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的调研分析

小额贷款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的调研分析本文在对宁波市中小企业进行实际调研的基础上,了解宁波市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现状,阐述了小额贷款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作用,同时分析了限制其发挥作用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促进宁波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标签: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融资影响一、引言宁波市中小企业占到全市企业总数的八成以上,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宁波市经济发展、缓解就业压力、促进财政增收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长期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
在金融危机影响还未消退的大背景下,中小企业不可避免的陷入困境,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先天性缺陷”,使企业发展步履弥艰。
近两年,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市加大了对小额贷款的扶持监管力度。
2008年7月23日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就小额贷款企业的经营范围、区域性质、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做出具体规定。
紧接着,宁波市也出台了《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同年8月18日,央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手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中提出的信用担保将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部分资金缺口。
将研究对象重点放在了中小企业聚集的宁波,从其特殊的经济发展模式结合信贷政策分析,以达到见微知著的效果。
以调研分析的方式,试图探索发现小额贷款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及制约因素,并结合宁波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所处国内外环境,提出小额贷款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相关建议,以促进宁波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宁波市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现状1.中小企业现状宁波市中小企业数量重多,在促进经济增长、保障充分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宁波经济的主体。
据宁波市统计局提供的最新数据,2009年宁波市规模以上中小型工业企业数为12031万家,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99.7%:实现工业总产值67955991元、利税6362068元,分别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89.7%和73.4%;从业人员达1545987人,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91.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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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三条县(市、区)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9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审批规则、监管业务指引、年度监管要点;建立和落实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五条各设区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未设金融办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监管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8.23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普惠金融司(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8月23日附件: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金管〔2021〕10号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
第三条注册地在我省的融资担保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省外融资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全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协调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
设区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属地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浅析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困境

大部 分省市注册资本上限卡得较死 , 基本上都是27 , q, 只有广东 、 元 上海等少数省份在2 1 年提高到 了5 02 亿元 。 较低的注册 资本 上限使 得民间资本 出路被堵 , 小贷公 司发展受限。 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法定股东的人数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 O
让 回购业务的放开 , 有利于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 ,
增强盈利能力 , 而信贷资产转让规模5 %限制 , 0 也有 利于防范风险
的发生 。 而广东省发布的2 1 年《 0 2 关于贯彻 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 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 知》 对小贷公 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也有突破 , 对规 范经营1 以上 、 年 各项监管指标优 良的小 额贷款公 司, 经批准 可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 ,如开展 中小企业融资 、理财等咨询业
融资研究 l i n i td n c gSu y Fa n
浅析小额贷款公 司融资 困境
辽 宁社会科 学院
一邢Βιβλιοθήκη 妍 、小额 贷 款 公 司 融 资概 述
程度 上缓解 了小贷公司成立之初可贷资金不足的现状 。 但是 , 目前
( 小额贷款公 司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经过四年 的快速 一) 发展 , 无论是公司数量还是贷款余额都增长迅速 , 据央行统计数据
一
许小贷公司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 作, 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 规定 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
让业务 的, 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 司资本净额的5 %。 0 资产转
东缴 纳的资本金 ,目前股东的投资实力基本上决定 了小额贷款公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我省“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的发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参与决策和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行业管理。
禁止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应设立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管理。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问题研究

股 权 比 例
有 限责任 公司 ≥ 自然 人 全 5 0 元 ; 股 份 0万 企业法 人 国 有 限公 司≥1 0 00 其他 社会组 力 兀 织
、 、பைடு நூலகம்
足 够 积 极 性 投 入 到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中 ,更 没有 长 远 的 经
无 单 一 东持股 ≤ 股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l% O
营 打 算 。调 查 显 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在 完 成 申
请 牌 照 、控 制 风 险 、做 好 运 营 管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后 ,最
终 也 只 有 2 - 0% 的权 益 。 较 低 的 投 资 回报 效 率 ,促 03
①单~ 最大股 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持股 ≤注册资本 北 5 0 万元 00 自然人 、企业法 总额3 % 0 ;股 份 尿 有 限 公 司 ≥ 1 人 、其他 社会组 亿 无 ②注册 资本 总额 兀 l %≤ 其 他 单 一 股东 持股 ≤注 册 资本总额2 % 0 申 请 前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净 资 产 ≥ 5 o 万 元 人 发起人 ( 0 0 主 或最 3 0 万 元 ≤ 有 00 民 币 (山 区 县 大股 东 )及 其关 限责 任 公 司 ≤ ( 、 区 ) ≥ 方 合 计 持 股 市 联 2 元 ( 0 境 内 自然人 、企 0 0 亿 1 0 5 2 0 万元 )、资 比例 ≤4 % 其 5 万 元 ≤ 山 区 县 业法 人和其他 社 负债 率 ≤2 中 每 产 亿 个 主 发 江 ( 、区 )≤ 2会 组织 ;境 外小 0 市 元7 %,申请前 亿 元 ) ,5 0额信 贷组织 或金 续 3 会 计 年 人 ( 最大股 0 0 连 个 起 或 苏 度盈利 且利润 总 )及其 关联方 东 万 元 ≤ 股 份 有 融机 构 ;省 级业 ≥1 0 万 元人 计持股 比例 ≤ 额 00 合 限 公 司 ≤2 元 主管部 门认可 币 ( 区 县 0 亿 务 民 山 2 %, 1 %≤其 (0 0 2 0 万元 ≤山 的其他投 资人 。 余单个 股东及其 区县 ( 市、区 ) ( 、区 )5 0 关联方 持股 比例 市 0 ≤2 亿元 ) 万元 ) ,其 中最 ≤注册 资本 总额 末年 度净利 润 ≥ 的l % 0
小贷公司审计要点

小贷公司审计要点: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和审计策略小额贷款公司在现阶段为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化、补充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供给起到了积极作用,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已经从2008年年底不足500家,增加到2011年年底的超过4000家。
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有小额贷款公司5267家,实收资本4257.03亿元,贷款余额4892.59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无论从业务规模或扩张速度看,均取得了快速发展。
但是在我国的社会审计实务界,尚未有相应的审计规范,我作为一个审计人,认为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和审计策略,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小额贷款公司特点(一)法律地位及其组织结构1、从法律地位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具有放贷功能的公司制企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性质的公司制企业。
它具有银行业放贷功能,以自有资金和合法融资为其资金来源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从组织结构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结构简单,内控相对薄弱我国各省的金融和工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做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2008年7月出台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
民间资本运作的

民间资本运作的民间资本运作的范文引导语:资本运作又称资本经营、消费投资、连锁销售、亮点经济、离岸经济等,是中国大陆企业界创造的概念。
下面是yjbys店铺为你带来的民间资本运作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民间资本运作的范文据统计,民间资本在我国社会总资本中的份额已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虽然一方面民间资本的运作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与繁荣,但是由于民间资本的流动具有无序性和不稳定性,一旦民间资本运作与管理不当,则会造成一系列的危机。
如温州的老板“跑路”,鄂尔多斯楼市危机,珠三角的小企业危机等。
在我上大学来石家庄的时候,在上海逗留了两天,无意中竟看到一条街排满了小额贷款,当铺,投资等一系列的招牌。
我更意思到民间资本的强大与其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根据本人的分析,导致目前这种情况并不仅仅是个别的原因。
这是个至上而下的问题,上到政府,下至群众。
首先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为什么许多的民营企业要向民间资本借入资金,而又为什么这么多资金是从何而来。
个人认为:1.目前来说对于中小企业去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的条件高且程序复杂。
而中小企业的资金运用周期短,很多时候急用资金时,就不得不找民间资本了。
2.贷款利息的丰厚对群众的诱惑吸引了更多的群众,这其中包括白领,工人,公务员,甚至在我身边,许多农民也加入这浩浩荡荡的队伍中。
3.还有就是在房地产方面的管理,使开发商涌向这块领域,而他们多是缺乏资金,这也造成民间资本需求的盘大规模。
4.当然还有很多原因,如民营企业的发展,世界金融的不稳定等。
通过上述的一些原因,可以从三个方面探讨民间资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1.政府方面,这里主要讲的是银行,因为可以看出很多民间企业迫于无奈才求助于民间贷款,而这些无奈都是产生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即银行对这些企业的近乎苛刻的条件与贷款需要的时间超过其需要资金的周转时间。
银行作为一个组织是管理的载体,运用管理学理论中的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可知银行在制定计划或者决策的时候并没有正确地考虑中小企业的难处。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08〕16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监管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以及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的市辖区的,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的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
行业是指“小额贷款”。
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

(管理制度)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为进壹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壹、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壹)指导思想。
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壹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于各县域进行试点,且于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运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运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壹)于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壹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关联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关联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二)各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政府有关试点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明确县级政府的权责。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

2012年第4期/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浙江省与其他省份相比,不论在企业规模还是业务开展方面都居于全国领先位置。
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正在以不可估量的速度增长,2009年~2011年10月,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猛增了130家左右,达171家,注册资本也在两年之内增加了280亿元左右,达340亿元。
与此同时,5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对本公司的各类业务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增资,其中注册资本超过4亿元的有22家,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融资余额比2010年提高了40%多。
浙江省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到2011年10月末已覆盖了88个县区和5个开发区。
从全省的贷款业务看,在近三年内一共发放了3000多亿元的贷款,仅2011年一年就发放了三年内贷款的一半左右、利息收入达到了60多亿元,超过了前两年利息的总和。
这些成绩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小额贷款公司始终坚持的“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原则。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原因1.风险(1)风险意识控制薄弱。
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采取资产抵押和保证担保两种方式。
义乌市浪莎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工作汇报》显示,义乌市小额贷款公司以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小额贷款占总贷款的88%,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贷款者的信用,即主观违约风险。
能否最大程度地掌握贷款者的信用问题,是小额贷款公司有效控制违约风险的关键因素之一。
这就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广泛吸纳有足够风险评估技术和经验的风险管理人才。
根据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经验,其中有三道关键的防线是其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严格审查客户的能力和信用、调查担保人的情况、通过保险公司对客户抵押的资产投保。
但是因信用查询非常麻烦,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客户经济实力较弱、经营效益不稳定、贷款缺乏资产性保证,以担保形式为主发放贷款相对银行而言,承担的风险要大很多。
(2)资金短缺。
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的原则下,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融资50%的比例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浙财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宁波不发):为促进我省金融业改革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支农支小,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2015年3月20日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改善金融业发展环境、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支农支小。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信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对原经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给予适当倾斜,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标准第五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及农业贷款实施风险补偿。
1.补偿对象截至补偿年度开业经营1年以上、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经银监部门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融资性担保公司:戴着镣铐跳舞

融资性 担保 公司 戴着 镣 铐 跳 舞 ● ●
“ 不得 从事吸收 存 款、 发放 贷 款、 受托 发 放贷 款、 受 托 投资 等融 资 陛业 ’ —系列 的限制条 款 , 等 让 这 些融 资 } 生担保 公 司的经营压 力骤 然 增 大 。
民资遭遇 “ 弹簧门”
一
年前 , 新 3 条 ” 出 “ “ 6 提 允许 民间资本
金浮 水 面, 给中小 企业注 入活力。
些 民营 担保 公司 除了继续 做 主营的 担保 业
务 外, 纷纷 开始自寻出路 。有 些已参 股小 额贷 “
款 公 司, 另觅他 径 给公 司和 股 东 带来 一 些 看 得见 的回报 ; 有些 用 自 有资金 参与一 些投资 项 目 如 最近 比较热 门的艺术 品投 资 ; , 还有些 将
“ 我们 跟银 行 签订协 议 , 保 证 金在银 行, 存 存 10 0 T元 , 以获得5 0 可 0万元 一0 0 10 ̄元 的授 信 。 李 ” 佳表示, 通过 担 保 , 本 银行 只贷 款 7 %的房产抵 原 0 押, 可贷 ̄ 10 甚至一 些信 誉好 的企 业不需要 抵 J l0 %,
民间借 贷 一旦 出现 问题 , 府 部 门就 会 打 压 , 政 这 是 政 府 部 门推 卸 责 任 的 表 现 , IN少 通 过  ̄T J 规 章 制 度去 规 范 化 发 展 。
文 l 本刊记者 金少策
过名单 , 有业 务人 员向客户推 荐月息 达2 但仍 分 的理 财产品, 明确称此 为民间借贷。 并 资 金拆 借 即为 俗称 的 “ 高利 贷” 温 州市 。
公司经 营许可证 ” 8 的4 家融 资担保机 构负责人 参会 , 委再 次 重 申 资性 担保 该 融
试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和审计策略

试论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和审计策略摘要:2008年以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作者通过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地位、组织结构、业务经营、会计核算等方面特点的分析,提出了应把握的两个方面的审计策略。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特点审计策略小额贷款公司在现阶段为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化、补充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供给起到了积极作用,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
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快速增长,已经从2008年年底不足500家,增加到2011年年底的超过4000家。
根据央行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末,全国已有小额贷款公司5267家,实收资本4257.03亿元,贷款余额4892.59亿元。
小额贷款公司无论从业务规模或扩张速度看,均取得了快速发展。
但是在我国的社会审计实务界,尚未有相应的审计规范,我作为一个审计人,认为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和审计策略,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小额贷款公司特点(一)法律地位及其组织结构1、从法律地位上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具有放贷功能的公司制企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知,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准金融性质的公司制企业。
它具有银行业放贷功能,以自有资金和合法融资为其资金来源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2、从组织结构上看,小额贷款公司结构简单,内控相对薄弱我国各省的金融和工商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做了明确的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
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金华政报》
【年(卷),期】2009(000)011
【摘要】<正>浙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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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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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特点分析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特点分析作者:周儒来源:《科学与财富》2015年第13期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发展迅猛,截止到2014年年中,全国共有额贷款公司8394家,贷款余额8811亿元,分别是2010年年末的2614家和1975亿元的3.21倍和4.46倍。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具有鲜明的特点。
首先,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经过试点、摸索,目前已经进入了发展阶段,尽管发展比较快,但是多数小贷公司的规模并不大。
从2014年年中央行公布的数据看,平均每家小贷公司的实收资本为0.94亿元,平均每家小贷公司的贷款余额为1.05亿元。
但近年来,单个小贷公司的规模出现增大趋势,注册资本在5亿以上、甚至达到10亿的小贷公司相继出现。
如2014年4月成立的青岛城乡建设小额贷款公司,其注册资本达到10亿,它是由青岛城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要发起股东,联合青岛国投等四家股东共同出资成立的。
其次,小贷公司的客户结构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最初是为了支持“三农”,因此,农户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早期客户。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以及城区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客户已经从最初的农户转向小微企业和城乡创业者。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经济和“三农”经济的支持的潜力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实践证明,小额贷款公司的成立,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农村金融的改革创新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全完善。
从央行公布的数据看,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还具有很大的潜力:2013年底,主要金融机构及小型农村金融机构、外资银行人民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3.21万亿元,而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为8191.27亿元,占比仅为6.2%。
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经济和“三农”经济支持的潜力还很大。
第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多为实收资本,资金来源相对单一。
根据央行公布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于实收资本,来自于各项存款等数量不大。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4号省级各部门: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为规范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提升价款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接受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工程价款结算的财政监督。
三、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量及各项费用的计取、合同协议、施工变更签证、人工和材料价差、工程索赔等。
四、工程价款结算财政监督采用抽查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抽查监督为事后监督,抽取以往年度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项目,对其工程价款结算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属于事中监督、过程监督,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在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审核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及时开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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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
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
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
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
(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按第(一)一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
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A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
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该主要法人股东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该主要股东出具的所涉及款
项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
(二)借款合同。
合同中应载明:该主要法人股东名称、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起止时间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首次借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借款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
手续。
此后,继续向同一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应参照首次借款,在借款到账或归还后五个工
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第六条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剂拆借,并应在调剂拆借资金到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借入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借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拆借对方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利率、期限。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借入资金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的,应在交易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资产转让交易。
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交易合同及情况的说明。
包括:交易资产的总金额、融入资金的数额、交易费用、交易的时间、回购期限、受让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
(二)如通过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还需提供受理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平台名称、地址、该平台举办单位等情况或材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此后,继续与同一对象开展回购式资产转让交易的,在交易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当
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实际交易情况。
至U期完成资产回购,应于回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公司应在展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交补充合同或合同修正案进行报备,并说明展期后的借款利率、期限和展期原因等。
第九条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备案后,方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以回购方式进行的资产转让服务。
(一)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允许从事信贷等金融产品交易服务;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含有与从事资产转让(交易)服务相应的内容;
(三)具备为资产转让(交易)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软、硬件条件;
(四)具有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通过各地工商部门政务网站提交或填报融资报备的相关材
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查工作。
融资监管的具体职责及分工,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制定相应制度,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实施监管中,其监管的重点
是:
I
(一)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融资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和及时;
(二)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融资对象、利率和融资规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约定的利率和正常融资费用外,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支付或变相
支付额外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行为。
各地工商部门应利用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和企业信用等数据,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进行融资申报备案,做好融资前后的跟踪监管。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整体情
况按期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全省情况后定期反馈省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工商部门在融资监管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或违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的,可以分别
采取以下措施:
(一)约谈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设置风险警示,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三)进行全省通报,暂停融资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五)向地方政府报告并提出监管意见。
第十三条对于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规、危害地区金融稳定与安全的融资行为,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工商部门还可以提请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一)暂停试点资格,责令整改;
(二)启动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退出机制;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