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仲裁检定申请书》等式样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仲裁检定申请书》等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22•【文号】质检办量函[2005]371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仲裁检定申请书》等式样的通知(2005年8月22日质检办量函[2005]3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总局制定了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过程中使用的《仲裁检定申请书》、《仲裁检定委托书》、《仲裁检定通知书》、《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计量调解书》和《仲裁检定证书》式样(见附件1至附件6)。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推广使用。
附件1:仲裁检定申请书┌──────────────────────────────────┐│││仲裁检定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仲裁检定的计量器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准确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仲裁检定的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此致││××质量技术监督局││││附: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申请人:_________(签名或盖章)││2.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____份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名)││││年月日│└──────────────────────────────────┘注:1.项目栏写不开时,可续加同样大小的附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0.16•【文号】国质检联[2001]15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150号2001年10月16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进口机动车辆(含汽车、摩托车,下同)的管理,现将《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以下简称《对照表》)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进一步加强进口机动车辆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对进口机动车辆实施管理时,要按《对照表》规定的进口汽车、摩托车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文译名进行签证和计算机管理。
海关系统实施办法将另文下达有关海关执行。
二、对未列入《对照表》的进口机动车辆的中文译名,在申请国家安全认证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其中文译名。
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确定的中文译名使用。
三、《对照表(2001年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2001年版)一、进口汽车制造厂名称登记信息代码表(一)欧洲部分┌────┬──────────────────┬────────────┬─────┐│ 制造国│制造厂具体名称│制造厂签注名称│代码│├────┼──────────────────┼────────────┼─────┤│英国│英国美洲豹股份有限公司│英国美洲豹│826001││├──────────────────┼────────────┼─────┤││英国黑豹西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黑豹西风│826002││├──────────────────┼────────────┼─────┤││英国郝斯代尔股份有限公司│英国郝斯代尔│826003││├──────────────────┼────────────┼─────┤││英国海斯特股份有限公司A│英国海斯特汽车│826004││├──────────────────┼────────────┼─────┤││英国厄夫股份有限公司│英国厄夫│826005││├──────────────────┼────────────┼─────┤││英国福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福特│826006││├──────────────────┼────────────┼─────┤││英国塔尔伯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塔尔伯特│826007││├──────────────────┼────────────┼─────┤││英国利兰股份有限公司│英国利兰│826008││├──────────────────┼────────────┼─────┤││英国布莱斯托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布莱斯托尔│826009││├──────────────────┼────────────┼─────┤││英国伏克斯豪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伏克斯豪尔│826010││├──────────────────┼────────────┼─────┤││英国沃尔斯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沃尔斯蒙│826011││├──────────────────┼────────────┼─────┤││英国劳斯莱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劳斯莱斯│826012││├──────────────────┼────────────┼─────┤││英国阿斯顿马丁拉贡达股份有限公司│英国阿斯顿马丁│826013││├──────────────────┼────────────┼─────┤││英国杰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杰森│826014││├──────────────────┼────────────┼─────┤││英国杜登运动车公司│英国杜登│826015││├──────────────────┼────────────┼─────┤││英国马克斯公司│英国马克斯│826016││├──────────────────┼────────────┼─────┤││英国迈达斯公司│英国迈达斯│826017││├──────────────────┼────────────┼─────┤││英国达顿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达顿│826018││├──────────────────┼────────────┼─────┤││英国纳依拉公司│英国纳依拉│826019││├──────────────────┼────────────┼─────┤││英国里莱恩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里莱恩特│826020││├──────────────────┼────────────┼─────┤││英国GP特许者公司│英国GP特许者│826021││├──────────────────┼────────────┼─────┤││英国三叉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三叉戟│826022││├──────────────────┼────────────┼─────┤││英国STVR工程公司A│英国STVR│826023││├──────────────────┼────────────┼─────┤││英国陆虎越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陆虎│826024││├──────────────────┼────────────┼─────┤││英国奥斯汀-罗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奥斯汀-罗孚│826025││├──────────────────┼────────────┼─────┤││英国莲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莲花│826026││├──────────────────┼────────────┼─────┤││英国摩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摩根│826027││├──────────────────┼────────────┼─────┤││英国特威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英国特威尔│826028│├────┼──────────────────┼────────────┼─────┤│法国│法国标致-雪铁龙集团│法国标致-雪铁龙│250001││├──────────────────┼────────────┼─────┤││法国雷诺汽车公司│法国雷诺│250002││├──────────────────┼────────────┼─────┤││法国厄里耶大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厄里耶│250003││├──────────────────┼────────────┼─────┤││法国标志集团艾尔伯特公司│法国艾尔伯特别儒│250004││├──────────────────┼────────────┼─────┤││法国尤尼克公司│法国尤尼克│250005││├──────────────────┼────────────┼─────┤││法国文图力汽车公司│法国文图力│250006│├────┼──────────────────┼────────────┼─────┤│德国│德国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德国大众│280002││├──────────────────┼────────────┼─────┤││德国德勒克姆勒车身股份有限公司│德国德勒克姆勒│280003││├──────────────────┼────────────┼─────┤││德国玛吉鲁斯-道依茨股份公司│德国玛吉鲁斯-道依茨│280004││├──────────────────┼────────────┼─────┤││德国恩斯特奥尔维特股份公司│德国恩斯特奥尔维特│280005││├──────────────────┼────────────┼─────┤││德国依发汽车厂│德国依发│280006││├──────────────────┼────────────┼─────┤││德国比特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德国比特尔│280007││├──────────────────┼────────────┼─────┤││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德国宝马│280008││├──────────────────┼────────────┼─────┤││德国保时捷研究设计发展股份公司│德国保时捷│280009││├──────────────────┼────────────┼─────┤││德国费勃法伯车身厂│德国费勃法伯│280010││├──────────────────┼────────────┼─────┤││德国EL-KG布加蒂汽车股份公司│德国布加蒂│280011││├──────────────────┼────────────┼─────┤││德国阿德姆-欧宝汽车公司│德国欧宝│280012││├──────────────────┼────────────┼─────┤││德国奥格斯堡-纽伦堡机械制造股份公司│德国曼│280013││├──────────────────┼────────────┼─────┤││德国福特股份公司│德国福特│280014││├──────────────────┼────────────┼─────┤││德国尼奥普兰-戈特洛布-奥韦特尔股份有│德国尼奥普兰│280015│││限公司││││├──────────────────┼────────────┼─────┤││德国奥迪纳苏汽车公司│德国奥迪│280016││├──────────────────┼────────────┼─────┤││德国罗伯汽车厂│德国罗伯│280017││├──────────────────┼────────────┼─────┤││德国茨维考国营萨克森汽车厂│德国茨维考│280018││├──────────────────┼────────────┼─────┤││德国瓦尔特费特尔公司│德国瓦尔特费特尔│280019││├──────────────────┼────────────┼─────┤││德国卡尔-凯斯鲍尔汽车股份有限公司A│德国凯斯鲍尔│280020│├────┼──────────────────┼────────────┼─────┤│ 原苏联│原苏联莫斯科列宁共青团汽车厂│原苏联莫斯科│810001││├──────────────────┼────────────┼─────┤││原苏联查波罗什汽车厂│原苏联查波罗什│810002││├──────────────────┼────────────┼─────┤││原苏联乌里杨诺夫汽车厂│原苏联乌里杨诺夫│810003││├──────────────────┼────────────┼─────┤││原苏联伏尔加汽车厂│原苏联伏尔加│810004││├──────────────────┼────────────┼─────┤││原苏联高尔基汽车厂│原苏联高尔基│810005││├──────────────────┼────────────┼─────┤││原苏联李哈乔夫汽车厂│原苏联李哈乔夫│810006││├──────────────────┼────────────┼─────┤││原苏联伊热夫斯克汽车厂│原苏联伊热夫斯克│810007││├──────────────────┼────────────┼─────┤││原苏联卡马汽车厂│原苏联卡马│810008││├──────────────────┼────────────┼─────┤││原苏联明斯克汽车厂│原苏联明斯克│810009││├──────────────────┼────────────┼─────┤││原苏联乌拉尔汽车厂│原苏联乌拉尔│810010││├──────────────────┼────────────┼─────┤││原苏联克烈缅楚格汽车厂│原苏联克烈缅楚格│810011││├──────────────────┼────────────┼─────┤││原苏联里加大客车厂│原苏联里加│810012│├────┼──────────────────┼────────────┼─────┤│波兰│波兰华沙小客车厂│波兰华沙│616001││├──────────────────┼────────────┼─────┤││波兰斯塔拉霍维兹-卢布林载重汽车厂│波兰斯塔拉霍维兹-卢布林│616002││├──────────────────┼────────────┼─────┤││波兰耶尔奇汽车厂│波兰耶尔奇│616003││├──────────────────┼────────────┼─────┤││波兰萨诺克大客车厂│波兰萨诺克│616004│├────┼──────────────────┼────────────┼─────┤│捷克│捷克阿维亚国营公司│捷克阿维亚│200001││├──────────────────┼────────────┼─────┤││捷克斯柯达汽车公司│捷克斯柯达│200002││├──────────────────┼────────────┼─────┤││捷克太脱拉汽车制造厂│捷克太脱拉│200003││├──────────────────┼────────────┼─────┤││捷克利贝雷茨汽车制造厂│捷克利贝雷茨│200004│├────┼──────────────────┼────────────┼─────┤│南斯拉夫│南斯拉夫沃兹伊尔汽车厂│南斯拉夫沃兹伊尔│890001││├──────────────────┼────────────┼─────┤││南斯拉夫红旗汽车厂│南斯拉夫红旗│890002││├──────────────────┼────────────┼─────┤││南斯拉夫法普-费莫斯汽车厂│南斯拉夫法普-费莫斯│890003│├────┼──────────────────┼────────────┼─────┤│罗马尼亚│罗马尼亚布拉索夫汽车厂│罗马尼亚布拉索夫│642001││├──────────────────┼────────────┼─────┤││罗马尼亚奥尔西特汽车厂│罗马尼亚奥尔西特│642002││├──────────────────┼────────────┼─────┤││罗马尼亚穆西尔汽车厂│罗马尼亚穆西尔│642003││├──────────────────┼────────────┼─────┤││罗马尼亚彼特什蒂汽车厂│罗马尼亚彼特什蒂│642004│├────┼──────────────────┼────────────┼─────┤│ 匈牙利│匈牙利伊卡露斯汽车公司│匈牙利伊卡露斯│348001│├────┼──────────────────┼────────────┼─────┤│ 意大利│意大利法拉利汽车公司│意大利法拉利│380001││├──────────────────┼────────────┼─────┤││意大利兰博基尼汽车公司│意大利兰博基尼│380002││├──────────────────┼────────────┼─────┤││意大利马莎拉蒂股份公司│意大利马莎拉蒂│380003││├──────────────────┼────────────┼─────┤││意大利诺瓦英诺森蒂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诺瓦英诺森蒂│380004││├──────────────────┼────────────┼─────┤││意大利伯托尼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伯托尼│380005││├──────────────────┼────────────┼─────┤││意大利依诺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依诺森│380006││├──────────────────┼────────────┼─────┤││意大利博通公司│意大利博通│380007││├──────────────────┼────────────┼─────┤││意大利兰旗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兰旗│380008││├──────────────────┼────────────┼─────┤││意大利奥菲辛-阿尔菲里-马莎拉蒂股份有│意大利马莎拉蒂│380009│││限公司││││├──────────────────┼────────────┼─────┤││意大利菲亚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菲亚特│380010││├──────────────────┼────────────┼─────┤││意大利阿尔法罗密欧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阿尔法罗密欧│380011││├──────────────────┼────────────┼─────┤││意大利拉维尔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拉维尔│380012││├──────────────────┼────────────┼─────┤││意大利依维柯工业车辆公司│意大利依维柯│380013││├──────────────────┼────────────┼─────┤││意大利德托马索摩迪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德托马索摩迪那│380014│├────┼──────────────────┼────────────┼─────┤│瑞典│瑞典沃尔沃集团│瑞典沃尔沃│752001││├──────────────────┼────────────┼─────┤││瑞典萨伯-斯堪尼亚股份有限公司│瑞典萨伯│752002│├────┼──────────────────┼────────────┼─────┤│ 奥地利│奥地利格斯托卡公司│奥地利格斯托卡│040001││├──────────────────┼────────────┼─────┤││奥地利斯太尔-戴姆勒-普赫股份有限公司│奥地利斯太尔│040002│├────┼──────────────────┼────────────┼─────┤│ 西班牙│││││├──────────────────┼────────────┼─────┤││西班牙图雷斯莫公司│西班牙图雷斯莫│724001││├──────────────────┼────────────┼─────┤││西班牙费萨-雷诺公司A│西班牙雷诺│724002││├──────────────────┼────────────┼─────┤││西班牙福特公司A│西班牙福特│724003││├──────────────────┼────────────┼─────┤││西班牙雪铁龙公司A│西班牙雪铁龙│724004││├──────────────────┼────────────┼─────┤││西班牙塔尔伯特公司A│西班牙塔尔伯特│724005││├──────────────────┼────────────┼─────┤││西班牙王国载重汽车有限公司│西班牙王国│724006││├──────────────────┼────────────┼─────┤││西班牙大众汽车股份公司│西班牙大众│724007│├────┼──────────────────┼────────────┼─────┤│ 比利时│比利时鹰公共汽车公司│比利时鹰│056001││├──────────────────┼────────────┼─────┤││比利时拉格大客车公司│比利时拉格│056002││├──────────────────┼────────────┼─────┤││比利时范胡尔公司│比利时范胡尔│056003│├────┼──────────────────┼────────────┼─────┤│荷兰│荷兰达夫公司│荷兰达夫│528001││├──────────────────┼────────────┼─────┤││荷兰沃尔沃汽车公司│荷兰沃尔沃│528002│├────┼──────────────────┼────────────┼─────┤│希腊│希腊迪姆汽车公司│希腊迪姆│300001│├────┼──────────────────┼────────────┼─────┤│ 土耳其│土耳其奥托桑公司│土耳其奥托桑│792001││├──────────────────┼────────────┼─────┤││土耳其托发斯汽车公司│土耳其托发斯│792002│├────┼──────────────────┼────────────┼─────┤│瑞士│瑞士阿道夫-索瑞尔公司A│瑞士阿道夫-索瑞尔│756001││├──────────────────┼────────────┼─────┤││瑞士斯巴罗公司A│瑞士斯巴罗│756002││├──────────────────┼────────────┼─────┤││瑞士蒙特维尔蒂汽车公司│瑞士蒙特维尔蒂│756003│└────┴──────────────────┴────────────┴─────┘(二)亚洲部分┌────┬──────────────────┬────────────┬────┐│ 制造国│制造厂具体名称│制造厂签注名称│代码│├────┼──────────────────┼────────────┼────┤│日本│日本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丰田│392001││├──────────────────┼────────────┼────┤││日本日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日产│392002││├──────────────────┼────────────┼────┤││日本三菱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三菱│392003││├──────────────────┼────────────┼────┤││日本马自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马自达│392004││├──────────────────┼────────────┼────┤││日本本田技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本田│392005││├──────────────────┼────────────┼────┤││日本大发工业有限公司│日本大发│392006││├──────────────────┼────────────┼────┤││日本富士重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富士│392007││├──────────────────┼────────────┼────┤││日本铃木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铃木│392008││├──────────────────┼────────────┼────┤││日本日野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日野│392009││├──────────────────┼────────────┼────┤││日本日产柴油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日产柴油机│392010││├──────────────────┼────────────┼────┤││日本五十铃汽车公司│日本五十铃│392011│├────┼──────────────────┼────────────┼────┤│韩国│韩国现代汽车公司│韩国现代│410001││├──────────────────┼────────────┼────┤││韩国起亚汽车公司│韩国起亚│410002││├──────────────────┼────────────┼────┤││韩国大宇汽车公司│韩国大宇│410003││├──────────────────┼────────────┼────┤││韩国双龙汽车公司│韩国双龙│410004││├──────────────────┼────────────┼────┤││韩国亚西亚汽车公司│韩国亚西亚汽车│410005│├────┼──────────────────┼────────────┼────┤│中国台湾│中国台湾裕隆汽车公司│中国台湾裕隆│799001││├──────────────────┼────────────┼────┤││中国台湾中华汽车公司│中国台湾中华│799002││├──────────────────┼────────────┼────┤││中国台湾福特六和汽车公司│中国台湾福特六和│799003││├──────────────────┼────────────┼────┤││中国台湾三福汽车公司│中国台湾三福│799004│├────┼──────────────────┼────────────┼────┤│印度│印度斯坦汽车公司│印度斯坦│356001││├──────────────────┼────────────┼────┤││印度标准汽车产品公司│印度标准│356002││├──────────────────┼────────────┼────┤││印度马辛德拉汽车公司A│印度马辛德拉│356003││├──────────────────┼────────────┼────┤││印度马鲁蒂汽车公司A│印度马鲁蒂│356004││├──────────────────┼────────────┼────┤││印度塔塔汽车公司│印度塔塔│356005│├────┼──────────────────┼────────────┼────┤│马来西亚│马来西亚通用汽车公司│马来西亚通用│458001││├──────────────────┼────────────┼────┤││马来西亚普路通汽车公司│马来西亚普路通│458002│├────┼──────────────────┼────────────┼────┤│ 菲律宾│菲律宾RV阿凡苏DMG公司│菲律宾RV阿凡苏DMG │608001│└────┴──────────────────┴────────────┴────┘(三)北美洲部分┌────┬──────────────────┬────────────┬────┐│ 制造国│制造厂具体名称│制造厂签注名称│代码│├────┼──────────────────┼────────────┼────┤│美国│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别克部│美国通用别克│840001││├──────────────────┼────────────┼────┤││美国通用汽车公司雪佛兰部│美国通用雪佛兰│840002││├──────────────────┼────────────┼────┤││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凯迪拉克部│美国通用凯迪拉克│840003││├──────────────────┼────────────┼────┤││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旁太克部│美国通用旁太克│840004││├──────────────────┼────────────┼────┤││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奥斯莫比尔部│美国通用奥斯莫比尔│840005││├──────────────────┼────────────┼────┤││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吉姆西部│美国通用吉姆西│840006││├──────────────────┼────────────┼────┤││美国福特汽车公司福特部│美国福特│840007││├──────────────────┼────────────┼────┤││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林肯默寇利部│美国福特林肯默寇利│840008││├──────────────────┼────────────┼────┤││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道奇部│美国克莱斯勒道奇│840009││├──────────────────┼────────────┼────┤││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顺风部│美国克莱斯勒顺风│840010││├──────────────────┼────────────┼────┤││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克莱斯勒部│美国克莱斯勒│840011││├──────────────────┼────────────┼────┤││美国埃克斯卡利伯汽车公司│美国埃克斯卡利伯│840012││├──────────────────┼────────────┼────┤││美国施图茨汽车公司│美国施图茨│840013││├──────────────────┼────────────┼────┤││美国莫诺柯克工程公司│美国莫诺柯克│840014││├──────────────────┼────────────┼────┤││美国肯沃斯载重汽车公司│美国肯沃斯│840015││├──────────────────┼────────────┼────┤││美国万国联合收割机公司│美国万国│840016││├──────────────────┼────────────┼────┤││美国麦克载重汽车公司│美国麦克│840017││├──────────────────┼────────────┼────┤││美国马蒙汽车公司│美国马蒙│840018││├──────────────────┼────────────┼────┤││美国怀特公司│美国怀特│840019││├──────────────────┼────────────┼────┤││美国奥史考士载重汽车公司│美国奥史考士│840020││├──────────────────┼────────────┼────┤││美国其他公司A│美国其他│840022││├──────────────────┼────────────┼────┤││美国大众公司│美国大众│840021│├────┼──────────────────┼────────────┼────┤│ 加拿大│加拿大通用汽车公司│加拿大通用│124001││├──────────────────┼────────────┼────┤││加拿大福特汽车公司│加拿大福特│124002││├──────────────────┼────────────┼────┤││加拿大克莱斯勒汽车公司A│加拿大克莱斯勒│124003││├──────────────────┼────────────┼────┤││加拿大美国汽车公司│加拿大美国│124004│├────┼──────────────────┼────────────┼────┤│ 墨西哥│墨西哥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墨西哥大众│484001│└────┴──────────────────┴────────────┴────┘(四)南美洲部分┌────┬──────────────────┬────────────┬─────┐│ 制造国│制造厂具体名称│制造厂签注名称│代码│├────┼──────────────────┼────────────┼─────┤│巴西│巴西大众汽车股份公司│巴西大众│076001││├──────────────────┼────────────┼─────┤││巴西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巴西克莱斯勒│076002││├──────────────────┼────────────┼─────┤││巴西通用汽车公司│巴西通用│076003││├──────────────────┼────────────┼─────┤││巴西福特公司│巴西福特│076004││├──────────────────┼────────────┼─────┤││巴西古尔格尔公司│巴西古尔格尔│076005││├──────────────────┼────────────┼─────┤││巴西缪拉公司│巴西缪拉│076006││├──────────────────┼────────────┼─────┤││巴西普马汽车工业公司│巴西普马│076007││├──────────────────┼────────────┼─────┤││巴西梅赛德斯-奔驰公司A│巴西奔驰│076008││├──────────────────┼────────────┼─────┤││巴西菲亚特汽车公司A│巴西菲亚特│076009│├────┼──────────────────┼────────────┼─────┤│ 阿根廷│阿根廷大众汽车股份公司│阿根廷大众│032001││├──────────────────┼────────────┼─────┤││阿根廷梅赛德斯-奔驰公司A│阿根廷奔驰│032002││├──────────────────┼────────────┼─────┤││阿根廷福特汽车公司│阿根廷福特│032003││├──────────────────┼────────────┼─────┤││阿根廷雷诺公司│阿根廷雷诺│032004││├──────────────────┼────────────┼─────┤││阿根廷菲亚特车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A│阿根廷菲亚特│032005││├──────────────────┼────────────┼─────┤││阿根廷萨伯-斯堪尼亚股份有限公司A│阿根廷萨伯│032006││├──────────────────┼────────────┼─────┤││阿根廷道依茨股份有限公司A│阿根廷道依茨│032007│└────┴──────────────────┴────────────┴─────┘(五)非洲部分┌────┬──────────────────┬────────────┬─────┐│ 制造国│进口汽车制造厂商名称│生产厂商名称代码││├────┼──────────────────┼────────────┼─────┤│南非│南非利兰公司│南非利兰│710001││├──────────────────┼────────────┼─────┤││南非通用汽车公司│南非通用│710002││├──────────────────┼────────────┼─────┤││南非巴兹尔格林汽车公司│南非巴兹尔格林│710003││├──────────────────┼────────────┼─────┤││南非日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非日产│710004│├────┼──────────────────┼────────────┼─────┤│埃及│埃及伊尔-纳斯尔汽车生产公司│埃及伊尔-纳斯尔│818001││├──────────────────┼────────────┼─────┤││埃及法兰尼斯厢式货车厂│埃及法兰尼斯│818002│└────┴──────────────────┴────────────┴─────┘(六)大洋洲部分┌────┬──────────────────┬────────────┬─────┐│ 制造国│进口汽车制造厂商名称│生产厂商名称代码││├────┼──────────────────┼────────────┼─────┤│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福特公司│澳大利亚福特│036001││├──────────────────┼────────────┼─────┤││澳大利亚克莱斯勒公司│澳大利亚克莱斯勒│036002││├──────────────────┼────────────┼─────┤││澳大利亚利兰公司│澳大利亚利兰│036003││├──────────────────┼────────────┼─────┤││澳大利亚三菱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澳大利亚三菱│036004││├──────────────────┼────────────┼─────┤││澳大利亚通用-霍尔登控股有限公司│澳大利亚通用-霍尔登│036005││├──────────────────┼────────────┼─────┤││澳大利亚日产汽车公司A│澳大利亚日产│036006│└────┴──────────────────┴────────────┴─────┘二、进口汽车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译名登记信息代码表(一)欧洲部分┌────────────┬─────────────┬───────┬──────┐│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签注名称│代码│├────────────┼─────────────┼───────┼──────┤│奥地利格斯托卡公司│HURRYCANE│郝里凯恩│ 0400010011 │├────────────┼─────────────┼───────┼──────┤│奥地利斯太尔-戴姆勒-普赫│PINZGAUER│平兹高尔│ 0400020011 ││股份有限公司├─────────────┼───────┼──────┤││PUCH│普赫│ 0400020021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6•【文号】国质检科[2012]604号•【施行日期】2012.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2〕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2012年9月12日质检总局局长办公会的决定,为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的统一管理,全面促进国家质检中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总局组织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16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按照建设科技质检的总体部署,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作为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的牵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建立统一的国家质检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对国家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统一实施管理,以促进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在推动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贸易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结合当前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建设发展现状及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分级设立和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实行分级设立和管理,根据其承检的产品特点、产业聚集度、建设投入、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运行状况、科研能力、标准制修订以及技术服务能力等要素,将其分为A、B、C三级进行管理,并建立对应的申报筹建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验收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国质检执[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2月25日国质检执[2009]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总局2月2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和质量安全年活动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有效性,从根本上解决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现就深入开展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整治工作 (以下简称区域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行政执法与服务经济相结合、整顿规范与促进提高相结合,统筹质量监管与行政执法资源,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推进作用,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区域产业结构和产品特点,以涉及国计民生和人身健康安全产品为重点,对同类产品生产集中、质量问题较多的县(市)乡(镇)进行集中整治,实现遏制质量违法行为、提升区域产品质量水平、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作目标。
(一)遏制质量违法行为目标。
1.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生产加工单位都取得合法生产资质。
2.区域内同类产品所有企业均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3.区域内没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工艺,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要求,进行生产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09•【文号】国质检动[2009]387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2009年9月9日国质检动[2009]387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总局组织制定了《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附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水生动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工作,服务进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遵循客观性、可行性、代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三条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包括所有进境、出境水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养殖水质、相关养殖投入品,监测对象包括水生动物疫病以及影响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
第四条总局负责监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调整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总局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协作组负责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开展监测结果的评估,草拟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年度监测计划方案,组织水生动物监测实验室的能力验证和人员培训。
各相关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进出境水生动物监测计划,制定本地监测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09•【文号】国质检执[2002]183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已有新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9日国质检执[2002]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去年以来,一些地区有些违法分子仍然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禁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堵住非食品原料吊白块流入食品企业,现将总局《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贯彻实施,并及时向有关吊白块生产、分装、经销、使用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宣传。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对吊白块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目前吊白块生产企业主要有4家,注册生产地和厂名分别是江苏省无锡市大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淮北美园化工公司、湖南省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淄博齐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安徽、湖南、山东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立即组织向本省吊白块生产企业宣传本规定,使企业明确责任、切实执行;要摸清生产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于8月20日前报总局执法督查司。
执法督查司将根据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对象的情况,专门通知有关地方局加强对分装、经销、使用者宣传本规定,做到无一疏漏。
自10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吊白块生产、分装、经销、使用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吊白块包装、标识违法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23•【文号】国质检监[2007]176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7]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做好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不断提高免检工作的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制定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并经2007年4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工作规范1 总则1.1为实施好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强化监管,提高免检工作的规范性、透明性和科学性,根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号令),制定本规范。
1.2组织实施免检制度的工作机构、申报免检和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
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免检制度,制订实施免检工作的政策、要求和发展规划;研究确定并公布每年度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及实施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上报的企业免检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布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获得免检资格的生产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对全国免检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免检管理规定的行为。
1.4各省级局负责组织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进行免检制度和政策要求的宣传培训,受理、审查企业免检申报材料,对申报企业实施必要的现场核查;推荐实施免检制度的产品类别;负责对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调查和处理有关免检产品质量的申诉和举报;对违反免检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17•【文号】国质检认联[2004]109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7日国质检认联[2004]109号)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自2003年8月1日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各地质检部门在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统一部署下,突出重点、主动出击、行动迅速、措施有力,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为推动和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质检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认真分析所辖地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整体情况和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贯彻落实2003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扎扎实实地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有组织、有计划、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地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
要严把“厂门”,狠抓源头,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产品,确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重点。
进一步加大对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在前一阶段全国范围内专项查处6种《目录》内产品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集中力量,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查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手持电钻、家用电风扇、空调器等30种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1 —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国质检办[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质检办〔2008〕18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日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行政能力、执法管理水平,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第三条总局工作人员要自觉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精诚团结,顾全大局;严格遵守纪律,廉洁从政,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政令畅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总局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总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4
•【文号】国质检卫[2012]831号
•【施行日期】2012.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海关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
(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12〕8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要求,总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口岸核心能力评估工具》,结合中国口岸实际情况和海、陆、空港的不同特点,制定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口岸开放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2007〕149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1
《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31•【文号】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通知(2005年10月31日国质检量函[2005]861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科学(检测技术)研究院(所)及其他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计量法,进一步加强检定证书的管理,维护检定证书的权威性、法制性和统一性,根据《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印发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式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各有关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一律按照本通知印发的统一格式和填写说明(见附件1、附件2、附件3)进行印制。
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内页格式及内容仍按有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填写。
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版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使用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原国家计量局下发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印证的暂行规定》([86]量局监字第333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封面格式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正式使用“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6]07号)所规定的检定证书封面格式自2006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检定证书封面格式2.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3.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印制和填写说明附件1检定证书封面格式┌───────────────────────────────┐│(检定单位名称)││检定证书││││证书编号:___________号││││送检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计量器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出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定结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检定专用章)核验员____________││检定员_____________││││检定日期年月日││有效期至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地址:邮编:││传真:EMAIL:│└───────────────────────────────┘附件2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检定单位名称)││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____________号││││送检单位________________││计量器具名称____________││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出厂编号________________││制造单位________________││检定依据________________││检定结论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检定专用章)核验员_________││检定员_________││││检定日期年月日│├───────────────────────────────┤│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电话:││地址:邮编:││传真:EMAIL:│└───────────────────────────────┘附件3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格式印制和填写说明1.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封面规格为:210mm×297mm(宽×高),即A4纸张大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8•【文号】国质检监[2010]575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0年10月28日国质检监[2010]5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有效性,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附件:关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履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产品质量监督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食品(包括食品等相关产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目标在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通过加强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开展风险预警和处置,努力做到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着力提高风险监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力争避免出现区域性、行业性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力争减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危害。
二、工作机构(一)总局监督司负责国内生产企业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的工作处室承担相关工作。
总局相关司局依据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2006年9月13日国质检食监函[2006]7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的要求,加强对复原乳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奶农的根本利益。
经征求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意见,总局制定了《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为将液态奶日常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监管成效,切实维护奶农的利益,促进我国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5]24号)、《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令第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职责(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复原乳生产加工环节专项监管工作,并对各地实施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复原乳生产加工的专项监管工作。
二、复原乳生产备案制度及基本要求(三)备案范围。
液态奶生产企业凡在生产加工灭菌奶、酸牛乳过程中使用乳粉或者复原乳的,必须在产品正式投产前进行备案。
(四)备案内容。
1.乳粉进货情况:主要包括乳粉进口数量,进货数量、质量、产地及其生产企业(国产乳粉需提供生产许可证);2.复原乳生产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投产时间和生产周期;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液态奶的产量,成品中复原乳的比例;3.含复原乳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包括使用复原乳生产加工的液态奶的销售区域等信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5•【文号】质检办科[2013]943号•【施行日期】2013.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的通知(2013年11月15日质检办科[2013]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化管理,质检总局制定了《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附件: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为加强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命名规范化管理,保证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科学规范、名副其实、合理准确,制定本命名规范。
一.命名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应结构统一,格式规范,产品名称来源有依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名副其实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建成后具有的检验检测能力覆盖产品范围相一致。
(三)名称唯一原则。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应保证唯一性。
二、命名依据(一)质检总局国家质检中心管理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中心命名应符合《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规划与能力建设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国质检科[2012]604号)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质检中心名称中的产品名称原则上应与GB/ T 4754-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中的产品名称保持一致,上述标准中未涉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品,应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名称保持一致。
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与其行业协会使用的名称相一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15•【文号】国质检食[2014]216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4月15日国质检食[2014]21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指导意见(试行)》印发实施以来,对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规范建设和稳定发展、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发展的需要,总局经充分征求各直属局的意见,以该指导意见(试行)为基础,制定了《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12]569号)废止。
附件: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附件: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质检体系,规范全国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和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依照质检总局的要求,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以县(市、区)及以上行政区域为单位,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龙头带动、全民行动”的工作机制,围绕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工作,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组织机构,实施以农业化学投入品控制体系和疫情疫病监控体系为主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并经质检总局组织考核且验收合格的地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4•【文号】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施行日期】200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9年5月24日国质检法函[2009]293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厅、局):为了更好地履行质检部门的职责,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发生风险事故或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总局在多次研究讨论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是质检部门履行职责、完善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质检工作的实际,现对质检系统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目标和思路(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质检职责,进一步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二)工作目标。
加强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收集、报送、研判、处置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做到对质量安全问题早发现、早沟通、早报告、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尽可能减轻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09•【文号】国质检卫[2013]530号•【施行日期】2013.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10月9日国质检卫[2013]53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和科学研判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规范和指导风险评估工作,依据《国际卫生条例 (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是指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对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卫生检疫监管对象 (包括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特殊物品,行李、邮件、尸体/骸骨等)、境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他突发事件的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以及大型国际活动等其他需要进行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的情形。
第四条国境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多方参与、科学循证的原则,确保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及时、有效。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口岸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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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国质检人[2011]160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1.04.11
【实施日期】2011.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2011年4月月11日国质检人[2011]16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审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人事司。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认证认可和相关咨询与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认证认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认证认可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认证认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认证认可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适用范围
从事证明产品、过程、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对合格评定机构实施特定工作能力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与认证认可专业相关的培训或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 申报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4年以上。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2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认证认可工作(含原专业)5年以上。
(三)破格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评审时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1. 申报工程师资格的:
(1)省部级(含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下同)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或厅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
(2)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或专业刊物上发表有创建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的主要作者,经同行专家鉴定和评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
(1)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主要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
(2)国际标准的主要起草者。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出站人员,目前在认证认可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目前在认证认可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认证认可(含原专业)工作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