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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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XX,男,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现住XX省XX 市永兴镇XXX村2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02197508023672。

被告:××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对原告举报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不予核查、答复,属行政不作为;

二、责令被告履行职责,依法对原告举报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董事长王××原是合作伙伴关系,曾在上述公司任财务负责人。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被告实名举报“××控股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材料,证实“××控股公司”以及其与关联企业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情况下,相互虚开增值税发票面额总计为42.46亿元,从中获得按票面金额一定比例和所开增值税发票应税之差的利益。对此,××市公安局同时接到原告举报,于2012年7月25日将相关案卷移交被告一并稽查。

尔后,原告还在互联网上及多家报纸实名举报了此事,被告均未

予于答复,而只在其官方网站上作出“此事正在调查”的应付言语回应,直至2012年8月23日,被告出具了一张《证明》,不负其责地称“尚未发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市国家税务税收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也是受理税务申诉的稽查部门,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但是,被告却对原告的书面举报,不予理睬,疏于管理,导致国家税收因此遭到重大损失。直至今日,原告仍没有接到被告就原告举报的材料所陈述的事件,作出是否受理、立案、查处的决定、结果等回复或者书面通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属行政不作为。对此,原告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法院依法立案审理,依法查处被告的违法行为,并支持原告如上诉讼请求。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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