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试点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情况的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
促进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0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
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
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设立、并具备开展相应融
资活动资格条件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以下方式融资,必须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并通过规定程序报备其来源和金额:
(一)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二)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
(三)在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的资金调剂拆借。
(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合作,以回购方式开展的资产转让业务。
(五)经批准的其他融资方式。
按第(一)一一(三)项方式进行融资的,其融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100%按第(四)项,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业务的,其交易规模不得超过当时公司资本净额的50%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并应在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借(贷)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相关金融机构名称、融资数额、利率、期限和起止时间。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融资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
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持股比例在5%A上的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其数额除不得超出所规定的融资比例的上限外,同时不得超出该股东当时的企业所有者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在首次借款前,应与该主要法人股东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生效的十个
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进行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借款活动。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该主要法人股东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该主要股东出具的所涉及款
项为自有资金的承诺书。
(二)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该主要法人股东名称、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起止时间等。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首次借款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借款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
手续。
此后,继续向同一法人股东定向借款的,应参照首次借款,在借款到账或归还后五个工
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
第六条本市范围内,各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进行资金的调剂拆借,并应在调剂拆借资金到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借入方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
(一)借款合同相关条款内容:拆借对方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利率、期限。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借入资金到期或提前归还的,应于归还借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展以回购方式进行资产转让交易的,应在交易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符合条件的,方可进行资产转让交易。报备材料或内容包括:(一)交易合同及情况的说明。包括:交易资产的总金额、融入资金的数额、交易费用、交易的时间、回购期限、受让单位名称和住所(地址)。
(二)如通过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还需提供受理本次交易的资产转让平台名称、地址、该平台举办单位等情况或材料。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此后,继续与同一对象开展回购式资产转让交易的,在交易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当
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报备实际交易情况。至U期完成资产回购,应于回购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申办核销手续。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到期后进行展期的,公司应在展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市、区)工商部门提交补充合同或合同修正案进行报备,并说明展期后的借款利率、期限和展期原因等。
第九条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备案后,方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以回购方式进行的资产转让服务。
(一)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允许从事信贷等金融产品交易服务;
(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含有与从事资产转让(交易)服务相应的内容;
(三)具备为资产转让(交易)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软、硬件条件;
(四)具有完善管理制度。
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主要通过各地工商部门政务网站提交或填报融资报备的相关材
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查工作。融资监管的具体职责及分工,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制定相应制度,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行为实施监管中,其监管的重点
是:
I
(一)小额贷款公司有关融资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和及时;
(二)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融资对象、利率和融资规模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三)小额贷款公司在约定的利率和正常融资费用外,是否存在以其他形式支付或变相
支付额外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其他规避监管的行为。
各地工商部门应利用企业登记、企业年检和企业信用等数据,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监督举报机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进行融资申报备案,做好融资前后的跟踪监管。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整体情
况按期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汇总全省情况后定期反馈省小额贷款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