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规划管理1. 制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规划,明确设施的数量、区域布局和服务范围。
2. 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设施台账,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
3. 制定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权限和责任。
二、设施建设1. 根据规划,合理选址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考虑到地形地势以及环境保护因素。
2. 设施建设要符合安全、稳定、可靠的原则,使用经过认证的设备和材料。
3. 加强施工监管,确保建设过程中遵守施工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
三、设施维护与更新1. 定期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2. 设立设施维修与更新基金,用于维护和更新设备。
3. 提供维修服务,及时解决设备故障和用户反馈的问题。
四、环境保护1.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周围环境进行保护,禁止乱倒废弃物和随意占地建设。
2. 加强设施的防雷、防护和防护地面接收设施周边环境。
3. 定期进行环境检测,确保设施对周围环境没有污染。
五、安全管理1. 加强对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2. 安装安全设施,如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保障设施的安全。
3. 加强设施的消防安全,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测和消防演练。
六、用户服务1. 提供方便快捷的用户服务渠道,解答用户的问题和需求。
2. 定期开展用户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
3. 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及时掌握用户的需求和意见。
七、政策支持1.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投资者参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
2. 提供相关的经济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整治工作。
总结起来,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主要包括规划管理、设施建设、设施维护与更新、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用户服务和政策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可以提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效能和服务质量,推进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收设施。
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与目标随着科技的发展,卫星电视广播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的重要途径。
然而,近年来,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有线电视秩序,侵犯了版权,甚至传播了有害信息。
为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决定开展整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行动。
二、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行动顺利开展。
2.部门协同,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打击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3.突出重点,分类施策。
针对不同类型的非法设施,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整治效果。
4.宣传引导,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意义,提高人民群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三、主要任务1.摸底排查。
组织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
2.集中整治。
对排查出的非法设施,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对涉及的人员进行依法处理。
3.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制度,确保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得到有效整治。
四、具体措施1.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行动的组织实施。
2.制定实施方案。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保障措施。
3.开展排查行动。
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范围内的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排查,确保不漏死角。
4.宣传发动。
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5.依法打击。
对排查出的非法设施,依法进行拆除,对涉及的人员进行处罚,形成震慑作用。
6.加强监管。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日常监管,防止反弹。
7.完善制度。
结合专项行动的经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确保长效管理。
五、时间安排1.2023年1月-2月:组织筹备,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接收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促进卫星电视信号的稳定传输,保障用户的正常观看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五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工作人员。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正确使用接收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使用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巡视、检修,并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九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宜地点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设施的规划设计,包括设施的数量、布局、配套设施等。
第十一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十三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运行和使用的安全。
第十四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使用档案,包括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说明书、维修记录等。
第十五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施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设施的技术、设备,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修换代计划,定期更新设备,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性能。
第三章设施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接收设施,不得私自改变设施的设置和布局。
2024年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
2024年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背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成为了现代家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长期的使用和管理不善,一些设施逐渐老化,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亟待整治。
为了保障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稳定使用以及人们的生活品质,制定2024年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势在必行。
第一、背景介绍:随着卫星电视行业的快速发展,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量也不断增长。
然而,由于一些设施的老化和管理不善,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设施厂房年久失修,导致安全隐患;其次,一些设施的设备老旧,性能下降,无法满足用户需求;另外,一些设施的规模较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户数量。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制定一套整治方案,以提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第二、整治目标:我们的整治目标是以解决以上问题为出发点,全面提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效果,从而满足人们对高质量电视节目的需求,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
具体目标如下:1. 提升设施厂房的安全性,消除任何潜在的安全隐患;2. 更新设备,提升设备性能,确保用户能够获得更好的观看体验;3. 扩大设施规模,增加设备数量,以满足更多用户的需求。
第三、整治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整治措施:1. 设施厂房整修:对于老化严重的厂房进行全面检修,修复漏水、局部崩塌等问题。
同时,加强设施的防火和防盗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2. 设备更新:对于老旧的设备,及时更换新的设备,以提升设备性能。
新设备应具备高清晰度、高保真度、高可靠性的特点,以满足用户对高质量电视节目的需求。
3. 设施规模扩大:目前的设施规模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户数量,因此我们将扩大设施规模,增加设备数量。
同时,要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以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整治时间表:为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将制定以下时间表:1. 设施厂房整修:2024年1月至6月;2. 设备更新:2024年7月至12月;3. 设施规模扩大:2024年全年。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3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传媒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满足广大群众对卫星电视节目的收看需求。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数字化。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国务院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业频道。
不得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冲击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
不得损坏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的设备。
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
第三条: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的节目的地区,个人可以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第二条: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应当由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广播电视部门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
第三条:擅自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由县(市、区)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个人由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到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是《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内容概要: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利益,促进卫星电视发展。
二、设施管理责任1.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符合性评估和认证由主管部门负责;2. 设施管理单位需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规定执行管理任务;3. 设施管理单位需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设施安全管理1. 设施管理单位需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修复设施故障;2. 设施管理单位需加强对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设施不被非法侵害;3. 设施管理单位需建立设施安全管理档案,记录设施安全情况和处理措施。
四、设施维护与维修1. 设施管理单位需定期维护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作;2. 设施管理单位需及时响应用户的维修请求,并按照约定进行维修;3. 设施管理单位需制定维修方案和维修记录,确保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用户权益保障1. 设施管理单位需提供准确、及时的设施使用和维修信息;2. 设施管理单位需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服务;3. 设施管理单位需设立用户服务渠道,及时解决用户投诉和问题。
六、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主管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相关的资质,并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将同时废止。
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为了管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设施的管理责任、安全管理、维护与维修、用户权益保障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这些细则的执行,可以保障卫星电视设施的运作安全和用户的权益。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广播服务的有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星电视广播信号并转换为可视、可听形式的设施。
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实行许可制度。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设施的监测和使用许可。
第六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安装、维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合理规划设施的布局,确保接收设施之间的互不干扰。
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九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备设施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设施的故障情况和维修情况,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管理不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管理水平和意识。
第十四条实施本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前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在地面上安装的接收天线、解调器、机顶盒等设备,用于接收卫星广播电视信号。
在中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服务需要取得相关的许可证。
本文介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的基本情况,包括许可证的类型、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有效期等内容,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
许可证类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分为两种类型,分别是:1.一般许可证: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普通从业单位和个人。
一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2.特殊许可证: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优秀从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不能满足一般许可证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个人。
特殊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条件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服务态度。
2.具备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保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具备相关的设备和设施,能够满足服务需求。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申请程序申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的程序如下:1.编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包括《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2.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管理部门。
3.审核申请材料。
管理部门应进行严格的申请材料审核,如需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4.现场核查。
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前往申请人的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以确定申请人的服务能力和质量等情况。
5.发放许可证。
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应颁发相应的许可证,并注明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服务范围等信息。
有效期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一般许可证和特殊许可证。
一般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特殊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制定管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规定,旨在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用户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以下是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内容: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管理,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使用行为和管理责任。
2.国家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个人使用设施和单位使用设施。
3.对于已经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进行合理使用,并遵守本规定的管理要求。
二、设计和安装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使用行为1.个人使用设施的用户应合理安装、使用和维护设施,并遵守卫星电视行业规章制度。
2.单位使用设施的用户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用户不得私自拆卸、改变和损坏设施,不得私自提供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服务。
4.用户不得利用卫星电视设施进行非法活动,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信息。
四、管理措施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定期检查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卫星电视运营企业应加强对用户设施的管理,定期维护设施,提供优质的卫星电视节目服务。
3.对于使用设施的用户,政府部门和运营企业可以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用户的使用水平和管理能力。
4.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用户,政府部门和运营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止服务和罚款等。
五、权益保护1.用户享有按规定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权益,应得到运营企业的积极支持和服务保障。
2.用户对卫星电视节目的内容有意见或投诉,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答复。
六、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服务等。
七、附则1.本规定所称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调制解调器等设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卫星电视的普及,地面接收设施的大量安装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规范缺失,地面接收设施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城市美观等。
因此,为了推进城市整洁规范化建设,有必要制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强化管理措施。
2. 提升美观:对地面接收设施进行良好的设计和布局,使其与城市环境相协调,提升城市美观度。
3. 优化布局:合理设置地面接收设施的位置,避免占用公共空间和影响交通运行,实现空间的高效利用。
4. 加强安全:确保地面接收设施的安全性,减少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整治措施:1. 制定管理规定:建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定,明确设施的安装、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要求,重点加强对设施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2. 设立管理机构:成立专门的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对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进行。
3. 加强监督执法:加强对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执法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定期检查设施的安全性和使用情况,并对存在问题的设施进行整改。
4. 鼓励集中安装:鼓励地面接收设施的集中安装,减少各类设施的分散摆放,避免占用公共空间和影响城市环境。
5. 设计规划导则:制定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规范和布局导则,要求设施的外观美观、结构稳定,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提高广大市民对地面接收设施的认识和使用规范,加强市民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7. 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地面接收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设施的损坏和老化情况。
8. 加强技术培训:加强对地面接收设施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四、实施建议:1. 成立地面接收设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分工,负责制定整治方案的实施细则,推动方案的落实。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文件编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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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整治总结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整治总结根据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整治的总结如下:
1. 资源整合: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整治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合理规划和布局设施,避免资源浪费和冗余。
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设施的协调和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2. 设施改造:对老旧或不符合要求的地面卫星接收设施进行改造和升级,使其能够适应新的卫星技术和服务要求。
改造应包括硬件设备更新、软件系统升级等方面,并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3. 规范管理:对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包括设施的登记备案、分类管理、定期检查和评估等。
同时,建立健全设施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可持续运行。
4. 技术培训:加强对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操作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设备运维、故障排除、技术更新等方面,以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和应急能力。
5. 强化监督:加强对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设施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提出监督和建议。
综上所述,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整治是保障卫星通信和导航等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设施资源整合、设施改造、规范管理、技术培训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设施的效果和利用率,推进我国卫星产业的发展。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信号传输和接收的质量,促进卫星电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国内用户通过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装置。
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卫星天线、卫星接收器、信号传输设备等。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接收和传播卫星电视节目。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当与卫星电视节目供应商、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商等相关方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卫星电视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第五条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营、销售、维护等工作,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相关经营资质证明;(四)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参数;(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交许可申请;(二)相关部门受理许可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颁发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四)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应当放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随时供相关部门查验。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的停止有效期或者被吊销后,申请人应立即停止一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经营活动,并归还许可证。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设备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安装,确保信号的接收质量;(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设备;(三)设备的使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不得进行非法接收和传播卫星电视节目;(四)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设备的监督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电视广播服务的稳定和规范,促进信息传播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依法建设、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群众、节能环保的原则,提高效率,保障正常运营。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所涉及的国家管制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五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保接收设施轨迹不受建筑、地表构造、山谷、森林覆盖、高层建筑阻挡、复合干扰等影响,具备光触媒、消音、防雷等防护措施;(二)符合设计要求,适应卫星信号接收和转发;(三)具有稳定的电源保障,并做好备用电源的配备;(四)落实防盗、防雷、防火等安全措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五)设备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不合格产品。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六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项目立项:实施前先进行项目建设评审工作,经过审批后,由立项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开展设计工作;(二)设计报批:评估施工图纸与设计方案,进行地址核实,报送所在地区广播电视台,接受审核、审批;(三)施工:设计完成后,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施工;(四)竣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技术鉴定工作,验收合格后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规范管理,建立设施档案,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二)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做好常规维护和保养工作;(三)做好设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和被盗问题;(四)设施应当按要求建立档案,确保设施的完好可靠和历史变更完整性。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四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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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填写上述情况的一种。
申请单位情况
收视对象范围
专职管理
管理
规章
单位主管
领导意见
签(章)年月日
备注
审批情况
县(区)广播
电视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设区市广播电
视局审核意见
盖章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年月日
省广播电视局
审批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批
准
情
况
接收卫星
接收方式
收视内容
收视对象
范围
有效日期
领证人
备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编号:
申请日期:
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广播电影电视部编制
申请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电话:
站址
接收卫星
接收方式
接收目的
接收内容
接收设备情况
(包括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生产
厂家)
注:接收方式系指(1)接收时有选择录制,只作资料留存不复制。(2)只接收不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