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银行个人存款证明是银行为个人客户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客户在银行的存款金额和时间。
个人存款证明在个人经济活动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能够证明个人信用和经济实力,是个人进行投资、贷款等金融活动的重要凭证。
为了规范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办理流程,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针对这一业务,银行制定了《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是对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业务流程:详细说明了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的办理流程。
包括客户提交申请表、银行审核客户存款情况、核实客户身份、制作存款证明、客户领取存款证明等环节。
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职责和要求,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3.存款证明内容:规定了存款证明应包含的基本信息,包括存款人姓名、存款账号、存款金额、存款时间等。
同时,还要注明该存款证明仅用于特定的用途,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的证明。
4.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保障:规定了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时的审核流程和要求,确保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包括对客户身份和存款账号的核实,以及存款证明的制作和保管等。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是对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中的操作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业务办理流程:详细说明了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时的具体操作流程。
包括接受客户存款证明申请、核实客户身份和存款情况、制作存款证明、客户领取存款证明等环节。
同时,还规定了每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2.存款证明制作:规定了存款证明的具体制作方式和要求,包括证明的格式、内容和打印方式等。
同时,还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制作存款证明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操作,保证证明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存款证明的保密和保管:规定了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时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证证明材料的保密性。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为规范和管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银行制定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业务范围和对象《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存款证明业务。
其中,个人指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自然人等相关客户。
二、业务流程1.提出申请:个人客户向银行申请个人存款证明,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2.审核材料:银行负责人或指定工作人员对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确认存款金额: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存款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客户在银行存款的实际金额。
4.出具证明:如客户的存款证明申请符合规定,银行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并加盖银行公章。
5.交付证明:银行将个人存款证明交付给客户本人或经过客户授权的代理人。
三、申请要求和材料1.申请要求:申请人必须是银行的个人存款客户,并有其本人或指定代理人亲自到银行办理存款证明的手续。
2.申请材料: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2)存款证明申请表:客户需填写完整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表格;(3)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客户需按要求提交。
四、业务办理时间和费用1.办理时间:银行应当在客户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受理,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个人存款证明。
2.费用标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存款证明的费用标准,并在银行网站或营业厅公示。
五、业务风险控制2.存款金额核实:银行对客户所提供的存款信息进行核查和确认,确保存款金额真实有效。
3.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存款证明业务过程中,对资金安全、防范诈骗等风险进行提示和建议。
六、法律责任银行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认真执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如银行存在违规行为或不正当操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和管理银行的存款证明业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客户的办理时间,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有效控制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银行为客户出具的在规定期限内,在银行存有一定个人存款的书面证明存款证明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第三条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情况,需要由银行出具个人资金证明,并在银行规定期限内冻结存款的客户,均可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网点开具存款证明,并按银行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第四条可以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品种范围: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定期一本通等,以及其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视同定期储蓄存款第五条进入不规范个人账户处理系统的存款不能开立存款证明;已做除存款证明冻结以外的其它冻结的存款不得开立存款证明第六条凡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并向其所在的一级分行报备的二级分行营业部及辖内各级营业机构均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一级分行营业部由一级分行审核批准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定1第七条客户须持我行签发的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1,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证明业务非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只能在原开户行申请办理存款证明银行须在审核《存款证明申请书》填写完整无误,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后,为客户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八条存款证明的开立、提前解冻、收回、续开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银行须同时留存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九条存款证明为一联正本,开立日期、账户所有人姓名、账号、存款种类、货币、金额、存入日期等内容,由系统根据客户资料打印生成,手工填写无效第十条《存款证明申请书》分为客户填写和银行打印两部分,银行打印部分的内容应与客户填写的内容相符第十一条存款证明无固定期限,银行根据客户需要选择冻结天数,最短冻结期限为一天,冻结截止日期按自然日历设定,到期后系统自动解冻存款证明的有效时限应在冻结存款的账户存期以内(不含自动转存整存整取存款)冻结日期可为系统当日和将来日期若客户要求开立多份不同截止时间的存款证明,系统以多份存款证明中的最后截止日作为账户的解冻日1指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下同2第十二条开立存款证明时,除活期存款可部分冻结外,其他存款必须整笔冻结活期存款、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在冻结期限内可继续存入,存本取息在冻结期限内不能取息,解冻后方可取款第十三条存款证明只能开具账户所有人姓名,且开具在一张存款证明上的各存款账户必须是同一客户号项下的存款存款证明一份正本最多打印7笔存款信息第十四条同一笔存款可开立多份存款证明,多份存款证明可以是不同期限如客户要求新开存款证明与原存款证明所包含账户相同,但冻结金额不同时,必须交回原存款证明正本,客户应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按新的冻结金额开立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五条客户开具存款证明后,如果要求改变存款证明使用期限,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重新开具新的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六条如客户要求开具与原存款证明相同的存款证明时,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由银行补开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不需交回原存款证明第十七条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必须在银行规定期限内进行资金或账户冻结,在存款证明有效期限内不得办理取现、转账,不能办理质押存款证明未到期,但客户要求提前解冻存款时,必须向银行交回与要求解冻账户有关的全部存款证明正本,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回收回的存款证明正本全部加盖“作废”章,作为解冻清单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上交第十八条存款证明收回、续开、提前解冻可在我行联网网点办理第十九条银行按存款人实际存入的币种开具存款证明,不得将一种币种折成另一种币种开具存款证明3第二十条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在冻结期间按开户时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第二十一条已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支取凭证发生遗失,可以办理凭证或凭证密码挂失,以及账户冻结账户挂失后,补发的存单/存折必须在存款证明到期,系统自动解冻且挂失期满2后方可取款;提前交回存款证明的挂失账户,必须在挂失期满后补发存单/存折第二十二条存款证明不予挂失,银行可根据客户要求重新开具存款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第二十三条存款证明查询规定:账户所有人或有权查询人可以持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联网网点查询存款证明开立情况凭居民身份证查询存款证明的,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持其它证件办理的,可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核实有权机关、监管部门、银行内部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查询存款证明有权查询人的范围请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存款证明查询方式有三种:凭存款证明正本号码、账号、客户证件号码用存款证明号码查询时,必须出示存款证明原件第二十五条“存款证明专用章”以一级分行为单位,为其辖内机构编制序号存款证明正本落款应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无需填写分行名称,无需有权签字人签字其它情况不得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第二十六条空白“存款证明”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标准化操作流程第一节基本规定一、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同胞等)申请,为其存入的个人存款所提供的书面证明。
二、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借记卡及国债。
三、下列款项不能办理存款证明:通知存款、购买的各类基金、理财产品及信托产品(如委托存款);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的个人存款、已用于质押的个人存款、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个人存款(所有权有争议的个人存款)。
四、个人存款证明分为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
时点证明:申请人在某个时点的本外币存款种类、金额,有效的时点证明必须以天为时点,不能以X时X分X秒为时点;时段证明:申请人在其需要证明的时段内的本外币存款种类、金额。
五、必须据实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
对于申请人申请的某一币种的存款证明可以按这一币种汇总出具一张存款证明书,但不得高于其在同一机构同一币种不同存款账户的合计金额,也不得将一种币种折合另一币种开列存款证明书。
六、个人存款证明书不具有任何担保作用,不能挂失、转让、流通、质押,不能替代储蓄存单、存折、借记卡及国债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的凭证。
七、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使用银行统一印制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和存款证明书。
八、存款证明专用章由银行统一刻制,由支行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个人存款证明书“有权签字人”处由支行(部)主管行长或行长签章。
个人存款证明书等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
九、个人存款证明不得跨行办理。
十、个人存款证明书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十一、空白个人存款证明书、存款证明专用章、有权人名章实行三分管。
十二、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备注栏专用于填写控制截止日期,存入日和到期日用于填写存款的存入日期及到期日期。
十三、申请人可申请对同一存款出示两张(或两张以上)存款证明书,但需在申请书上注明“一式N联”备查。
十四、“申请书”一式三联应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个人名章。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持有证明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一、基本规定(一)定义及适用的账户类型1、“个人存款证明”是指我行针对客户存于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或购买的凭证式及储蓄国债而出具的证明文件。
可以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账户种类包括: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存本取息、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定存宝、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
2、“理财产品持有证明”是指我行针对客户购买并持有的阳光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
可以开立“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理财产品为通过我行核心系统销售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申请须在理财产品起息后才能受理。
“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金额为购买本金金额。
套餐计划理财产品须对套餐组合中所有产品金额全额出具。
3、“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二)证明的种类1、我行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开立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两种“证明”。
2、时点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在“证明”开立之时存于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或持有理财产品的可用金额。
3、时段证明是证明申请人自“证明”开立之时至“证明”截止之时在我行的储蓄存款或购买国债和理财产品的可用金额。
时段证明截止日根据客户需要设定(最短30天,最长10年,滚动理财最长期限不超过当期投资到期日),截止日期为“证明”有效期到期日。
(三)“个人存款证明”中载明的存款人必须与开立存款证明的个人账户上载明的存款人为同一人;“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中所载明的持有人必须与卡内理财账户或阳光理财权利凭证上载明的持有人为同一人。
(四)“证明”需按照存款人实际存入或购买理财产品的币种开立,不得进行币种折算后出具证明。
(五)“证明”必须由核心系统打印,经有权签发人签字后生效,复印或涂改无效。
有污损或打印内容不正确的“证明”应立即作废,不得交予申请人。
存款证明
第十二条 对于同一笔存款或理财产品允许同时开立多份、内容完全一致的“证明”。
第十三条 “证明”业务可以跨网点开立,但补打和提前解除必须回原开立网点办理。
第二十八条 “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挂失,不能用于质押,不能代替存单(折、卡)或理财产品权利凭证等作为存取款、转账、支取理财资金等的凭证,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不能作为经济交易支付凭证及经济交易信用证明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证明”书复印或涂改无效。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各行开办个人存款证明及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业务要严格按相关规定办理,加强业务凭证管理,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十一条 有权签发人审核无误后正式签发“证明”。
第二十二条 “证明”的签发权限
1、 开具的单张证明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外币(按当日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下同),由支行柜台经理(或备岗柜台经理)或对私主管签发;
2、 开具的单张证明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折合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外币,由支行行长或支行主管领导与支行柜台经理(或备岗柜台经理)或对私主管双人签发。
第三条 “个人存款证明”和“理财产品持有证明”以下简称“证 可以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账户种类包括:活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通知存款、教育储蓄、理财通、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式国债。
第五条 可以开立“理财产品持有证明”的理财产品为通过我行核心系统销售的理财产品,不包括预约滚动模式的理财产品。
三、核对、有权人签发、盖章
1、核对
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XX 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存款证明是指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为其出具本人或他人在本行存款情况书面证明。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一)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办理存款证明当日当时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二)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个人存款证明可在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的各币种个人存款证明(以下简称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办理存款证明业务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规范开立存款证明,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为客户保密原则。
开立存款证明,必须依据本行客户的书面委托,方能开立存款证明。
(三)防范风险原则。
开立存款证明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损失。
(四)确保真实原则。
认真审核客户提供的材料,确保本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第六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凡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定期储蓄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存款账户均可开立个人时点和时段存款证明。
(二)个人存款证明只能以客户存款的实际币种开立,不得折算为其他币种。
(三)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七条每份存款证明最多可以开立5个存款账户,同一存款证明可开立多份,存款证明不可挂失,可重新开立。
第八条存款证明不能替代存单作为取款凭证、不能质押,丢失不补。
第九条下列存款不得开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用于质押的存款;(三)已被挂失的存款;(四)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十条时段存款证明开立时,系统即对开立存款证明的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起至存款证明到期日止进行止付;时点存款证明不需对账户进行止付,其项下的存款可自由支取。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12.23•【文号】建总发字[1998]183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23日建总发字〔1998〕183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州、浦东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促进外币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居民储蓄相关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特种存单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建设银行储蓄部门应申请人,包括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含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等)申请,为其存于该储蓄部门的个人储蓄存款所提供的证明。
第三条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银行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及储蓄卡均可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已被县以上司法部门冻结止付和已用于质押的储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申请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储蓄存款,不能办理个人存款证明。
第四条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建设银行出具的个人存款证明,用于证明申请人在提出开具存款证明时在建设银行有一定数额存款。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不能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代替存单(折、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六条申请人要求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只能在原开户储蓄网点提出申请,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在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款凭证(包括存单、折、卡)原件等有关资料。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务管理,维护投资者权益,加强对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的监管。
制定了本办法,以加强银行业务管理。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
三、业务管理(一)办理要求1. 银行在开立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时,应当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开具相应的证明。
2. 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业务流程,要求银行员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 银行应当对客户信息进行严格的核实,并且披露业务的风险提示。
(二)业务资料1. 银行对于客户提供的全部资料,应当进行存档管理,并且保管好客户资料。
2. 如果银行发现客户资料不真实的情况,需要及时通知客户补正。
3.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确保业务资料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风险控制1. 对于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的业务,银行应当加强风险控制。
2. 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3. 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投资者的投资情况。
四、监管机制(一)内部监管1.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对银行员工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管。
2. 银行应当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员工对业务的理解和把握。
3. 银行应当建立制度,对银行员工的业绩考核进行绩效评价。
(二)外部监管1. 银行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
2. 银行应当公布业务信息,维护客户投资者权益。
3. 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公开业务收益情况,并给予投资者投诉渠道。
五、处理措施(一)违规处理1. 对于银行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银行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2. 银行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碰瓷、刷单等不良倾向进行严格管理。
3. 银行应当主动曝光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处罚措施1.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是银行业务中常见的两种证明文件。
个人存款证明书是指银行向存款人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银行中存有一定金额的存款;理财产品证明书是指银行向购买特定理财产品的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其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并享有相应权益。
二、业务管理办法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规范银行业务管理,制定如下业务管理办法:1. 客户资格要求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仅限于已在银行开户并存在一定存款或购买了特定理财产品的客户办理。
客户在办理业务前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与银行开户时提供的信息一致的其他证明文件。
2. 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个人存款证明书应明确注明存款人姓名、存款账户号码、存款金额、存款起止日期等基本信息,并严格按银行制定的格式进行。
理财产品证明书应明确注明产品名称、购买金额、产品期限、产品收益率、权益确认方式等基本信息,并严格按银行制定的格式进行。
3. 证明文件保密与验证银行应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银行账户资料,不得向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透露或提供客户资料。
客户可以持有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到银行进行验证和查询。
银行应当在验证和查询时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 业务收费标准银行在为客户提供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时,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但应当在办理业务前明确告知客户相应收费标准,并在证明文件中注明已支付的手续费用金额,以保证服务费收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5. 业务管理责任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岗位在业务管理中的职责与责任,强化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并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考核。
6. 违约处理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书和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中,如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是银行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的重要方式。
本文将介绍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二、业务管理要求1. 业务受理银行应当规范业务受理流程,明确有效的审核程序。
客户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银行应当检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业务审核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客户资料,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反馈,并告知客户需要哪些资料。
3. 业务核发审核合格后,银行应当及时核发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
核发证明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定。
4. 业务备案银行应当建立稽核和备案机制,对业务的操作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材料。
同时,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5. 业务风险控制银行应当设立业务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识别、分析和控制业务风险。
同时,应当对风险管理进行跟踪和评估。
三、流程规范1. 业务受理流程客户前来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五证合一”原则要求客户提供一份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2. 业务审核流程银行工作人员收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后,应当进行申请资料审核。
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不齐或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及时告知客户补充资料或修改申请。
3. 业务核发流程审核无误后,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准备业务核发材料并确认客户的相关业务情况。
然后,银行工作人员将准备好的材料交给领导和负责人审核,审核完成后进行签字盖章。
4. 业务备案流程业务办理完成后,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业务备案。
银行工作人员应当将办理过程及结果登记到相关系统中,并按照要求归档备查。
5. 业务风险控制流程银行应当设立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机制,对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进行随机抽查。
如发现业务问题,应当及时外连领导和风险管理机构予以解决。
个人存款证明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开具个人资信证明的需要,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根据个人客户申请,以其在银行的个人金融资产为依据开具的证明其金融资产状况的业务。
第三条凡因出国留学、探亲、旅游、移民定居、经商或其他目的需要开具资信证明的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均可向我行开办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营业机构申请办理。
第四条个人存款证明仅作为客户本人在银行个人金融资产的证明,不能挂失,不得转让,不得为他人担保或作其它用途,也不能作为办理支取的凭据。
第五条所有的营业机构均可开办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可用于开具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本外币定活期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中低风险的个人理财产品等。
第七条已被冻结、止付、质押或所有权不明晰的个人金融资产以及已提出赎回申请的个人理财产品不能用于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第八条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所涉及的个人金融资产必须从个人存款证明开具之时起予以冻结止付,冻结止付期限由申请人决定并在《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上注明。
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冻结止付不影响司法等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
在冻结止付期限内,客户不得支取用于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金融个人存款证明冻结到期日日终,个人金融资产自动解除冻结。
自动解除冻结不影响其他原因的冻结、止付以及挂失等状态。
第九条对同一笔个人存款证明,在个人存款证明冻结到期日前可以一次或多次打印多份个人存款证明。
第十条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按省域中心范围管理,不允许跨省域中心办理。
第三章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一条申请开立(一)客户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时,需到营业机构办理,并提交以下资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2、个人金融资产权利凭证;3、填写《申请书》;4、由他人代理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及防伪信息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及防伪信息为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储蓄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主要内容
(一)2006年,总行印发了《中国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有效地规范了业务发展,但随着业务流程梳理、优化的需要,总行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二)为方便客户办理业务,放开了业务办理网点,即所有的营业机构均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三)增加了开立个人存款证明的金融资产范围,即储蓄国债、中低风险的个人理财产品可以开立个人存款证明。
(四)对同一笔个人存款证明在冻结到期日前的打印总份数不再进行限制,即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打印份数。
(五)增加了个人存款证明补打规定,即“客户在已开立的个人存款证明到期日前,办理补打业务时,要凭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由他人代理的,要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将《中国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修改为随传票装订。
(七)取消了提前终止要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的规定。
二、《个人存款证明》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开办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营业机构必须使用《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和《个人存款证明》制式文本。
三、个人存款证明用章
个人存款证明用章按照《银行临柜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业务专用章。
四、收费
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营业机构须向客户收取服务费。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银行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是一种证明个人拥有一定存款或已购买理财产品的文件。
在许多场合,如申请签证、贷款等,个人需要提供该证明书。
因此,银行业务人员需要对该证明书的业务管理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二、业务流程银行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流程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人办理业务申请人前往银行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
银行业务人员接待客户,并核对客户身份证明、银行卡、存折等证明客户拥有一定银行存款或已购买理财产品。
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 填写证明书申请表银行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证明书申请表,客户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署。
业务人员核实填写内容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3. 生成证明书银行业务人员使用银行内部系统生成个人存款证明书或理财产品证明书,打印并加盖银行公章、业务人员签字、日期等信息。
确认打印的证明书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4. 移交证明书给客户银行业务人员将生成的证明书移交给客户,告知客户该证明书的用途、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客户确认无误后,在银行业务人员的辅助下离开银行。
三、业务管理银行业务人员在开展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前,应进行业务培训和知识普及。
同时,银行应制定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业务受理流程,并建立业务情况记录和档案资料。
具体管理措施如下:1. 业务人员培训和考试银行应为业务人员制定业务培训和考试计划。
培训内容应包括银行产品知识、客户身份识别、证明书业务流程、相关规定和政策等。
业务人员应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办理相关业务。
2. 业务合规管理银行应制定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合规管理规定。
包括:严格身份验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客户信息、防范诈骗等。
3. 业务人员管理银行应对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人员进行管理。
对业务人员的考核考评应包括业务素质、服务态度、客户投诉协调等方面。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个人存款证明书及理财产品证明书业务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防范风险,结合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书》是我行针对客户存于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出具的证明文件,《理财产品证明书》是我行针对客户购买并持有的理财产品而出具的证明文件,以下统称《证明书》。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三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开具《证明书》,必须持有在我行开立的本外币储蓄存单、存折或银行卡。
第四条对于已挂失的、用于质押的、被有权部门冻结或止付、或所有权关系不明晰的账户,不能开具《证明书》。
理财产品证明书仅限于对客户购买中风险及以下的理财产品出具持有证明,对中高风险和高风险的理财产品不出具持有证明。
自动滚存理财产品不能出具理财产品证明书。
第五条《证明书》只能证实客户在特定时间段在我行的存款金额和理财产品金额,仅作为客户出示个人自行经济担保的证明,不具有银行经济担保作用。
《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不能用于质押,不能挂失,不能作为提取存款、转存、续存等权利凭证,复印无效,涂改无效。
第六条列入《存款证明书》的存款,在冻结到期日,系统自动予以解冻。
列入《存款证明书》的定期存款,若在冻结期限内到期,系统按自动转存处理。
第七条列入《理财产品证明书》的理财产品,若《理财产品证明书》截止日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系统自动对理财产品到期的入账本金进行冻结处理并按活期计算利息。
列入《理财产品证明书》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
第八条客户申请办理《存款证明书》起始日为过去某一时间时,从起始日至截止日,每日账户余额不能低于所证明的金额(2014.1.21咨询个金部何静雯,可以出具当天)。
客户申请办理《理财产品证明书》,起始日不早于理财产品起息日且不晚于到期日。
第九条《证明书》按份收取手续费。
其中,《理财产品证明书》参照《存款证明书》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我行对外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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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本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提高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存款证明是指存款人因自费留学、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原因出国,或进行有关商务活动的需要,向我行申请开具的一种存款书面证明文件。
第三条个人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时在本行有一定金额个人存款的证明;时段存款证明是自本行签发存款证明书之日起至某一日期的时间段内在本行有一定金额个人存款的证明。
第四条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包括本行签发的存单、存折、长征卡等有效凭证。
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储蓄存款,或其他处于止付状态的储蓄存款,账户处于临时或正式挂失状态的储蓄存款,均不能办理个人储蓄存款证明。
第五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的个人存款品种范围为在本行存入的各类个人存款。
第六条个人存款证明书中被证明人和存款证明申请人的姓名必须与存单(折)、银行卡户名一致。
第七条个人存款证明书仅作为存款人在我行的存款证明,不得转让、挂失、流通、质押,不能代替储蓄存单(折)、
长征卡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第八条存款人应到原开户机构申请开具个人存款证明。
第九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以一级管理行为单位,个人存款证明书由一级管理行行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书不得跨机构办理。
第十条存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存款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我行开具的存单(折)、银行卡等有效存款凭证;
(二)存款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开具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
(四)有关可靠的资料,如邀请函、护照等。
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经办员收到存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审查存单(折)、长征卡、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如由代理人代为办理个人存款证明的,要审查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必要时,经办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需对存款作冻结止付。
时点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冻结止付期限为一天。
时段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冻结止付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自开具证明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对日),到期自动解冻。
第十三条已开具时段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在个人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内不得支取、转存和挂失。
第十四条如存款人要求延长个人存款证明书期限的,
银行须另行开具新的存款证明。
第十五条已开具时段个人存款证明的存款在冻结止付期间,若存款到期,过期部分按活期计息。
第十六条同一账户或同一户名多个账号,银行可根据客户需要开具多份个人存款证明书,证明金额不得大于存款金额。
第十七条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书应向申请人收取每份20元手续费。
个人存款证明书一经开出,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个人存款证明书不慎遗失,银行不予挂失或补发,也不退回手续费。
第十九条时点个人存款证明开出后,不得要求撤销个人存款证明。
第二十条时段个人存款证明有效期内,存款人要求撤销存款证明的,应由存款人本人持个人存款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件到原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存款止付,银行审查无误,将存款人持有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原件收回后即可办理解除存款止付手续。
解除存款止付,不收取费用。
解除存款止付申请必须由存款人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存款证明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个人存款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市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2.个人存款证明书
附件1
**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编号:
个人存款证明书CERTIFICATE OF PRIV ATE DEPOSIT BALANCE
日期:
Date: 致:执事先生
To whom it may concern:
兹证明先生(女士)截止年月日在我行
笔(大写)存款情况如下:
We hereby certify that upon the issuing date of this certificate,the depositor
Please kindly be noted that:
1、上述存款在年月日之前不予支取。
The above-mentioned deposit(s)can not be withdrawn before .
2、本存款证明书仅作为存款人在我行的存款证明,不得转让、不得为他人担保或其他
用途。
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BALANCE is issued for certification only and should not be served as guarantee or for any other purposes. 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in non-negotiable.
3、本存款证明书不作为提取上述存款的权利证明。
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BALANCE is not a document of authority to withdrawn any of
the above-mentioned deposit(s).
4、本存款证明书涂改无效。
This CERTIFICA TE OF DEPOSIT BALANCE will be invalidated by any crossing or blotting on
it.
5、本存款证明书为一联正本,复印无效。
This CERTIFICATE OF DEPOSIT BALANCE is made out in one original. Any copy of this certificate will be invalid.
分(支)行行长(签字):
president of branch/sub-branch(signature):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BANK OF GANZHOU CO.,LTD BRANCH/sub-branch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存款证明是指储户因涉外事务的需要,如出国留学、旅游、探亲、商务等需提交一份有关存款的证明书。
申请人向我行提交存款证明申请书,经审核后,按本规程出具存款证明书。
一、基本规定
(一)个人存款证明书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二)存款证明书中被证明人和存款证明申请人的姓名必须与存单(折)、银行卡户名一致。
(三)存款证明书仅作为存款人在我行的存款证明,不得转让、不得为他人担保或其他用途。
申请人在本行的储蓄存款有效凭证是本行签发的储蓄存单(折)、银行卡,此存款证明书不能代替储蓄存单(折)作为取款、转存、续存等凭证。
(四)已签发给申请人的存款证明书因保管不善而丢失或被盗,不予补发,也不办理挂失手续,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五)开具存款证明书应向储户收取每份20元手续费。
(六)以一级管理行为单位出具存款证明书,一级管理行为:分行、总行直属支行、分行下属管理支行。
在存款证明书上加盖一级管理行公章,并由一级管理行行长签字后生效,出具存款证明书不得跨机构办理。
(七)个人存款证明书所出具的存款品种范围为在本行存入的各类个人存款。
存款金额可以办理部分止付。
二、核算规定
(一)科目设置
在“702 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中新增“70267存款证明”,用以核算存款证明书领入及使用。
(二)操作程序及账务处理
1.柜面人员接到储户递交的存款证明申请书、本人身份证件、存单(折)、银行卡或有关可靠资料(如邀请函、护照等),逐项进行核对无误并由支行行长(网点经理)在“出具存款证明书意见”栏签字后,上机做“2660 存款证明书”交易,对存款证明书所列账户进行止付(账户若处于“被冻结、挂失止付、控制”等非正常状态时不得操作此交易),随后出具存款证明书,经一级管理行行长审核签字并加盖支行公章后生效。
存款证明申请书专夹保管。
2.对出具存款证明书的储户收取的手续费,做“0812 银行业务收费”交易。
3.存款证明书未到有效期,不得解除止付,止付账户中被控制的金额不得支取。
4.存款证明书有效期满后,系统跑批自动解控止付账户
中相应控制金额。
若在存款证明有效时段中对该存单的续存信息修改了的(即由不续存改为自动续存),存款证明书有效期满后系统不能自动解控,需手动解控此存单。
5.如存款证明书未到有效期,储户退回存款证明书正本可以提前解除止付,经分支行行长在申请书中“提前解除止付意见”栏签字同意后,柜面人员上机做“0061 控制/解控”交易解除止付。
手续费不予退还。
6.查询已开具的存款证明书的明细信息可做“2661 查询存款证明明细”交易。
本规程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市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