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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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由具备一定资质和能力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技术问题进行科学、客观、权威的判断和审核的活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的行为,并保证其公平合理性而制定的。

1. 背景与目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基于以下背景和目的:1.1 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鉴定在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一些鉴定机构或人员为牟取不当利益,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1.2 目的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鉴定收费公平合理; - 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管,防止收费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出现; - 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2. 收费标准2.1 司法鉴定收费的确定应参考以下因素: - 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 - 鉴定人员的专业资质和经验; - 鉴定机构的声誉和规模等。

2.2 收费标准应根据鉴定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应在鉴定之前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收费方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次性收费、按比例收费或采取组合方式收费。

2.3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鉴定机构应当在其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及时更新。

3. 收费程序3.1 当事人在委托司法鉴定前,应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

3.2 当事人应当在鉴定费用形成时,按照书面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鉴定费用。

3.3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鉴定报告,并明确列示鉴定费用的构成和金额。

4. 监督与执法4.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4.2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收费存在异议,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如发现收费违规情况,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4.3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如收费不当,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并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一)不超过 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 准执行;
(二)超过 1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收取;
(三)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收取;
(四)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收取;
(五)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 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 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 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 定机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 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 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 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 准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 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 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 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 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 予支付。

最新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版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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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oss is like a tiger, the tiger's butt cannot be touched, and the tiger's butt is not suitable for shoot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年版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导读:1 早期尸表检验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

不少人在诉讼过程中,常会被要求做一些司法鉴定,当然不管是因为什么样的原因做司法鉴定都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的,当然对于相关的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国家是制定了统一的标准的,下面就给大家简单的来介绍一下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年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序号收费项目单位基准价(元) 备注(一) 法医病理鉴定1 早期尸表检验具 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具 1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 早期尸体解剖具 2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4 晚期尸体解剖具 4000 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5 开棺验尸具 6000 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7 致伤(死)物认定例 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8 脏体硅藻检查例 500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500/1000 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 3000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 7012 特殊染色技术张 100 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13 电镜病理检查标本 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14 尸体X光检验张 8015 尸体CR检验张 15016 法医现场检查例 1000 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17 法医病理鉴定文证审查例 1200(二) 法医临床鉴定18 损伤程度鉴定例 300/700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我们都知道,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要收取一定费用,这个在我国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大家知道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内容到底有哪些吗?为了帮助大家做一个了解,小编下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阅读。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向市州下放司法鉴定管理职权的通知-甘司发〔2018〕176号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向市州下放司法鉴定管理职权的通知-甘司发〔2018〕176号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向市州下放司法鉴定管理职权的通知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向市州下放司法鉴定管理职权的通知甘司发〔2018〕176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省司法厅于2007年、2013年先后印发《关于委托市州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职责的通知》和《甘肃省司法厅关于下放部分律师、司法鉴定工作管理权限的通知》,向各市州司法局委托下放了15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对强化市州监管职能,提升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推动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决策部署,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省司法厅研究,决定进一步向各市州下放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变更,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形式、依托单位、名称变更,司法鉴定机构印章刻制缴销,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变更等4项职权。

经过梳理,此次下放4项职权后,各市州司法局实际共履行3大类18项司法鉴定管理职权。

具体如下:一、司法鉴定机构审查管理1.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名称预核、设立申请材料的初审;2.负责司法鉴定机构业务增减材料的初审;3.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材料的初审;4.负责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登记;5.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依托单位、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科学、准确的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收费管理办法。

1.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

2. 收费项目应当包括鉴定费、差旅费、材料费等,其中鉴定费是主要收费项目,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3.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收费档案,对每一笔收费都应有明确的记录,确保收费的合法合规。

4.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费。

5.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收费,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说明情况,取得同意后方可收费。

二、收费标准。

1. 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市场情况和鉴定技术水平制定,并定期进行调整。

2.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鉴定项目的不同确定,一般分为基本收费和附加收费两部分。

3. 基本收费根据鉴定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应当合理公正。

4. 附加收费包括差旅费、材料费等,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收费,并向委托单位和当事人提供明细。

5. 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和社会实际,既要保证鉴定机构的合理收益,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鉴定机构的行为、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公正地收费,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同时,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司法鉴定费承担法律规定(3篇)

司法鉴定费承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的公平性和效率。

本文将围绕司法鉴定费承担法律规定,从司法鉴定费用的构成、承担原则、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司法鉴定费用的构成1.鉴定人费用:包括鉴定人从事鉴定工作所付出的劳动、知识、技能和经验等方面的价值。

2.鉴定材料费用:包括鉴定所需的样本、试剂、设备等材料的费用。

3.鉴定机构管理费用:包括鉴定机构为完成鉴定工作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4.鉴定鉴定费用:包括鉴定机构为鉴定工作所发生的鉴定鉴定费用。

5.鉴定专家咨询费用:包括鉴定机构邀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6.鉴定文书制作费用:包括鉴定机构为完成鉴定工作所制作的鉴定文书、报告等所需的费用。

三、司法鉴定费承担原则1.公平原则:司法鉴定费用承担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鉴定费用合理、公正。

2.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3.依法承担原则:司法鉴定费用承担应依法进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承担主体和承担比例。

4.合理分担原则:鉴定费用应根据鉴定事项的复杂程度、鉴定所需时间和材料等因素,合理分担。

四、司法鉴定费承担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预交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鉴定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预交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4.《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根据鉴定事项的复杂程度、鉴定所需时间和材料等因素确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交。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
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
取。具体比例如下:
(五)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4%收取;
(六)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2%收
取;
(七)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
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
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
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
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
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
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
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在《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新增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情况,适时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

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的有争议的涉及法律、技术或者专业性问题的案件,用科学、权威、公正、独立的立场和方法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和判断,提供鉴定意见和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服务是一项需要专业技能和正义精神的公共服务,对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而司法鉴定的收费管理制度则是司法鉴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司法鉴定的公正、公平和质量。

二、司法鉴定收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收费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公正、合理合法、透明规范、特事特办等。

其核心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公正、独立、客观、专业地开展鉴定工作。

1. 公平公正:司法鉴定收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计价规则,公平公正地依法确定,保障当事人权益。

2. 合理合法:司法鉴定收费应当按照鉴定项目的难易程度、工作量、费用支出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3. 透明规范:司法鉴定收费应当有明确的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对当事人实行真实计费,防止滥用权力和违规收费。

4. 特事特办:对于特殊情况,如紧急鉴定、特殊技术难度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

三、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体系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收费的公正、合理和透明,司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

主要包括收费标准的确定、收费依据的建立、收费程序的规范、收费监督的加强等一系列措施。

1. 收费标准的确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由司法部门根据综合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水平、成本费用、质量要求等因素,进行科学制定。

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鉴定项目、不同的技术难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和客观。

2. 收费依据的建立司法鉴定收费依据是指根据具体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工作量、费用支出等因素,明确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收费依据,保证收费的科学合理。

3. 收费程序的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收费前的告知、收费中的明细清单和收费后的发票开具等环节。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1. 引言司法鉴定是指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家,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提出的司法案件或鉴定申请的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准确、公正的技术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也涉及到收费问题。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鉴定机构和专家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 收费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司法鉴定收费应当公平合理,符合市场价格水平和鉴定所需成本;•公开透明原则:鉴定机构应向委托人公开鉴定收费标准,并在鉴定过程中明示费用结构;•自愿选择原则:委托人有权自愿选择鉴定机构和专家,鉴定机构和专家不得强制收费或收取额外费用。

3. 收费项目司法鉴定收费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鉴定费鉴定费是指鉴定机构为完成一项鉴定工作所收取的费用。

其收费标准应与鉴定工作的难度、工作量以及鉴定结论的重要程度相匹配。

鉴定费的主要构成包括专家鉴定费、办公费、技术费等。

3.2 差旅费差旅费是指鉴定机构或专家为完成鉴定任务而发生的差旅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差旅费的计算应按照当地的标准执行,并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3.3 诉讼代理费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委托人参与司法鉴定过程,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代理费用。

诉讼代理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委托人有权选择律师或代理人,鉴定机构不得强制指定代理人或收取不合理的代理费用。

3.4 其他费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如材料复印费、鉴定证书费等。

这些费用应当与实际产生的成本相匹配,并在鉴定过程中明确告知委托人。

4. 收费程序4.1 咨询阶段在委托鉴定之前,委托人可以向鉴定机构咨询相关鉴定费用标准、委托程序等信息,鉴定机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委托人进行选择。

4.2 委托阶段一旦委托达成,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并明确约定鉴定工作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4.3 缴费阶段委托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版)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016年版)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

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遵循依法、合理、诚信、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司法鉴定项目目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司法鉴定项目目录》列明的项目核定收费标准。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后,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司法鉴定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收费上限标准或者浮动幅度,司法鉴定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的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载明鉴定内容和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的差旅费,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载入《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或另行签订协议。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一、背景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需要依靠专业的技能和设备,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客观、独立的判断和评估。

然而,作为一项行业服务,司法鉴定也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来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转,同时也需要防止收费的过高或不合理。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行业的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们的利益,司法部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作为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基本规范,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了收费上的监督和管理。

二、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提供鉴定服务时的收费行为。

其中,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指司法鉴定所、司法技术鉴定所和公证机构,鉴定人员主要指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技术鉴定人员。

三、收费标准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并在鉴定过程中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2.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以案件实际需要为前提,按照服务工作量、技术难度、所需材料以及相关专家和设备使用费用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3.鉴定费用应当在鉴定前明确通知当事人,并在鉴定报告中详细列明各项费用。

4.对于存在特殊情况或者出现问题的案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对鉴定费用进行综合考虑并合理调整。

四、费用结算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鉴定费用和结算方式,并在鉴定结束后及时发出发票。

2.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支付鉴定费用,并应当遵守鉴定机构的收费规定。

五、监管和处罚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包括对各项费用的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发票和清单是否齐全等。

2.对于收费不合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是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附则1.鉴定费用的收取应当确保当事人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司法鉴定行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取代以前的同类规定。

结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是司法鉴定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鉴定行业的正常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新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

司法鉴定新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

司法鉴定新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近期,“天价鉴定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二、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三、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司法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中重要的一环,国家司法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与管理也是非常重视的。

不时有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出台,规范和完善着司法鉴定程序,避免司法鉴定出现有失公允的情况。

那么,司法鉴定新规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全文是怎样的呢?详情参考下文。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是当前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期,“天价鉴定费”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文件要求,各地应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截至目前,仍有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尚未制定出台,请切实加强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研究制定,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二、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6号)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

收费形式主要采取按项目收费的形式,对单个鉴定项目设置最高限额。

司法鉴定费用的法律规定(3篇)

司法鉴定费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鉴定作为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费用的合理收取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关于司法鉴定费用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司法鉴定实践提供参考。

二、司法鉴定费用的定义司法鉴定费用是指鉴定机构、鉴定人因进行司法鉴定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材料费、鉴定人劳务费、鉴定设备使用费、鉴定咨询费等。

三、司法鉴定费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价格由市场形成,但政府应当对价格进行调控。

对于司法鉴定费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并予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鉴定项目、鉴定材料、鉴定人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3.《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规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的范围、标准和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收费范围:包括法医鉴定、物证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技术鉴定等。

(2)鉴定收费标准:根据鉴定项目、鉴定材料、鉴定人等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3)鉴定费用支付方式:当事人可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当事人根据鉴定结果支付相应费用。

4.《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合理收取鉴定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鉴定费用的管理。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收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司法鉴定收费的几个基本原则:(1)坚持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鉴定费用合理、公正。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甘司办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甘司办发〔2009〕122号)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厅党委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司法鉴定大发展”的工作任务,促进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求实、创新、团结、提高”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创新,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大发展,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高的层面去深刻认识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增加搞好工作的自觉性。

要进一步提高创新能力,切实增强创新意识,努力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创新。

要进一步加快发展,努力拓展司法鉴定的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

要进一步强化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促进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3、工作目标。

要紧紧围绕“发展”和“规范”两个重点,实现“三个提高”。

“发展”就是要积极拓展司法鉴定服务领域和范围,大力发展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到今年年底,要争取每个市州和具备条件的县区都要建立起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三类外鉴定机构和人员队伍也要逐步发展壮大。

“规范”就是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执业监管力度,严肃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和秩序。

“三个提高”,即机构数量和人员数量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能力显著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高,二、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4、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延用《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延用《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延用《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2.05.16
•【字号】2022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22.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延用《甘肃省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公告
《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7〕4号)已经到期。

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沿用该办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司法厅
2022年5月16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甘肃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深入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格执业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实现了机构从无到有、人员由少到多、办案数量逐年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为服务司法审判、促进社会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司法鉴定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总体上司法鉴定还存在量少质弱的问题,鉴定机构、队伍发展还不平衡,一些重要鉴定领域尚未拓展。

二是有些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管理职责定位不明确,工作指导能力不强,“重审批、轻监管”,缺乏做好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三是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滞后,运作流程不规范,鉴定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是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还未形成,执业环境亟需改善等。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司法审判对司法鉴定的新需求新期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要求,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规范管理工作。

有关市州司法局要加强请示汇报,争取设立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构,做到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确保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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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司法鉴定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甘肃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

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业务。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规定标准执行。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以《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试行)》(见附件)规定标准为基础,按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执行。

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以及涉及现场勘验项目的差旅费均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签订协议,并由委托人按协议另行支付。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无《司法鉴定协议书》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应当退回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提供代其支付费用的合法票据。

委托人要求提供费用清单的,应提供费用清单。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或不能按要求提供费用清单的,委托人可以拒付费用。

第十四条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及能力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服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七条因司法鉴定机构原因,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退还预收的鉴定费;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因委托人不可抗力原因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对预收的鉴定费按办理鉴定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份退还委托人;因委托人的过错或委托人提出不合法要求而导致终止协议履行的,司法鉴定机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收费实行价格登记证和明码标价制度,各司法鉴定机构应该按规定到当地同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司法鉴定机构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物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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