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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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解与探讨2010年06月02日 10:42 来源:太原法院网编辑:聚焦山西[字体.大.中.小] [打印]【中国网聚焦山西】综合编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深度变革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拉动内需举措的实施,我国的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工作中占到了愈来愈大的比例。
此类案件突发性强,损害形式多样,一些案件存在着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中要更准确的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主要对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自出台《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后,实践中逐步形成类型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类侵权案件中仍存在特殊性和共性的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机动车所有人责任的确立1、对机动车所有人适用“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更符合我国国情。
相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危险责任而言,对机动车所有人适用过错责任并兼采公平责任更加符合我国目前国情。
具体理由是:其一,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在危险责任模式下,机动车所有人实质上是在承担着一种物件责任,是在为自已所有或管理的物承担责任。
物件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其与过失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方面有很大差别。
在我国,机动车所有人不应当承担物件责任而应承担行为责任,是因为物件责任打破了现代侵权法的基石——过错责任原则和自已责任原则,是一种结果责任的回归,是对人的行为自由的极大限制,故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依据。
而我国民法上明文规定的物件责任只有建筑物、构筑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树木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致人损害等类型,除此之外的没有明确规定的侵权类型均应视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其二,过错责任更能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浅议实施《侵权责任法》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影响

一
桥等道 路上 、 动 车道 内招停 出租 车或逗 留等妨碍机 动车通 行等 在机 六种 情 形 , 如果 机 动车 无违 章行 为 , 生交 通 事故 的 , 人 负全 发 行 部 责任 ,这 一 规定 被认 为 是机 动 车 “ 了 白撞 ” 撞 ,引发 了全 社会
、
机 动车交 通事 故责 任采 用二 元归 责原 则
我 国最早关 于道 路交通 事故处 理归责 原则 的规 定是 19年 1 92 月
行人和 非机动 车等弱 势群体认 为该法 规缺乏对 人 的生命 的 1 日实施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该办法第l条将交通事故责 的热议 。 , 8 不符 合 中 国的 国情 , 部恶 法 , 造成 公 众对 法律 失 是 会 任分 为 全部 责任 、 主要 责任 、 同等 责任 、 要 责任 。 中第 4 条规 基 本尊 重 , 次 其 4
护法 、 路交 通安 全法 、 道 消费 者权 益保 护法及 产 品质 量法 等侵权 责 工具且 所 占用 的道路 交通 资源却高 于其他 出行方式 , 因此公众 对于 任 的规定 , 在新 法 中将 产 品责 任 、 机动 车交 通 事故 责 任 、 医疗 损 害 这 一法 规 并无 争 议 。 责任 、 境 污染 责任 、 环 高度 危 险责 任 、 饲养 动 物损 害责 任 、 件损 物 但 是 在 19 年 9 1 日生 效 的《 阳市行 人 与机 动 车道路 交 99 月 0 沈 害责任 等独 立成 章 , 出 了明确 细化 的规 定 , 在各 章节 中从 归责 通 事故 处理 办 法 》中规 定 了如 行人 违 反信 号规 定 、 人 因跨越 隔 做 并 行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交通事故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规定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人们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事件之一,涉及到的责任问题是每个道路使用者都关注的焦点。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下面将从交通事故的定义、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规定进行论述。
一、交通事故的定义与侵权责任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使用者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侧翻、坠落、相撞或者受到其他交通工具的碰撞、撞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而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该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因违反交通法规或未尽到安全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尽到了安全义务,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豁免或者减轻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驾、疲劳驾驶等。
这些行为不仅危及自身生命安全,也容易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对于超速行驶造成的事故,超速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而受害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自身过错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法院会根据事故的原因、责任的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各方的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三、判断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在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过程中,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法规的规定:道路交通法规定了道路使用者的行为规范,包括行车速度、交通信号灯的遵守等。
当事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
2. 安全义务的尽职程度:当事人在交通活动中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如保持安全车距、预见交通情况并采取相应行动等。
若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证据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判断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现场勘察记录、交通摄像头录像、证人证言等。
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如何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试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如何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如何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分析。
标签: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强制保险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六个条文(第48条—53条)规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重新构造了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
一、《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基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属于民事基本法范涛,按照立法机关的基本设想,将作为一编纳入未来的民法典。
相对于民法典来讲,《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是一般法规定基本制度,特别法对一般法未予规范或者规范过于原则概括的事项进行补充或是具体化。
《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明确了《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的基本法于特别法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时的责任承担,第50条至第52条分别规定了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机动车、拼装或报废机动车以及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肇事情形的责任主体,第53条规定了保险公司或救助基金垫付肇事逃逸情形受害人医疗费用后的追偿权。
在这六条规定中,第48条无疑是核心条文,该条文中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和侵权归责制度。
二、侵权归责和强制保险是机动车事故责任制度的核心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和侵权归责制度属于机动车事故责任立法的最为基础的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机动车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和强制保险进行原则性规定。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因租凭、借用等情形机动车使用人和所有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形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以及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种情形下均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解读——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新规定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该条规定主要是承接性的条款,即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主要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而言,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法,而《侵权责任法》则是普通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解读:该条款主要针对车辆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分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归责问题所作的具体规定。
该条规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机动车投保责任强制险后,不因机动车出现租赁、借用等情形,至使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使用人发生分离而免除了保险公司在事故中的强制保险责任;二、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相同的相情况下,对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实际使用人承担;三、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承担责任,应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无过错来确定责任。
其中关于“车主责任”的规定具有新的法律突破,目前司法实践对车主责任的界定一般是基于“过错推定”或“所有者责任”之考虑,认定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的“过错推定”,指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出于保护受害者,推定所有者对车辆未尽管理义务;“所有者责任”则是认为车辆所有人作为物的所有权人,享有物的用益利益,对物应尽善管理义务,同时应承担物所产生的责任风险。
实践的做法结果是,只要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对车辆所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如果说曾经没有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为保障受害者权益不得而为之,那么现在继续沿用上述的观点已经不符合现实的公平理念。
侵权责任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案件中的理解与适用

• 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 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7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 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 • 第24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 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 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 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 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 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 术性的分析结果。
•
结合侵权责任法条文的体系结构进行解释 , 侵权行为法未采纳司法解释关于共同侵权的共 同性要件具体化为意思关联共同与行为关联共 同二重类型的做法,只认可有意思联络的主观 共同侵权,不认可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 权。对分别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原则上按过 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例外情况下承担连带责 任。
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形
• 海商法及保险法中涉及的条款。保险财产损害由第三人 造成的,保险人与该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 产品侵权责任。消法、民法通则规定的销售者和生产者 的赔偿责任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和 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83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 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动 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 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 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从侵权责任法看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

从侵权责任法看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交通事故在我们生活中时有发生,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赔偿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那么,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是谁?归责原则又是什么?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看,本文将就这些问题与读者展开探讨。
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在交通事故中,赔偿主体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或机构。
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驾驶员驾驶员是交通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着赔偿的主体责任。
在驾驶车辆时,驾驶员应当注意交通安全,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但如果他人的过错造成了交通事故,驾驶员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车主享有车辆财产的所有权,在交通事故中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主体责任。
当他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车辆存在设计缺陷或者技术故障等需要升级的问题,则车主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中国,车辆强制保险和商业车险已成为交通事故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承担着车辆的保险责任,因此也承担着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主要负责赔偿带有保险条款定义的相关损失,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赔偿保障。
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承担着建设和维护公共道路的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交通事故是由道路管理不当等公共事务引起时,政府机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根据事故的经过和结果,确定赔偿的比例和责任的大小。
在主要的法律体系中,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完全责任原则完全责任原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这种原则在很多国家都被采用,但在我国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较少运用。
追溯责任原则追溯责任原则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应当追溯到过去和事件的原因,且按照每个人的过错比例来确定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交通事故赔偿中,追溯责任原则是被广泛使用的一种。
以侵权责任视角浅谈交通事故责任

以侵权责任视角浅谈交通事故责任随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的客运、货运量急剧增加,同时城市化的进度不断加快,交通参与者的方式愈来愈多样化,目前交通事故频发,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归责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准确已成为衡量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幸福满意的一个重要标尺。
本文从归责原则、交通事故案例,并从侵权的角度浅谈对交通事故的成因与归责问题。
标签: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事故责任;侵权责任一、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是传统民法中主要的民事责任的一种,是典型的使用过错责任原则的。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俗的来讲,就是谁有错,谁就要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四要件: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必须有违章行为。
只有存在交通违章行为,驾驶人才会相应的承担起交通事故责任。
如果驾驶人没有违章行为,则其没有相应的民事责任。
2.发生了交通事故,即在现实中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可以是财产、健康、生命的损失,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则谈不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必然联系。
因此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4.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是过错和过失。
即当事人本来应当预见到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却没有预见到,或者说虽然已经预见到,但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如果当事人的主观上存在着故意心理,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三、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第一个案例:2017年7月19日9时45分许,赵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上乘客为沈某某,夏某某)由北往南行驶至中横线11KM+600M处时,与沿中横线南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该处的韩某某驾驶的轿车(车上乘客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韩某某、沈某某、夏某某受伤及辆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再解读

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再解读作者:眉县法院魏舰舟发布时间:2011-08-08 16:43:27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深度变革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拉动内需举措的实施,我国的机动车数量不断上升,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判工作中占到了愈来愈大的比例。
此类案件突发性强,损害形式多样,一些案件存在着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中要更准确的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现已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主要对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自出台《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后,实践中逐步形成类型的责任主体的认定,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这类侵权案件中仍存在特殊性和共性的问题需进一步探讨。
一、机动车租赁、借用及其他情形下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以下简称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份,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把机动车借给没有驾证的人;第二,没有向借用人告知车辆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第三,经审验不合格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对第49条的解读还有以下几个问题:1、机动车租赁、借用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严格地讲,出租人的责任应当大于出借人的责任,因为出租人的出租是基于有偿,而出借人的出借则基于无偿。
但《侵权法》不做区份,那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也不加区份,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还是要区份的如特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所有人的这种责任承担属于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因为所有人毕竟不是共同侵权人。
这种观点也是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省高院的意见是相一致的。
浅议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赔偿

浅议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赔偿内容提要:一.某甲骑电动车送女儿乙上幼儿园,其妻丙去送行,当其进入快车道时,被丁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甲当场死亡,乙身受重伤,电车也受损,丙受惊晕倒,被送往医院,而甲曾经与戊女同居,怀有胎儿庚,戊女得之,心脏病发住进医院。
二.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以往法律规定有了新的突破。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来阐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并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摘要:人身损害死亡赔偿制度是指自然人因生命权受侵害而死亡,侵权人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
本案主要涉及的是交通事故中侵权行为的有关赔偿形式。
案中丁的行为分别对甲、乙、丙、戊、庚(胎儿)的权利造成了侵害。
在我国,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款“没有过错的,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及相关款项之规定,请求可归责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责任或其他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里,需要对人身和财产作更广义的解释,人身内涵包括人身权和人格利益,财产内涵包括财产所有权等绝对权利以及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
侵权行为法调整的不仅包括对权力之侵害,也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之侵害。
下面,我将以权利为重点,从受害人的权利角度出发,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思路,使侵权行为法回归到民法作为权利本位的法,而不是以传统的角度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定义或说明。
其逻辑结构是:什么人享有权利;在什么情况下享有权利;对谁享有权利和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来对上述侵权进行讨论。
首先,丁与甲,丁违规驾驶机动车与甲相撞,造成甲的死亡,非法剥夺了甲的生命权。
侵权责任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讲解共63页文档

谢谢!
36、自己的鞋子,自己知道紧在哪里。——西班牙
37、我唯一不会改正的缺点是软弱。——拉罗什福科
xiexie! 38、我这个人走得很慢,但是我从不后退。——亚伯拉罕·林肯
39、勿问成功的秘诀为何,且尽全力做你应该做的事吧。——美华纳
40、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孔子
侵权责任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讲解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从侵权责任法看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

从侵权责任法看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及归责原则【论文摘要】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每年我国都会有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发生,而且,往往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特别巨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之际,本文围绕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和归责原则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机动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对其机动车辆在交通运输过程中造成财产、人身的侵害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
是应当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财产、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主要包括: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即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和其他在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二、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道路施工人。
四、道路管理人。
一、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发生着变化。
侵权责任法解析之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抢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作者:方希,毕业于厦门大学,
执业于湖南骄阳事务所(原湖南第一事务所)
联系电话 238 98765 邮箱:fangxilawyer@
地址:湖南长沙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20楼
2010年7月1日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
注: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2 0 0 9年12月2 6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 通过之后, 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了车辆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应当由车辆使用热承担赔偿责任,而所有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指在出借或出租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即使所有人存在过错,其承担责任也只是与过错相应的责任,而并非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转让拼装或报废车辆的责任主体】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转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适用本法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主要指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其基本规则是:(1)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首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规则解决;赔偿不足部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1)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1)机动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在过失相抵确定的比例之上增加10%;2)机动车相互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过失相抵规则确定。
(4)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是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过失,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过失程度,在5%到10%之间确定合适的赔偿责任。
(5)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例如受害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免责。
案例评析李某珍等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1]案情:某日,徐某洲驾驶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所有的环卫车与李某珍相撞,造成李某珍十级伤残。
徐某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珍无责任。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李某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徐某洲和麻城市市容环境管理处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珍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以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依照过错责任大小分担。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理由是,李某珍系农业户口,不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伤残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侵权责任法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事件,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和责任划分。
在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和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等因素。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侵权责任法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适用和责任划分。
案例描述:甲车与乙车在某市道路交叉口发生碰撞事故,事故造成甲车驾驶员受伤并住院治疗,乙车则没有受伤。
甲车驾驶员提起诉讼,要求乙车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车辆维修费用。
侵权责任法下的分析:1. 行为违法性的判断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首先需要判断各方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的规定,保持安全车距,行驶在规定的车道上等。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违法性。
在本案中,如果甲车或乙车一方驾驶员在发生事故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比如闯红灯、超速行驶等,那么该方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法。
2. 损害的认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损害通常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对于人身伤害,需要明确伤害的程度和治疗费用等。
对于财产损失,需要明确车辆维修费用等。
对于精神损害,需要考虑事故对当事人心理状态的影响。
在本案中,甲车驾驶员受伤并住院治疗,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甲车也需要进行维修,需要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此外,甲车驾驶员还声称受到了精神损害,需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3. 因果关系的判断在确定侵权责任时,还需要判断事故与各方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事故发生与某方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该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需要分析甲车和乙车的行为是否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甲车驾驶员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乙车的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乙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反之,如果乙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那么乙车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浅谈《侵权责任法》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浅谈《侵权责任法》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发表时间:2012-01-18T13:25:27.967Z 来源:《赤子》2011年第24期供稿作者:刘成雷[导读]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猛速增长,汽车不再是奢侈品,已逐步地走进千家万户。
刘成雷(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黑龙江通河 150900)搞要:针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谈机动车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关建词: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收入猛速增长,汽车不再是奢侈品,已逐步地走进千家万户。
在机动车辆增加的同时,我们国家的交通事故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交警部门加大工作力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然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1 责任依据及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2.1移转使用权时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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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若干问题目录摘要................................................ - 1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4 -(一)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4 - (二)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5 -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6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 6 -(一)事故是机动车造成的......................... - 7 - (二)事故是机动车在使用中或运行中发生的 ........ - 10 - (三)造成一定的损害............................ - 10 - (四)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 11 - (五)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 - 11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及权利主体 ......... - 12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 - 12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权利主体.............. - 15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及分担制度 ...... - 17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 - 17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分担制度................ - 18 - 结论............................................... - 21 - 经典案例(详见北大法宝)............................ - 22 - 注释:.............................................. - 23 -摘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民事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义务人对权利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文详尽阐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权利主体、减免规则及分担制度。
以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能有正确的认识。
本文一共分为四个标题: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学者和实务界的意见并不统一,甚至曾经存在很大的争论。
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但是它们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规定各不相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过错与无过错责任并存的发展过程。
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这种无过错含义,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本部分具体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具有密切联系。
归责原则属于更为基础的范畴,它解决的是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问题,只有具备了承担责任的依据之后,才能对某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考量,考量的标准就是构成要件。
因此可以说,归责原则的不同直接决定了构成要件的不同,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应该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二元化的归责原则决定了其需要不同的构成要件。
本部分主要从五个方面,即事故是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是机动车在使用中或运行中发生的、造成一定的损害、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过错来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权利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责任主体与责任行为往往不一致,由此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上的困惑。
因此,有必要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是比较模糊、零散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分别使用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这几个模糊的概念,并无机动车保有人的概念,但是事实上已经采纳了大陆法系国家盛行的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目前,在我国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接受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相结合的二元说。
肇事机动车以外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并无争议,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权利人有扩大趋势。
本部分着重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及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权利主体进行探讨。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及分担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是指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则。
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其肩负的损害填补的功能,各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实行严格的控制。
当今社会乃是高度发达的工业社会,更是一个处处隐藏着难以估测危险的风险社会。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多,机动车每年都造成数以万计的人员伤亡和巨额的财产损失。
巨大的损害单靠侵权责任制度难以承受,必须借助于其他损害转移、分散制度方可较高程度的完成对损害的填补。
现代各国,除侵权责任制度外,另外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以实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损害的填补。
本部分主要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减免规则及分担制度两方面的问题。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一)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造成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所指向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在现行法之下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应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这一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这种无过错含义,不仅是指保险公司无过错也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指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事故中无过错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无过错的责任。
诸如此类的还有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先行垫付的无过错责任。
这种观点是正确的。
保险公司的赔偿所依据的基础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只要具备强制责任保险法定的情形,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该承担责任,这里归责的基础是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的法定赔偿义务。
故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与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无过错责任具有本质的不同,在法理上应该予以区别。
(二)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第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不同的机动车虽然在体积、速度、硬度、重量等方喈在差异,但同属高速运输工具,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
“在机动车相互之间,如都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相互损害,没有必要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于双方都是具有较高的道路交通素质的机动车驾驶人,能够证明对方的过错,因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①第二、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钳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1)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通常情况下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并不绝对,因为不同的案件,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是不同的,具体责任比例,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可在90%-60%之间合理确定。
(3)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通常情况下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案情,也可以在10%-40%之间合理确定。
(5)不负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通常可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但也可根据案卷具体情况,考虑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对比例作出适当调整。
(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任。
”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机动车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这符合《侵权责任法》第7条对无过错责任的界定,即“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换言之,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标准。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所谓一般构成要件就是指适用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是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它主要应由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构成。
所谓特殊构成要件,就是指适用于各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类构成要件多由法律加以特别规定。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化归责原则体系。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具有密切联系。
归责原则属于更为基础的范畴,它解决的是加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问题,只有具备了承担责任的依据之后,才能对某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具体的考量,考量的标准就是构成要件。
因此可以说,归责原则的不同直接决定了构成要件的不同,不同的嘱贵原则决定了应该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