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金道奖学金评审管理
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年度“五星教师”评选实施办法为鼓励在工商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各项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树立优秀典型,营造向榜样学习的良好氛围,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发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选奖励原则与名额学院“年度五星教师”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
年度“五星教师”2018年-2021年每年评选一次,依据评选条件,评选出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
学院将根据情况,每年评选出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学生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不超过8名,其中教学之星1名,教学新星1名;科研之星1名,科研新星1名;导师之星1名;导师新星1名;行政管理之星1名;学生工作之星1名。
二、奖励对象与评选条件年度“五星教师”的奖励对象是在学院工作满2年、当年度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生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在职教职员工。
受表彰的年度“五星教师”称号获得者必须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并根据相应奖励种类在以下方面有突出表现:1.教学之星1)40岁及以上,在本科一线教学工作位于学院前列;2)学生对授课教师的评价及专家听课打分获得优秀(综合若干学期考虑);3)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者;4)在学院、学校教师授课竞赛、教师技能比赛中表现突出者;5)当年本科教育教学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者;6)在其他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体现出爱岗敬业、认真负责,深受学生喜欢的老师。
2.教学新星1)40岁以下,本科一线教学工作位于学院前列;2)学生对授课教师的评价及专家听课打分获得优秀(综合若干学期考虑);3)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者;4)在学院、学校教师授课竞赛、教师技能比赛中表现突出者;5)当年本科教育教学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者;6)在其他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体现出爱岗敬业、认真负责,深受学生喜欢的老师。
单项奖学金大全
如果本文档对你有帮助,请下载支持,谢谢!公共管理学院单项奖学金实施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学生特长和创造能力,调动学生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评奖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评比期内未受党、团、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评比期内各必修课程及专业选修课程全部及格。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体育课成绩和大学生体育达标成绩应在合格以上。
二、单项奖学金评奖条件1.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评比期内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列全班(专业)前20%的学生。
2.科研能力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参与科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3.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成绩,积极为同学服务的学生干部。
4.社会实践奖优秀学金: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包括假期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第二课堂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
5.文体积极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院文艺、体育等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生。
6.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进步较快,评比年度学习成绩班级名次上升15名以上的学生。
7.创业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开展创新活动或者提供创新建议被二级学院所采纳;在校(院)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创业计划比赛中获奖;在自主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8.乐于助人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院、班级中乐于助人,热心为同学服务的学生。
如果本文档对你有帮助,请下载支持,谢谢!9.勤奋踏实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做事认真负责,得到同学们充分认可的学生。
10.自强勤勉奖学金:用于奖励家庭条件虽困难但乐观向上,勤俭节约,自强奋斗,表现突出的学生。
11.考研积极奖学金:用于奖励积极报名参加考研,并取得四门课成绩的学生。
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选标准
浙江工商大学“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为了鼓励我校学生努力进取,刻苦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使优秀学生脱颖而出。
根据《中石化销售企业、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设立“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基金”的协议》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额和设立期限1.“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面向本校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经济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管理工程与电子商务学院(跨境电商学院)的本科在校生设立;2.“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每年评选5名,每名获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3.“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永久设立。
二、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二作者以上);②被邀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会;③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成果获校级(含)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④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辩论赛中获前3名;⑤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
三、评审办法1.学生自愿申报(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所在学院推荐,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2.评审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
四、“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中石化销售企业、校学工部组成。
五、本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浙江工商大学“金家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为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具有远大理想、勤奋好学、为人正直、富有开拓创新精神的在校学生,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实现“金家麟奖学基金”设立之目的,根据《浙江工商大学金家麟奖学基金章程》的规定和《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家麟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项及金额1.“金家麟奖学金”面向全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以及全日制研究生设立。
单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单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单项奖学金是学校奖学金的组成部分,根据学校规定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为鼓励学生奋发进取,提高综合素质和专项才能,培育创新人才,对于在某些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发给单项奖学金。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单项奖学金的奖项、金额、比例奖项金额评定比例(占全院学生%)1、学习优秀奖学金 200元 42、社会工作奖学金 200元 43、社会实践奖学金 200元 44、文体优胜奖学金 200元 35、学生科技奖学金 200元 46、临时单项奖学金 200元 1各单项奖学金评定比例和金额可根据各年度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评奖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思想品德测评优良。
评比期内未受党、团、行政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评比期内各必修课程及限定选修课(最低学分选修课程)全部及格。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体育课成绩和大学生体育达标成绩应在合格以上。
三、评奖具体条件1.学习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评比期内各必修课及限定选修课(最低学分选修课程)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未评定为学校一、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
2.社会工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在学院组织的学生干部工作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学生干部。
3.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者,包括寒暑假期社会实践、第二课堂、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者。
申请评定该奖项需提交社会实践总结或调研报告。
4.文体活跃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学院、班级举办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者。
5.学生科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种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的同学,或者在省级以上(包含省级)学术科技竞赛获得奖励的同学申请评定该奖项需提交所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素质评价办法浙商大学〔2015〕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鼓励学生个性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校德育大纲》、《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素质评价”)是以考核与评价学生全面素质为目标,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的德、智、体、美以及综合能力进行测评。
以德、智、体、美的评价作为学生成长的基本达标性评价,以综合能力作为学生个性发展和突出能力的评价,形成两个层面的综合评价成绩。
第二章素质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第四条素质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按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1 —心素质和综合能力四个一级指标设立,其中品德素质、专业素质、身心素质构成基本评价指标。
第五条品德素质评价由评议成绩和记实考核两部分组成,其中评议成绩占70%,记实考核占30%。
即品德素质分=评议成绩×70%+记实成绩×30%。
评议成绩=学生自评成绩×5%+学生代表评议成绩×60%+辅导员评议成绩×35%(一)评议内容、评议标准和评议方法:1.评议内容为政治素养、法制观念、诚实守信、团队协作和社会责任。
政治素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时事政治,拥护党的政策,思想积极向上,主动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法制观念:具有法制意识,爱护校园环境,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为人真诚,待人友善,品行正直,诺守诚信;团队协作:关心班集体,关心学校事务和学校发展,遵守团队规则,尊重团队利益,积极参加各类团队活动,善于沟通和协作;社会责任:具有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意识,能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 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600元;二等奖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或良好以上。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8〕2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校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含)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申请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学校纪律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均列全班(全专业、年级)前10%。
学生素质评价的专业素质和基本项名次未进入前10%、但均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科研成果计分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升我校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和创新层次,努力建设具有“大商科”特色,国内同类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计分范围包括获奖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学术论文和著作,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专利转化,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见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成果由科研部、教务处、研究生院、人事处、计财处实施奖励。
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分值按多人合作完成成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见附件2)。
第二章计分标准第三条获奖成果的计分范围主要为我校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成果。
如无特别规定,成果均应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条应用性研究成果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部及以上党委、政府正式应用采纳,或得到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刊发的成果,专利、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知识产权的计分范围为以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被授权的发明专利,及以我校为第一起草单位正式发布的标准。
第六条专利转化的计分范围为在授权后一年内进行转让、实施许可的,以我校为专利权人的授权专利。
第七条学术论文和著作的计分范围为我校认定的学术论文、学术性专著及国家级普通高等教育精品、规划教材和浙江省重点教材。
学术论文和著作的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
若学术论文有通讯作者单位,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应为浙江工商大学;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不一致时,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单位之一的,减半计分。
第八条教学项目的计分范围为教育部和教育厅实施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中主要由个人承担的项目,包括教改项目、精品开放课程等。
根据项目类型和建设情况,予以相应奖励。
如无特别规定,项目均应以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计分范围为省部级及以上纵向项目、单个项目经费达到规定额度的横向项目,及当年累计项目到款经费,根据项目类型、级别和到款经费,予以相应计分。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为进一步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学金奖励标准(一)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记录,课程考试平均分在80分以上。
(三)在中文核心以上(含)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以申报截止日期前见刊为准)。
研究生本人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等同于研究生是第一作者。
(四)符合以上条件的全日制非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五)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评奖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考虑:1、获得省级及以上“挑战杯”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大学生数学建模、英语演讲比赛奖项者。
2、读研期间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干部、班干部或参加挂职锻炼者。
3、省级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
第三条评审办法及程序(一)国家奖学金采取学生自愿申报,每年评审一次。
(二)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凡在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之前取得的成果,不得再用于本次申报;再次申报科研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日。
未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科研成果不受参评年度限制,科研成果截止时间为本次申报日。
(三)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和初步评审与组织实施。
委员会构成如下:主任:何大安、周宏力;副主任:赵连阁、俞毅、罗德明;成员(按姓氏笔画):马淑琴、王永齐、刘文革、刘险得、沈可挺、谢杰、蒋豪、蔡建华、徐婷艳(学生)。
(四)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201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审批表》,按时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财务与会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标准
外国语学院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细则(试行)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标准,作为学院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依据。
一、评选对象“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全日制(全脱产)培养、非定向就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博土、硕士研究生。
二、名额分配优秀研究及优秀研究生干部名额根据笔译、口译、学硕三个类别的人数比例分配;三、基本条件(一)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良;(三)积极参加学术、文体、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
研究生在该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当学年荣誉称号评选资格:(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三)违反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者;(四)超出基本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限者。
四、“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条件优秀研究生是学校授予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的荣誉称号,评选应结合研窕生综合测评结果,比例不超过当年参加综合测评研究生人数的10%。
申报条件: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一)在评奖学年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等奖;(二)在评奖学年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在满足申报条件情况下,按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确定。
五、“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条件优秀研究生干部是学校授予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干部的荣誉称号,评选比例不超过参加综合测评研究生人数的3%0申报条件:优秀研究生干部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评奖学年担任党、团支部、级委(班委)、研究生会等学生干部,在学生社团组织担任研究生干部,经研工部认定的各职能部门挂职学生干部满一学年;(二)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骨干示范和模范带头作用发挥突出,能够圆满地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工作业绩突出;(三)在评奖学年的综合测评中,干部任职考核结果为优秀;以下条件优先考虑:(一)本年度考核两次优秀,优先考虑;(二)为所在集体作出突出贡献;(≡)同等条件,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确定。
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商大学〔2012〕2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解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商大学〔2006〕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浙江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学生助学服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章申请第六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五)在校期间学习刻苦,表现良好,近两个学年内获得过学校奖学金。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校级或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两者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章评审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
学校每年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各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分配各学院推荐名额。
第十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评审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学生申请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研究生教育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设立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教育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奖学金奖励标准与申报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人民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自筹且人事档案在校、全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凡本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资格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二)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三)学术行为不端者;(四)延期毕业者(因学校原因除外);(五)本年度休学者。
第三章奖学金评审机构第六条学校成立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报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学院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评审原则与程序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研究生的科研及其他学习成果进行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奖学金评定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分为校设奖学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三类。
1.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新生奖学金等。
2.国家和省政府设立的奖学金。
3.社会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奖学金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一)各类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上进;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学年德育素质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三)本学年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补考后仍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三、各类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一)校设奖学金1.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分一等奖和二等奖。
各等级获奖条件与金额分别为:(1)一等奖:学年德育素质评价等级优秀,综合素质评价和智育成绩排名均位列本专业(类)前10%;且当学年获一等学习奖学金,或获二等学习奖学金并获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中任何一项奖励。
奖励金额为5000元。
(2)二等奖:学年德育素质评价等级优秀,综合素质评价和智育成绩排名均位列本专业(类)前20%;且当学年获二等学习奖学金,或获三等学习奖学金并获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中任何一项奖励。
奖励金额为2500元。
2.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优秀的学生,分学习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等5项,主要依据学生智育排名和个人发展素质各分项考评结果。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浙江工商大学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奖学金由浙江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对象、标准、申请条件与名额第四条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条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元。
第六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七条申请省政府奖学金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之一:(一)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当年度获得校综合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二)在参与社会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在评奖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素质评价基本项排名列全专业前,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获得省部级以上个人荣誉或服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按科技处认定标准)发表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学科竞赛获国际和全国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励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其中,团体项目应为核心成员(排名前三,经教务处或团委认定)。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普通学生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全省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四名或全国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六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六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经体工部认定)。
专项奖学金申请前提要求
专项奖学金申请前提要求专项奖学金除满足相关专项奖学金评审条件外,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评奖期内,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成绩(最低要求学分课程)均及格(合格)以上,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课程补考、重学成绩不作为计算依据)。
2、评奖期内,体育成绩符合以下规定:一、二年级学生体育课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三年级学生体育课成绩75分以上且体质测试成绩在良好以上,四年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在良好以上。
体育课免修者不做体育成绩要求。
浙江工商大学“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为了鼓励我校学生努力进取,刻苦学习,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使优秀学生脱颖而出。
根据《中石化销售企业、浙江工商大学关于设立“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基金”的协议》和《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的评选范围、奖额和设立期限1.“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面向本校工商管理学院、财务与会计学院、统计与计算科学学院、经济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的本科在校生设立;2.“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每年评选5名,每名获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3.“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永久设立。
二、评选条件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二作者以上);②被邀参加国际性学术交流会;③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成果获校级(含)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④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辩论赛中获前3名;⑤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
三、评审办法1.学生自愿申报(需附有关证明复印件),所在学院推荐,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2.评审工作每年3月份进行。
四、“中石化销售企业创新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中石化销售企业、校学生处组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商大学〔2012〕25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与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种类
第三条学校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我校还具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权。
第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各等级的金额和比例分别为:一等奖2500元,3%;二等奖1200元,6%;三等奖800元,12%。
第五条能力突出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研究创新、综合能力方面表现突出者,或为学校发展作出特别贡献、为学校赢得重要荣誉的学生。
能力突出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8%,奖金800元/人。
第六条专项奖学金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校友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和奖学基金设立与管理暂行办法》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其奖励等级、金额、比例(或名额)由相应奖项的评审办法规定。
第七条考研奖学金奖励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统考或联考)表现突出者。
考研奖学金设二档:一等奖 600元;二等奖 300元。
第八条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社会工作、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单项奖学金具体项目可由各学院自行设立。
单项奖学金获奖总比例不得低于学生总数的18%,奖学金总金额每百名学生5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是为奖励普通高校中特别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是为奖励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而特别设立的国家级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申报条件
第十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一)必修课及限定专业选修课最低选修课程(学分)全部合格且成绩平均在75分(含)
或良好以上。
(二)素质评价基本项排名列测评前30%。
其中申报一等奖学金者基本项排名须列测评前15%,综合能力项排名须列测评前30%。
(三)英语成绩符合以下规定之一:
1.一、二年级学生,其当年度英语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当年度英语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其中国贸专业学生第二次评奖时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三、四年级学生取得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资格(其中英语专业学生达到专业四级合格以上、艺术类专业学生达到三级合格以上);
2.托福考试成绩75分或雅思考试成绩6分以上。
(四)体育课成绩及格或大学生体质测试成绩合格。
第十一条在奖学金评比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能力突出奖学金:
(一)在学生素质评价中专业素质列测评前20%,但未获得校优秀学生综合奖者可申报学习优秀奖;
(二)在学生素质评价中综合能力列测评前20%,但未获得校优秀学生综合奖者可申报综合能力突出奖;
(三)不符合申报校优秀学生综合奖条件,但参加学科竞赛(排名前三)取得国家级三等奖(铜奖)、省级一等奖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者,可申报研究创新奖;
(四)不符合申报校优秀学生综合奖条件,但为学校发展做出特别贡献者,可申报特别贡献奖。
第十二条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获得复试资格者可申请考研二等奖学金;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可申请考研一等奖学金。
录取为国外硕士研究生者可申请考研一等奖学金。
第十三条单项奖学金评奖条件由各学院自行制订,报学生处审批、备案后向全院学生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奖条件由《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五条评奖期内受到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或评奖期仍处于处分察看期者不得申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奖学金。
第四章奖学金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年度为申报、评审周期。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在下年度开学初申报、评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当年度申报、评审。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评定依照申报学生的综合能力排名先后确定。
第十七条奖学金实行学生个人申报制。
即学生本人在学生素质评价基础上,根据各项
奖学金的评奖条件和本人素质评价的情况,进行自愿申报。
能力突出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人限申报各类中的其中一项。
第十八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和考研奖学金由各学院进行审核,并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审定;专项奖学金由各学院汇总后报学生处初审,由各专项奖学金评审管理小组评审、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单项奖学金由各学院负责评审,并经公示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校级专项奖学金评审由学生处组织实施,每年学生处根据校级专项奖学金种类、名额进行学院推荐人数合理划分,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名额内综合考虑进行审核推荐;学院专项奖学金在设立学院范围内进行评定;
校级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章乃器学院学生可向所有涵盖相同专业的校、院专项奖学金申报,并归属该专业所在学院受理),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向学生处推荐,由学生处组织复核,并组织召开相应奖学金评审会议评审、确定获奖名单,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
学院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进行审定、公示,报学生处备案。
《专项奖学金审批表》一式3份,并附参评学生的主要事迹材料:参评学生评奖年度原始成绩单1份、有科研成果或获得奖励者,需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发表论文、著作的复印件1份。
学生在申报专项奖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行为。
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即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学年度申请专项奖学金的资格,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的专项奖学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学生对学院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学生对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起申诉,由学生处组织进行综合审查、征求各方意见后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学生对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评审管理小组提出申诉,由评审管理小组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根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和《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进行申报、评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凡申报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能力突出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者均须填写《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登记表》一式2份,凡申报专项奖学金者须填写《浙江工商大学专项奖学金登记表》一式3份,并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浙江工商大学奖学金登记表》由学院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由相关国家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荣誉可同时授予,奖金按额度高的一项发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