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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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三、委托与类似概念的关系
(二)委托与承揽
1.二者的联系 委托及承揽均涉及受托人或承揽人利用自己的 资源或专长处理受托人事务。 2.二者的区别 (1)是否要求完成一定成果不同 (2)专属性程度不同 (3)是否有偿不同
【案例分析21-3】
甲身患重病到医院就医,医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全力抢救,甲仍不治身亡。甲的继承人以治疗无 效果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
第406条的规定,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的义务
(一)支付费用的义务 (二)支付报酬的义务 (三)赔偿责任 (四)不得随意再委托他 人
预付费用 偿还垫付费用
三、委托合同中的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 (一)第三人 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 知道代理关系 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 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 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是否有理由?
提示:本案甲与医院之间的治疗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 种,委托合同中报酬和费用的支付并不以实现某种效果为 前提。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只要受托人严格遵循有 关规则、没有过错地处理了委托事务,委托人就要支付报 酬和费用。
四、委托的种类
(一)无偿委托与有偿委托
两者的区分在于:一是,委托人是否支付报酬 不同;二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所应尽的注 意义务的要求不同。
【案例分析21-5】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草莓,乙到A市后水土不 服得重病住院。如不及时处理,这批草莓会坏掉。 此时适逢甲去国外考察,一时无法联系到,于是 乙委托当地水果批发商丙出售该批草莓。事后甲 表示反对。
试分析?
提示:本案中,乙转委托丙出售草莓应当适用紧 急情况下转委托的规则,即其有转委托的权利,与 经甲同意转委托承担相同的责任。

《合同法》委托合同

《合同法》委托合同

《合同法》委托合同一、引言合同是民商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之一,通过合同的签订,不同主体之间可以达成许多法律效果。

在实际生活中,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形式,它涉及到一方将特定任务或事务委托给另一方处理,并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对《合同法》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委托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将特定任务或事务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处理,受托人按约定完成任务并取得相应的报酬或权益。

委托合同通常包含以下要素:1.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和资质;2. 委托的任务或事务的内容和范围;3. 委托的期限和地点;4. 报酬或权益的约定;5. 合同的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

三、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委托合同是《合同法》第108条至第119条所规定的合同类型之一。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委托合同通常属于有偿合同,即受托人在完成委托事务后可以获得报酬或权益。

同时,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委托合同的主要类型根据委托任务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常见的委托合同包括:1. 委托销售合同:委托人将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负责销售并获取相应的销售利润。

2.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表自己进行一定范围的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处理纠纷等。

3. 委托承揽合同:委托人将特定工程或项目的承揽任务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负责完成项目并获得相应的承揽费用。

4. 委托保管合同:委托人将特定财物委托给受托人保管,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委托委托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将委托事务的一部分再次委托给其他人处理。

五、委托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委托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意思表示等要求。

委托合同一般是以书面形式进行,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的基本条款,并签署双方的名字或印章。

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委托人有权监督受托人的行为,受托人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任务。

2023最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2023最新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最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法律规定一、引言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是指在委托人(也称为甲方)与受托人(也称为乙方)之间建立的一种委托关系。

委托合同在我国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以《委托合同法》为基础,介绍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委托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受托人提出委托,受托人承诺完成委托事项,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或者由受托人使用委托财产的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需要满足要素:1.主体要素:委托人和受托人是委托合同的主体,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体要素: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应当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3.形式要素:委托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口头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目的要素: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委托人通过委托事项得到一定的利益,而受托人通过完成委托事项获得相应的报酬。

三、委托合同权利与义务根据《委托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享有一定的权利与义务:1.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要求受托人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事项,并支付约定的报酬。

同时,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的委托事项和必要的费用,并履行对受托人的协助义务。

2.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受托人有权利接受或拒绝委托,有权利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财产。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委托事项,并且必须按照要求保密委托事项的相关信息。

四、委托合同的解除与违约处理根据《委托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通过解除或者违约处理来终止:1.解除: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但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补偿费用,除非违约原因由受托人造成。

受托人也有权解除委托合同,但需事先通知委托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违约处理:当委托人或受托人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违约金的支付、损失的赔偿等。

委托合同司法解释

委托合同司法解释

委托合同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而达成的协议。

本解释旨在明确委托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委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委托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委托合同的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委托合同的履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三、委托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委托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委托人或受托人均可依法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四、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受托人未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受托人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五、委托合同的终止委托合同因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委托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而终止。

合同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将处理事务的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剩余事务。

六、委托合同的解释对委托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七、其他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但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本解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参照适用。

以上为委托合同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具体案件的处理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名词解释(3篇)

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名词解释(3篇)

第1篇一、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定事务,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并处理该事务的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人,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并处理事务的人。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1. 基于信任关系: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基础上的,这种信任关系是委托合同成立的前提。

2. 双务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都有义务和责任。

3. 无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有偿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委托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委托合同。

4. 灵活性:委托合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委托受托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事务。

5. 代理性质:委托合同具有代理性质,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视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三、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1. 委托合同的形式:委托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委托合同的内容: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2)委托的事务;(3)委托人的义务;(4)受托人的义务;(5)报酬及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7)其他约定事项。

3. 委托人的义务:(1)支付报酬;(2)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4)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4. 受托人的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事务;(2)遵守委托人的指示;(3)保护委托人的利益;(4)妥善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资料;(5)不得擅自将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

5. 违约责任:委托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委托合同的分类1. 按照委托人的不同,委托合同可分为个人委托合同和法人委托合同。

2. 按照委托事务的性质,委托合同可分为民事委托合同和行政委托合同。

3. 按照委托合同的有偿性,委托合同可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二、对于委托人的效力 (一)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负担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委托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三、特殊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转委托 (二)隐名代理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三)重复委托 (四)共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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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的解除 二、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为委任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 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的特征 (一)委托合同以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为目的 (二)委托合同建立在当事人互相信任基础上 (三)委任合同的受托人既可以用委托人的名义, 也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四)委托合同是诺成及不要式合同 (五)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 合同 (六)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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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一、对于受托人的效力 (一)受托人的权限 (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1.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报告义务

3.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后果移转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必要的注意义 务 2.受托人因超越委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受托人违反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民法典合同篇委托合同

民法典合同篇委托合同

民法典合同篇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篇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它是指一方(委托人)依法自愿将特定任务或责任交由另一方(受托人)执行或代为处理的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应用,涉及到个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供应链管理以及政府与民众的公共事务等方面。

本文将对委托合同的定义、要素、特点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探讨。

一、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意愿,向受托人委托特定的任务或事务,并约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任务或处理事务的合同关系。

二、委托合同的要素委托合同是一种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要素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或委托任务,以及可能涉及的费用或报酬等。

首先,委托人是委托合同的一方,是需要将任务或责任交予他人的主体。

其次,受托人是委托合同的另一方,是被委托人指定的代理人或执行人。

第三,委托事项是委托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具体的任务、责任或事务。

最后,费用或报酬是委托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的内容,用于规定受托人的报酬或费用支付方式。

三、委托合同的特点1. 双方自愿:委托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强制或强迫的情况。

2. 法律规范:委托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一方违约则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理性质: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时通常具备一定的代理性质,代表委托人执行任务或处理事务。

4. 风险分担:委托合同的风险通常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在按照约定履行职责时应尽到一定的勤勉义务。

四、委托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1. 合同明确:委托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委托事项、任务执行期限、费用或报酬等内容,以避免后续争议的发生。

2. 合同期限:委托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 资质审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应审查对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签订合同,以确保任务或责任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4. 履行监督: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如有必要,可以约定监督条款并进行约定。

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解析

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解析

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解析委托合同是合同法中的一种常见合同类型,它是指当事人之间的一方(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书面形式委托另一方(受托人)代表自己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或提供特定的服务。

在合同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委托合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文将对委托合同的定义、要素、效力以及解除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与受托人达成具体约定,委托受托人代表自己从事特定的法律行为或提供特定的服务的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具备合同的一般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形式等。

二、委托合同的要素1. 合同的当事人:委托合同一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构成,委托人是出于自己的利益委托受托人进行法律行为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受托人则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代理行为的一方。

2. 合同的内容: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代理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代理范围、代理方式、代理期限等,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保护。

3. 合同的目的: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追求,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和要求,完成委托事项。

4. 合同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和双方权益的保护。

三、委托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经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字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委托合同生效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受托人也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委托资料和支付约定的委托费用。

四、委托合同的解除1. 合同期限届满: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当委托期限届满时,即可解除委托合同。

2. 当事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委托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解除过程的公平合法。

3. 法定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被解除:一方违约,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委托人或受托人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二十一章)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二十一章)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将时刻警记!努力为幼儿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确保每位幼儿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检查和督促,我们更加明确了今后的目标和任务,为今后更好地管理和强化幼儿园安全工作积累了更多的经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4)爱模仿。

3~4岁的幼儿模仿性很强,对成人的依赖性也很大。

幼儿还常常模仿老师,对老师说话的声调、坐的姿势等都会模仿,所以老师的言传身教非常重要。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2023分则 第二十一章 委托标准合同

2023分则 第二十一章 委托标准合同

分则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一、合同概述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订立的,委托人将特定事项委托给受托人处理的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受托人进行必要的法律行为。

委托合同适用于各种合同类型,如代理合同、销售合同、咨询合同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委托合同的要点和相关注意事项。

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委托事项委托人应明确委托事项,包括内容、范围、期限等。

委托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 委托方式委托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委托,但为了防止争议的发生,建议使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可以是纸质合同、电子合同等。

3. 委托费用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支付委托费用,费用多少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参照与该委托事项相同或近似的行业惯例确定费用。

4. 委托结果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事项的要求完成任务,并要求受托人向其报告委托进展和结果。

5. 保密义务委托人对委托的事项有保密要求时,受托人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和委托事项的内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 忠实履行职责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完成委托事项。

受托人不得擅自修改委托事项的内容,除非经过委托人的同意。

2. 咨询和报告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报告,包括委托进展、问题等。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3. 保密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给第三方。

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可能需要与第三方合作完成委托事项,但在此情况下,受托人必须确保第三方也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

4. 委托费用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委托费用,费用多少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确定。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参照与该委托事项相同或近似的行业惯例确定费用。

四、委托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委托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以免引起争议。

民法典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民法典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一、概述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特定事务的合同关系。

在民法典第二十一章中,规定了委托合同的基本要素、权利义务及其解除方式。

本章旨在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委托双方的行为,促进合同关系的良好运行。

二、委托合同的基本要素委托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1. 委托人:是指将特定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特定事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委托事务:是指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代为办理的特定事项。

4. 委托报酬:是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供劳务的经济补偿。

5. 委托期限:是指委托受托人办理特定事务的时间限制。

6. 委托方式: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委托合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但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书面形式的除外。

三、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1.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并在办理中给予必要的协助与支持;委托人应当支付约定的委托报酬,并承担因委托事务产生的合理费用;委托人拥有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和责任。

2.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有权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并善意专注地履行职责;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向委托人及时报告,并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受托人应当恪守职业操守,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式1. 协商解除: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委托合同,但应当尽量不损害对方的利益。

2. 委托达到目的或者不再需要:当委托事务完成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需要委托时,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3. 受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委托报酬。

4. 法定解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委托合同可以被解除。

合同法委托合同

合同法委托合同

合同法委托合同委托人,(甲方)。

地址:联系方式:受托人,(乙方)。

地址:联系方式:鉴于委托人希望委托受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务处理,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委托合同:第一条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具体事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详细描述委托事项)。

第二条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具体期限),期满后自动终止。

若委托事项完成需要延长委托期限,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延期合同。

第三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监督,并要求受托人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事项。

2.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委托报酬,并承担因委托事项发生的相关费用。

3. 委托人应如实向受托人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办理委托事项,并对委托事项负责。

2. 受托人应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 受托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的办理进展情况报告。

第五条委托报酬。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委托报酬,具体金额为(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

第六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任何变更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协议。

第八条合同解除。

在委托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双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九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日期:日期:以上所述为委托合同的范本,若有需要,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全国人大法工委释义——委托合同释义

全国人大法工委释义——委托合同释义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本章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亲自处理事务的义务,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贸易代理、委托合同解除的规定等。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仑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

以后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委托合同也都作了规定。

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别的委托。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

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

1.委托合同的特征(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

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解释

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解释

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解释委托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受托人)代为办理特定事务的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授予受托人代表其行事,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本文将深入解释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明确其特点和构成要素。

一、委托合同的特点委托合同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 行为代理性质:委托合同是一种行为代理关系,即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实施行为或取得效果。

委托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受托人的代理来实现特定目的。

2. 法律效力:委托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当委托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必须按照协议执行。

3. 代为办理特定事务:委托合同是为了办理特定事务而产生的合同关系。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代为完成特定任务,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货物、签订合同、处理诉讼事务等。

二、委托合同的构成要素要构成有效的委托合同,必须满足以下要素:1. 委托人:委托人是委托合同的一方,是自愿授权给受托人代为办理事务的主体。

委托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决策并对合同责任负责。

2. 受托人:受托人是委托合同的另一方,是被委托人授权代为办理特定事务的主体。

受托人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能够胜任委托人委托的任务。

3. 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是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的特定任务。

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委托事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要求,以及完成事务的时间和方式。

4. 报酬或报酬方式: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报酬或报酬方式。

报酬可以是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回报,也可以是约定的费用或佣金。

5. 合同期限:委托合同应明确约定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委托事务。

三、委托合同的法律意义和保障委托合同的存在和履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保障作用。

委托合同可以实现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减轻委托人的负担,提高受托人的效率。

它还有助于规范双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可能的纠纷和争议。

合同法委托合同

合同法委托合同

合同法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一种在合同法中常见的合同形式,它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将一项事务委托给另一方,即受托人,受托人则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对委托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委托合同的定义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委托人将自己的权益或法律关系委托给受托人处理的合同。

委托人通过委托合同将特定事务交由受托人处理,受托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行事。

委托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协议性合同,双方自愿达成合意并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二、委托合同的特点1. 双重利益关系:委托合同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委托人期望受托人按约定履行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也能通过履行委托合同获得相应的利益。

2. 一方委托,一方受托: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委托人是事务的转交方,受托人则是被委托方。

3. 双方权利和义务:委托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约定进行统一处理,受托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委托事务。

4. 保密性要求:委托合同中常常涉及委托人的私密信息,受托人有义务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三、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1. 合同自由原则:委托合同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2. 信用原则:委托合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互信关系而成立的,受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恪守信义。

3. 忠实和勤勉义务: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务过程中应当保持忠实和勤勉,不得违背委托人的利益。

4. 法律代理和代理合同:委托合同中可能涉及法律代理和代理合同的内容,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和义务。

四、委托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1. 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委托合同,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解除合同。

2. 违约责任:违反委托合同约定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总结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涉及委托人将权益或法律关系委托给受托人处理。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2.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转委托包括两种情况: (1)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 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 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4. 财产转交义务 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物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转 交给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权利
(1)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收取 酬金的权利。
(三)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四)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 委托合同的种类
1. 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划分。 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 或数项事务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 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
2. 单独委托和共同委托
根据受托人的人数划分。 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 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
(一)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时合同的效力 (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 系时,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1. 委托人的介入权 委托人的介入权是指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 委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委托 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 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三人的选择权是指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 人主张请求权的权利。
3. 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划分。 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转委托是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受托人的委托。
三 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委托事务
3. 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
4. 可否转委托
5. 费用及支付方式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4)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应尽必要的 注意义务。如果受托人怠于注意即为有过失,由此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 理受托事务。 转委托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 (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 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用 雇用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 为此给付报酬的合同。雇用合同和委托合同都属于 提供劳务类合同,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 (1)雇用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由受雇人提供 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用人的预期利益。 (2)受雇人依据雇用合同提供劳务,必须服 从雇用人的指示,自己一般并不享有独立的酌情裁 量的权利;而受托人虽然须以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 务,但一般却享有一定的独立裁量的权利。 (3)雇用合同为有偿合同,不存在无偿的情 况;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 同。
3
3.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根据受托人产生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直 接委托和转委托。直接委托是指由委托人直接选任 受托人的委托;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再选任 受托人的委托。 三 委托合同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 果的制度。代理有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之分。 4
(2)因再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而给受托 人造成损失时的赔偿义务。 三 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的显名代理与隐名
代理
(一)以委托合同为基础关系的显名代理 若委托事务是法律行为,需要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时,受托人可能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能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隐名代理 委托事务是法律行为,需要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时,根据委托事务的要求和内容,受托人在授权范 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代理被 11 称为非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或间接代理。

合同法委托合同

合同法委托合同

合同法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代为办理的合同。

在合同法中,对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委托合同的成立、效力、权利义务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深入探讨委托合同的相关问题。

首先,委托合同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委托人需要有自己的事务需要办理,受托人需要有足够的能力和条件来代为办理委托事务,并且双方需要建立明确的合同内容和约定的报酬。

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对于一些法定或者惯例的委托事项,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成立。

这就要求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合同订立时要明确写明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容、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要素。

其次,委托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委托报酬,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代为办理事务。

双方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作,切实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且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

同时,双方还应当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委托事务的顺利进行。

此外,委托合同的权利义务需要根据委托事项的性质和双方的实际意愿进行具体约定。

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合同中规定受托人的权限和行为限制,确保受托人在代为办理事务时不超越授权范围。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办理,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情况。

在委托事项处理过程中,如遇到需要动用资金的情况,双方还应当约定相应的资金管理方式和明确资金归属。

最后,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和违约方承担其他合同约定的责任等。

如果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委托事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样地,委托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委托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需要承担违约金或其他约定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委托合同作为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其独特的规定和运作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的内容和约定,保持有效的沟通和合作,以实现委托事务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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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释义《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本章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亲自处理事务的义务,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贸易代理、委托合同解除的规定等。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仑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

以后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委托合同也都作了规定。

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别的委托。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

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

1.委托合同的特征(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还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即承诺与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

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付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须履行一定的形式,口头、书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合同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有支付受托人报酬等义务。

对受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等义务。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应以当事人双方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与难易程度协商决定,法律不作强制规定。

2.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关于“事务”的解释,直接关系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对此,日本民法典第643条和656条规定,仅限于法律行为,始得为委任合同之标的。

就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务所成立的合同,称为“准”委任合同,准用委任合同的规定。

本条虽然未对受托人办理事务的内容作具体解释,但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只要能够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事务,委托人均可请受托人办理,既包括实体法规定的买卖、租赁等事项,也包括程序法规定的办理登记、批准等事项,还包括代理诉讼等活动。

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委托他人代为销售、运输毒品、淫秽物品等,或者按照事务的性质不能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务,如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登记、立遗嘱等。

3.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于委托合同是否要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有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应当规定受托人以委托人而非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这样,也能够划清和行纪合同的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合同不应规定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

委托只涉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涉及第三人;代理则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三方的法律关系。

委托是产生一切委托事务的基础,如代理、行纪、居间等均由委托而产生。

委托合同是一基础合同,法律应予专门规定。

合同法基本采纳了后一种观点,侧重解决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权限的规定。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指示的权限为准。

以受托人权限范围为标准把委托划分为两大类,即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

划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意义在于,使受托人能够明确自己可以从事哪些代理活动,也使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身份和权限,使之有目的、有选择地订立民事合同,以防止因代理权限不明确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发生了纠纷,也便于根据代理权限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相互责任。

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

特别委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2.赠与。

由于赠与属于无偿行为,所以需要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3.和解。

在发生纠纷后,有关人员在处理问题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彼此作一定的妥协与让步,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的协议,它包括民法上的和解或者诉讼法上的和解,以至破产法上的和解;4.诉讼。

当事人就有关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5.仲裁。

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时,不诉请法院判决,而是提请仲裁机构判断,其效力同法院的判决一样。

受托人接受特别委托时,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可以采取一切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必要的合法行为。

概括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协议。

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租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即是概括委托。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及偿还费用的规定。

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的费用。

1.委托人预付费用的义务。

由于委托合同的特点是受托人用委托人的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对于费用没有垫付的义务,预付费用可以说是委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应当先预付诉讼费。

因为费用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支出的,它与合同约定的报酬不是一个概念。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请求,应预付处理委任事务之必要费用。

”对于委托人支付的预付款,如果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尚有剩余,受托人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2.委托人偿还受托人支出必要费用的义务。

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由委托人事先预付费用,受托人就没有垫付费用的义务,但如果垫付了,则有请求偿还的权利,即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应当把委托人支付报酬与偿还处理委托事务所应负担的费用相区别。

偿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不是对价关系。

所谓必要费用,比如差旅费用、有关财产的运输费、仓储费、交通费、邮费等等。

受托人处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不仅会有金钱支出,有时也会有物的消耗。

至于判断费用的支出是否必需,应当依据所委托事物的性质及处理时的具体情况来定。

何为“必要”,其标准是什么,我们认为,支出费用的合理原则应从三个方面考虑,其一,直接性原则。

受托人支出的费用应与所处理的事务有直接联系;其二,有益性原则。

受托人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利于委托人,目的是使委托人受益;其三,经济性原则。

受托人在直接支出费用时,应尽善良人的行为,采用尽量节约、适当的方法处理事务。

也就是说,必须是客观上确有必要,才可以请求偿还,以防其滥用。

不能以受托人主观上是否认为支出为必要为标准。

而应以受托人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状态作为标准。

3.委托人偿还利息的义务。

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

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

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首要的义务。

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

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只有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按这些指示办事:1.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新的措施;2.由于客观上的原因,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3.依据情况这样办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所必须。

例如,甲委托乙为其出售股票,明确指示了某日以后再抛出,但突然股票价格骤跌,如果等到甲指示的某日再出售,股票价格将低落不堪;委托人又外出办事,短时间难以取得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乙推定如果委托人知道此情况,也会变更其指示,受托人就有变更指示的权利,应当机立断妥善处理。

如果受托人在不应该变更指示的时候而变更了,就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国外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时,依情形认为委托人如知其情事亦能允许变更其指示者,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受托人有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

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

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

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合同法对于转委托的情况作了如下规定:第一,转委托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法律上所以不许任意转委托,是恐妨害委托人的利益。

但如果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时,则法律就没有禁止的必要,因为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受托人才可以再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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