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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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若干问题

目录

摘要................................................ - 1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4 -

(一)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4 - (二)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5 -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6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 6 -

(一)事故是机动车造成的......................... - 7 - (二)事故是机动车在使用中或运行中发生的 ........ - 10 - (三)造成一定的损害............................ - 10 - (四)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 11 - (五)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 - 11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及权利主体 ......... - 12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 - 12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权利主体.............. - 15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及分担制度 ...... - 17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 - 17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分担制度................ - 18 - 结论............................................... - 21 - 经典案例(详见北大法宝)............................ - 22 - 注释:.............................................. - 23 -

摘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民事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对权利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文详尽阐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权利主体、减免规则及分担制度。以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能有正确的认识。本文一共分为四个标题: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学者和实务界的意见并不统一,甚至曾经存在很大的争论。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是它们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并存的发展过程。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含义,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本部分具体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构

成要件具有密切联系。归责原则属于更为基础的范畴,它解决的是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问题,只有具备了承担责任的依据之后,才能对某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考量,考量的标准就是构成要件。因此可以说,归责原则的不同直接决定了构成要件的不同,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应该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二元化的归责原则决定了其需要不同的构成要件。本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即事故是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是机动车在使用中或运行中发生的、造成一定的损害、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来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权利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主体与责任行为往往不一致,由此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困惑。因此,有必要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是比较模糊、零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分别使用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这几个模糊的概念,并无机动车保有人的概念,但是事实上已经采纳了大陆法系国家盛行的保有人的判断标准。目前,在我国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接受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相结合的二元说。肇事机动车以外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并无争议,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权利人有扩大趋势。本部分着重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权利主体进行探讨。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及分担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是指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则。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其肩负的损害填补的功能,各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实行严格的控制。当今社会乃是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更是一个处处隐藏着难以估测危险的风险社会。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机动车每年都造成数以万计的人员伤亡和巨额的财产损失。巨大的损害单靠侵权责任制度难以承受,必须借助于其他损害转移、分散制度方可较高程度的完成对损害的填补。现代各国,除侵权责任制度外,另外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以实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的填补。本部分主要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及分担制度两方面的问题。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造成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所指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现行法之下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应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一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这种无过错含义,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的责任。诸如此类的还有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的无过错责任。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依据的基础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只要具备强制责任保险法定的情形,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该承担责任,这里归责的基础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故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与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具有本质的不同,在法理上应该予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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