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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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0)

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0)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类,指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或支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整合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联合创新类,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业链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企校联合创新类,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场化方式联合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聚焦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四)专业研究开发类,指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19修订)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19修订)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20•【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于2019年1月20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月20日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2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高新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科教强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划定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处于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能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可较快转化成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或者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的技术。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省高新技术发展规划,优化全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发展布局,统筹推进高新技术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新技术发展工作的领导,将高新技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实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将财政科技投入列入预算保障重点,确保只增不减,并优先用于高新技术发展。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模板】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模板】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优化本省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111”(晋办发〔2020〕5号)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和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定位任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坚持“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聚焦2025年转型出雏形总要求,重点围绕实施“111”创新工程和“14+N”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打造,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高端人才集聚等活动。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评价和指导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科技局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备案第六条【备案条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应为在山西省内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西省内。

可由政府部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服务机构等主体自建或联合建设。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

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

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

拥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具有明确的科研、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湘科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7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各有关单位: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有力抓手;是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载体;是强化湖南产业技术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

现将《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工作:一、坚持政治引领,强化政策引导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自觉把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工作放到创新型省份建设、提升创新整体效能中去谋划,为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强劲动力。

二、聚集科技创新需求,注重激励约束并举。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系统设计和分类指导,积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建立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建立分类评价体系,力争到2025年全省建成各类新型研发机构400家以上。

三、突出体制机制创新,调动社会各方参与。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

加强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和强化培育工作。

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建设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文件施行期间,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8月25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湘工信产业集聚〔2019〕29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信产业集聚〔2019〕295号各市州工信局、工业园区:为推进制造强省战略实施,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文件精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制造强省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基地)管理工作,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示范基地指现有产业园区(集聚集群区)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改造提升,形成的主导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水平和规模效益居行业领先地位,在协同创新、集群集约、智能融合、绿色安全等方面具有示范作用,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集群区。

第三条省示范基地评审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制造强省建设产业布局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湘发改高技规〔2021〕548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高技规〔2021〕548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22日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布局的,以充分激发我省科技、人才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等建设的研究开发主体。

工程中心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心旨在全面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支撑关键技术研发、研究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工程中心以国家、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20〕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20〕1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20〕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和中共湖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辐射带动全省开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和加强党对自贸试验区工作的领导,按照“指挥有力、协调顺畅、运转高效”原则,建立扁平化、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管理体制机制。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湖南自贸试验区工作。

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切实履行建设主体责任,负责自贸试验区片区日常运行、实施改革试点任务等。

片区管理机构探索实行领导聘任制、人员合同制、薪酬绩效制。

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

积极推动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片区之间,以及与省内其他市州、重点园区之间的协调联动发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商务厅,长沙市、岳阳市、郴州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落实。

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突出改革创新对照《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重点推进121项改革试点任务落地实施。

每年开展全省制度创新案例评选。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一)组织机构设置。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机构,并依据经营规模和经营需要设立其他机构。

(二)管理职责。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负责制定经营管理制度、经营计划、预算等,负责审核机构的经营状况,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经营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技术管理制度,负责研发管理工作,并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活动作出决定。

(三)经营管理。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活动,实行科学的财务管理,保证机构的经营状况稳定。

(四)技术管理。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机制,规范研发活动,提高研发效率,实现研发成果的有效转化。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工科技物资管理【发文字号】湘经信投资[2011]18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4.13【实施日期】2011.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信投资[2011]180号)各市州经(工)信委、省直行业管理部门:为加速推进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规〔2009〕358号)要求,省经信委确定从2011年起开展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作,现将《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示范基地的创建、申报和管理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附件:创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推进湖南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促进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产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省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军民结合、安全生产、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以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特征的产业示范基地,一类是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为特征的产业示范基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湘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8月19日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为加快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进一步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总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与形势(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产业规模稳步壮大。

2020年全省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4190.73亿元,“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速为9.9%,高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速3个百分点,占GDP 比重达到10.0%。

长株潭城市群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增长极作用进一步凸显。

岳阳市、常德市、衡阳市、娄底市等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各具特色。

岳麓山国家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等重大战略平台先后获批建设,多点支撑格局逐步形成。

高新技术企业达到8621家,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产品22个,一批千亿企业、世界级装备制造企业、行业骨干企业迅速成长。

产业体系日益完善。

战略性新兴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核心产业优势显著,特色产业不断壮大,新兴动能加快培育。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备案管理与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完善我市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壮大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队伍,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考评,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认定、备案、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分为以高校院所为主导、以大型企业为主导和以其他研究机构为主导的三类。

第二章基本职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型产业规划布局,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行、现代化管理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组织。

其主要功能为:1.开展技术研发。

围绕我市产业需求,与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合作或独立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建设合作攻关平台、技术服务平台以及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平台,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

2.孵培科技企业。

以技术成果为纽带,联合企业、机构和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社会资本与专业技术交易平台合作,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

3.转化科技成果。

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开展技术服务,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4.引育高端人才。

吸引院士、长江学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培养和造就一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章认定、备案与管理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及备案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办公及科研基地均在本市。

2.机构应为多元投资的混合所有制机构,各投资方应主要以货币形式出资,如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

以高校院所及其他科研机构为主导的,原则上人才团队需持有 50%以上股份,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原则上人才团队需持有 35%以上股份。

3.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国际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硏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新型硏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新型硏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特制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硏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硏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硏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硏究院(所)、工硏院、硏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硏究制走全市新型硏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新型硏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硏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须在市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硏场所设在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 ;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年度硏发开发经费投入200万元以上,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三)具有必备的硏发条件。

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在本市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发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兀。

(四)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动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依托我省产业优势,聚焦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现代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商贸、文化旅游、健康养老、居民和家庭服务等8大重点领域,实施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建设、平台载体提升、服务品牌打造、生产性服务业补短板等5大行动,加快推动服务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大力提升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税收贡献、民生改善的作用,构建优质高效、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全国服务业强省。

二、发展重点(一)现代金融。

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支持现有金融和类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加大招商引智力度,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推动数据中心、研发中心、灾备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业在我省集聚发展。

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运用多种方式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大力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建立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军民融合、乡村振兴专板。

积极发展区域产权和技术交易市场。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

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应用基础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一般应冠以研究院(所)、工研院、研发中心等名称。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备案和动态管理,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

以独立法人名义提出备案申请,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程序推荐,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申报单位须在市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市,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

常驻(在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年度研发开发经费投入200万元以上,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三)具有必备的研发条件。

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在本市的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发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法治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法治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7.01.18【实施日期】2017.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已经厅务会审议,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2017年1月18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根据《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各项职责。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最大程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最大幅度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

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资质资格准入许可。

取消或下放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群众就业创业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保证审批权和相应的监管责任同时下放、同时承接。

责任处室(单位):法规处及各处室2.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建立健全新设行政许可的审查论证机制。

在起草有关科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文本时,如需设定行政许可,应先经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湘发[2007]3号)精神,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1、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按税法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技术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即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在5年内结转抵扣,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不得少于5%,大中型企业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要逐步达到3%以上。

到2010年,全省企业研究与发展的总投入要占全社会研究与发展投入的75%以上。

2、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申报和创建国家(部门)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各种形式的研发机构。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省相关部门从各自掌握的科技资金中安排经费,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予以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开发储备的指导意见-湘发改投资〔2020〕38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开发储备的指导意见-湘发改投资〔2020〕38号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开发储备的指导意见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开发储备的指导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加强重大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下同)开发和储备,是保障合理有效投资接续发展,切实增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后劲的基础性工作,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开发储备工作,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投资方向(一)聚焦重大战略。

注重聚焦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发展战略,聚焦“一带一部”战略定位、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等,谋划开发重大项目,促进重大战略项目化。

(二)聚焦重大规划。

注重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重大区域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各行业领域专项建设规划以及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建设计划等,谋划开发重大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

(三)聚焦重大政策。

注重聚焦激活民间投资、扩大招商引资、推动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振兴实体经济、推动重大科技创新等重大政策措施,聚焦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部门专项基金、企业债券、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及其他省级财政专项等重大资金支持方向和领域,以及环境污染突出问题整改、生态修复、自然灾害防治、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等谋划开发项目。

二、精准开发项目(一)突出基础设施。

信息网:以5G网络、人工智能、智慧城市为重点。

交通网:以重点铁路、机场扩容升级、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农村公路提质改造为重点。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7]7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9【实施日期】2017.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7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9日湖南省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17-2020年)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贯彻落实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为总纲,以建成创新型湖南、支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精准发力、提升总量"的总体思路,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弥补创新发展短板、激发创新活力与动力、提升创新供给能力,为建设科教强省、全面实现小康湖南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1092亿元左右,占GDP比重达到2.5%。

其中,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928亿元左右,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比重为85%。

高校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87亿元左右,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比重为8%。

科研院所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66亿元左右,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比重为6%。

其他单位研发经费投入总量达到11亿元左右,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的比重为1%。

进一步优化研发经费支出比例结构,到2020年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扩大自主权的若干具体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扩大自主权的若干具体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扩大自主权的若干具体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05•【字号】湘政发[1987]6号•【施行日期】198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扩大自主权的若干具体规定(湘政发〔1987〕6号)(一九八七年二月五日)为使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面向社会,面向经济建设,逐步成为自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体,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以下称研究所)扩大自主权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发展方向与基本任务研究所的基本任务是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研究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可以调整研究方向,逐步形成地方特点、专业特色和技术特长。

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与上级下达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接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任务,并签订合同,取得合法收入,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自觉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活力。

研究所可以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生产、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建立科研生产联合以及其他形式的协作关系。

上级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

研究所要积极开展技术经营活动,转让技术成果,促进技术商品的流通,加速经济发展。

二、行政领导体制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上级部门任免。

所长主持研究所的全面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一般为五年。

可以连任。

所长的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组织全所职工努力完成国家与上级下达的各项科研任务以及本所承接的其他科研与技术服务任务。

(2)组织制定本所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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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研究和起草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评价和动态管理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各市州科技局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包括以下类型:
(一)产业技术协同创新类,指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或支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整合优质资源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中试熟化、企业技术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股权投资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产业联合创新类,指由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院士等优秀科学家及其团队共同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以自主创新为基础,以产业链产品创新为导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创新,重点解决产业“卡脖子”技术问题,推动理论成果向技术研发与应用,向产品化、商品化、市场化延伸。

(三)企校联合创新类,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以市场化方式联合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创新需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重点聚焦重大技术研发,积极开展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和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培养,鼓励开展对外技术服务。

(四)专业研究开发类,指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或境外高水平研发平台为基础,由骨干科研人员以股权为纽带,吸引政府资金、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参股,共同组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开展企业技术研发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先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等创新创业活动。

(五)其他类型。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注册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
(二)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
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
(五)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二)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三)申报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申报机构的成立章程;
(五)申报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八)近3年(注册运营不足3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九)近3年(注册运营不足3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转化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单价2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基础软件清单,单价10万元以上的系统软件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原价、购置年份等信息);
(十一)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
(十二)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发布通知。

省科技厅发布申报备案工作通知,实行常年申请,分批办理。

(二)机构申请。

符合条件的机构登录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推荐。

各市州科技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审核推荐。

(四)资格核查。

资格核查包括通讯(会议)评审、现场考察和组织论证等多种形式。

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资格核查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五)结果公示。

省科技厅根据资格核查意见,择优提出备案意见并对备案机构进行公示。

(六)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省科技厅发文予以公告,有效期3年。

对省委省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咨询论证,公示后予以公告备案。

第八条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管理:
(一)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活动的基本信息,机构发展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下年度重点计划等。

(二)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并经核查同意。

如不提出申请、未按期提出申请,或核查不通过的,可取消其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三)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经费规范使用,并将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九条申请备案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关责任主体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处理。

第十条省科技厅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其情节,取消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不符合申请备案条件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逾期未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等重要材料的;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因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六)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

被取消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有效期满后,省科技厅对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建立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注重发挥用户评价作用。

采取机构自评、专家咨询及重点抽查复核等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论为合格以上的保留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结论不合格的,给予半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评价不合格的,备案资格自动失效,同时取消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可获得以下措施支持发展:
(一)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要求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政府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

(二)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行。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转化为股权、期权的激励政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成果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投入,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研发经费奖补。

(五)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发起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教用品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六)对加盟本省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并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

(七)对开展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一年度技术交易和技术转移服务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

(八)新型研发机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九)依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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