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描述
该案例涉及一个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
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健康险,并且在两年的保险期内没有发生过任何意外。
然而,在第三年的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为一场突发的疾病住院进行治疗。
保险公司在接到赔偿要求后,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疾病病史作为理由拒绝了赔付。
保险法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
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案件分析
在该案例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疾病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
接到赔偿要求后拒绝了赔付。
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保险法的规定。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疾病病史,也就是说,被保险人隐瞒了重要信息。
保险公司在接到赔偿要求后,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拒绝赔付也是合理的。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案例中的保险公司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在投保保险时,被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任何与保险标的有
关的信息。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这些信息,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赔付,相应的,被保险人也将面临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不一定就是违法行为,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判断保险公
司所做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以及合同中的约定。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1. 案例背景2017年,某保险公司在广东省市场投保了一批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机械设备,投保金额为3500万元。
该批设备在2019年1月发生损坏,保险公司认为是由于使用不当导致的,拒绝赔偿。
2. 法律问题在该案例中,我们需要分析以下法律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2.如果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3. 法律分析3.1 保险公司是否有赔偿责任首先,我们需要确认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条款。
对于机械设备的保险,通常是属于财产险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保险合同应当合法,有效,诚实信用,如果有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为原则进行解释,如果无法确定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则应当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基于上述法律原则,如果该保险合同没有排除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在如此高额的保险金额下,保险公司也应该在更加细致的审核和风险评估后进行投保。
经查明,该保险合同并无排除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的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多少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需要参照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
在该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了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设备,保险金额为3500万元。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发生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得到保险金的赔偿。
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应该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比例来确定,即保险金额/5000万 x 保险金。
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法律原则,保险公司应该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4.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1.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且应该对被保险人发生的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_附解析
保险法案例分析题(附解析)保险法概述1.道德风险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范畴,保险人对此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最大诚信原则中保险方的弃权:【案例】2000年4月1日生病在家的李小姐,与上门推销保险的业务员签定了保险合同。
李小姐请业务员代填投保书。
投保书健康询问栏的事项为:0:健康。
1:残疾。
2:低能。
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
业务员觉得这些与李小姐情况不符,就留了空白,没有填写。
李小姐阅后,没有异议,签了字。
保险公司在核对时,也没有注意这点,签发了保险单。
2001年3月15日,李小姐因病亡故。
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李小姐在投保时就已经重病在家,而李小姐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拒付。
受益人要求未果,起诉。
法院审理后,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有2种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李小姐知道自己生病,没有在投保书中填写有关情况,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该拒付。
2.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
理由是:投保书要求投保人告知的哪一项,都与李小姐情况不符,李小姐无法告知,如果有过错,错在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核保后签发保险单,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放弃告知权利,于是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给付保险金。
禁止发言:某海绵公司于2002年12月8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
2003年4月18日。
海绵公司发生火灾,经消防部门鉴定。
起火原因为海绵自燃。
海绵公司称,该公司自1985年以来,一直在A公司投保。
2001年B保险公司多次登门拜访、劝说承诺以更为优惠的条件为海绵公司承保,即将自燃造成的事故视为保险事故,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
当年,海绵公司转而向B保险公司投保。
2002年A保险公司又通过各种关系将海绵公司的保险业务拉回来。
在办理投保手续过程中,A保险公司业务员曾经口头承诺按照与B保险公司同样的条件来承保。
但是,投保单和A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上对此没有记载。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王,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保险学案例分析(有题有答案)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
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
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
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
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4、被保险人51随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
(完整版)保险案例分析,有答案
案例分析: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
(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答:(1)a不正确。
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
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
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
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
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
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我国对保险中自杀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66条其次款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假设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依据 合同给付保险金。”
自杀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肯定时期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 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而保险合 同生效满肯定期限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担当保险责任,依 据商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自 杀条款的标准具体化为三条:
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 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 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有向他们 进展具体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签名栏中签名,并 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等问题住过医院。 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终身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明显 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承受的是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39条及《保险 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请投保人留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也未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 关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不存在有意隐瞒事实、不履 行照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2023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适 三个月前到某市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 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展了认真的分析,觉察一些疑点 :〔1〕被保险人购置终身寿险缺乏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2〕肝 硬化是肝病变进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 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化而形成的慢性病。它的形成需要较长时 间,应有较长的病史,不会突然爆发,而此案的发生显得太过突然。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费为年缴,首期保费为2万元。
张先生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因工作繁忙,未能按时缴纳后续保费。
2019年,张先生因意外事故去世,其妻子李女士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确认张先生已去世,但认为其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故拒绝支付保险金。
李女士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
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未按照约定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的行为构成违约。
2. 保险公司是否应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张先生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已缴纳首期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然而,张先生未按时缴纳后续保费,构成违约。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欠缴的保险费。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欠缴的保险费,但无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以下哪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A. 保险公司B. 保险代理人C. 投保人D. 受益人答案:B2. 以下哪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 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B. 保险标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C. 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标的已存在瑕疵D.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答案:A3. 以下哪种保险属于强制保险?()A. 人寿保险B. 财产保险C. 船舶保险D. 责任保险答案:D4. 以下哪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A. 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B.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C. 保险公司因业务调整需要D. 保险合同到期答案:B5. 以下哪种情况下,保险人承担绝对责任?()A. 保险标的因火灾造成损失B. 保险标的因地震造成损失C. 保险标的因盗窃造成损失D. 保险标的因战争造成损失答案:D二、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为火灾、爆炸、雷击等。
在保险期间,甲的房屋因电线短路发生火灾,造成房屋损失50万元。
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请根据保险法律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甲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2)保险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答案:(1)甲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保险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2. 案例背景: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为雇主在保险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员工意外伤害或疾病。
在保险期间,甲公司员工乙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六级。
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请根据保险法律规定,分析以下问题:(1)乙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2)保险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答案:(1)乙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因为乙的受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案例分析及答案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行业也越来越发展。
保险案例分析是保险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同时也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改进产品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保险案例来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久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称其交通事故属于违章驾驶。
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比如违章驾驶、酒后驾驶等。
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这些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因此,小明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违章驾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是合理的。
答案,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案例二,小红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不幸家中发生了火灾,造成了财产损失。
但保险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损失,小红认为理赔金额不合理。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会对不同的财产进行分项保险,比如房屋、家具、贵重物品等,每一项的保险金额都有限制。
如果小红的理赔金额超出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只支付部分损失是合理的。
答案,小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如果仍无法解决,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小李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不久后被确诊患有严重疾病,但保险公司称其患病前未进行体检,拒绝支付理赔。
分析,在健康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隐瞒了已有的疾病或未进行体检,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理赔。
答案,小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问题,但需要注意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小李的行为属实,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保险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的重要性。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5年,张某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018年,张某在出差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张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张某的死亡并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
张某的家属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一)意外伤害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并由此造成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的情形。
意外伤害具有以下特征:1. 事故的突然性:意外伤害的发生往往具有突然性,被保险人无法预料。
2. 事故的偶然性:意外伤害的发生往往具有偶然性,被保险人无法预见。
3. 事故的非疾病性:意外伤害与疾病不同,它是由外部因素导致的身体伤害。
(二)张某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本案中,张某的死亡是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事故具有突然性和偶然性,且非疾病性。
根据意外伤害的定义,张某的死亡应属于意外伤害。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家属保险金5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意外伤害认定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意外伤害的认定: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以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原因并非意外伤害为由拒绝赔付。
然而,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体现了法律对意外伤害认定的严格性。
保险理赔法律分析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0年1月为其家庭投保了一份由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包括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盗抢等意外事故。
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20年6月,张先生家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张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2. 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3.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三、法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本案中,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
(二)张先生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案中,张先生在报案后,向保险公司提供了相关损失证明材料,已履行了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
因此,张先生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损失评估。
(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且以张先生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损失评估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 案例分析题答案
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
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
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
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第3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
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
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
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
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
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第4例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
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
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
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
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
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
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5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案例背景李某在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并支付了保费。
不幸的是,在生效后几个月,李某在工地上发生了意外受伤。
他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李某隐瞒既往病史为由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
2.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该事件。
首先,需要考虑保险公司并非完全没有理据来拒绝李某的理赔申请。
因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意外险的保险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必须如实告知存在的既往病史。
如若未透露既往病史或者故意隐瞒,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因此,我们需要对意外险的保险条款进行仔细分析,判断李某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点,我们需要设身处地地思考一下李某、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各自的立场。
对于李某来说,他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希望在生活中发生意外导致的经济损失得到保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既要保证资金安全,又要在合理范围内满足客户的理赔需求;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既要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又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因此,我们需要对三者的立场和目的进行梳理、分析和评价。
第三点,我们需要深入了解保险业的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
在保险行业中,市场环境和消费者诉求是日益复杂与多元的。
在法律法规方面,保险业还存在诸多法律法规的漏洞与不完善之处。
因此,我们需要对保险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和总结,以保证李某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答案基于案例的前三点分析,我们可以对该案例进行如下的答案解释:对于李某的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考虑到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险公司应该要求李某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并在意外险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说明。
如果李某隐瞒了既往病史,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但是,保险公司在处理此类理赔申请时应该遵守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投保人的意思和保险条款来处理理赔申请,切忌在处理理赔申请时对消费者故意设置难度。
对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尤其是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对于保险条款的了解和理解。
保险学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一)李某1999年6月10日购买一栋别墅,价值120万元,同月15日,李某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房屋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缴清了保险费。
2000年2月10日,李某将该别墅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李某并没有经A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而把保险单转让给周某。
2000年3月10日,因意外发生火灾,房屋全部被烧毁。
问:(1)若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2)若周某向A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为什么?(一)分析:(1)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为:一是房屋出售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没有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合同失效;二是李某对该房屋已经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房屋出售时起失效;(2)(2)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因为:周某同A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关系,不是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单是属人的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准把它转让给他人。
(二)何某(男)与林某(女)自小青梅竹马,成年后情深意笃,但由于两家有矛盾,双方家长均坚决反对这门亲事。
1994年4月,何、林二人双双南下广东某市打工,为相互照应及生活方便,两人租用民房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年后生育一女孩。
1997年4月,一保险营销员到何某工作单位推销人寿保险,何某以自己为投保人给自己和林某各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死亡保额均为十万元,受益人为双方所生女孩。
其时,林某因出差在外并不知情。
不久后,林某因车祸意外死亡。
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拒赔。
何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本案中何某对林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分析:何某对林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先生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健康人生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6月,张先生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
张先生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为张先生的死亡原因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符,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家属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三、案例分析(一)张先生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种类和条件。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了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责任。
根据张先生的死亡原因,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1. 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疾病或意外伤害?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张先生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伤害。
因此,张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 张先生的死亡是否属于全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全残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器官功能丧失,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劳动,且达到一定程度的残疾。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死亡已属于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无需再判断是否属于全残。
综上所述,张先生的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合同约定的调查、核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人收到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分析以下两个方面:1. 保险公司是否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案件材料,保险公司收到张先生家属的理赔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出具了不予理赔通知书。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
然而,2018年5月,甲公司所在地的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称甲公司排放的废气、废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当地环保部门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确认甲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随后,甲公司被当地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
甲公司为规避此类风险,于2017年投保了一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然而,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甲公司发现保险公司对其索赔申请不予认可,理由是甲公司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风险防控,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甲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甲公司是否尽到了风险防控义务,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尽到了风险防控义务1. 事实分析甲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注重环境保护,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环保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然而,在此次环境污染事件中,甲公司未能尽到风险防控义务,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甲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环境污染隐患。
根据调查,甲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部分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排除。
(2)甲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充分的环境保护培训。
部分员工对环保知识了解不足,操作不规范,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甲公司未能严格执行环保法规。
在事故发生前,甲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法律保险案例分析题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私营企业员工。
2020年5月,张某驾驶自家车辆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报警,并联系了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张某遭遇了诸多困难,最终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张某遂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合理的赔偿。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的确定。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人逾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3. 案件分析(1)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车辆已购买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张某在保险期限内。
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金额:……(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本案中,张某的车辆价值为20万元,保险金额为15万元。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确定赔偿金额。
(3)索赔失败的原因本案中,张某索赔失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介入处理。
②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保留充分的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费用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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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判决结果如何答: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例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第3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第4例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5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答: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第6例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某的合同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恢复合同吗答: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第7例李某投保了一份普通终身寿险,受益人指定为他的儿子;采取的是分期缴费的形式,2001年6月13日,李某应缴费而未缴费,7月5日,李某遇车祸不幸身亡,请问李某的儿子还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吗理由是什么答:能;根据宽限期条款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因为宽限期为60天;第8例某汽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责任限额为15万元,在保险期间先后发生两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别为9万元、23万元;保险人按保单约定第一次赔偿9万元后,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多少,此险种是否还有效答: 应对第二次责任事故赔偿15万元,在保险期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第9例某个体户经批准合资经营了一个小煤矿,该矿与工人签定了雇佣合同,其中规定,如果工人在采矿中发生意外事故致死时,由矿方给付丧葬费、抚恤金1万元;考虑到工人意外伤害风险的客观存在,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矿方;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瓦斯爆炸而致5名工人窒息死亡,其家属纷纷向矿方和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的险种属于什么险种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哪两个当事人之间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是否有效4受害人家属是否能向向保险人索赔5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多少答:1本案的险种属于雇主责任保险2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雇主与保险人之间3受害人家属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完全有效4完全不可以5因为矿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工人在受雇期间的意外伤害赔偿为保险责任,每人保险限额为1万元,所以各受害人家属最终可以获得的保险赔偿额为1万元;第10例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张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张与妻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老张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2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张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张妻已与老张离婚为由交给老张父母;问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受益权只能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无权剥夺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时,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抵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在本案中,张妻是受益人,应该领取全额保险金,即不用偿还老张生前欠企业的借款,也不和老张父母分享保险金;所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将扣留的1万元退还给张妻;第11例用户张某在2000年8月购买了一台N公司价值2500元的电热水器;该用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到两个月,一次因热水器漏电造成戴某在洗澡中意外身亡,热水器损失2000元,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N公司曾向H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此外,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的损失属于上述哪个保险险种的保险责任2对于修理热水器的损失,张某的家人可以索赔的对象有哪些3H保险公司负责张某的损失赔偿,保险人应赔偿多少4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5如该热水器厂家,在向H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质量保险的同时又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经裁定,人身死亡给付150000元,则保险人H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多少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多少元答:1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2H保险公司、Z人寿保险公司、生产热水器的厂家;3因为电热水器价值2500元,所以应赔偿2500元;4张某所在单位曾集体向Z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险金额为100000元;所以应赔偿100000元;5因为事后修理热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赔付150500元;6张某的受益人总共可向H和Z保险公司索赔100000+15500=250500元;第12例2000年3月,刘某向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为五年;同年7月,因连降暴雨,刘某住房进水约1米深,财产损失1万元,保险公司勘查定损后,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了刘某1万元的保险金;2001年3月,刘某又续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后来,保险公司在例行的夏季防洪检查中发现,刘某住房进水的直接原因是其住房地势太低,于是及时向刘某发出了在住房周围构筑防洪墙的通知,但刘某对此并没有理会;2001年夏天,在连降了几天暴雨后,刘某的住房又进水1米多深,财产损失达1.2万元;刘某又象上次一样,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勘查现场后,作出了拒赔的决定;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①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②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①刘某没有履行防灾防损义务;②保险法第13例小学生张某,男,11岁;2000年初参加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保险期限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当年10月5日张某在家附近的一幢住宅楼施工工地玩耍,被突然从楼上掉下的一块木板砸在头上,当即气绝身亡;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先给付张某的死亡保险金,然后向造成这起事故的施工单位索要与此等额的赔偿金;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本案该如何处理答:这种说法错误;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在本案中,张某的继承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还可向施工责任方索赔;第14例某企业于2001年9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10月1日起到第二年9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9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答:不负赔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因保险责任尚未开始或保险合同尚未生效;第15例某企业在一次寒流袭击下,由于施工人员的疏忽,导致该企业一套刚安装完毕己试通水的进口净水设备受损,通水管道冻裂,损失金额分别为38000美元和22000美元;保险单规定的自然灾害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0美元,其他风险每次事故免赔额为500美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美元答:保险人应赔偿38000+22000-5000=55000美元第16例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内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答:被保险人王某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第17例1996年2月30日,某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1998年5月1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徐女士新婚不久,无子女,父母均健在;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丧失受益权;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第18例王某,男,24岁;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某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答: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19例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答: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能赔10万美元;第20例某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在救火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2保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4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答: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2比例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某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第21例于某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一天,于某到某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事后肇事司机赔偿8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位原则,这笔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答:不正确;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第22例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