记载,明英宗时巡抚周忱曾指出围湖造田的恶果:“故山溪水涨,有所宣泄,近者富豪筑圩田,遏湖水,每遏泛滥,害即及民”。明代驰禁山林河泊,虽有某种不得己的原因。但确是保护方面地倒退,对环境地损害很大。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机构。相传我国最早的虞产生于传说中的五帝时期。据《尚书》和《史记》的记载,舜帝时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如果此事确切,则我国设虞的历史就有四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年了。虞、衡的职责,各朝虽有差异,但大体相近。
先秦虞衡的职责,《周礼》记载颇祥。先秦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为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乱伐。林衡为山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巡视林麓,执行禁令,调拨守护林麓的人员,按察他们守护林麓的功绩,赏优罚劣。泽虞与山虞相类似,川衡与林衡相类似,只不过一管山林草木,一管川泽鱼鳌而已。
先秦时期,人们对生物资源的保护由不自觉的、模糊的阶段逐渐地发展到自觉的、比较清楚的阶段。到春秋战国时代,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已具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规定,范围也相当广泛,并始终同经济发展相联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当时,诸子百家对生物资源保护的认识也不一样,产生了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从而又促进了资源保护思想的深化和提高。其中以春秋时齐国人管仲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管仲在齐国为相,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山林川泽的管理及生物资源的保护,形成了一整套保护思想。他认为,山林川泽是“天财之所出”,是自然财富的产地。政府应当把山林川泽管起来。“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就是说,不能很好地保护山林川泽的人,不配当国家的领导人。管仲在总结前代帝王处置山林川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并实行了保护生物资源的政策。他主张采用法律手段保护生物资源,建立管理山林川泽的机构。他认为,保护生物资源,并不是把山林川泽封禁起来,不让人们利用,而是按照规定的季节开放,有计划地利用。他说:“春政不禁则百长不生,夏政不禁则五谷不成”,体现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使之正常增殖的思想认识。他把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同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结合起来,成为富国强兵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采取的许多措施都是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此外,管仲还十分注意环境卫生,甚至具体到水井的清洁。《中匡篇》说:“公与管仲父而将饮之,掘新井而柴焉。”这也说明,当时人们已经知道用柴木盖井,保护饮用水源的清洁卫生。
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最早和最典型的是《秦律》中的《田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 享者,是不用时。邑之纤皂及它禁苑者,麝时毋敢将之以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见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的秦简)
漫谈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
文/ 趙汗青
现代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两个方面。以自然保护而言,重点是合理开发、利用、抚育和保护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等。在中国自然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到三千多年以前,这是我们炎黄子孙的骄傲。
一、 古代环境保护的官方机构
从周代开始,人们在利用自然的同时,已开始有意识地保护自然界的生物资源,反对过度利用或肆意破坏它们。西周时期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今者,死无赦。”这是我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而且极为严厉。四周政府把对人口居住环境的考察和保护列入了西周的朝政范围,《周札·地官》规定大司徒的职责是,除掌管天下舆图与户籍外,还要“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就是说大司徒的工作职责包括,考察动植物的生态状况,分析其同当地居民的关系,并对山林川泽和鸟兽等动物加以保护,使之正常繁衍,保持良好状态,最终使人们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
在《国语》中,有一个里革新罟(gǔ网)匡君的故事,其中里革对鲁宣公讲了古代何时可以捕鱼,何时可以捕鸟捕兽,以及“山不槎蘖(niè),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ní) ,鸟翼 卵,虫舍”的古训。这些都是古代保护自然资源的具体规定。
《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提出了各季各月的具体规定,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 、毋卵。”这就是正月的保护规定。在《礼记·曲礼》中,对打猎活动作出原则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 卵者。”这实际上是对打猎数量的限制,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猎场的办法,大夫不得整群整群地猎取鸟兽,士不得猎取幼兽或拣取鸟蛋,显然这是为了防止斩尽杀绝,以使鸟兽能正常繁殖。《礼记·王制》还规定,正月獭祭鱼以后,管理水泽的虞人才可以下水捕鱼;九月豺祭兽之后,才能猎兽;八月鸠化为鹰之后,才可以张网捕鸟;草木零落之后,才可以进山砍代树木;昆虫蛰伏以后,才可以烧草肥田;不捕杀幼兽,不攫取鸟卵,不残害怀胎的野兽,不杀未长大的鸟兽,不倾覆鸟巢。这些礼节被称作《王制》,显然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古籍中属于保护禁令的记载有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吕氏春秋》中的四时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不敢灰僇,缳网置罦不敢出于门,罛罟不敢入深渊,泽飞舟虞不敢缘名(罠),为害其时也。”在管子和荀子论述虞师的责任的时候,提出“修火宪,养山林籔泽草木鱼鳖百素,以时禁发,使国家租用而财务不屈,虞师之事也”(《荀子·王制》),这里的“火宪”,即是防火的规定或法令。
在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同时,我国古代早就对生活环境进行管理,以防止人口集中造成的局部环境污染。殷商时期就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可见,当时人们已经严禁乱抛废物损害环境。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法治,也规定了“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法律。
明朝虞衡清吏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明朝规定“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还规定名胜古迹不得入斧斤,禁樵牧,同时要备办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可见,虞衡除关于保护方面的任务之外,又增加了物质供应方面的任务。但虞衡的保护性质没有改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建立过管理山林川泽政令的机构,如虞、虞衡、虞衡清吏司等,还配备一定级别的官员,如虞部下大夫、虞部郎中、虞部员外郎、虞部承务郎等。这些机构和官员的职责还常常包括打猎、伐木、打渔、管理苑囿、负责某些物资的供应等。据《史记》和《尚书》记载,我国最早的虞官产生于帝舜时期。当时,洪水和猛兽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是主要的环境问题。舜通过部落联盟议事会,任命伯益为虞官,除协助大禹治水外,主要任务是管理草木鸟兽,特别是要驱逐伤害人类的猛兽。对此《尚书·尧典》作了如下描写:“帝曰:‘畴若予上下草木鸟兽?’佥曰:‘益哉!’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益拜稽首,让于朱、虎、熊、罴。帝曰:‘俞!往哉,汝谐。’”大概意思是说,在一次会议上,舜要选拔管理山林川泽、草木鸟兽的官员,大家就推举益来担任,舜就答应了。伯益连忙叩头拜谢,并要把这一官职谦让给朱、虎、熊、罴几位。舜就说:“好啦,就让他们和你一起干吧!”伯益在这一职位上作出了后人尊崇的功绩,故被后人尊称为“百虫将军”。
如果说先秦的虞衡职责主要是管理与保护山林川泽,那么,唐宋以后的虞衡则兼管了一些其他任务。比如,据《旧唐书》记载,虞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番客,并于农隙纳之。”这里,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一为京城街道绿化;二为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五项之中,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内的工作。
以诏令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历朝多有,如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前63)夏六月下诏说:“令三辅毋得以春 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这可以算作一道专门保护鸟类的诏令。
宋朝的某些皇帝比较重视生物资源的保护,下诏颇多。据《宋大诏令集》记载,宋太祖建隆二年(961)二月下禁采捕诏,规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鸟兽鱼虫的工具皆不得携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以此永为定式。当赵匡胤下这道保护命令时,正是宋朝准备统一中国之时,在这种情况下就能注意到生物资源的保护,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唐代和宋代对环境管理和生物资源的保护仍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唐代不仅把山林川泽、苑圃、打猎作为政府管理的范围,还把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畴,同时还把京兆、河南二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这就从管理范围上超过了先秦时期。宋代,特别是北宋,也相当重视生物资源的保护,并注重立法保护,甚至以皇帝下诏令的方式,一再重申保护禁令;同时,还命令州县官吏以至乡长里长之类的基层官吏侦察捕拿违犯禁令的人,可见其认真程度及执法之严。从宋代起,人们对围湖造田导致蓄泄两误、滥砍乱伐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已经有所觉察,表明当时的有识之士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相当敏感。
中国历史上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人类活动特别是农牧业生产活动引起的对森林、水源及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从远古时期起,我们的祖先就开始有了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思想。这种思想,常常是不自觉的、甚至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例如上古时代,人们曾把山川与百神一同祭把。《诗经》中就有“怀柔百川,及河乔岳”的说法。《国语·论语》中对此作了解释:九洲名山川泽,是出产物质资源的地方,所以要祭祀。这说明,当时的人们之所以尊崇山川,已不完全是迷信。而主要是因为山川乃资源的产处。
二、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
古代环境保护的规定与法令往往以礼、律、禁令、诏令等形式出现,有的是综合性的,有的则是特为某一目的而作出的专门规定。
据先秦古籍记载,早在夏朝便有这样的规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略,以成鱼鳌之长。”这即所谓“禹禁”。禹禁是否真产生于夏朝,有待确证,但此类禁令产生于先秦是毫无疑问的,因为我们可以从多种先秦古籍中得到佐证。
清代人口猛增,又开放了东北、西北及江南许多草原或山地,垦为农田,造成草原退化、沙漠扩展及林木破坏与水上流失,环境遭到进一步破坏。当时的一些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了问题的所在,并提出了切中时弊的警告。清代散文家梅曾亮记述并分析了安徽宣城水土流失的状况及原因,指出开垦山地造成了水土流失并殃及平地农田。但是,所有这些警告并未引起清王朝的重视,不合理的垦殖仍在继续进行,对中国的环境带了巨大的灾难。
明代对山林川泽的保护一直到仁宗(公元1425-1426年)时、都承袭前代的有关规定进行管制,而且范围相当广泛。到仁宗时,为了缓和“工役繁兴,征取稍急”的困难局面,减轻人民负担,就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了管制措施。“山场、园林、湖池、坑冶、果树、蜂蜜官设守禁者,悉予民”。由于驰禁湖泊,使许多湖泊被盗为田,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一些人为的自然灾害。据《明史·河渠志》记载,明英宗时巡抚周忱曾指出围湖造田的恶果:“故山溪水涨,有所宣泄,近者富豪筑圩田,遏湖水,每遏泛滥,害即及民”。明代驰禁山林河泊,虽有某种不得己的原因。但确是保护方面地倒退,对环境地损害很大。
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机构。相传我国最早的虞产生于传说中的五帝时期。据《尚书》和《史记》的记载,舜帝时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如果此事确切,则我国设虞的历史就有四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年了。虞、衡的职责,各朝虽有差异,但大体相近。
先秦虞衡的职责,《周礼》记载颇祥。先秦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产的地方设藩篱为保护边界,严禁人们入内乱砍乱伐。林衡为山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巡视林麓,执行禁令,调拨守护林麓的人员,按察他们守护林麓的功绩,赏优罚劣。泽虞与山虞相类似,川衡与林衡相类似,只不过一管山林草木,一管川泽鱼鳌而已。
先秦时期,人们对生物资源的保护由不自觉的、模糊的阶段逐渐地发展到自觉的、比较清楚的阶段。到春秋战国时代,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已具有明确的目的,具体的规定,范围也相当广泛,并始终同经济发展相联系,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水平。当时,诸子百家对生物资源保护的认识也不一样,产生了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从而又促进了资源保护思想的深化和提高。其中以春秋时齐国人管仲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管仲在齐国为相,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山林川泽的管理及生物资源的保护,形成了一整套保护思想。他认为,山林川泽是“天财之所出”,是自然财富的产地。政府应当把山林川泽管起来。“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天下王”。就是说,不能很好地保护山林川泽的人,不配当国家的领导人。管仲在总结前代帝王处置山林川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并实行了保护生物资源的政策。他主张采用法律手段保护生物资源,建立管理山林川泽的机构。他认为,保护生物资源,并不是把山林川泽封禁起来,不让人们利用,而是按照规定的季节开放,有计划地利用。他说:“春政不禁则百长不生,夏政不禁则五谷不成”,体现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生物资源,使之正常增殖的思想认识。他把对生物资源的保护同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结合起来,成为富国强兵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采取的许多措施都是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此外,管仲还十分注意环境卫生,甚至具体到水井的清洁。《中匡篇》说:“公与管仲父而将饮之,掘新井而柴焉。”这也说明,当时人们已经知道用柴木盖井,保护饮用水源的清洁卫生。
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保护规定,最早和最典型的是《秦律》中的《田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麝鹭,毋……毒鱼鳖、置阱罔,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 享者,是不用时。邑之纤皂及它禁苑者,麝时毋敢将之以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见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的秦简)
漫谈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
文/ 趙汗青
现代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自然保护和污染防治两个方面。以自然保护而言,重点是合理开发、利用、抚育和保护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等。在中国自然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上溯到三千多年以前,这是我们炎黄子孙的骄傲。
一、 古代环境保护的官方机构
从周代开始,人们在利用自然的同时,已开始有意识地保护自然界的生物资源,反对过度利用或肆意破坏它们。西周时期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今者,死无赦。”这是我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而且极为严厉。四周政府把对人口居住环境的考察和保护列入了西周的朝政范围,《周札·地官》规定大司徒的职责是,除掌管天下舆图与户籍外,还要“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鸟兽,以毓草木,以任土事。”就是说大司徒的工作职责包括,考察动植物的生态状况,分析其同当地居民的关系,并对山林川泽和鸟兽等动物加以保护,使之正常繁衍,保持良好状态,最终使人们生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之中。
在《国语》中,有一个里革新罟(gǔ网)匡君的故事,其中里革对鲁宣公讲了古代何时可以捕鱼,何时可以捕鸟捕兽,以及“山不槎蘖(niè),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ní) ,鸟翼 卵,虫舍”的古训。这些都是古代保护自然资源的具体规定。
《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提出了各季各月的具体规定,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 、毋卵。”这就是正月的保护规定。在《礼记·曲礼》中,对打猎活动作出原则规定:“国君春田不围泽,大夫不掩群,士不取 卵者。”这实际上是对打猎数量的限制,即国君春天打猎,不能采取合围猎场的办法,大夫不得整群整群地猎取鸟兽,士不得猎取幼兽或拣取鸟蛋,显然这是为了防止斩尽杀绝,以使鸟兽能正常繁殖。《礼记·王制》还规定,正月獭祭鱼以后,管理水泽的虞人才可以下水捕鱼;九月豺祭兽之后,才能猎兽;八月鸠化为鹰之后,才可以张网捕鸟;草木零落之后,才可以进山砍代树木;昆虫蛰伏以后,才可以烧草肥田;不捕杀幼兽,不攫取鸟卵,不残害怀胎的野兽,不杀未长大的鸟兽,不倾覆鸟巢。这些礼节被称作《王制》,显然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古籍中属于保护禁令的记载有很多,比较典型的是《吕氏春秋》中的四时之禁:“山不敢伐材下木,泽不敢灰僇,缳网置罦不敢出于门,罛罟不敢入深渊,泽飞舟虞不敢缘名(罠),为害其时也。”在管子和荀子论述虞师的责任的时候,提出“修火宪,养山林籔泽草木鱼鳖百素,以时禁发,使国家租用而财务不屈,虞师之事也”(《荀子·王制》),这里的“火宪”,即是防火的规定或法令。
在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同时,我国古代早就对生活环境进行管理,以防止人口集中造成的局部环境污染。殷商时期就有禁止在街道上倾倒生活垃圾的规定,而且视其为犯罪。《韩非子·内储说上》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可见,当时人们已经严禁乱抛废物损害环境。战国时,商鞅在秦国实行法治,也规定了“步过六尺者有罚,弃灰于道者被刑”的法律。
明朝虞衡清吏管山泽采捕,陶冶之事。明朝规定“冬春之交,罝罛不施川泽;春夏之交,毒药不施原野”。还规定名胜古迹不得入斧斤,禁樵牧,同时要备办鸟兽之肉、皮革、骨角、羽毛以供祭祀、宾客、膳羞之需,礼器军实之用。可见,虞衡除关于保护方面的任务之外,又增加了物质供应方面的任务。但虞衡的保护性质没有改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都建立过管理山林川泽政令的机构,如虞、虞衡、虞衡清吏司等,还配备一定级别的官员,如虞部下大夫、虞部郎中、虞部员外郎、虞部承务郎等。这些机构和官员的职责还常常包括打猎、伐木、打渔、管理苑囿、负责某些物资的供应等。据《史记》和《尚书》记载,我国最早的虞官产生于帝舜时期。当时,洪水和猛兽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是主要的环境问题。舜通过部落联盟议事会,任命伯益为虞官,除协助大禹治水外,主要任务是管理草木鸟兽,特别是要驱逐伤害人类的猛兽。对此《尚书·尧典》作了如下描写:“帝曰:‘畴若予上下草木鸟兽?’佥曰:‘益哉!’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益拜稽首,让于朱、虎、熊、罴。帝曰:‘俞!往哉,汝谐。’”大概意思是说,在一次会议上,舜要选拔管理山林川泽、草木鸟兽的官员,大家就推举益来担任,舜就答应了。伯益连忙叩头拜谢,并要把这一官职谦让给朱、虎、熊、罴几位。舜就说:“好啦,就让他们和你一起干吧!”伯益在这一职位上作出了后人尊崇的功绩,故被后人尊称为“百虫将军”。
如果说先秦的虞衡职责主要是管理与保护山林川泽,那么,唐宋以后的虞衡则兼管了一些其他任务。比如,据《旧唐书》记载,虞部郎中、员外郎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囿,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采捕渔猎,必以其时。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殿中、太仆所管闲厩马,两都皆五百里内供其刍蒿。其关内、陇右、西使、南使诸牧监马牛驼羊,皆贮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进内及供百官番客,并于农隙纳之。”这里,虞部的任务主要是五项:一为京城街道绿化;二为掌管山林川泽政令;三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资的供应;五管打猎。五项之中,有四项是属于环境保护范畴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