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合作协议(最新整理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拓展中心企业融资渠道,化解和分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合作事项

甲乙双方建立甲方经营范围内的担保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条业务合作关系的建立及基础

甲乙双方负责业务合作关系的建立、业务推动、业务督导。甲方与乙方的具体的业务合作包含乙方所辖分支机构。

第三条保证金账号的开立及约定

一、甲方同意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一家分支机构开立保证金存款账户,甲方根据在乙方的每一笔担保业务,在向乙方出具书面放款通知之前,按不低于担保额度10%存入保证金,乙方对甲方该笔保证金按固定期限存入(如以现金担保或固定资产担保,则无需再存入保证金)。如甲方保证金额不足上述比例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补存,对于甲方不补存的,乙方可以拒绝发放贷款;如甲方保证金余额超出上述比例时,对

超出资金的部份,甲方可支取使用;若甲方保证金余额小于或等于双方协商确定的比例时,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不能动用保证金账户资金。

二、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甲方的代偿责任时,甲方同意将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作为乙方实现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的担保。

第四条担保责任金额和担保责任余额的约定

甲方为乙方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和担保的责任余额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甲方应当按季度如实向乙方或乙方通报对外担保情况。

第五条担保责任承担

甲方对借款的贷款实行余额担保,对甲方担保的贷款,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由甲方承担担保责任。若甲方与乙方针对单笔具体签订的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其中,对所涉担保责任承担比例另有特别约定的,按该约定执行。

第六条保证合同约定

甲方对外担保总额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办理。乙方对甲方所担保的借款人的借款实行利息从低原则,同时甲方对借款人提供优惠担保。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具体事项,以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但不得与本协议规定条款相冲突。

第七条甲、乙双方协作工作程序

一、项目推介:甲乙双方可相互推介项目,所推介项目应当是推介方经初审并受理的项目,同时推介方应当向受推介方介绍所推介项目的基本情况,但推介方不得影响受推介方推介项目的独立判断,也不能因某一项目的看法分歧而影响其它项目的实施。受推介方对推介项目进行初审后,应当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及时通知推介方。

二、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应当向甲方、乙方分别提出担保申请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经甲方、乙方初审关受理后,全别按甲方、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项目审核:甲方与乙方各自独立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必要时及时告知对方。

四、项目审批:甲方和乙方按照各自的规定审批项目,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之对方。

应乙方审批程序需要,甲方可就审批项目向乙方或乙方承办行出具《担保意向函》(文本格式见“附件一”)。但该担保意向函不作为甲方实质性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

五、签订合同:

1、经甲乙双方各自审核、审批,乙方同意贷款,甲方同意担保的,由乙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甲方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乙方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时,

可在的关条款约定乙方仅在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及收到甲方放款通知书后才履行借款合同等内容。

2、借款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乙方根据借款合同及本协议签订“借寺保证合同”。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3、上述合同签订后,甲方与借款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落实反担保措施。

4、反担保措施落实后,甲方向乙送达书面《放款通知书》(文本格式见“附件二”),由乙方按借款合同经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甲方向乙送达的书面放款通知是借款保证合同不可分割的部份,甲方仅对放款通知项下乙方发放的贷款按照本协议以及收到放款通知后才履行借款合同。

第八条债务偿还及担保责任的履行

一、债务偿还:借款合同项债务足额偿还后,保证合同终止,甲方担保责任解除。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出具书面《解除担保责任通知》文本格式见“附件三”),但该的送达与否不影响甲方担保责任的解除。

二、逾期贷款的催收:如贷款逾期,乙方应当积极催收,并向甲方书面发送《逾期贷款协作催收通知书》(文本格式见“附件四”)。甲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乙方的催收。从贷款逾期之日起60日内乙方债权未全额偿还的,由甲方履行担保代偿责任。

三、代偿证明: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书面《代

偿证明》(文本格式见“附件六”),注明当事人的情况、所涉合同、代偿时间、代偿金额等事项。

第九条信贷制裁

对担保贷款主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执行,以乙方审查、监管为主,甲方配合,双方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对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导致贷款形成风险的,乙方发现后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并依照与借款人各个方面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停止贷款或强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同时向甲方通报处理情况。对已提前收回贷款的部份解除甲方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十条建立定期通报制度

甲方与乙方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以促进双方充分合作。

第十一条其他融资项目担保

由甲方担保的乙方的其他融资项目,包括押汇、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资金融通业务,适用本协议的规定。

第十二条协议适用范围内

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下属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协议履行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除法定事项外,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