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完整版)
陈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38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莉郑东陈萌【审理法官】李莉郑东陈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素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邢鹏飞;保定市博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当事人】陈素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邢鹏飞保定市博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素坤邢鹏飞【当事人-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保定市博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晓锋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许淑霞、赵俊杰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晓锋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许淑霞、赵俊杰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晓锋许淑霞、赵俊杰于卫斌【代理律所】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素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被告】邢鹏飞;保定市博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邮储银行主张博达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负有对派遣员工及所承担工作岗位进行必要的风险防范及安全教育培训,邢鹏飞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同时博达公司应就劳动者重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自定残日2018年8月24日起计算后续护理期限,上诉人陈素坤定残日年满69周岁,未满70周岁,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应按照11年计算后续护理年限。
河北高院公布四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河北高院公布四起涉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24•【分类】其他正文付某某等17名被告人诈骗案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付某某、高某甲与张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合伙成立外资公司。
该公司从他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框架,在阿里云日本站租用服务器,以该外资公司的名义对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开发运行,并借用高某甲名下的北京某公司作为掩护,招聘雇佣员工。
该公司通过虚增资产(USDT等)、接入“做市”系统(包括自成交程序、对冲交易程序)刷交易量、虚假连续K线等程序,内部操控平台数字货币的走势,最终使客户投资亏损。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付某某纠集被告人高某乙、王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在北京市某区、河北省某县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
利用付某某实际控制的某公司作为掩护,招聘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王甲等人,以“聊感情”的方式,获取被害人好感和信任,利用从他处获取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和从高某甲等人运行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诱骗被害人“投资”外汇原油和黄金、数字货币等。
该组织团伙分工明确,上设公司经理、技术总监、形象代言人,下设业务组长、业务组员。
公司为业务组员提供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业务组员通过付某某从非法渠道获取的手机号码,有针对性地选择女性添加为微信好友,用虚构的身份,使用形象代言人冯某某的照片,通过王某某的培训或下发的“话术单”,对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被告人张某某、闫某某、王甲、王乙、王丙、袁某某、冯某、杨某甲、杨某乙、郭某某、张某、刘某某作为业务组长或者业务组员,通过上述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
综上,被告人付某某、高某乙、王某某涉案数额均为2955919.32元。
其他各被告人涉案数额从835355元至66012.2元不等。
法院认为,付某某等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属犯罪集团,付某某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高某乙、王某某、高某甲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闫某某、王乙、袁某某、冯某、杨某甲、杨某乙、王丙、王甲、郭某某、张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郭亚韬、贾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亚韬、贾永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48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彦威钱娜郑东【审理法官】邓彦威钱娜郑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亚韬;贾永健;贾永靖【当事人】郭亚韬贾永健贾永靖【当事人-个人】郭亚韬贾永健贾永靖【代理律师/律所】乔鹏举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乔艳伟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鹏举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乔艳伟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鹏举乔艳伟【代理律所】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亚韬【被告】贾永健;贾永靖【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涉及的贾永靖、贾永健于2018年5月8日向郭亚韬出具的“共同还款声明”中落款处声明人“贾永健”的签字,双方存在争议,对于认定郭亚韬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贾永健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以及认定被上诉人贾永健是否应对贾永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属于关键证据,该证据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涉及的贾永靖、贾永健于2018年5月8日向郭亚韬出具的“共同还款声明”中落款处声明人“贾永健”的签字,双方存在争议,对于认定郭亚韬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过保证人贾永健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以及认定被上诉人贾永健是否应对贾永靖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均属于关键证据,该证据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冀069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
指导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1期)--以签订虚假的⼯程施⼯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基本案情湖南省长沙市⼈民检察院以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2⽉,被告⼈王贺军谎称⾃⼰是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构了⼀个“辽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程项⽬”,称不需要招标、投标,其就能够将该⼯程发包给王⼩岱和王惠明。
后王⼩岱⼜将核⼯业长沙中南建设集团公司项⽬负责⼈杨宜章介绍给王贺军。
为骗取杨宜章等⼈的信任,王贺军伪造了虚假的⼯程批⽂,并要其朋友张发两次假冒辽河⽯油管理局基建处“张⼦良处长”与杨宜章等⼈见⾯,因此,杨宜章等⼈对王贺军深信不疑。
王贺军则以办理⼯程批⽂需要活动经费为由,⾃2003年3⽉⾄2004年1⽉期间,先后骗取了杨宜章72万元、王惠明20万元、王⼩岱11万元。
2004年1⽉7⽇,王贺军称受“张⼦良处长”的全权委托,与杨宜章所属的核⼯业长沙中南建设⼯程集团公司经理陈志荣签订了⼀份虚假的“24号井⾄主⼲线公路⼯程施⼯承包合同”。
合同记载的⼯程项⽬总造价为5906万元,王贺军在合同上签名为“张⼦良”。
2004年1⽉28⽇王贺军在上海被抓获。
除公安机关追回的4万元赃款外,其余赃款均被王贺军挥霍。
长沙市中级⼈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贺军以⾮法占有为⽬的,以虚构的单位和⼯程与他⼈签订合同,骗取他⼈钱财,数额特别巨⼤,其⾏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第(⼀)项、第五⼗七条、第六⼗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
2.继续追缴被告⼈王贺军⾮法所得⼈民币九⼗九万元,发还各被害⼈。
宣判后,王贺军以只在第⼀次骗了杨宜章30万元,后来拿的杨宜章的钱以及王惠明的20万元、王⼩岱的11万元是借,不是骗,并还了王⼩岱5万元为由,上诉⾄湖南省⾼级⼈民法院。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案件背景
2021年2月份,某运输公司高管在接到一份来自保定的货运运输合同时,并
未意识到这份合同背后隐藏着诈骗。
该合同内容均正常,在货物数量与运输费用方面也没有问题,在签署合同后,对方支付了100万元的押金,并要求运输公司赶
快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运输公司依照约定开始运输。
案件经过
在货物运输途中,运输公司接到了保定市公安局的电话,警方告知运输公司收
到了报案,该领事馆举报称货物存在问题,要求将货物停止运输并展开调查。
运输公司又进一步询问对方客户,但始终无法联系到对方,也无法询问到具体
运输路线和目的地。
随后,在警方介入和调查后,发现对方所提供的货物并不存在,这起案件被确认为诈骗案,而押金已被转账并无法追回,损失达千万元。
案件分析
据专业人士介绍,该案件为钓鱼式诈骗案,这类诈骗在互联网时代越来越多。
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准确的钓鱼手段制造出看似真实的掩饰,通过交付押金之类的方式留住受害人,然后卷款潜逃或者是销声匿迹,最终摆脱追踪和追究。
由于这种诈骗绝大多数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依据是网络空间无国界的特点,并且难以追踪罪犯,因此,它在笔者看来是一种黄牛式的网络诈骗。
预防措施
针对如此多的网络钓鱼和骗局,那么,当我们接到类似合同之类的要求时,应
该如何避免受骗?以下是一些预防措施:
•小心陌生人的联系;
•审查电子邮件或通知中未知的链接;
•不要提供联系信息或Personal Identification信息;
•避免在网上公开你的数据和信息;
•当网站提示。
刑法案例分析
课程名称:刑法论文名字:(刑法案例分析)李刚门事件——保定官二代醉驾撞死女大学生作者名字:方茜作者学号:********刑法案例分析:李刚门事件-保定官二代醉驾撞死女大学生【案情】被告人:李启铭,又名李一帆,男,22岁,系保定某单位实习生被告人李启铭,10月16日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校区易百超市门口,一男子(李刚儿子)酒后驾驶一辆朋友的牌照为冀FWE420的黑色轿车撞倒两名穿着轮滑鞋(从照片可明显看出是平底鞋)的女生后,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接其女友,在男生宿舍附近调头原路返回至学校门口时被学生和保安拦下,李启铭下车后没有丝毫的歉意,却口出狂言:“看把我车刮的!知道我爹是谁不?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
”后经证实肇事者爸爸李刚是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
这一事件被网友称之为“李刚门”。
事发现场,造成事故车辆前挡风玻璃当场撞碎,两被撞女生一人昏迷,一人倒地不能动,昏迷女孩头部有血迹。
事发后,有学生去通知校警卫室,有学生去通知校医,有学生拨打了110、120,也有学生记下造成事故车辆车牌号。
接到报警,保定市公安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迅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置,在依法扣留肇事车辆、行驶证及李启铭驾驶执照的同时,迅速组织抢救伤者。
事故处理民警经对李启铭采血检测,鉴定为醉酒驾驶。
18日,记者登陆河北大学BBS获悉,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女生左腿骨裂,已脱离生命危险并转院治疗。
【相关进展】消息不胫而走,网友们对肇事者的嚣张跋扈极度愤怒,并自发人肉搜索。
肇事者名为李启铭,又名李一帆,22岁。
随后,网友们将其手机、QQ等曝光。
18日,对于记者的采访,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选择回避,一工作人员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现在无法提供其它信息。
19日,有网友将李启铭一些生活照,及其女友照片悉数挂到网上。
另外,一名河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女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去世的陈姓女生是她的师妹,名叫陈晓凤,为人十分温和,父母事发当晚赶到保定。
物流运输服务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物流运输服务合同诈骗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物流运输服务合同诈骗案例分析一、基本信息甲方:XX物流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法人代表: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乙方:XX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XXX法人代表: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的身份是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委托方;甲方的权利为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取运输费用;甲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物流运输服务;(2)确保所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的质量和安全;(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乙方的要求支付运输费用;(4)保密乙方的商业信息;甲方的履行方式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甲方的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甲方违约责任为对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物流运输服务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2.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乙方的身份是委托甲方提供物流运输服务的委托方;乙方的权利为从甲方获得物流运输服务;乙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2)提供准确、完整的物流信息;(3)合法合规地使用甲方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乙方的履行方式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用,并提供物流信息;乙方的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乙方违约责任为对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4.1 甲方权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准确、完整的物流信息。
4.2 乙方权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流运输服务。
4.3 甲方义务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4.4 乙方义务乙方应合法合规地使用甲方提供的物流运输服务。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并可在法律范围内被强制执行。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案件概述:近日,发生在保定市的一起运输合同诈骗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家名为XX物流公司和XX企业之间的一项货物运输合同。
细心的调查发现,该案涉及的公司并不存在,货物运输也从未进行。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嫌疑人以虚假的公司名称进行合同签订,进而骗取货物。
事件经过:XX物流公司在去年与XX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合同金额达到了几百万人民币。
按照合同约定,XX物流公司应当负责收货、运输和交付货物。
在签订合同时,XX物流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以及员工身份证明等文件,以掩盖其真实面目。
在签订合同之后,XX企业先后支付了部分运输费用。
然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时,XX企业却发现该地址并不存在。
经核实,XX物流公司根本没有从事任何运输业务,也未有实际的办公地址。
XX企业立即报警并展开调查。
警方介入调查,经过缜密侦查,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归案。
据悉,嫌疑人利用虚假公司进行多起类似的诈骗活动。
通过冒充正规物流公司,他们签订合同,骗取货物的运输费用。
案件影响:这起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对相关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不仅直接损失了货物运输费用,还破坏了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该案的发生引起了广大企业对于合同签订及交易的警觉。
合同诈骗案件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这类案件严重侵害了合同签订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为了防范合同诈骗案的发生,各企业和个人应当加强对于合作方的背景调查。
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认真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此外,建议企业在进行大额交易时采取多种支付方式,以降低风险。
此外,政府应当加强对于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管。
建立健全的合同公正登记制度,及时公示合同内容和签订方的真实情况。
加大对于合同诈骗案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违法人员,维护合同签订的公平和公正。
结论: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引发了对于合同签订的重视,提醒企业和个人在交易中要警惕合同诈骗的风险。
刘印、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印、徐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云08民终4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勇叶枝松陶仕群【审理法官】赵勇叶枝松陶仕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印;徐建;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培;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当事人】刘印徐建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培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印徐建徐培【当事人-公司】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晓峰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黄绍磊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马超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晓峰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黄绍磊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马超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晓峰黄绍磊马超【代理律所】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印;徐建【被告】保定安基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培;云南鑫尚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本院观点】关于保定安基公司的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查明事实,刘印系云F×××××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徐建系云F×××××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有人,刘印与徐建系合伙关系,云F×××××重型半挂牵引车及云F×××××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均系货物运输车辆,属于运营货车而非日常生活用车,刘印、徐建上诉称二人与徐培是车辆出借关系的主张,无租赁合同或租赁费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大型运营货车由二位车主一致同意出借他人使用,却未签订租赁合同亦无其他任何书面凭据,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
张帅、杜勇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帅、杜勇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3【案件字号】(2022)冀06民终6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志强万丙申杨玉龙【审理法官】王志强万丙申杨玉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帅;杜勇欣【当事人】张帅杜勇欣【当事人-个人】张帅杜勇欣【当事人-公司】北京新程恒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同发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同发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同发赵志军【代理律所】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帅【被告】杜勇欣【本院观点】因借贷双方约定的案涉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2%,故本院以月为单位计算借款利息,即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2%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2%÷30天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3.85%÷12个月×4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3.85%÷12个月×4÷30天计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借贷双方约定的案涉借款的利息为月利率2%,故本院以月为单位计算借款利息,即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2%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2%÷30天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满一个月的按照月利率3.85%÷12个月×4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每天利率3.85%÷12个月×4÷30天计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张伟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张伟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1【案件字号】(2021)云23民终11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纪艳茜杨培松李晓黎【审理法官】纪艳茜杨培松李晓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张伟菁;胡彦斌;保定市金运翔运输有限公司;邹学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张伟菁胡彦斌保定市金运翔运输有限公司邹学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伟菁胡彦斌邹学明【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保定市金运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大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李筱娟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周婷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大勇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李筱娟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周婷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大勇李筱娟周婷【代理律所】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被告】张伟菁;胡彦斌;保定市金运翔运输有限公司;邹学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支公司【本院观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驶,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驶,如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给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行驶,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行驶,如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给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田学良、王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学良、王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33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克伟康珍惠万丙申【审理法官】刘克伟康珍惠万丙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当事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当事人-个人】田学良王海军杨伯武【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李凌娜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于卫斌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李凌娜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于卫斌张银巍李凌娜【代理律所】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田学良;王海军【被告】杨伯武【本院观点】本案的焦点为杨伯武称其与田学良就1701959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这一主张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杨伯武称其与田学良就1701959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这一主张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即杨伯武于2017年12月22日将1531763元和170196元两笔款项汇至田学良账户,田学良于当日向杨伯武的儿媳韩薇账户付款100万元和642390元,向杨伯武的银行账户付款59569元,这一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
首先,杨伯武称1701959元借款的形成系“借新还旧”,即1701959元借款系双方对2015年12月31日270万元借款已还本息结算后,于2017年12月22日就仍欠付的借款本息形成的新的借贷关系。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指的是发生在中国河北省保定市的一起涉及运输合同诈骗的案件。
具体案情如下:
2019年,保定市一家物流公司与一个自称为某大型企业的客户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该物流公司需要负责运输货物到目的地,并在货物到达后收取运输费用。
合同生效后,物流公司按照约定投入了大量人力和资源进行运输工作。
然而,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物流公司发现目的地并没有该企业的办事处或仓库。
当
物流公司与该企业联系时,却发现该企业早已不存在,联系人也无法联系。
物流公司
随即报警,经过警方调查,确认该合同是一起诈骗案件。
警方追踪到了嫌疑人,发现他们是一伙诈骗团伙。
他们通过冒充大型企业的身份,与
物流公司签订虚假的运输合同,然后通过收取运输费用的方式骗取大量资金。
团伙成
员使用了虚假的企业资料以及伪造的身份证件,给物流公司制造了虚假的信任。
经过警方的大量努力,成功抓获了诈骗团伙的核心成员,并追回了一部分被骗走的资金。
该案件警示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更加谨慎,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成为诈
骗团伙的受害者。
同时也提醒大家在交易中保持高度的警惕,确保与对方进行充分的
核实和沟通,避免上当受骗。
王刚、张健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刚、张健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8【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20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道忠于纪芳黄俊学【审理法官】陈道忠于纪芳黄俊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某某;张健革【当事人】王某某张健革【当事人-个人】王某某张健革【代理律师/律所】王林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林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林【代理律所】河北创客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张健革【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已经就本案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经一审法院核实,公安机关收到了被上诉人的举报材料,但未决定是否立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人证言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被上诉人称其已经向保定市公安局举报李明超、王某某去澳门赌博,从中抽利,其用了李明超的赌码,兑换人民币大概40多万,上诉人和李明超、常子龙威逼其在张国华家门口车上打的借条。
五四路派出所已经对其进行了两次讯问,2020年11月份第二次讯问时做了笔录。
没有收到对其举报内容的立案通知书。
上诉人称在容城县下了高速往北走有一个转盘处,再向西一公里处,其将案涉款项交付于被上诉人,没有其他在场人,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已经就本案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经一审法院核实,公安机关收到了被上诉人的举报材料,但未决定是否立案。
同时,结合庭审陈述、一审证人证言及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本案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本案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后,并未最终剥夺其诉权,在条件成就时,仍然可以起诉债务人获得司法救济。
综上,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保定市公安局日前通报了一起涉及保定海航运输有限公司的诈骗案件。
据介绍,该公司自2019年开始,陆续接到多起“客户”委托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但在发货后很快就收到要求支付运输保险或修改收件地址的通知,并被诱导前往指定银行进行转账,结果没有收到货物,也无法联系到“客户”。
诈骗手法该案件中,嫌疑人通常会采用以下的诈骗手法:1.利用虚假身份骗取信任:嫌疑人会通过冒充正规公司的方式,寄出虚假的“合同”和证件,并电话联系、邮件通知等多种方式保持联系,取得受害人的信任。
2.利用模仿合同骗取钱款:在签订合同之后,嫌疑人通常会采取修改合同、技术要求或货物名称等方式,增加受害人的负担。
一旦受害者同意修改后,嫌疑人就会联系其转账或支付运输保险等费用,进而实施诈骗。
3.利用高额返利骗取信任:一些嫌疑人会通过承诺高额返利的方式,吸引受害人前来合作。
但在受害人取得返利之后,嫌疑人往往会借故拒绝履行合约,或要求受害人再次支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
最终,受害人发现自己被骗,无法追回损失。
防范措施为了防范类似的诈骗案件,建议受害人和相关企业在签订合同和开展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验证对方身份:在与陌生个体、公司进行合作时,必须先了解对方公司和个人的信息和实际经营情况,确保对方具有法人资格、信誉度高等常规特征。
2.注意核查合同内容:签订合同前可委托律师等第三方机构审核合同内容,规避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风险。
如果在合作过程中对方提出任何对合同内容的修改或要求改变条款等,均应谨慎对待,切勿轻易同意。
3.建立信任和个人关系:发展与客户、合作伙伴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建立基于信任和互惠互利的人际关系,是防范与打击诈骗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结语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开展业务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保持警惕,谨慎打交道。
只有在全面了解与认识对方之后,才能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已经成为案件的受害者,还请及时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案件概述保定市公安局近日通报了一起涉及运输合同的诈骗案件。
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以虚构运输合同方式,骗取了多家企业大量财物和现金。
据悉,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或电话联系受害者,冒充一家名为“物流联盟”的公司工作人员,向受害者推销运输服务,并要求签订运输合同。
嫌疑人通过修改运输合同条款,将运输服务费用改为高额的货款,然后以各种理由索要受害者的财物和现金,最后逃之夭夭。
此次案件共涉及10余家企业,涉案金额达数万元。
目前,保定市公安局已经在全力追捕犯罪嫌疑人,并呼吁广大企业特别是运输企业提高警惕,切勿轻信不明来源的运输合同。
案件分析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虚构运输合同的方式,是利用了大多数企业对于物流运输服务的需求。
通过冒充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犯罪嫌疑人给了受害者一种虚假的安全感,让受害者感觉这是一次正常的交易。
此外,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还利用了运输合同的法律和财务层面的知识漏洞。
通过修改运输合同条款,将运输费用改成高额的货款,犯罪嫌疑人骗取了受害者的财产。
而大多数企业在签署合同前会忽略掉细节,没有注意到合同条款修改带来的风险。
预防措施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企业需要加强安全防范,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警惕,谨慎接受来自未知来源的合同和运输服务请求;•在签订运输合同之前,需认真查看合同条款,注意细节和差异;•明确合同款项,对于任何合同费用的修改要进行核实和认真计算;•建议企业通过正规物流服务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以此减少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如发现情况可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结语该案件再次提醒企业在运输合同签署和交易过程中要保持警惕,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除了调整企业的内部管理,增加对物流合同的风险研究和分析外,企业还应该树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只有当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并且拒绝各种不良经营手段,才能够在商业社会中立足并发展。
王占福、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占福、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运输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5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鹏壮张力张峰先【审理法官】赵鹏壮张力张峰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占福;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运输分公司【当事人】王占福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运输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占福【当事人-公司】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运输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闫素钗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素钗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素钗【代理律所】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占福【被告】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运输分公司【本院观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保运一分公司已经为王占福办理了《退休证》,但王占福在二审开庭前仍未领取该《退休证》,保运一分公司已经为王占福办理了相关退休手续,基本符合客观事实,王占福可按保运一分公司通知领取该《退休证》,故王占福上诉请求判决保运一分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理据不足;2017年9月29日王占福书面申请自愿补交1991年11月至1994年9月的养老保险,因该时间段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其自愿补交行为可以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审判决对王占福主张保运一分公司返还其垫付的13700元保险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妥;保运一分公司已经为王占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王占福与保运一分公司之间对缴费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王占福请求法院判决为其补交2001年-2004年医疗保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10.18”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间,苏某(在逃)等人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的宏盛国际集团(以下简称宏盛国际),招募朱某、董某、陈某等94名被告人到宏盛国际下设的人事部、行政财务部、推广部、客服部担任主管、小组长、组员,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让被害人少量赚钱提现、引诱其不断加大投注的方式,骗取赵某等1500余名被害人共计10458.3052万元。
被告人陈某等四人从菲律宾回国后,与被告人李某在国内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2020年5月至7月间,五被告人采用与宏盛国际类似的电信网络诈骗方法,骗取韩某等被害人共计35万余元。
2019年4月至9月间,林某等4名被告人为牟利,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分别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
四被告人出售的银行卡被宏盛国际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金额为129万余元至583万余元不等。
二、裁判结果因案涉人数多、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由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分案受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董某等9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与诈骗犯罪,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通过推荐虚假“腾讯彩票”平台诱骗中国境内居民充值投注,再以后台操控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陈某等4名被告人回国后,与李某共同利用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采取与宏盛国际类似的诈骗方法,再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朱某、董某分别系宏盛国际犯罪集团推广部、行政财务部主管,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92名被告人系从犯。
上诉人李志刚与被上诉人江予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李志刚与被上诉人江予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73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海南【审理法官】夏海南【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志刚;江予晨【当事人】李志刚江予晨【当事人-个人】李志刚江予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志刚【被告】江予晨【本院观点】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案中,李志刚与江予晨就案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仅支付34万元首付款,在案涉房屋被过户至其名下后,未按约支付剩余79万元购房款,并将案涉房屋另行抵押给他人以获取借款,且在获取借款后,亦未支付剩余购房款,其行为存在犯罪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审查,并无不当。
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李志刚有权就案涉纠纷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李志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9 03:19:5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5日10时30分许,李润驾驶冀C×××××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半虎线220km+100m处(丰宁县大滩镇绿源宾馆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苏广江所有雇用司机李桂全驾驶的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冀H×××××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润受伤,两车部分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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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3786-51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保定运输合同诈骗案(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
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保定律师辩护的合同诈骗案:
本人身份: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案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严谨的、排他可能性的证据链条,依法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㈠能够证实被告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证据严重不足,认定被告人“收取大额货款而交付价值较低的其他货物来顶替合同约定的货物”(见本案《起诉书》第2页)没有任何确定的事实基础。
1、被害人B同被告人之间只是以口头形式订立了买卖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二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确定是日立XXX型旧挖掘机(以下简称-6挖
掘机)、不是现代XXX型旧挖掘机(以下简称-5挖掘机)。
现有证据中能够印证这一事实情节的只有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其支付36.5万元对价购买的是-6挖掘机,被告人供述其接受以36.5万元为对价出卖的则是-5挖掘机(最初发的是-6挖掘机的照片,但价格谈的是45万;因自己未交定金公司后来将-6挖掘机卖给了别人,自己在电话中同B说明了36.5万元购买的是-5挖掘机),被告人的供述内容与被害人的陈述内容截然不同、冲突矛盾,据此根本无法得出确定的结论。
虽然被告人确实给被害人邮发了-6挖掘机的照片,没有邮发-5挖掘机的照片,但是邮发照片不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标的物达成合意的标志。
被告人供述自己是按客户要求发买卖的挖掘机的照片,没有证据证实邮发的照片才确定是买卖的标的物。
证人C、D、E的证言中(见证据卷第57-58页、第64页、第66页)关于购买二手工程车过程的回答内容使用地均是推断、
评论性的语言,不是对其亲身感知事实的客观陈述,而且三人的回答内容用语完全相同、一字不差,缺少起码的真实性,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2、被告人同被害人洽谈、订立合同使用地是真实的身份,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㈡能够证实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严重不足。
1、被告人在收到了被害人的货款后,向被害人发运了-5挖掘机,履行了交付自认为应交付货物的义务。
2、被告人在买卖挖掘机的过程中支付了18万元货款、1.2万元的运费,负担着相当多的交通差旅费用,投入了不少的时间精力,其追求获得最大商业利润的动机是正常的、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3、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抓获经过》(见证据卷第115页)足以证实被告人没有逃匿,可以被联系
上,可以被找到。
被告人电话停机确是事实,但是当时被告人已经履行完毕了自认为的交货义务;认定被告人去向不明没有任何根据,被告人是到河南省XX市联系其他业务了,如果被告人逃匿,20xx年X月X日(《抓获经过》中的年份应是笔误)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电话通知其到所时,其根本不可能主动到XX派出所办公室。
㈢本案的证据从表面上看数量不少,但是同对被告人的行为定性有关的只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该二种证据还存在直接的对立冲突;其他的证据(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同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待证事实均缺少关联性。
证人F、G只是亲历了运输挖掘机、谈付运费的过程,根本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H只是亲历了被告人拉走挖掘机的过程,也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
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I也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中关于被告人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内容是在电话中听被害人说的,没有任何独立的证明力,其证言内容仅能证实被告人因参与了自己同被害人发生的一笔业务同被害人认识的过程。
证人J只是亲历了被告人问、看、购买挖掘机的过程,也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证言内容以及被告人签订的《二手机械设备买卖合同》足以印证被告人供述的有关购买-5挖掘机的事实。
证人C的证言只能证实同被告人认识以及被告人给其发过-6挖掘机的信息,其不具备知道被告人同被害人如何洽谈的买卖挖掘机情况的条件,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K的证言只能证实被告人经常换电话号码,
被告人自20xx年X月XX日以来给过自己5、6万元钱的事实,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证人D、E的证言内容仅涉及到了自己购买二手工程车的过程情况,因其回答内容存在同证人C的有关证言内容用语完全相同的情况,没有真实性;其证言内容也未涉及到被告人是否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被告人、被害人以及K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凭证,印证了被告人供述有关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徐水县物价局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也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
二、被害人确实承受了巨大的损失、不利益,但是被害人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得到补救,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解决民事争议有悖法制的统一、法律的尊严。
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以买卖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同被告人之间的买卖合同。
综合以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结果: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评议: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
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辩护人积极同公安侦查机关、检察院审查起诉机关、法院审判机关交涉,成功排除了对被告人适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意见,应被告人要求为其当庭提供了无罪的辩护服务。
虽然辩护人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但是被告人在属于累犯、不认罪、不退赃、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287000元的情况下,获得的量刑还是比较客观的。
司法实践中,根据20xx年5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是,对于本罪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起点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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