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行政许可公告(74号)
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
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试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7月目录南方电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指南1.总则1.1.为便于电源项目业主了解我公司新建电源并网服务流程,更加便利地办理新建电源并网业务,根据国家能源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国能监管[2014]107号)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电源及大用户并网管理办法》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服务指南。
1.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接入35千伏及以上电网的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可参见公司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客户指南》(2014版)。
1.3.接入新建电源并网服务一般包含接入系统方案审批、签订并网协议书、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书、新机转商运管理等环节。
1.4.对大型新建电源(集群)可根据需要在接入系统方案审批前增加电源输电规划设计审批环节。
1.电网公司部门分工1.1.电网公司计划发展部是新建电源、分布式新能源及大用户并网前期归口管理部门。
各级计划部负责审批电源输电规划、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负责签订并网意向协议书、并网协议书。
1.2.电网公司各级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签订购售电合同。
1.3.电网公司系统运行部(调控中心)是新建电源并网运行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系统运行部负责组织签订新建电源并网调度协议,并在签订协议阶段明确调度原则要求。
2.电源输电规划审批2.1.为引导电源合理布局,在电源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在电源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前,以下大型电源需开展电源输电规划研究工作,以明确电源消纳市场、送电规模及初步送电方案等:(1)核电站;(2)大型风电集群;(3)涉及跨省区输电的电源项目;(4)规划总装机规模超过300万千瓦的大型电源。
2.2.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输电规划研究工作。
2.3.设计咨询单位可根据接入系统设计需要,以附表3-1的形式向各项目当地省公司(含广州、深圳供电局,下同)申请电力系统相关数据资料,各省公司经审核后以附表3-2的形式发布相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主持:于政策动向门NONGCUN DIANGONG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本刊讯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能源局日前印发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国家能源局对《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0J36号)和《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监资质[2011J10号)进行合并修订,以进一步完善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优化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
新合并修订的《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三条。
总则中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监督管理对象为发电企业、输电企业、供电企业(含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及电力交易机构;明确了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到第四章分别为准入与条件保持、变更延续与退出、并网与交易注册,明确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豁免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相应的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含增量配电业务)。
发电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具备向配电区域内现有负荷供电的能力,具有配电网络后续建设规划,承诺供电能力、供电质量符合《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即可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不需待完成配电区域内所有配电网络建设后申请。
明确了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情形,同时明确,未经批准,电网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和第六章明确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方式及违反该办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行核准或者审批。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05•【文号】电监资质[2012]47号•【施行日期】2012.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电监资质[2012]47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国家电监会依据有关法规制定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存在其他法定情形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撤销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和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许可准入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
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风电项目工程建设各阶段工作指导(仅供参考)
工程结算审计部门
8.4.4 工程竣工决算及审查
财务、审计部门
风电场工程建设各阶段工作指导(供参考)
序号
项目各阶段文件及工作名称
批复、验收单位
三、 单项工程建设工作流程
1 征林审批流程
1.1 项目公司机构代码证
1.2 核准文件
1.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选址意见 书
1.4 使用林地申请表
1.5 征占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省建委、国土资源部门
3.4 上网电价的承诺
银行贷款承诺
3.5
发改投资(2014)2999号“关于一律 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
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
3.6 地质灾害评估备案登记表
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贷款银行 国土资源部门
3.7 压覆矿藏调查证明 3.8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 水利部门
3.18 机组变压器基础工程、安装平台、水 土保持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3.19 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
福新组织招标
3.20 风电机组安装工程
3.21
塔筒至机组变压器1Kv电缆敷设、机 组变压器安装、集电线路工程
3.22 风电机组、机组变压器接地工程
风电场工程建设各阶段工作指导(供参考)
序号
项目各阶段文件及工作名称
建设、设计、监理、施工 单位
7.9.2 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
项目法人、建设、设计、 监理、施工单位
7.9.3 工程移交生产验收交接
7.9.4 工程竣工验收鉴定
8 工程造价 8.1 可研概算
投资、建设、生产、监理 单位和投资方
政府、电力行业、项目法 人、生产单位、银行、审 计、环保、消防、质量监 督等,投资方和有关专家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
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行核准或者审批。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办资质[2008]5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办资质〔2008〕55号)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做好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工作,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将电力业务许可证(输、供电类)变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输电类许可变更是指持证企业新建、改建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输电线路或者变电设施,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变更。
自2008年10月起,输电企业定期(一年)就该期内完成的所有设施,向会资质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集中在下一年3月份办理。
申请变更设施应符合报备制度要求。
有关部门按照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和《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办人〔2005〕41号)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
二、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供电类许可变更是指持证企业供电营业区变化或新建、改建供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供电设施,向电力监管机构申请许可变更。
因供电营业区变化申请变更的,应于有关部门批准供电营业区变更后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因供电设施变化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发证时间起每满一年,向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设施应符合报备制度要求。
会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按照电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资质〔2008〕5号)、《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办人〔2005〕41号)以及《关于加快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电监办〔2006〕26号)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自查报告书
编号: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自查报告书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说明1.本报告为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自查后,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时使用。
2.报告人需如实填写《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自查报告书》,确保自查材料内容的真实、完整性。
3.报告人填写电子格式自查报告,文字内容的填写字型为小四号、仿宋_GB2312字体。
除特殊要求外,有关数字内容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报告中带有“□”的项目,报告人只需在与自身情况相符的选项前的“□”内划“√”即可。
报告中如某些栏目无需填写,在该栏目空白处划“/”。
在填写格式文本时,如内容较多请按格式要求自行附页。
4.报告人填写电子格式报告书后,打印、加盖公章(每页加盖)后扫描上传至报送端口,同时上传word版自查报告书。
5.扫描上传的报告书必须完整、清晰、能正确显示所要反映的内容,并确保与word版自查报告书保持一致。
一、基本信息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万元)许可证编号企业类型 法人 非法人取得许可证日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情况类别姓名职务职称任职日期是否有变动安全负责人否生产运行负责人否技术负责人否财务负责人否*是否有变动指本报告期内是否有变动。
(本报告期是指2018年度,下同)三、主要生产经营情况主要生产经营指标上年度备注总资产(万元)净资产(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资产负债率年末现金及其等价物(万元)发电量(万kWh)发电利用小时数(小时)四、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是□否是否被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是□否安全生产天数安全生产情况简述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企业针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效果:*说明:“生产安全事故”定义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定义见《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五、发电机组情况机组编号容量(MW)发电量发电利用小时数机组投产日期机组设计使用年限超设计寿命机组许可情况停、限、备用等情况六、发电机组变更情况机组编号扩建、改建或转让、退役项目审批部门及文号(如是转让,请注明转让文件)环保审批部门及文号机组容量(前/后)变化机组许可情况/////*填写本报告期内发电机组变更情况。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资料填报指南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资料填报指南来源:南京电监办时间:2007年4月10日一、用户注册及下载申请表格(一)注册用户名1、 1、第一步:登录国家电监会网站(),点击下方“电力业务许可电子政务平台”,进入电监会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大厅,点击“电力业务许可证”,出现界面……用户名、密码、登录、注册等,点击注册。
2、第二步:填写相关信息。
注意:企业中文名称、注册号及企业类型应与营业执照一致;受理许可机构为南京电监办。
3、第三步:所有信息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
这时,网页上将出现“此账号正在等待审核,许可机构将与您联系,请耐心等待”的提示信息,说明已注册成功,等电监办审核通过后再予以登录。
(注:若提交后未出现此栏提示信息,说明注册未成功,请查找原因或重新进行注册)(二)下载电子申请表单。
1、第一步:以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后,点击“申请许可”,进入下载选择页面,在此网页,点击下载“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填写示范<发电类>)”,以作为填写申请时的参考依据。
2、第二步:点击左边“申请许可”,再选择“发电类”,进入下一个下载页面。
3、第三步:点击下载“书生智能填写工具”与“申请材料电子表单(发电类)”。
4、第四步:运行“书生智能填写工具”进行程序安装后,打开下载的“申请材料电子表(发电类)”即“sef”文件开始填写。
二、填写申请表表单(一)封面1、申请人:须加盖公章,并与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一致。
(注:企业在用户注册时,填写基本资料后,经审核通过即自动生成封面申请人名称,而且不能更改。
)2、填报日期:年日。
(二)法定代表人承诺1、法定代表人名称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
2、法定代表人签名须手写,可以由本人签名,也可以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名,但授权他人签名的,须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写明授权内容。
3、签署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人基本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及送达方式填写要求1、申请人基本情况(1)法人名称、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注册资本(万元)、住所等内容须与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内容一致。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2005年10月13日电监会令第9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5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业务许可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和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力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除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电力业务。
本规定所称电力业务,是指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其中,供电业务包括配电业务和售电业务。
第五条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许可人)按照本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被许可人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电力业务许可证;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电力业务许可。
第二章类别和条件第七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分为发电、输电、供电三个类别。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准予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行政许可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准予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行政许可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3.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准予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等企业行政许可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审查(告知承诺制方式),准予以下企业行政许可:
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二、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流程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的。
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
一、事项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变更
二、依 据:《人下载、填写《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人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附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因机组退役,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退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行政处罚
1、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或者超过许可期限,从事电力业务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告:
3、受理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现场核查。
4、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5、领取变更的许可证。
四、许可期限:受理并资料补正后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具备的条件目录:
1、新建、改建发电机组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变更申请表;
(2)已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3)发电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证明材料;
(4)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整套启动的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5)发电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2、因取得或者转让已运营机组,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除提供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机组所有权合法转移的证明材料。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行政许可公告(77号)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行政许可公告(77号)中广核林洋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向本机构提出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发电类)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决定准予许可。
一、电力业务申请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1.灌云鑫风风电有限公司新建#1-#16号风机共40MW,预计2020年7月投产。
2.灌云益风风电有限公司新建#1-#6号风机共15MW,预计2020年7月投产。
3.镇江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新建#1-#20号发电单元共60MW,投产时间为2020年6月。
二、许可事项变更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原行政许可事项作如下变更:1.国家电投集团泗洪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18-00753新增#52-#82号发电单元共100MW,投产时间为2020年6月。
2.海安华新热电有限公司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08-00285新增2号机组(18MW),预计2020年7月投产。
3.光大环保能源(邳州)有限公司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14-00491新增2号机组(12MW),投产时间为2020年6月。
4.中广核林洋新能源泗洪有限公司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18-00752新增2号农光互补#1-#30号发电单元、3号渔光互补#1-#30号发电单元共200MW,投产时间为2020年6月。
三、登记事项变更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原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作如下变更:1.光大环保能源(邳州)有限公司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14-00491原法定代表人蔡曙光现法定代表人吴永新2.常熟金陵海虞热电有限公司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06-00009原法定代表人万光军现法定代表人蔡恒柏3.东台苏中环保热电有限公司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06-00023原法定代表人武万军现法定代表人杨龙4.江苏花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08-00242原法定代表人庄新华现法定代表人庄志国5.无锡惠联热电有限公司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07-00117原法定代表人孟雷金现法定代表人徐斌6.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07-00099原法定代表人孟雷金现法定代表人徐斌7.常州亚太热电有限公司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17-00671原法定代表人余建新现法定代表人黄清国请各行政许可申请人将原行政许可证邮寄至本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国能发监管〔2020〕7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79号各派出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我局对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电监价财〔2008〕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0年12月30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电费结算行为,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包括地方电网、增量配网)按照购售电合同开展的电费结算。
电网企业在电力市场交易中承担代收代付电费职责的,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发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符合许可豁免条件,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电网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或供电类),从事输电或供电业务的企业,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就购售电业务相关的电量计量、电费确认、发票开具和资金收付等行为的总称。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电.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输电企业、供电企业(以下合称输供电企业)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统一指导和管理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和高效的原则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工作。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输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章监督管理内容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电、供电业务实施许可准入监管。
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不得从事输电、供电业务。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输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规章制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输电、供电业务。
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的财务能力实施监督管理。
输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持可持续经营的财务能力。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实施监督管理。
输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变化情况。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的输供电设施运行能力实施监督管理。
输供电设施运行应当达到国家及电力行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对输供电企业新(扩)建、改建输供电设施实施预期报备管理。
输供电企业新(扩)建、改建输供电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报备申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9.13•【文号】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相关发电企业、电力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注册管理水平,我们组织制定了《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9月13日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第20号令)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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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行政许可公告(74号)
华能泗洪新能源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向本机构提出的电力业务行政许可(发电类)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的条件、标准,决定准予许可。
一、电力业务申请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
1.华能泗洪新能源有限公司
新建#1-#30号发电单元共100MW,投产时间为2020年5月。
二、许可事项变更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原行政许可事项作如下变更:
1.江苏华电如皋热电有限公司
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19-00793
新增2号机组(25MW),预计2020年11月投产。
三、登记事项变更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原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作如下变更:
1.国能邳州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15-00541
原法定代表人李奇
现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2.淮安益恒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电力业许可证编号:1041616-00601
原法定代表人高纪庆
现法定代表人汪嘉琴
四、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
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9号令)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许可证进行注销:
1.南京金羚生物基纤维有限公司
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编号:1041608-00256
取消#1机组(6MW)、#2机组(6MW),机组已关停。
公司已无许可发电机组。
请各行政许可申请人将原行政许可证邮寄至本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