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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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怎样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绝大多数人都不太了解“婚内财产协议”和“离婚协议”到底有什么本质区别,经常会发生混用、错用的现象。甚至人们在很多时候会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们夫妻有约在先,但是分财产的时候却不分给我呢?”,“为什么我们签的离婚协议法院却说是无效的呢?”带着这些疑问,就让我们来讨论一下到底怎么做才是签协议的正确姿势。

一、婚内财产协议

1、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

夫妻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这种财产约定在法律上被称为“婚内财产协议”。

2、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销。

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律师提醒:婚姻并非儿戏,所以希望大家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冷静理智,千万不要出尔反尔,否则很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特殊情形:正如前文所述,协议已经签订后是不得随意反悔或者撤销的,但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形例外,那就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婚内财产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由于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

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

判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试举几例来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双方就必须离婚”,类似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得强行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或限制条件,此类约定因违背了“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自动丧失监护权”,类似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自动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另一方的监护权。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最后,也是大家最好奇的“净身出户”问题。一般来说“忠诚协议”对于未履行忠诚义务的一方,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的约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将这份协议看作成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在约定条件发生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类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具体案件请以当地法院判决为准)。

律师提醒:一纸“协议”锁不住忠诚,更绑不住爱情,如果不用心去经营这段感情,仅凭这一纸空文,又有何用?

4、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容易存在的误区?

顾名思义“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婚前个人财产”会随着双方的结婚登记而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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