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森林督查及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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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
“一张图”年度更新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森林督查和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成效监测与评价,统一技术方法,明确成果要求,确保成果质量,根据《2019年森林督查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方案》,在《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LY/T 2893-2017)的基础上,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森林督查覆盖全国县级行政区,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督查。通过省级组织自查和“回头看”、直属院复核、专员办督查督办等方法,重点督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开垦林地、土地整理等改变林地用途和采伐林木情况,以及涉林案件管理情况,并建立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数据库。
第三条林地地类更新执行《林地变更调查技术规程》(LY/T 2893-2017),重点对地类发生变化的林地图斑或管理属性发生变化的森林图斑进行相应更新。
对林地地类发生变化进行更新的,要求对地类、权属、林种、起源、土地管理类型等因子进行更新。
对森林资源进行更新的,除按林地地类更新要求进行更新外,还应对优势树种、龄组、郁闭度、平均胸径、公顷蓄积、公顷株数等林分因子进行更新。
有最新“二类”调查成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可以最新“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融合林地“一张图”中的规划、管理等信息,整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再进行森林资源年度更新。已开展森林资源更新的省,以本省上一期森林资源更新成果为本底,按照森林资源更新要求进行更新。
第四条平面坐标系统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地图投影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其中,1∶5000、1∶10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3˚分带;1∶50000标准分幅图或数据,按6˚分带。
第五条地类统一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标准,详见附表1。
第六条现状数据库结构增加土地利用现状地类、生态区位、生态区位名称、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等字段,字段及代码填写要求见附表2。
第七条综合考虑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和森林督查需要,修改“林地地类或林相变化原因(类型)划分标准及代码”,并在“调查因素”中增加“标准调整”,代码为94。详见附表3。
第八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库。其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档案数据库结构至少应包含项目名称(C,50)、审核(批)文号(C,50)、审核(批)面积(N,10,4)等字段;林木采伐审批档案数据库至少应包含伐区名称(C,50)或林木采伐许可证号
(C,50)、发证面积(N,10,4)、发证蓄积(N,10,1)等字段。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要根据人为活动(造林更新、森林抚育、林木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毁林开垦、其他等)、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和自然生长开展森林资源档案年度更新。
第九条在遥感判读中,判读区划林地地类或林相变化图斑,填写“判读地类”和“判读变化原因”。判读数据库结构见附表4。
“判读地类”分为乔木林地(代码0301)、竹林地(代码0302)、红树林(代码0303)、灌木林地(代码0305)、其他林地(代码0307)及非林地(代码9999)等6类,按代码填写。
“判读变化原因”分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代码10)、林木采伐(代码20)、毁林开垦(代码30)、灾害等引起的林地地类或林相变化(代码40),以及可识别的因造林更新引起的林地地类或林相变化(代码50)和其他变化(代码60),用代码填写。
“判读变化原因”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代码10)、林木采伐(代码20)、毁林开垦(代码30)的3类图斑,是森林督查和更新工作均需核实的图斑,按森林督查要求进行核实,按“森林督查数据库”(附表5)要求记载核实因子;因灾害等引起林地地类或林相变化、因造林更新引起的林地地类或林相变化以及其他原因引起变化的3类图斑,经核实后按“变化数据库”(附表7)要求填写变化原因。
第十条对于按森林督查要求进行核实的图斑,省级全部组织进行自查。在对照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报告和使用林地现状图等相关审核审批资料,以及森林采伐设计和验收等有关资料后,确认与判读情况相符的图斑,可根据相关资料填写森林督查核实因子;不相符或有疑问的图斑应进行现地核实调查,查清实际情况。
直属院对省级自查结果进行内业复核把关,根据内业复核情况,抽取部分自查结果与判读面积差异较大的县级单位进行现地复核,并对各省“回头看”的查处整改情况进行现地核实。每省抽取的县级单位数量不少于全省县级单位数量10%,每县抽取不少于10个自查结果与判读情况面积差异较大的图斑。同时每省抽取1-3个未上报自查结果和“零”违法项目上报的县级单位,每县抽查8个典型变化图斑,现地只做定性了解“是否违法”,不测量具体违法面积。
第十一条对于森林督查没有要求,而森林资源数据库需要更新的变化图斑,经与森林资源档案核实确实需要开展现地核查工作的,现地核查抽取比例根据变化图斑与森林资源档案不一致的具体情况确定,省级核查比例不低于不一致图斑数量的5%,国家级核查比例不低于5‰。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督查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表5。修订“现地核实调查记录表”,见附表6。按森林督查要求开展现地核实的图斑按附表5、6填写,仅更新森林资源数据库的图斑
按附表6填写。
第十三条修订“林地变化数据库属性字段结构”,见附表7。
第十四条林地和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和界线、林地保护等级原则上不得调整。已调整的,应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二类”调查小班库整合方法和要求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补充以下内容:
1.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现状数据库结构在附表2基础上,补充增加“二类”调查小班库相关因子,字段及代码填写要求见附表2-2,补充树种代码见附表2-3。
2.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地类未变,但由于人为活动和灾害原因发生优势树种、龄组、郁闭度、公顷蓄积、公顷株数等主要林分因子变化的,变化原因(类型)划分标准及代码按附表3 执行。
第十六条森林督查成果主要包括督查数据库和报告。
按照“全国森林督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统一格式,建立数据库。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森林资源管理基本情况,主要检查结果,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开展森林督查的做法和成效,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存在问题,以及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建议等,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移交、查处和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