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客运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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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通村客运补贴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客运经营者的积极性,改善运力结构,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需求,促进农村客运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全县社会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合法手续参与农村通村客运的车辆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遵循“合法经营、财政补贴、公开透明、直接兑付”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范国
第四条享受补贴政策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交警及运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牌,包括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以及客运线路牌等;
2.必须在运管部门核定的农村通村客运线路上运营,且线路长、成本高、客车平均实载率达不到50%、连续亏损达六个月的客运班线;
3.必须是实行公司化经营的客运企业车辆,并服从客运企业统一管理;
4.补贴时间从2018 年1 月1 日开始,经运管部门审核、许可后购买并积极参与农村通村客运的车辆;
5.经营者必须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农村通村客运补贴政策:
1.持失效证件或被交警、运管部门吊销、注销证、牌的车辆;
2.未实行公司化经营的车辆;
3.虽经许可,但未实际参与核定线路运营的车辆;
4.经营者不遵纪守法,不服从管理,不规范经营,经多次教育屡教不改的。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农村通村客运车辆补贴基本标准如下:
1.农村通村客运车辆核定座位9 座以下含9 座的,县财政给予每年每车3000 元的运营补贴;
2.农村通村客运车辆核定座位9座以上的,县财政给子每
年每车5000 元的运营补贴;
3.营运补贴按实际营运月份发放,农村通村客运车辆连续经营一年后,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购车补贴,每台车1万元。
第四章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七条紧紧围绕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农村客运网络,逐步推进农村客运车辆标准化、客运线路网络化、经营主体公司化,不断提高农村客运通达率、整体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农村客运班线“开得通、留得住、有效益”,农村居民出行
“走得了、走得及时、走得安全”。
第八条参与农村通村客运的车辆,除了享受国家燃油补贴之外,由运管部门按年度对农村通村客运车辆的班次执行、安全运营、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各项工作执行到位的农村客运车辆,根据参运车辆的车型类别,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由县财政给予考核补助,对未达到考核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补助资金。
第五章补贴审核及发放
第九条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村客车必须按照运管部门批准的起讫地点、运行线路、投入车型、日发班次营运,经营者每日将实际营运情况进行登记,每月报县运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由客运企业统一提出申请,报县运管部门核准无误后,在客运站、公众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运管部门上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客运企业账户,再由客运企业发放给经营业户。
第十一条补贴发放时间:每年第一季度内发放对上年度农村通村客车补贴。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农村客运车辆补贴实行公示制,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每个补贴对象的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县运管部门要建立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档案,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等要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县运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督促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良好的农村客运市场秩序;各镇办要加大安全宣传、管理力度,强化客运班车的源头管理,经常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县财政、交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